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力拉响保级警报 红魔警报再次拉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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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力拉响保级警报红魔警报再次拉响
富力拉响保级警报[“红魔”警报再次拉响]
7月底,曾在去年食品安全领域掀起轩然大波的“苏丹红案”在广州市中院开庭,已被查实为打造了苏丹红一号源头的谭伟棠、冯永华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过堂受审并判刑一年。
而在此前,国家质检总局的最新食品质量抽查报告显示,又有多种产品发现苏丹红的身影,“红魔食品”重现“江湖”,再度拉紧了人们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敏感神经。
“红魔”记忆 全球“红魔警报”率先在英国拉响,去年我国的“苏丹红事件”源自广州。
苏丹红属于化工合成染色剂,主要应用于蜡、油彩、汽油等产品。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将苏丹红归为三类致癌物,即动物致癌,经常摄入含苏丹红的食品大大增加致癌的危险。
早在十多年前,欧盟国家就已开始禁止苏丹红用于食品。
为保证人民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1996年,我国的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中也明令禁止苏丹红在食品领域的使用。
然而,苏丹红这种大多数普通消费者听都没听说过的工业原料,一夜之间在我国变得家喻户晓,激发起我国公众对食用苏丹红会致癌从而极大损害身体健康的关注与警觉,却肇自2005年2月在英国发生的一次史无前例、规模浩大的苏丹红食品召回行动。
2004年6月14日,英国食品标准管理局在食品中发现了苏丹红色素,迅即向消费者和相关贸易机构发出警示,要消费者警惕红色污染,要求食品生产厂商严禁使用含有潜在致癌物、禁用产品目录中的苏丹红。
2005年2月下旬,英国食品标准管理局发出全球食品安全警告,宣布近400种食品受致癌工业染料苏丹红一号色素污染,必须回收。
随着英国“涉红食品”召回名单的日渐变长,和一些国际著名品牌的“涉红产品”浮出水面,发生在英国的一场自“疯牛病”以来最大规模的食品回收行动,终于引发了一轮对全球性的不安全食品的追剿热潮。
事实上,仅仅在英国食品标准管理局宣布召回苏丹红食品5天之后,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也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质检部门加强对含有苏丹红食品的检验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召回受苏丹红污染的食品,并对使用苏丹红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严厉查处,“红魔警报”第一次拉响。
随后,又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大规模抽检行动。
2005年3月2日,我国首次检出苏丹红污染食品,举国围剿“苏丹红食品”的战役全面展开。
3月4日,北京在亨氏公司批次为“2003年7月7日”的“美味源”牌金唛桂林辣椒酱中检出“苏丹红一号”。
此后,广东亨氏辣椒酱、肯德基新奥尔良烤翅等食品相继被查出含有致癌物苏丹红。
在北京,有消费者开始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某大品牌快餐双倍赔偿餐费及精神损失费1元。
此外,另外一些大品牌公司也忙着针对苏丹红事件纷纷表态避嫌。
一时间,骂声四起,发现涉“红”产品的洋快餐成为众矢之的,其生意也骤然萧条。
苏丹红事件发生后,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标准。
明确指出,我国禁止苏丹红染料应用于食品生产。
经过追根溯源地调查,国家质检总局的目光最终聚焦于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这是个只有四五人的简陋小厂,它生产的含有苏丹红的食品添加剂已行销十省市。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从2002年3月份开始,谭伟棠便指使冯永华购买使用化工色素,从而使产品的颜色更加鲜艳诱人,以促动产品销量的增长。
身为产品研制者的谭伟棠,在没有进行报批使用及相关安全检测的情况下,便将冯永华买来的化工原料油溶黄、油溶红作为配料加入到食品添加剂中,“研究出”田洋牌“辣椒红一号”、“辣椒红二号”、“饼四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等复合食品添加剂。
继之又在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生产上述复合食品添加剂并销售。
而广州质量检验研究所食品实验室检验显示,“油溶黄”98%的成分是苏丹红一号。
