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M007外籍飞行员合同中英文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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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007外籍飞行员合同中英文版
外国飞行员雇佣合同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外国飞行员雇佣合同
甲方: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航空公司”)
地址:
,邮编为
乙方:
(以下简称为“机组人员”)
国籍:
护照号码:
机组人员居住国的居住地址:
街道名
城市名
国家,邮编号码
基于双方友好协商与达成的合意,并基于所有适用于雇佣外国人的中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双方特此达成此处的条款与契约,并同意遵守本雇佣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中的条款与条件。
1.定义
“运行手册”是指向机组人员提供的英语版本的飞行技术管理手册以及任何其它适用的航空公司的手册。
“入职及地面培训期”是指获得本雇佣合同的机组人员获得A320驾驶员执照确认函、通过中国民航局的体检、通过ATPL理论考试和中国民航局实践考试,从到航空公司正式报到之日起至进入“服务期间”前一天的雇佣期间。
“服务期间”是指机组人员从岗位合格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之间的雇佣期间。
双方约定该期间为连续36个日历月。
“岗位合格”是指机组人员获得中国民航局政审结论合格和安保评估合格结论、通过重获航线飞行资格培训并检查考核合格次日起算,即可以开始建立机长经历。
如中国民航局对于岗位合格的要求有调整的,应以中国民航局的最新适用要求为准。
“飞行时间”是指飞机离开廊桥起至飞机重新停靠廊桥的时间。
其与“轮档时间”的含义相同。
“中国民航局”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其地区管理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民用航空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
2.雇佣期间
2.1.除非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并取决于本合同可能适用的生效与批准的条件,雇佣期间应指自年月日起至服务期间届满。
2.2.机组人员应在等待期内参加考试和检查,以获取就业证、机组通行证以及重获航线飞行资格。
双方应通力协作缩短等待期间。
2.3.但如入职及地面培训期过长系由于机组人员无法达到岗位合格、不配合、不可抗力造成或另行征得了机组人员的同意,航空公司根据客观情势发展预估本雇佣合同目的有可能落空,在此情形条件下航空公司有权自行判断,并随时书面通知相关方取消协议而终止支付除仅为该机组人员购买返程机票外的任何待遇。
2.4.在入职和地面培训期间,不适用16.1所指的待遇。
2.5.如机组人员在等待期内因个人原因离开中国(包括补办必要的证明文件等),航空公司不再提供任何薪酬、膳宿待遇,不承担往返交通费用。
3.工作描述
3.1.机组人员声明其目前具有作为机长驾驶A320飞机的资质。
机组人员被要求向航空公司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在航空公司服务的每一条飞行线路(包括包机飞行、调机飞行或其它特殊任务)提供服务。
机组人员提供上述服务的愿意和能力是本合同有效和可执行的前提条件。
3.2.航空公司有权时不时地要求机组人员向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合作的公司提供服务,机组人员特此承诺承担航空公司向其指派的所有职责并遵守该等指派适用的所有规则和要求。
3.3.航空公司将安排机组人员的飞行任务,根据其运营需要和优先情况,航空公司有权时不时地调整工作计划。
当航空公司向其指派任务时,机组人员必须随时待命并完成职责。
机组人员承担职责和飞行时间的最大值应当符合中国民航局规定。
如发生延误或冲突的情况,在考虑所有情况的前提下,如果机组人员相信其履行飞行职责将会安全,机组人员应在规定允许的时间限制内延长其计划的飞行执勤时间。
3.4.机组人员必须根据航空公司的运行手册履行并完成整个飞行任务工作程序(包括预先准备、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后讲评)。
3.5.机组人员必须阅读并完全理解航空公司向其提供的英语版本的飞行运行手册。
机组人员应当履行该手册列明的飞机驾驶人员应承担的所有职责。
3.6.机组人员必须尽其所能,按时完成航空公司指定的飞行任务,避免任何对航空公司的声誉和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3.7.雇佣期间,机组人员应同中国飞行员一样遵守航空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飞行差错认定、病假事假管理制度等,不具有特例性。
4.执勤时间和休息时间
执勤时间(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应符合最新适用的运行人员的标准、航空公司的飞行运行手册和中国民航局规定的执勤时间限制。
