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私营经济管理辅导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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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私营经济管理辅导讲义
一、个体私营经济概述
(一)个体私营经济的产生与发展
个体私营经济概念
个体经济:
是以生产资料的个人私有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经济。
存在的主要形式为个体工商户。
私营经济:
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
雇工8人以上的盈利性经济组织。
(二)个体私营经济类型:
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联系和区别
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区
别
产权归属
个人、家庭
个人
劳动关系
个体劳动
雇佣劳动
规模
小
较大
联系
1、私有制经济
2、现阶段的私营经济是在个体经济基础上产生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与监管
(一)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
2011新条例
1987暂行条例
从业人数
无限制
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最多8人)
身份限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16—18岁的公民,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经营范围
增加了“非禁即入”的原则
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管理费用
取消了征收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1、个体工商户定义
2、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
3、登记程序
个体工商户定义: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为个体工商户。
登记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实行一审一核)
登记程序
开业登记
申请——申请人到工商所办理字号名称预先核准及领取申请表格
受理审查——受理审查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及提交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
核准——当场予以登记或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领照——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费用,领取营业执照
登记事项: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名称(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
家庭经营:
以家庭中主要成员
申请方式
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
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
变更内容
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例外: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应当重新申请登记.”一废一立“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销登记
注销条件:
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倾向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有关自然人开网店的问题
自然人开网店可以不登记。
自愿登记的原则。
怎样登记——自然人开网店和一般的个体工商户只不过是在经营方式、经营渠道上有差异。
所以,网店的登记和别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是一样的。
对没有实体店的是不能以IP地址作为登记注册的。
同时,应当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相关证照应以图片形式置于网店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前置许可的问题
前置许可:
申请开业、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个体工商户常见前置许可目录
经营范围
需提交的许可证及批文
审批部门
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许可证》
质量监督部门
食品流通
《食品流通许可证》
工商部门
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零售
《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疗器械经营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零售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音像制品经营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文化行政部门
图书、报刊零售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交通主管部门
车辆维修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交通主管部门
个体工商户常见前置许可目录
经营范围
需提交的许可证及批文
审批部门
旅馆业
《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
《特征行业经营许可证》
公安部门
《消防安全意见检查书》
消防部门
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
《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
印刷业(包括名片印刷)
《印刷经营许可证》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娱乐、营业性演出
《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
《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
消防部门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环保行政部门
《娱乐经营许可证》
文化行政部门
木材加工、经营
《木材经营许可证》
林业部门
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自2005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可以在在内地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须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居民)。
提交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身份核证文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特别注意:
一是经营形式——只能是个人经营。
二是经营范围:
2005年:
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经营范围:
2008年:
1、种植业:
包括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中类011);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中类012);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中类013);中药材的种植(中类014)。
2、饲养业:
包括牲畜的饲养(中类031);猪的饲养(中类032);家禽的饲养(中类033)。
3、养殖业:
包括海水养殖(小类0411);内陆养殖(小类0421)。
4、计算机修理服务业:
包括计算机维修(中类613);其他计算机服务(中类619)。
5、科技交流和推广业:
包括技术推广服务(中类771);科技中介服务(中类772)。
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经营范围:
2009年:
1、建筑物清洁服务(小类8321)。
2、广告制作:
仅指广告业(小类7440)中的广告制作。
不包括广告设计、策划、公关、市场调研、发布、宣传、展示、代理、流动广告及广告宣传品的发送活动。
1、个体诊所:
小类8530中的个体诊所。
2、.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
小类7433中的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
3、批发业:
仅限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包括中类633、小类6341、小类6342和小类6349中的所有项目。
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2012年: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及营业面积等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12〕164号)有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简称港澳居民)在广州市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增加了贸易与经纪代理、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公司礼仪服务、个人商务服务等行业,取消了从业人员人数和经营面积限制。
香港居民前来我市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只需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复印件,取消其身份核证要求。
取消从业人员和经营场所的限制和放宽经营范围的举措,将鼓励更多的港澳居民来内地创业。
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
1、关于个体工商户行为的规制(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条例》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条例》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营业执照正本未放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个体工商户验照
《条例》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验照的性质:
以前是经营资格的审查,现在是监管方式。
验照时间:
每年的1月1日—5月31日
验照须提交的材料:
1、《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2、营业执照正、副本3、其他材料
重点审核前置许可
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
3、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
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是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掌握的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信息进行内部信用评价,按照不同评价标准划分不同的监管类别和确定监管重点,实施不同管理措施的一种监管方式。
其基本原则是以经济户口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结合市场巡查,实行属地管理。
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指标体系
市场准入指标,经营行为指标,市场退出指标,参照指标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定标准
依据个体工商户反映的信用情况将其分为四类:
A类为守信个体工商户,用绿牌表示;B类为警示个体工商户,用蓝牌表示;C类为失信个体工商户,用黄牌表示;D类为严重失信个体工商户,用黑牌表示。
详细评定标准请参照《四川省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试行)办法》(川工商办[2007]89号)
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是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的联合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三、私营企业登记与监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与监管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其他法律、法规等.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与监管
个人独资企业概念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投资人:
