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考前冲刺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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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考前冲刺资料
考点一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
法院裁判的对象,指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物VS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物
具有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时提出的具体的主张。
法院裁判以诉讼请求为限,不得超越诉讼请求的范围,这也是私法自治的体现。
考点二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
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积极)或不存在(消极)
给付之诉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金钱、作为、不作为)
变更之诉
请求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三反诉1.概念、构成要件与处理
(1)概念:
独立的诉,与本诉相对应。
(2)构成要件:
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②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关系;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④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⑤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
①一审中: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②二审中:
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③不属于再审范围,告知另行起诉。
【民诉解释232条、第328条】
★★2.考法
(1)再审用二审程序审理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审理。
(2)牵连关系的判断:
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本反诉的诉讼基于相同法律事实。
【相关法条】
《民诉解释》第232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328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考点四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某些诉讼权利相同;某些诉讼权利相对。
同等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
外国或无国籍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
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的,我国法院给予同样的限制.
辩论原则
①方式:
口头或书面;新华考资网
②内容:
实体方面、程序方面;
③阶段:
贯穿整个审判程序(一审、二审、再审),但非讼程序、执行程序无法辩论;
④主体:
辩论权是当事人最基本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⑤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法院不得主动调查,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法院不得据以裁判。
处分原则
可以实体也可以程序,但不能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例如调解协议内容只要不违法可以超出诉讼请求,但判决的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
诚信原则
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法院都有约束力,体现在对诉讼中的恶意、执行中的恶意的惩处。
【民诉法13条、112条、113条】
检察监督原则
①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活动,包括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民诉法14条、235条】
②监督的内容:
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执行活动
③监督方式:
抗诉加检察建议【民诉法208条】
④监督的启动:
主动监督、当事人请求抗诉或检察建议【民诉法209条】
调解自愿、合法原则
不适宜调解的程序: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
不适宜调解的案件:
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依性质不宜调解的案件
支持起诉原则
前提是受害人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考点五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回避制度★
主体
审判员(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
事由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②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代理人、翻译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方式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民诉解释46条】
决定主体
院长--审判委员会;审判人员--院长;其他人员--审判长
效力
①被申请人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应暂停本案工作,但需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②回避主体从事的诉讼活动依然有效;
③申请人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1.合议制度
独任制
适用案件
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阶段
适用法院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合议庭组成
一审
审判员+陪审员或审判员;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
审判员
再审
适用一审程序时,按照一审处理;适用二审程序时,按照二审处理。
公开审判制度★★
原则:
应向社会和群众公开
例外
法定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申请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离婚案件
评议阶段一律不公开,宣判阶段一律公开。
考点六级别管辖
级别
内容
基层法院
第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简易程序。
中级法院
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④海事海商案件;⑤公益诉讼案件;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⑦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民诉解释285条、522条】
高级法院
本辖区重大影响
最高法院
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相关法条】
《民诉解释》第285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5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考点七地域管辖
分类
内容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即原告就被告:
①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双方都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到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例外规定:
①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的诉讼;④对被监禁人的诉讼;⑤被告被注销户籍。
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管辖
(1)通常: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①给付货币的:
接收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②交付不动产的:
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③即时结清的:
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④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约定优先:
①租赁合同:
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②网络购物合同:
网络方式交付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交付,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21条】
公司纠纷案件管辖
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民诉解释22条】
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法26条】
侵权纠纷管辖
一般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特殊
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诉解释26条】
专属管辖
国内
①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民诉解释28条】
②港口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
③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涉外
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协议管辖
适用范围: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财产类);国内与涉外案件
选择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民诉34条】
条件:
①选择必须确定,起诉时能够确定的从其约定;既协议管辖又协议仲裁,仲裁无效,但管辖会有效;
②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民诉解释30条】
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对受让人有效:
合同转让的,对受让人有效,但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民诉解释33条】
应诉管辖
适用范围:
各类案件,包括人身和财产;国内与涉外案件
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没有管辖权;被告未提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
条件: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运输类案件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运输侵权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海难救助纠纷:
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纠纷: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民诉解释》第21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2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26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28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30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33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考点八裁定管辖
