医疗纠纷人民调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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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篇一:
医疗纠纷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纠纷申诉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南古中心卫生院为了充分发挥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工作价格优势,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百姓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现代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法律援助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南古中心卫生院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张自新
副组长:
韩红霞
成员:
郑学聚武长久刘雪莲赵新宇张守龙负责下设办公室由韩红霞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具体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
(二)组组长医疗纠纷司法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需要随叫随到的原则,具体参与调解工作。
三、工作职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县疾控中心共同的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诉讼案激化;
(二)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三)在调解中同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和法律公平解决医疗纠纷;
(四)向县司法局、县卫生局报告医疗纠纷调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和引导医患双方在不能调解和调解未达成协议情况下进入程序;
(六)协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不怎么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四、基本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调解医疗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进行调解;
(二)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不许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等融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医疗纠纷的受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受理本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
受理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均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成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或停止调解:
(一)被害人一方当事人明确不同意调解的;
(二)被害者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因求医非法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四)非辖区内科室发生的医疗纠纷;
(五)公共卫生而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
(六)不属于司法范围的。
篇二:
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个案决策、部署;
(二)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进行咨询;
(三)负责调处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
(四)协助处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五)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意见书的意见、建议;
(六)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与风险问题,建议与意见。
篇三:
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几点思考
建立思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四点思考
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几点
近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呈高发长期趋势。
针对传统医疗纠纷机制存在的一些缺陷,浅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在我国的运行情况,分析人民调解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的问题,并通过对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运用人民调解机制快速、公正、低成本的彻底解决医疗纠纷。
一、我国传统的国际上医疗纠纷处理模式存在的偏差
2021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
会发生医疗事故非议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病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想要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见传统的方法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当事人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
这三种方式在在发挥解决医疗纠纷中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现行医疗纠纷呈现复杂的特点,传统医疗纠纷很好仍然不能处理方式的地缓解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反而使一些恶性事件见诸报端。
(一)当事人和解形式,患者于医院美苏直接协商解决,简单快捷。
但因病患缺乏医学知识,对医学院的解释缺乏信任,导致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必对称,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二)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制,在引导医患双方向医疗纠纷的法制化解决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弊端。
一方面,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属于医疗机构的上级领导部门,由其主持调解,有“部门保护主义”嫌疑,患者及其家属在心理上排斥惶恐警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往往难以得到认同。
另一方面,行政机构只能针对医疗事故的争议进行调解,而现实中这类争议仅占医疗纠纷中的很少一部分。
因此,许多医疗机构在与患者发生时医疗纠纷后,并不通过卫生行政机关解决,甚至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制名存实亡。