5.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5.1.航空公司应严格遵守关于工作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的规定以确保机组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的安全和健康。
5.2.航空公司将向机组人员提供必须的工作物品(飞行包、制服等)并遵照适用的法律和其自身的政策确保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
6.机组人员的职业行为准则
6.1.机组人员必须阅读并完全理解向其提供的英语版本的航空公司运行手册。
机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航空公司的规则和规定,并遵照航空公司的管理指示和要求并履行航空公司的指令。
6.2.当机组人员模范遵守或违反航空公司的规章制度时,航空公司有权奖励机组人员或进行处罚。
如机组人员按照航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SMS)的规则立即报告了飞行差错并协助调查,按照适用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机组人员将被减轻处罚(如有)。
6.3.机组人员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与航空公司有关的保密信息。
受保护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薪金数额、第三方(航空公司商业合作伙伴)的行业秘密和航空公司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以及其它任何向机组人员披露的或在雇佣过程中机组人员得知的、具有保密性质并对航空公司具有利益的、公共领域不可获得的商业文件、业务资料、笔记、书籍、样品和其它信息。
本条款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仍有效。
6.4.雇佣期间,机组人员应在履行本合同的职责和责任时投入其所有的时间、精力与专业技能,并以忠诚、尽职、勤勉的方式服务航空公司。
雇佣期间未经航空公司书面批准,机组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外部业务或以任何形式或担任任何职务而受雇于任何其他个人、公司、企业或机构。
6.5.机组人员应按照排班计划执行航班任务。
确有困难而需调班的,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报航空公司。
情况紧急的,应立即通知调班人员。
如公司要求的,应提供合理理由的相关证明。
为避免歧义,如无正当理由而不执行航班计划的,构成18.3.h所称旷工,具体处罚见附件三。
7.医疗检查
7.1.进入中国境内时,机组人员必须接受一项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进行的、针对外国人的医疗检查。
7.2.开始培训前,机组人员必须接受中国民航空勤体检,医生由航空公司指定。
7.3.机组人员必须成功地通过体检,其身体状况被证明适合履行职责,并且该等证明是航空公司进行雇佣的前提。
机组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
航空公司承担年度体检的费用。
7.4.如机组人员未能通过体检,航空公司可以,单方决定并承担费用,让该机组人员重新参加测试。
7.5.航空公司应尽力为机组人员提供获得签证所需的各种表格资料。
上海出入境医院体检费用和居住证办理费用由机组人员向航空公司提供正式收据予以报销。
8.培训和检查
8.1.机组人员必须参加由航空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获得所有必需的执照与岗位证书。
否则,一旦发生机组人员拒绝参加培训或未能通过培训的情形,本合同将自动地被视为无效。
8.2.在服务航空公司期间,机组人员必需参加培训安排(模拟机训练、熟练检查、航线复训等)并通过所有的熟练检查。
航空公司承担培训费用。
8.3.如机组人员未能通过一项书面或飞行测试,航空公司有权,单独决定并自担费用,让该机组人员重新参加测试。
9.膳宿
9.1.机组人员执勤期间,航空公司将根据与中国飞行员标准一致的政策向机组人员提供酒店膳宿。
9.2.在服务期间内航空公司为机组人员每月提供2000美元的膳宿津贴,机组人员需提供相应的膳宿凭证。
机组人员不能提供相应凭证的,由机组人员本人承担税负。
9.3.航空公司应于收到发票、收据或其它可被接受的凭证的当月的月末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机组人员支付每月的膳宿津贴。
10.薪金
10.1.除适用10.4条规定外,薪金将自机组人员报到进行工作和/或培训之日起开始计算。
薪金从当月1日至该日历月的月底按月计算发放。
先提供服务,后发薪金。
10.2.服务期间,每月标准飞行时间数为80个小时所对应的标准薪金(扣除中国的税金后)为11000美元。
每月的薪金应在当月月末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机组人员支付。
10.3.因个人原因(根据**政策批准的休假除外)包括但不限于被公司或局方停飞或事假或丢失飞行员相关证件,使**不能为其安排每月最低75飞行小时的飞行员,当月报酬按实际飞行小时数乘以每小时70美元计算薪金。
10.4.如机组人员未能符合中国民航局或航空公司技术检查,在不影响18.3条规定的情况下,除非另有协议,如降级按副机长使用的,自未通过检查的次日起至再次通过检查合格为止,月度薪金调整为30000RMB。
