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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
一、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要目标
1.2014年细颗粒物浓度(PM2.5)在2013年基础上下降4%,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到年底前,全县煤炭消费量在2013年的基础上削减0.1万吨。
3.到年底前,完成省、市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重点行业排污强度下降6%。
4.到年底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比2013年降低49.8吨和5.4吨。
5.3月底前淘汰企事业单位黄标车588辆,全年累计淘汰黄标车896辆,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70%。
6.到年底前,完成29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全县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
7.到年底前,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1%以上。
二、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具体工作安排
1、划定禁燃区,完成淘汰燃煤小锅炉任务(牵头单位:
县环保局)
2014年6月底前,完成《兴隆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编制工作,并报县政府批准实施,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
2014年10月底前,完成县城区内7台燃煤小锅炉的淘汰工作。
2、加快集中供热、供气能力建设(牵头单位:
县住建局)
通过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着重推进"煤改气"和"煤改电"工程。
积极推进配套管网建设进度,到2014年底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1%以上。
3、加大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力度(牵头单位:
县环保局)
1.兴隆热力有限公司2014年10月底前完成脱硫、脱硝系统改造工程。
2.兴隆县鹏生热力有限公司2014年6月底前完成脱硫、脱硝系统改造工程。
3.兴隆县热河水泥制造有限公司2014年11月底前完成粉磨站烟(粉)尘治理工程。
4.全县四家石灰石加工厂(兴隆县景云白云石加工厂、兴隆县天联矿业有限公司、兴隆县永红矿业有限公司、兴隆县博信矿业有限公司)2014年10月底前,完成烟粉尘治理工程。
5.完成县城建成区及县城周边区域内企业内部堆料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4、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牵头单位:
县旅商局、县环保局)
2014年10月底前,由县环保局牵头,完成对兴隆县东兴木材加工厂、兴隆县兴兴木材加工厂、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兴隆县双龙化工有限公司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
由县旅商局牵头,于2014年6底前,完成全县除中石化中石油以外29家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验收工作。
5、餐饮业排污治理(牵头部门:
县环保局)
2014年底前,完成县城以县政府办公楼为中心点、天马商业街、中横街、中心市场等地120家餐饮服务行业高效油烟净化器的安装工作。
6、全面禁止露天烧烤、焚烧行为(牵头部门:
县城管局、县林业局)
自2014年7月1日起,县城管局全面禁止建成区内的露天烧烤。
县林业局在防火期继续加强野外用火监管,严禁秸秆露天焚烧。
7、消除公路两侧煤、料堆场扬尘污染(牵头部门:
县交通局、县城管局、有关乡镇政府)
2014年7月底前,由县交通局牵头关闭属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所有煤、料堆放场,不准再批准设立煤、料堆放场。
由县城管局牵头关闭建成区内的所有煤、料堆放场所。
由各有关乡镇政府牵头关闭112国道(兴隆至北营房段)、京建线(兴隆至六道河段)、北凌线(北营房至大杖子段)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可视范围内的其它煤、料堆放场。
8、加大建筑施工场所污染治理力度(牵头部门:
县住建局、县城管局)
2014年,县住建局继续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规定,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县城所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标准围挡进行硬化和场内绿化,建筑材料必须分类堆放,进行覆盖,采取喷水降尘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粉尘污染。
2014年10月底前,县城管局完成建筑垃圾堆放场的选址、开工前期等准备工作,确保到2015年底前建成建筑垃圾堆放场并投入使用。
9、加大道路扬尘防治治理力度(牵头部门:
县城管局)
县城管局对城区重要路段、节点增加保洁人员密度,提高清扫保洁频次,延长扫路车运行时间,推行道路低尘作业方式,加强道路清洗,定期洒水,到2014年底,县城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0%。
10、加大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力度(牵头部门:
县国土局)
2014年10月底前,县国土局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完成20家矿山企业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1、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牵头部门:
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
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
2014年3月底前,淘汰全县和驻兴企事业单位黄标车588辆;2014年底前,全面实施县城城区黄标车限行,淘汰1999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汽油机动车和2006年底前注册登记柴油机动车308辆。
县环保局要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检查督导工作,机动车尾气不达标不得发放环保和安全合格标志,确保2014年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70%。
县交通局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2014年10月底前,公交车辆改造或更换为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12%。
12、严格产业准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牵头部门:
县发改局)
2014年,继续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不再新增炼焦、有色金属冶炼等新增产能项目,完成降低能耗指标,全县煤炭消耗量削减0.1万吨。
13、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牵头部门:
县工信局)
2014年6月底前,制定《全县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全县小型企业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
对于城乡结合部的小微企业进行合理规划,搭建小微企业发展平台,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搬迁到工业园区创业。
严格控制建设"高污染、高耗能"行业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2014年底前,完成省市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14、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强农村清洁能源改造(牵头部门:
县安监局、县农工委)。
县安监局做好煤炭洗选工作,对现有煤矿加快洗选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煤炭洗选比例,2014年底前,原煤入洗率达到18%以上。
县农工委结合农村面貌改造提升综合整治要求,加大灌装液化气供应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应。
改造提升农村炊事、采暖和农业设施燃煤装置和设备,推广使用生物能源、洁净煤等,鼓励开发使用太阳能、地热、水电等清洁能源。
15、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牵头部门:
县环保局)
2014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的空气六项污染物自动监测站建设;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污染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并与省、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三、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
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是各项对应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市、县的安排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协调、督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强大合力。
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2、加大执法力度。
强化环保与公安联合执法,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的原则,采取明查与暗访、自查与互查、检查与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三查行动",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企业进行及时查处,通过采取限期整改、挂牌督办、停产整顿等一系列措施,确保工业污染源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3、严格考核奖惩。
县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县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有关部门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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