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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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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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整改要求
符合/不符合
一、负责人与职责
(一)
安全生产负责人
1、明确公司/部门/班组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双基”工作。
2、组织公司/部门/班组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文化。
3、作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全员性安全承诺,并确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
4、建立并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建立并实施安委会工作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
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目标
1、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组织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应满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4)目标予以量化;
5)公众易于获得。
2、签订全员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以及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以保证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有效完成。
1、《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一、四部分;
3、安监管办字[2004]30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第二、七部分。
(三)
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1、建立安委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2、设置管理部门、明确相应安全管理职责。
3、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1、《安全生产法》第十条、二十条;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通用规范);
3、省安监局苏安监[2008]14号文件《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等;
4、HG20671-1995《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程》;
5、《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
安全生产职责
1、制定安委会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2、制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3、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1、《安全生产法》第二、三章;
2、《通用规范》;
3苏安监[2008]14号文件《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等法规规定。
(五)
安全生产
投入及
工伤保险
1、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依据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2、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3、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2、国发[2004]2号《国务院落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3、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财企[2006]478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苏财会[2006]46号《企业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办法》;
5、《职业病防治法》;
6、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二、风险管理
(一)
范围与
评价方法
1、建立风险评价组织和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和评价准则。
2、风险评价的范围应包括: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非常规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8)企业周围环境;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3、选择以下科学、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
1)工作危害分析(JHA);
2)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3)预危险性分析(PHA);
4)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
6)故障树分析(FTA);
7)事件树分析(ETA);
8)作业条件危险行分析(LEC)等方法。
4、依据以下内容制定风险评价准则: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1、2004年1月7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2、国家安监总局第10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4条;
3、AQ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
(二)
风险评价
1、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
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
2、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1、GB/13816-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2、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3、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第63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4、《通用规范》5.2.3风险控制。
(三)
风险控制
1、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方案,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
1)考虑:
A可行性;B安全性;C可靠性;
2)包括:
A工程技术措施;B管理措施;C培训教育措施;D个体防护措施。
2、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1、《安全生产法》;
2、《职业防治法》;
3、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4、2008年2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5、苏安办[2008]21号《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
6、苏安监[2008]63号《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四)
隐患治理
1、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
建立隐患治理台帐。
2、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3、对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4、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五)
重大危险源
1、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和档案。
2、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预警系统。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4、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
5、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6、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1、《安全生产法》第33、85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0条;
3、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4、国家安监总局安监管办字[2003]159号《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5、江苏省安监局苏安监[2009]71号《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6、南通市安监局通安监[2009]72号《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六)
风险信息
更新
1、适时组织风险再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
2、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3、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再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1、《通用规范》5.2.6风险信息更新;
2、AQ/T9002—2006《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三、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一)
法律法规
1、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更新。
2、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3、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通用规范》5.3.1法律法规
(二)
符合性评价
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通用规范》5.3.2符合性评价
(三)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1、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职责;
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
4)安全生产费用;
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
7)安全培训教育;
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
10)风险评价;
11)隐患治理;
12)重大危险源管理;
13)变更管理;
14)事故管理;
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
16)消防管理;
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
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19)生产设施,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
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
21)安全作业,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
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
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
23)检维修管理;
24)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
25)承包商管理;
26)供应商管理;
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
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
3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
30)应急管理;
31)安全检查管理;
32)自评等。
2、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1、《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GB12801--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5、通用规范》5.3.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
安全操作
规程
1、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2、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操作规程。
1、《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通用规范》5.3.4操作规程
(五)
修订
1、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其它相关事项。
2、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
3、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通用规范》5.3.5修订
四、培训教育
(一)
培训教育管理
1、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及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
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2、组织培训教育,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3、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4、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5、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6、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1、《安全生产法》;
2、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3号《企业安全培训规定》;
3、国家安监总局[2003]139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4、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意见》;
5、江苏省安监局苏安监[2008]75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立四级安培机构的通知》
(二)
管理人员
培训教育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2、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同上
(三)
从业人员
培训教育
1、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2、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同上
同上
(四)
新从业人员
培训教育
1、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工段)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同上
(五)
其他人员
培训教育
1、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3、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同上
(六)
日常安全教育
1、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2、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
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3、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
4、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5、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同上
五、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
(一)
生产设施建设
1、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设立阶段、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规范管理。
3、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督,保证施工过程处于有序管理状态。
4、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5、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3、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4、AQ8002--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
5、AQ8003—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6、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
(二)
安全设施
1、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台帐。
2、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
1)按照SH3063-1999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3)按照SH3097-2000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4)按照GB50057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
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6)按照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
7)按照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8)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GB50160;
9)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5
3、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4、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
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5、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1、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2、SH3063-199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3、GB50351-2005《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4、GBJ16
5、SH3097-200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6、GB50057-200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7、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8、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9、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GB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原国家经贸委[2000]189号文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
10、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11、有关防超温、超压等检测仪器仪表、声/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法规
12、GB2893-2008《安全色》;
13、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三)
特种设备
1、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2、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和档案。
3、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4、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
至少每月进行1次检查,并保存记录。
5、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6、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企业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2、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3、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4、国家安监总局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四)
工艺安全
1、操作人员应掌握工艺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1)化学品危险性信息:
⑴物理特性;⑵化学特性,包括反应活、腐蚀性、热和化学稳定性等;⑶;毒性;⑷;职业接触限值。
2)工艺信息:
⑴流程图;⑵化学反应过程;⑶最大储存量;
⑷工艺参数(如:
压力、温度、流量)安全上下限值;
3)设备信息:
⑴设备材料;⑵设备和管道图纸;
⑶电气类别;⑷调节阀系统;⑸安全设施(如报警器、联锁等)。
2、保证下列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阀门;
2)泄压和排空系统;
3)紧急停车系统;
4)监控、报警系统;
5)联锁系统;
6)各类动设备,包括备用设备等。
3、对工艺过程进行风险分析:
1)工艺过程中危险性;
2)工作场所潜在事故发生因素;
3)控制失效的影响;
4)人为因素等。
4、生产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检查和条件确认,满足下列要求:
1)现场工艺和设备符合设计规范;
2)系统气密测试、设施空运转调试合格;
3)操作规程和应急方案已制订;
4)编制并落实了装置开车方案;
5)操作人员培训合格;
6)各种危险得到消除或控制。
5、生产装置停车应满足下列要求:
1)编制停车方案;
2)操作人员能够按停车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生产装置紧急情况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不伤害人员为原则,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2)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7、生产装置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排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引至安全地点并得到妥善处理。
8、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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