有消费者疑惑,对责任人审查起诉的罪名为何没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了解,这是因为其制造和销售产品中所含苏丹红的含量及其危害性没有达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标准。
该标准的认定基于2005年3月卫生部发布的《苏丹红危险性评估报告》,报告指出偶然摄入含有少量苏丹红的食品,引起的致癌性危险性不大,如经常摄入较高剂量苏丹红的食品会增加致癌危险。
报告称,按照目前在食品中的检出量和可能的摄入量,食品中苏丹红含量增加10万-100万倍才能诱发动物肿瘤,而对人体的致癌可能性极小。
在北京市工商局公布的200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就有两例。
而“苏丹红事件”以领先“卖月球土地案”五个名次的“业绩”位居榜首。
重出“江湖” 在造成2005年苏丹红事件的企业被绳之以法,而消费者被食品安全警报绷紧的神经还没有完全松弛下来时候,谁也不会想到:
不到一年的时间,苏丹红食品会再现食品市场。
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展开豆制品质量监督抽查,随机抽取的50个样品来自重庆、湖南、安徽等5省市。
检测发现,49号样品含有苏丹红,确认为湖南长沙天云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天云牌100克包装的柴火香干,生产日期为2005年12月22日。
为了彻查苏丹红食品,湖南省质监部门又从市场上随机抽取了包括了豆制品成品及辣椒精、辣椒红等添加剂产品在内的一共28个样品。
48小时后的检测结果再次激发了人们对“红魔”的关注:
在送交的28件样品中,被检出含有苏丹红的产品及原料有7件!
相关报告显示,“广州企业”又被牵涉其中,广州彤裕贸易有限公司添益食品厂“生产”的“辣椒精”名列其中。
人们不禁疑惑:
“红魔”重现“江湖”,怎么又与广东有关?
按图索骥,根据检测报告标示的厂家信息,广东、山东、河北等地质监部门随即展开了相关调查。
中央电视台和各地媒体也展开了采访调查。
稽查人员在检测报告出来后立即赶到广州彤裕的生产现场,只发现该公司正在加工方便面配料,并没有检测报告所说的辣椒红或者辣椒精。
调查后证实,广州彤裕系被一家名为“长沙添益添加剂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小公司假冒,自己背的只是黑锅。
与此同时,广州市工商局也表示,涉“红”产品,广州市场没有销售。
调查中发现,湖南长沙市郊一处居民小区的普通单元里,发现了大量分装辣椒精、辣椒红色素的包装桶和标签,标签上标识的是“广州彤裕贸易有限公司”。
而打着广州彤裕的旗号,生产销售辣椒红、辣椒精等含有苏丹红的添加剂产品的“长沙添益添加剂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其实只是一个叫黄启建的人在去年12月正式注册成立的。
而以前销给永州潇瑶食品有限公司的辣椒红、辣椒精产品,也都是在黄启建简陋的民房中分、包装并销售出去的。
在对长沙天云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调查时发现,这家公司是采用了委托生产的方式,由邵阳市武冈九品堂卤菜食品有限公司和永州潇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当执法人员赶到这两家委托企业进行现场调查的时候却发现,武冈市九品堂卤菜食品有限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永州潇瑶食品有限公司也于今年4月停产。
在对武冈市亚太食品有限公司调查时,发现其所使用的标称“河北瑞德天然色素有限公司”生产的“枣花”牌辣椒红,是湖南省长沙市一家名叫“兴盛化工”的商行购进的。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长沙兴盛化工商行的负责人表示:
辣椒红等产品的检验标准本身就不含有苏丹红一项,苏丹红是不法商贩人为添加进去的。
由于供销双方缺少销售凭证,一些涉“红”企业的负责人对自己的企业产品被检出苏丹红采取了含混其辞的态度,实有推卸责任之嫌。
尤其令人震惊的是,被曝光的邵阳亚太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尚在审批阶段的时候,其产品就已经上市。
耐人寻味的是,苏丹红二度现身市场,背黑锅的企业还不止广州彤裕一家。
经国家质检总局的初步认定,青岛威力食用化工有限公司与广州彤裕贸易有限公司一样缺乏企业内部管理,用人制度不规范,致使品牌被不法分子假冒。
与此同时,一些辣味食品厂家既不对供应相关原料的企业进行资质验证,又不对所购进的假冒辣椒精、辣椒红等原料及出厂产品进行检验,加之购销票据不全,最终导致了含有苏丹红的食品在市场上再度出现。
种种迹象表明,涉“红”企业在原料来源、生产管理、产品检验等环节存在诸多漏洞,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保障极不负责。