一个自然人
2、财产归属:
企业财产即为投资人个人财产,投资人享有所有权;投资人对企业的所有权,可依法转让或继承。
3、法律地位:
不具有法人资格;
4、责任承担:
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5、经营管理:
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比较
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性质
企业组织形态
不采用企业形式
诉讼资格
企业为诉讼当事人
自然人为诉讼当事人
名称权
可依法转让
字号名称一般不能转让
经营权
广泛的经营自主权
包括申请请贷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贸经营权、商标印制权、招工权等
受到一定的限制
分支机构
可以设立
不能设立
管理方式
投资人可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
个体户必须亲自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比较
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
属于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
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
责任承担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
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注册资本
无最低法定注册资本的要求,自行申报出资,不需要验资
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须在公司成立时实缴资本,需要验资
缴纳税收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申请
设立登记核准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应注意的问题
(一)个人独资人企业注册登记按非公司企业登记程序办理。
(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应注意的问题:
1、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2、注册资本自行申报不需要验资3、可以设立分支机构4、投资人死亡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其他法律、法规
(二)合伙企业登记与监管
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限制:
(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2各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2)以书面形式订立;
(3)协议主要内容:
(4)修改或补充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合伙企业注册登记应注意的问题
1、合伙企业的名称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合伙人的出资
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评估作价——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5、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四、新型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相关法律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7月1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7月1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2008年1月1号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2008年7月1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框架(9章56条)
总则、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全文6000多字,字数仅是《公司法》的1/4,是《合伙企业法》的1/2,是一部比较精炼简明的法律。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
1、定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质上完全不同于过去“一大二公”的集体化、合作化,也不同于现有的企业法人或者社团法人,它是一种新的市场主体组织形态。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流程、登记文书格式和营业执照等,国家工商总局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工商个字[2007]126号)、《关于启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18号)等规范性文件。
针对登记实践中的问题,还作出了《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函字[2008]156号)。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中的几个问题
(1)合作社的名称:
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2)合作社成员出资:
“无需验资”
①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②可以用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出资。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中的几个问题
(3)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应当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和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等第一产业为基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
经营种子、农药等),还应当首先向有关许可部门取得许可。
(4)合作社的成员资格、成员数量和成员比例限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的最低限额是5名,其中农民成员数量的最低限额是4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5名以上的,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单位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单位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
实行“三不”原则:
登记不收费,监管不罚款,年度不检验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五、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一)无照经营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1、无照经营的概念
什么是无照经营?
目前法律法规没有给出确定的定义。
一般可理解为:
无照经营是指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以及未向工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己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己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园、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2、无照经营行为的种类
(1)数量大。
(2)形式多。
(3)范围广。
(4)人员结构复杂。
(5)易反复。
(6)涉及的法律法规多。
3、无照经营的特征
1、经营者法律意识淡簿导致无照经营。
2、经营者难以达到前置许可条件导致无照经营。
3、职能部门缺乏有效配合,导致无照经营此伏彼起。
(二)无照经营的产生的原因
1、影响安全稳定。
特别是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加油站以及食品、餐饮、网吧、公共娱乐场所的无照经营,隐患更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
2、扰乱市场秩序。
3、导致国家税费流失。
4、影响城市建设。
5、滋生腐败现象。
6、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无照经营的危害
法律依据:
2003年国务院颁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整治原则:
以人为本,疏堵结合,疏导为主,以整促疏
1、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依据
(四)如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2)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5)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6)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2、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职权
(1)简易程序
(2)立案程序
3、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程序
3、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难点
1)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对象人群大部分为弱势群体,与社会稳定关系密切。
2)是无照经营反复性强。
3)是执法取缔成本高。
4)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差异,不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无法形成监管合力。
4、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风险点
(1)有规定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
(2)法律、法规规定要办理营业执照,但将是否办照的选择权交给了当事人,没有事情办理营业执照的,不能用《无照取缔办法》处罚。
(3)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营业执照,在期限内未办执照的不属无照经营。
5、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几种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某项业务要经过主管机关审批,但没有规定必须办理营业执照的,不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1)彩票销售
2)民办学校
3)《律师法》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要司法部门批准,但没有规定要办理营业执照。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自己向工商局申请,没有办的也不能按无照经营处罚;
5、《注册会计师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要经财政部门批准,也没有规定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但这些行业的经营者要求办理营业执照的,符合登记条件的就可以办理,其法律规定的审批机关的审批就成为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许可。
案例:
温州市盛大网吧无证擅自从事食品经销案(鹿城)
2010年1月1日至3月25日间,当事人温州市盛大网吧为方便上网消费者及增加网吧营业收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温州市江滨中路丽江花苑AB幢201南首其网吧内增设食品销售点,从事向上网消费者提供饮料、饼干、方便面等食品的服务经营活动。
至查获之日止,合计提供食品服务经营额9247元,从中牟利。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认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销售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食品经销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三万元。
6、《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特殊适用情形
(1)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2)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权查处
(3)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其他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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