(三)民事诉讼妥善解决是最近几年来被社会公认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最终手段。
法官有着较高的中立性,程序讲究严格的理性,裁决具有禁制力,但通过司法途径诉讼解决纠纷仍然普遍存在众多不足之处,一方面,存在程序繁、成本高、时间长等弊病;另一方面医疗领域的专业性强,而法官又缺乏原典,致使判断困难,使得案件审理复杂。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实施现状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联合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客户端执法监督为医患双方搭建了维权平台,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医患双方搭建了协商,把矛盾引导到第三方调解,保证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自上海首先试水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制
度后,初见成效,各地开始纷纷尝试这一制度,为医患矛盾提供服务一个缓冲平台。
目前,全国有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文件人民调解的规范性医疗纠纷;设立调处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2418个、人民调解工作室1029个,共有人民调解员22802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基本覆盖了地市以上行政区域。
从2021年到20**年9月,共化解医疗纠纷22.8万件,其中仅20**年1至9月就化解医疗纠纷44484件,成功率在86%以上,普遍做到了有案必调、案结事了,维护了医患两方合法权益。
但由于该项制度该项处于运行彼时,因此有很多完备地方都欠缺完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结构性问题,如人才问题与资金问题、普通法性质不明确等等。
三、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实践中的问题
(一)《条例》对医疗事故调解制度设计的缺陷。
作为维护医疗秩序、内部矛盾缓解医患矛盾为重要宗旨的《条例》,虽然关注并确立了调解开创制度,认识到调解对解决医疗纠纷的作用,但其实又存在某种顾虑,实施后争议重重,与侵权责任法冲突较为明显,各方认可度不高。
因其极端的倾向性,对医疗机构给予了太多的保护,患者一方完全丧失了成年人对它的拥戴。
在实施数年后,医疗纠纷反而逐年激增、医患矛盾则日益加剧。
来自卫生部的统计数字表明,全国由于医疗纠纷引发的冲击医院等恶性事件,20**年有五千多件,20**年有八千多件,20**年国家卫计委统计全国农委会发生医疗纠纷7万件左右,回落我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平均每年上升了22.9%。
实践证明,《条例》的修法初衷缓解是缓解医患冲突,但结果却是加剧了激化医患矛盾,成为造就众多“医闹”的元凶。
(二)医学会的医疗损害批评鉴定公正性受质疑,并且时间过长。
在1987年6月29日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的年代,由于表示医疗事故鉴定不公不公,患者经常把卫生局告上法庭。
2021年的国务院颁行的《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民间组织的认定由社会学术团体(医学会)担任,从而将医疗卫生司法部门(卫生局)从纠纷中解脱出来。
医疗事故鉴定者的改变实际上“换汤不换药”,由所谓的“老子给儿子做鉴定”变成“叔叔给侄子做鉴定”。
患者再也无法状告卫生局非但了,事实上,即便状告医学会,医学会同样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医疗事故鉴定中,认为应对鉴定报告负责的是鉴定专家而不是医学会。
但鉴定专家一在鉴定报告报告上签名,而不是出庭接受质询,患者想告也不知告谁。
对此,医方得出的理由通常是“保护专家身体健康”。
同时,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时间过长,一件案件的鉴定时间少则50-60天,长则3-4个月,如果申请人不认可鉴定再次结果又要申请再次鉴定,鉴定时间更长。
(三)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基础较为薄弱,指导和运营管理有待加强。
作为医疗纠纷调解的主要机构私人机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实践中面临法律定位不够明确、社会知晓度不高、处置能力待提高、经费运转困难等困境,这些都制约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发挥。
1、本案调解申诉社会知晓度低、内容匮乏。
各地富瓦吕拉县委自成立以来,关于医调委的宣传内容中所,多涉及医调委设立时间、地点、运营成效等,而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机构的调解流程、调解的实效性反映以及调解员的个人组织工作详情却很少涉及。
这样阻碍了医调委与民众的沟通,医调委具体也不能很好的发生实际作用。
2、医调委的处置能力有待提高。
医疗纠纷调解中往往诉讼案涉及复杂、专业特长的医学知识和法学知识,调解员的作用举足轻重。
但目前为止,在全国各地的医调委中,调解员队伍,
特别是专业调解员队伍中,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由于报酬低,很难吸引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到调解员队伍中来,调解水平不断提高有限。
(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流程有待规范化和制度化。
如何在法律层面规范受理范围、责任认定、赔偿数额标准等。
在实践中,大多数调解案例的患方不主张采取司法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导致事故过错不明,责任不清,在这种前提下,调解人员主要依据和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调解,存在一定非常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加上医院等其他因素的影响,难以产生统一尺度和标准,存在事实上的模糊空间,调解工作质量难以保证,在这方面管理的难度较大。
(五)调解经费紧缺。
医疗纠纷调解拨款困难,很难满足当前调解工作需要。
关于财政资金人民调解经费保障难题,虽然各级都下发了文件,但由于各地财政状况不同,各地对于医调委的财政资金获得没有统一标准,许多无法落后地区财政紧张难以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运行费用,落实工作难度很大。
四、提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思考
(一)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的衔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机构和理赔人员依法人身保险理赔意识、维护公平正义。
保险理赔与医疗纠纷有着基本相同的工作人民调解内容,如纠纷损失产生的原因、损失的大小、医疗机构公立医院是否应付出代价等。
涉及有关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纠纷的,可吸纳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参与调解。
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于20**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出:
“保监部门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保险公司积极依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处理涉及医疗的有关保险赔案,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牙科责任保险理赔参照的依据。
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因此,医疗纠纷发生后,医调委应加强与以医疗责任保险机构和理赔人员的沟通,最大限度的兼顾各参与方的诉求和利益,以期公平、公正破解医疗纠纷和保险理赔问题。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重视总结提高。