据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央电视台的调查,湖南永州潇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乡里柴火干”,湖南永州潇瑶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称为广州彤裕贸易有限公司添益食品厂生产的“辣椒精”,武冈市九品堂卤菜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称为青岛莱西威力食用化工厂生产的“辣椒红”,武冈市九品堂卤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花串”,武冈市亚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香”,武冈市亚太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称为河北瑞德天然色素有限公司生产的“辣椒红”,均被检测含有苏丹红,其中,前四款食品和原料含有苏丹红一号和四号,后三款含有苏丹红一号。
拷问“安全” “红魔警报”二度拉响之后,苏丹红食品再度成为全国各地工商巡查、质检部门监控和新闻媒体聚焦的对象。
各地都对商场、超市,特别是对各食品批发市场、小商场、小超市、集贸市场、个体经销门点等市场开始了全面清查,同时要求食品经营主体按照企业自律制度进行自查,发现“涉红”问题食品,将立即采取下架封存等措施。
海南特区报的记者在走访海口部分批发市场时虽未发现央视曝光产品,却意外发现一桶辣椒粉生产日期竟然是“2006年12月19日”。
而且一商户还向记者自曝行业秘密:
鲜红的辣椒粉加了色素。
深谙食品的产品规划设计及整合营销策划的专家康毅向笔者介绍:
“食品的颜色是决定其市场前景构成产品附加值的重要元素,能直接激发消费者潜在的购买欲望,从而极大地拉动销售量的攀升,赚取高额收益。
”照此看来,苏丹红在2005年的严打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再度现身食品市场,暴利的诱惑自然成为驱动企业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
英国食品标准局的执法部副主任科林・豪斯汀也曾向外界表示:
“食品中如果添加了苏丹红,那么产品的利润会增加5~6倍。
” 去年“苏丹红”事件爆发后,就有食品安全专家就指出,食品添加剂标准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标准(国标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亟待更新,个别在发达国家已经淘汰的食品添加剂在我国尚未被淘汰。
二是目前我国已经被批准的1500多种食品添加剂中有一部分还没有国家标准。
三是一些食品添加剂缺乏限量标准和相对应的检测方法标准。
随着今年苏丹红食品重现市场,又有专家指出,虽然食品添加剂标准的缺失,以及监管和信息不对称,给不法商人留下了博弈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空间。
但构筑食品安全体系不应是单纯的政府行为,在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的同时,也要求有良知的食品企业尽快完善“从原料进货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系统控制,并指引食品工业新的前进方向。
面对各种声音,消费者的希望只有一个:
让苏丹红远离食品。
苏丹红屡禁不绝,既反映了市场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和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弊端,更反映了企业自身监管机制的严重缺失。
据了解,目前我国食品行业使用添加剂的情况不乐观,很多企业在产品生产、质量监控检测方面都做不到标准与规范。
在生产过程中时,添加什么、添加多少份量都存在着很多片面追求一己之利的人为因素。
所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认为:
维护食品安全,需要让那些危害食品安全的人、企业、部门承担高额的违法成本。
针对苏丹红、超碘奶、孔雀石绿这些困扰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热点话题,和公众对于如何解决或缓解目前食品行业安全问题较多出现的状况的疑问,也有专家指出,应建议建立追溯机制,对使用者、购买者的信息进行跟踪、保存,与此同时我国应尽快建设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立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通过安全信用的管理、监督、规范科学制度的约束、奖惩,建立起一套科学公正的食品安全信用运行系统和运行机制。
英国《每日电讯报》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即食食品中所含配料数目大得惊人,甚至在一块肉馅土豆饼中就包含50多种不同来源的配料。
有观点认为,复杂的食品生产链会增加食品出现安全问题的概率,加大追踪潜在问题食品的难度。
有人认为国外农业食品联盟界的人士认为:
“即使英国食品检验部门能力再强大,面对数千样含有50种以上配料的食品,如何才能保证每次都100%正确地检验出它们的来源、安全性和质量?