10.5.各自然季度内每月飞行时间数不低于80个小时,累计超过240个小时的,航空公司应就超出240小时的部分改按150美元/小时向机组人员进行支付。
航空公司按照各自然季度(考核单位)进行统计,在各季度后的次月十个工作日内向机组人员支付。
不足完整考核单位的部分可按比例折算考核,另行单独支付。
10.6.入职及地面培训期内由航空公司负责提供待遇为住宿费用以及另加300美元/天的补贴。
机组人员不享受其它薪酬和福利待遇。
10.7.为尽快获得就业证、居留许可,缩短等待期间,机组人员自行租房居住的,**在入职及地面培训期内按每天300元人民币标准向机组人员提供住宿补贴,该补贴的取得需要机组人员提供同等金额的租房发票,**不同时提供酒店住宿。
发票金额低于补贴金额的,航空公司按发票金额支付补贴。
11.忠诚奖励计划
11.1.如在服务期间内连续提供十二(12)个月的服务,机组人员将获得6000美元(税后)的忠诚奖励金。
每十二(12)个月的忠诚奖励金应在十二个月期满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机组人员支付。
连续十二(12)个月飞行时间因个人原因低于700小时的,不享受上述年度待遇。
11.2.如在服务期间内满36个日历月合同期时,机组人员将获得54000美元(税后)的长期忠诚奖励金。
长期忠诚奖励金应在该机组人员服务期间的最后一天向其支付。
合同期内平均连续十二(12)个月飞行时间因个人原因低于700小时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12.安全奖励计划
12.1.为加强飞行操作安全,航空公司向机组人员提供一项经济奖励计划。
但当机组人员被认定对一般或严重飞行差错负责,航空公司按照其同样适用于中国飞行员的规定对该机组人员可加以经济处罚。
12.2.如在服务期间内连续十二(12)个月的服务中未发生归咎于机组人员的任何意外或事故,机组人员将获得12000美元(税后)的安全奖励金。
每十二(12)个月的安全奖励金应在十二(12)个月期满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机组人员支付。
12.3.如在服务期间内的12个月内发生一次一般差错的,仅享受90%的安全奖励;若12个月内发生二次一般差错的,仅享受60%的安全奖励;若12个月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一般差错的,不享受安全奖励;若12个月内发生严重差错的,不享受安全奖励。
12.4.飞行差错的清单如本合同附件一所示。
12.5.连续十二(12)个月飞行时间因个人原因低于700小时的,不享受上述年度待遇。
13.节油奖
13.1.为鼓励合理节油,飞行员每月还可根据个人飞行节油情况获得节油奖励。
节油方案采用航空公司适用于中国飞行员的节油方案。
每月的节油奖励结果将在下月计算完成,并与下下月的薪金一起支付。
14.支付
14.1.本合同第10.2、10.3、10.4、11.1、11.2和12.2条提及的机组人员薪金、补贴和奖励应通过电子转账的方式向公司选择的金融机构支付或现金支付。
14.2.本合同第10.2、10.3、10.4、11.1、11.2、12.2和16.4条提及的机组人员薪金、补贴和奖励应在支付的当日根据最近月度的25日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向机组人员支付。
14.3.航空公司应每月向机组人员提供支付清单。
14.4.航空公司将于不晚于日历年年末后的一
(1)个月内向机组人员提供每年的收入清单。
收入清单将详细记载机组人员每年的薪金总额和每年在中国缴纳的税金。
航空公司还需向机组人员提供向中国政府支付税金的凭证。
15.保险
15.1.航空公司应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自担费用为其运营投保责任险。
15.2.航空公司为机组人员提供雇主责任险或员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组人员履职期间遭受意外可依照保单规定获得最高保险赔偿额为1200000元人民币。
15.3.机组人员同意航空公司无须向其提供其它任何补偿或保证。
雇佣期间如发生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事故,机组人员或其继承人应当寻求上述保险可得的补偿。
航空公司不再承担其它任何支付义务与责任。
15.4.航空公司为机组人员每月提供不高于80美元的医疗保险津贴,机组人员需提供自行购买的相应的商业医疗保险的投保凭证。
航空公司按月或季度或协商一致的其它方式进行支付。
机组人员不能提供相应凭证的,航空公司可不予支付。
15.5.基于航空公司为机组人员已经支付本合同15.4条提及医疗保险费用,航空公司不再承担机组人员任职期间机组人员或其任何家属产生的任何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
15.6.机组人员了解本合同第15.5条的责任限制并特此放弃向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的股东、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提出任何与医疗费用有关的进一步的权利或要求。
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生变化,机组人员应进行友善的协商以期将对本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最小化。
16.休假
16.1.服务期间内,机组人员可以在尊重公司生产计划安排的前提下,有权每连续提供六(6)个星期服务后享受两
(2)周(即十四(14)天)的带薪休假。
除此之外机组人员不再享受其它的带薪休假与年假。