分类
级别
内容
移送管辖
同级别不同地域间的法院;不同级别间的法院
无管辖权向有管辖权移送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只能移一次
管辖权转移
下级向上级
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上级向下级
①确有必要;②经其上级法院批准;③在开庭前交下级法院审理【民诉解释42条】
【相关法条】
《民诉解释》第42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考点九诉讼参加人
1.适格当事人:
(1)通常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例外: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①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②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③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④公益诉讼原告的法定机关和组织。
2.当事人的确定
(1)个体工商户: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法人解散: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进行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3)职务行为侵权:
以单位为被告
(4)连带责任的侵权:
被告就看原告的选择
(5)补充责任的侵权:
以主责任人为被告,或者以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为共同被告,①行为人在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侵权,未尽到安保义务之管理人或组织者的补充责任。
②行为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侵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管理职责之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③劳务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侵权,用工单位主责任,派遣单位负补充责任。
3.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
审理判决
内部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
同一个
合并审理,同一判决
同意原则
普通共同诉讼
同一类
可以分开审理,分开判决
独立原则
必要共同诉讼情形:
(1)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监护人系共同被告
(2)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民事责任:
挂与被挂是共同被告
(3)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帐户:
借与被借是共同被告
(4)继承遗产诉讼:
部分继承人起诉,其他系共同原告;赡养纠纷:
起诉部分子女,其他系共同被告。
(5)个人合伙是共同被告,若有字号应注明。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1)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法院可缺席判决。
(2)被追加的被告,若不愿参加诉讼的,法院可缺席判决或依法拘传。
4.公益诉讼【民诉解释284-291条】
(1)案件类型:
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当事人范围: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环保组织(①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②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消协(中国消协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协)。
(3)管辖法院: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法院
(4)程序性规定:
①公益诉讼受理后,不影响受害人提起侵权诉讼;②可以和解和调解,要将和解、调解协议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③辩论终结后,不允许撤诉。
5.第三人
参加依据
参加方式
诉讼地位
诉讼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对原诉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起诉
相当于原告
①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②本诉撤销,第三人之诉另行进行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对原诉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申请或法院通知
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加入原告或被告
①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②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但可以承认诉讼请求;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时有权提出上诉。
6.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解释292-303条】★★
申请人
有独三和无独三
申请期间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
事由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管辖法院
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外
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情形: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②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③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④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不中止执行
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一般不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原告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法院的处理
请求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未撤销部分继续有效。
7.委托代理人
(1)当事人授权委托的范围
不可作代理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②限制行为能力人;③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
权限: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反诉,上诉,必须特别授权;“全权委托”视为一般授权。
(2)外国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外国当事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或是外国公民以非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相关法条】
《民诉》第55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6条:
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诉解释》第285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289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290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295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298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第302条: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第303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十证据
1.证据的学理分类
分类标准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证据来源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能否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注意传来证据可以是直接证据。
本证与反证
当事人对该待证事实是否具有举证责任,注意原被告都可以提出本证和反证。
2.证人证言【民诉解释117条、118条、119条】
证人资格
出庭费用
出庭方式
不必出庭情形
签署保证书
替代方式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未成年人可作证
①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当事人先行垫付;
②法院提供的证人--法院先行垫付;
③先行垫付的,由败诉方承担
①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
②法院依职权通知
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②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④其他正当理由
证人作证前应当签署保证书,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证人除外;拒绝签署的,不得作证,费用自担。
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
3.书证【民诉解释112条、114条】
(1)以载体上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
(2)文书提出命令: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3)公文书推定为真实:
国家机关或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鉴定意见【民诉解释121条、122条、123条】
内容
鉴定的启动
①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法院指定
②法院依职权委托
鉴定人权利
了解所需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义务
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出庭作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必要,原则上应当出庭作证;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民诉法78条】
重新鉴定
①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③鉴定依据明显不足;④其他
视听资料
基于磁带等设备的模拟信号数据。
【例】录音带、医院X光片
电子数据
基于电子方式(0、1代码)的数据。
【例】电邮、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微信等;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录音和影像资料也属于电子数据。
6.鉴定意见
(1)鉴定的启动: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决定
(2)鉴定人出庭: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
(3)不出庭后果: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的鉴定费用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
(4)专家辅助人: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一至二名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相关法条】
《民诉解释》第106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112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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