这不得不让我们对即食食品里包含这么多配料的原因展开思考。
我怀疑,如果没有这些添加剂,一些即食食品的味道将大不如前。
我们应该问问自己,为什么还要继续食用它们?
” 相关链接 卫生部苏丹红危险性评估报告(摘):
苏丹红是一种人工合成的红色染料,常作为一种工业染料,被广泛用于如溶剂、油、蜡、汽油的增色以及鞋、地板等增光方面。
苏丹红为亲脂性偶氮化合物,主要包括Ⅰ、Ⅱ、Ⅲ和Ⅳ四种类型。
进入人体内的苏丹红主要通过胃肠道微生物还原酶、肝和肝外组织微粒体和细胞质的还原酶进行代谢,在体内代谢成相应的胺类物质。
在多项体外致突变试验和动物致癌试验中发现苏丹红的致突变性和致癌性与代谢生成的胺类物质有关。
苏丹红在食品中非天然存在,但在许多食品中天然存在一些胺类物质,如有研究报道在大白菜中可检出22mg/kg的苯胺,在胡萝卜中可检出30.9mg/kg的苯胺和7.2mg/kg的甲苯胺,在芹菜和甘蓝菜中检出1.1mg/kg的甲苯胺。
危险性评价。
苏丹红一号: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将苏丹红一号归为三类致癌物,即动物致癌物,主要基于体外和动物试验的研究结果,尚不能确定对人类有致癌作用。
肝脏是苏丹红I产生致癌性的主要靶器官,此外还可引起膀胱、脾脏等脏器的肿瘤。
苏丹红二号:
IARC将苏丹红二号列为三类致癌物,尚没有对人致癌作用的证据。
苏丹红三号:
IARC将苏丹红三号列为三类致癌物,但将其初级代谢产物4-氨基偶氮苯(4-aminoazobenzene)列为二类致癌物,即对人是可能致癌物。
苏丹红四号:
IARC将苏丹红III列为三类致癌物,但将其初级代谢产物邻-甲苯胺(ortho-toluidine)和邻-氨基偶氮甲苯(ortho-aminoazotoluole)均列为二类致癌物,即对人是可能致癌物。
由于苏丹红有些代谢产物是人类可能致癌物,目前对这些物质尚没有耐受摄入量,因此在食品中应禁用。
消费者如何维权?
消费者首先要证明自己食用了有问题的食品,否则很难要求赔偿。
如果能证明自己食用了有问题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物质及精神赔偿。
由于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消费者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相关食品企业提起侵权诉讼并要求索赔。
消费者也可依据《合同法》进行“违约诉讼”,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既可以依据其与食品产销企业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以食品产销企业不能按国家法律规定提供合格安全的食品为由,要求食品产销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两者相比,消费者提起侵权诉讼存在较大难度,因为其受伤害的证据、程度及结果都难以鉴定,获得侵权赔偿比较困难。
消费者如果不能举证自己所受到的精神伤害及程度是由于食用了含有苏丹红的食品直接造成的,则很难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很慎重,一般情况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不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与提起侵权诉讼相比,消费者提起违约诉讼则相对容易,只要提供能确认构成消费合同关系消费凭证及合同产品含有苏丹红,证明其消费事实即可。
所以,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应注意保留必要的票据,票据上要让商家把所购产品的品名、数量、金额写清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规定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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