16.2.任何对上述对于休假安排的计划和改动,必须在休假前向航空公司进行书面告知并进行友好协商后方可实行。
公司有权要求机组人员临时服从派遣计划的安排,对休假进行有条件的协商变更。
16.3.在休假期间,如因机组人员个人原因导致约定假期延长的,航空公司将在下一次的休假期内予以扣除所延长的假期。
16.4.航空公司为机组人员每年提供10000美元的探亲旅行津贴。
该项旅行津贴可用于机组人员的近亲属前来家庭团聚。
机组人员于服务期间内,每四个月可报销不超过3300美元的旅游津贴,且需提供有效凭证。
每次报销不足3300美元的,未报销额度可留存至下次报销时结算。
仅当机组人员离职时可按月折算支付(每月合830美元),不足整月则按实际天数折算(每天28美元)。
不能提供足额有效凭证的部分,由机组人员本人承担税负。
16.5.每十二(12)个月,机组人员可享有八(8)天的带薪病假,且病假需要提供有效的医师证明。
17.不带薪的休假
17.1.在下列情况下机组人员可要求不带薪的休假:
17.1.a.在所有带薪病假已休完且没有剩余带薪休假的情况下生病;
17.1.b.在没有剩余带薪休假的情况下因家庭中的紧急情况而需离开。
17.2.机组人员仅可在与航空公司进行协商并获得其准许的情况下使用不带薪的休假。
17.3.不带薪休假期间的应支付薪酬应根据当月实际飞行时间与每月标准飞行时间的比例进行调整。
18.本合同的修改、解除、终止或续展
18.1.经双方书面协议,本合同的条款与条件可被修改。
18.2.航空公司不需理由解除
18.2.a.航空公司可随时通过向机组人员发送提前九十(90)天的通知而不需任何理由地解除本合同。
18.2.b.航空公司应按照本合同第10.2、10.3条的规定向机组人员支付每月的薪金直至航空公司适用本合同18.2a发出通知中的到期日,并应按照第11和12条支付任何适用于机组人员的奖励金。
18.3.航空公司有正当理由解除
下列情况应被视为航空公司具有正当的理由单方面地、立即生效地解除本合同:
18.3.a.机组人员违反任何中国的制定法、法律和法规的条款;存在过失或故意的过错行为;未能遵守航空公司的行为规则和规定;拒绝遵守任何指令;或在有些情况下未能满意地完成管理指示或工作安排。
18.3.b.根据航空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评估报告,机组人员对任何造成航空公司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航空公司声誉的事故或不安全的事件负有个人责任。
18.3.c.机组人员任职期间有损航空公司声誉和形象(乘客投诉和媒体报导等)的不专业、不令人接受的行为。
18.3.d.机组人员未能符合中国民航局或航空公司强制性熟练测试和/或年度检查。
18.3.e.机组人员不再符合中国民航局规定的体检条件。
18.3.f.因中国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关于移民、雇佣或飞行的规定或法令)的变化,机组人员不得再被雇佣或不得再履行其飞行职责。
18.3.g.机组人员的飞行员执照、身份证件、工作许可和所有其它有关的文件或认可被撤销、失效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获得签发、取得或得到更新。
18.3.h.如果机组人员旷工超过了十(10)个日历日。
18.3.i.中国法律规定的任何其它情形使得航空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
机组人员同意,如按第18.3条解除本合同,航空公司将不支付任何遣散费用、赔偿金或补偿金。
18.4.机组人员的解除
下列情形机组人员可以解除本合同:
18.4.a.航空公司未能按照本合同支付薪金。
18.4.b.航空公司通过对机组人员进行身体侵犯、威胁使用暴力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行要求机组人员工作。
18.4.c.提前九十(90)天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
18.5.下列情形下本合同可被终止:
18.5.a.雇佣期限到期。
18.5.b.双方一致同意的其它终止事件或条件。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第18.5条提及的情形中,任何一方不需对另一方支付遣散费或补偿。
18.6.经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可被续展。
18.7.如一方请求没有理由地提前终止本合同,该方需提前九十(90)天发出书面通知。
如一方提出该等请求,另一方仍应在通知中的到期日前不中断地支付正常的薪金或提供服务。
18.8.机组人员应确保将其控制的航空公司的所有资产(工作人员通行证、机场通行证和其它有关文件或向其签发的服务资料)归还航空公司,无论本合同以何种理由被终止或无效。
经机组人员要求,航空公司可为其提供前雇主证明。
18.9.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结束和完成终止合同流程后,因机组人员的要求,航空公司向国内公司提供机组人员的执照和其他文件。
19.赔偿
19.1.如任一方违反法律、飞行规则或本合同的条款,并对另一方相应地造成经济损失或任何其它损失,损失或损害应由造成侵害的一方进行补偿。
19.2.如机组人员存在伪造飞行资质和/或经历的情形,机组人员应向航空公司支付相当于一
(1)个月薪金的违约金。
19.3.如机组人员未适当地提前通知而辞职或拒绝航空公司提出的自辞职通知日起继续服务九十(90)天的要求,机组人员应向航空公司支付相当于一
(1)个月薪金的违约金。
19.4.如机组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支付航空公司在入职及地面培训期内代为支付的各项待遇及培训费用。