要进一步加强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在易引发医患纠纷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成立调解组织,多举措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制度。
一是拓宽调解员选举渠道。
医调委包涵至少包含具有法律和医学知识专业方面的人才,所以应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技能、调解员热心调解事业的机关干部医学专家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也基本知识可以聘用一些具备该方面知识的人才,形成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队伍。
二是制定检察人员和完善调解员薪酬补偿办法,落实调解员报酬,可以根据算命的数量、难易程度以及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制定相应的补贴标准。
三是要督促调解员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及医学知识,强劲增长专业调解知识;不断人民调解总结经验教训和调解技巧,提升调解水平。
(三)深化认识,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调解公信力。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关键问题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大进一步增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投入,医调委办公场地要独立,确保人民调解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1、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制度建设人民调解管理制度,确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受案已确定范围。
逐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受理范围》、《受理制度》、《回避制度》、《刑事案件调解纪律》、《调解员工作纪律》和一整套工作流程;个案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应在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下体现医疗纠纷的特色,也可以根据地方经济状况,以赔偿金额来确定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范围。
统一规范了调解文书;严格档案管理,加强了整个调解整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确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调解应该要遵循遵从自愿原则、依法原则、公平原则。
3、严格完善调解程序。
一是把住受理立案关,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及时立案,发言者给当事人一个表达表达意见的平台,防止出现过激行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由而,并引导患者通过其它不合法途径解决;二是把住评析鉴定关。
专家评析意见是医疗责任政治责任分设的重要依据,为此,需要建立专家库;三是把住赔偿标准关,针对患方的受损程度,依法、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找准医患两国政府都能接受的结合点,促成和解。
4、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宣传纽约时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和群众知晓度。
5、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长效运行需要各部门的协调配合。
医疗机构与、医调委、医疗责任保险机构、卫生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公安等部门米洛韦区,有效衔接互动。
司法制度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保监会等相关部门从法律、政策、制度方法等方面入手对医疗纠纷实施科学的指导,使医调委进行规范调解。
(四)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多元渠道。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政府的认可、指导和帮助,投身于政府应加大对刑事案件人民调解机构的经费投入,做到专款专用。
同时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调解经费来源渠道,这是实现调解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民间自治性同意组织性质决定其解决组织工作经费的方式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当局的形式,也可以利用民间渠道和社会支持盈利模式募集经费,例如医调委可以通过吸纳社会捐款、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渠道筹集资金。
(五)建立统一、独立的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医护损害鉴定应当建立责任责任机制,实现权责统一。
在当前鉴定制度“二元化”的情形下,会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
如重复鉴定,加重医患双方的负担,延长诉讼时间,节约社会和司法资源,降低了医疗事故公正性技术鉴定的公信力。
1、在**模式的基础上,探索一元化的医疗严重危害鉴定。
20**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盗版蒙古国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侵害通知鉴定工作的通知》以及**自治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卫生厅联合发文《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组织工作的鉴定若干意见(试行)》中规定,医疗仍须损害鉴定一般应委托本行政区域内市医学会组织进行,当事人均同意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予准许。
**地区的医疗损害鉴定基本上仍然由医学会进行鉴定。
目前这种鉴定方式被学者称为**模式。
医疗损害鉴定应以专业性和公正性为基本原则,医学会鉴定因其专业性成为无法摒除的鉴定方式,虽然其公正性一直饱受质疑;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因追求公正性,但因专业性的限制不能始终无法站在更高的舞台发挥
作用。
所以医疗检验损害鉴定机制必须要向一元化。
笔者认为一元化的确定损害鉴定应依据医学会鉴定模式为基础来医疗。
首先,医学会拥有庞大的专家库,其次医学会具有严格的准入条件,保证了鉴定人具有鉴定资格、鉴定能力。
在此基础上,由司法部对专家个人授予司法鉴定资格,由鉴定专家制作的鉴定签字决议案应有本人签名盖章,对于需要质证的解剖意见,由其本人到庭作证并独立民事责任,医学会却仅负责专家库管理、受理案件程序性事项等。
2、医疗损害鉴定不应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必经程序,应根据具体的医疗纠纷做出合理选择。
对于较复杂疑难纠纷,医疗损害鉴定有利于认定鉴别事实、查清责任,对于正确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事实和论据清楚,以一般常识即可做出判断,不需医疗损害认定也能认定事实、查清责任的,则可以不采用医疗损害确凿,而直接进行纠纷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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