20.争议解决
20.1.双方应首先努力友好地协商解决因本合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
如双方未能友好地解决争议,任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的裁决可上诉,并由航空公司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排他的裁决。
20.2.本合同由中英文书写,中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英文版本之间如有歧义,并且双方未能就解释达成合意,以中文版本为准。
本合同的条款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21.其它条款
21.1.机组人员同意本合同中书写的地址是为通信目的而有效的地址,并且向该地址寄送的任何文件应被视为于寄送日有效地送达。
机组人员地址的任何变动应及时地书面通知航空公司,如因拖延通知而造成地法律后果应由机组人员独自承担。
21.2.机组人员同意并承诺目前与将来均不违其与先前雇主之间的协议中的任何义务。
机组人员与航空公司建立并履行雇佣关系将不违反其与先前雇主之间签署的保密协议或其它有关的协议。
航空公司将不因其与机组人员间的雇佣关系向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21.3.机组人员承诺在招聘过程中机组人员向航空公司提供的本合同中的所有信息和数据都是真实、有效的。
如上述信息和数据发生任何变动,机组人员应及时通知航空公司。
如机组人员未能通知航空公司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数据,所有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机组人员独自承担。
21.4.机组人员同意如意向书(如有)就航空公司提供的雇佣条件与本合同存在差异,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如本合同对相关事宜未作约定,意向书中的有关条款应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21.5.当雇佣关系生效时,本合同以及所有附件(包括航空公司所有适用的规则和规定)构成双方之间就题述事项完整的并且唯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双方必须遵守。
21.6.双方签字或盖章应视为本合同的适当签署。
本合同应自取得中国民航局、公安部门和劳动管理部门相应的所有批准时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原件。
21.7.机组人员取得所有为履行其作为**航空飞行员职责所必需的证书、许可、签证和授权是为本合同的前提条件。
如机组人员未能及时取得上述为履行其作为**航空飞行员职责所必需的证书、许可、签证和授权,本合同应为无效。
(以上为空白页)
航空公司(盖章)机组人员(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机组人员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者姓名][机组人员姓名]
[签署者职务]A320机长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飞行员飞行差错清单
附件一中的信息仅作参考。
与航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及飞行员飞行差错有关的内容,机组人员应参照适用的飞行运行手册以了解准确信息。
飞行一般差错标准
飞行一般差错
指在组织实施航空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但其程度尚未达到严重差错标准的不安全事件。
飞行一般差错具体条款
人为原因造成航空器及部件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含)。
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飞机滑回、下客、关车或者航班延误。
航空器起动时未按程序操作导致非正常移动,未造成设备损坏。
在无线电通话中发生争吵,影响工作并负有主要责任者。
未按规定执行检查单制度,遗漏重要检查项目,但其对于安全的影响程度未达到严重差错标准。
飞行计划错误、计算机输入数据错误,未及时纠正造成后果。
执行航班任务时,飞行机组成员未按要求带空勤登机证、执照、健康证、护照。
没有在签派放行单上签字。
发动机低于规定的滑油量开车,未造成后果。
错误地开、关飞行保障设备或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调试设备并对飞行造成影响。
因操作不当人为责任原因导致旅客受伤,其程度尚未达到事故或事故征候标准的。
机上(驾驶舱)紧急设备缺损、过期、失效、不按规定放置,且未及时发现。
未按规定进行清舱检查,造成航空器带外来物飞行。
机组未按要求在飞行前进行反劫机、防炸机预案的协作准备。
在进近开始前,未完成简令调错进近导航频率,导致五边偏差大而终止进近或复飞。
进近中因机组原因造成五边1000英尺(含)(场高)以下,进近速度超出VAPP+50海里或者下降率大于1500英尺/分钟;五边500英尺(含)(场高)以下,进近速度超出VAPP+30海里,或下降率大于1200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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