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工程建设程序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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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建设程序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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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知道
第一部分
公路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云南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管理流程图
云南公路建设项目公路工程招投标流程图
云南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不断提高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范本》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第二条公路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禁止转包和无证承揽、越级承揽、违规分包。
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勘察、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五)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勘查资料、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勘查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
依照《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若勘察、设计合同有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勘察、设计方面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勘察设计招投标
第六条为规范勘察、设计招投标行为,建立健全勘察、设计管理制度,加强对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云南省境内公路勘察、设计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七条公路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招投标的平等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不得将必须实行招投标的勘察、设计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强行承接勘察、设计工程。
第八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依法对公路勘察、设计招投标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九条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勘察、设计周期并依法签订合同。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资料和设计文件,完成设计变更、派驻设计代表等后续服务工作。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条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
合同一方有权按规定程序,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提出索赔,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违约与赔偿
第十二条由于业主变更勘察和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对其所提交资料有较大修改;或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所必须的资料、工作条件而造成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业主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由于业主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增加的人员费用,应另行计列。
第十三条业主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滞纳金。
偿付办法与金额按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业主单方面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非设计人原因造成),业主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合同价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设计人未按照国家及交通部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设计人若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选派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业主与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变更设计的,按合同约定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质量事故的,业主有权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计人承担损失或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勘察设计人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设计人与业主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书中约定的时间范围。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期为设计使用年限。
第十九条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并且未通过业主或业主委托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查时,业主有权中止设计合同,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除收回已支付的设计费外,并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设计人索赔。
云南公路建设项目环保、水保评价及
林地调查编制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交通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条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确定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和类别。
第四条国家和省合作建设的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业务范围有“交通运输”,承担《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省和地州市及其他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业务范围有“交通运输”,承担《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技术验收报告》的收费,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主持环境影响评价验收。
第三章水土保持评价
第七条国家和省合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水利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水土保持评价资质证书》、承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省和地州市及其他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水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水土保持评价资质证书》,承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技术验收报告》的收费,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省发改委、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按管理权限分别由水利部、省水利厅主持水土保护设施验收。
第四章林地征占用
第十条国家和省合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甲级《森林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编制建设项目的《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林木采伐设计报告》。
省和地州市及其它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乙级《森林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编制建设项目的《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林木采伐设计报告》。
第十一条编制建设项目的《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林木采伐设计报告》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环保评价、水保评价编制目前暂采用委托方式为主。
待条件成熟时采用招投标。
云南公路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若干补充规定
为加强云南省公路建设监理工作管理,规范、完善监理制度和监理行为,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交工发[1992]387号文)、《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一般规定、《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交通厅《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范本》(云交基建[2003]609号文),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监理人员配置、管理规定、奖励与处罚措施
(一)现场监理人员的构成
1.现场监理人员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操作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人员。
2.监理人员的组合要求:
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各专业部门负责人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等各类高级监理人员,一般应占监理总人数的10%以上;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中级专业监理人员,一般应占监理总人数的40%;各类专业工程师助理及辅助人员等初级监理人员,一般应占监理总人数的40%;行政及事务人员一般控制在监理总人数的10%以内。
3.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或相应能力的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4.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5.副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具有工程师(经济师)或相应能力的技术职称,并取得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交通部监理培训证书。
6.监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公路工程相应专业学历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初次从事监理工作人员不得高于监理人员总数的20%,执培训证人员必须在50%以上。
(二)监理人员的数额
监理人员的数量必须满足工程项目现场质量、进度、费用监理和合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按每年计划完成的投资额并结合工程技术等级、工程种类、复杂程度,设计深度、通行条件、当地气候、地形、施工工期、施工方法等实际因素,综合进行测算确定:
按道路工程的施工里程计算,平均每公里一般应按0.5~1.2人配备,其中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平均每公里不少于1人;招投标项目应满足《云南××公路各合同段监理人员最低配置要求表》的规定。
(三)监理服务的基本要求
1.监理单位依据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实施监理。
2.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推荐并报业主同意,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任命,并将监理人员的组成名单报业主备案,监理单位派驻监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被监理工程相一致的专业技术水平。
3.所有监理人员不论更换还是调整,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业主书面批复后方可进行,所有人员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4.施工期间,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在报请业主批准的前提下,根据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调节,但进场总人数不得少于合同规定的人数。
(四)奖励与处罚按监理合同约定的规定办理
二、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一)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二)按合同规定和业主授权,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前任何工程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工程计量及支付签认,直到上述工程项目和活动经整改达到合同要求为止。
(三)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导致工程费用发生增减、以及人工、材料价格涨落或影响工程费用增减的其它事项而引起直接工程费用发生变化,监理工程师在征得业主同意并与施工单位协商后,可按规定计算并合理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
三、现场驻地监理的用车、住房、加班、办公用品等各项费用的开支
(一)加班费
根据省交通厅《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文件范本》(云交基建[2003]609号)专用条款6.1.3规定办理。
(二)驻地监理用车、住房、办公用品等各项费用
1.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交工发[1992]378号)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2.实行第三方监理的工程项目,驻地监理用车,住房及办公用品等工具、设施、设备,由监理单位自备,其费用(含使用费)由业主承担,并列入监理服务费中支付(从预付款中列支)。
3.实行业主自办监理模式的,根据省交通厅《云南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范本》(云交基建〔2003〕609号)有关规定可采用两种方式提供,即:
(1)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
业主按监理工作需要,或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设施(房屋)设备,用品;办公、通信设备;交通设备;试验检测仪器最低配置,其费用由业主负责,从管理费中列支,监理单位使用完后移交业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不含房屋),由监理单位列入投标报价中;
(2)监理单位自购设备:
满足监理工作要求或招标文件规定,由监理单位自购设施(房屋租用)、设备、用品;办公、通信设备、交通设备;试验检测仪器最低配置,设备购置费及使用费由监理单位列入投标报价中,从监理服务费中列支。
为正常开展监理工作,设施、设备的购置费可预先一次性由业主支付。
云南公路建设项目合同谈判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合同谈判的原则
公路建设项目在依法招投标,选择合格的承包人的基础上,项目法人(指挥部)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投标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不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公正的原则,就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通过合同谈判的形式,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后签定合同协议书。
合同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一旦形成,合同双方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约束下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
合同一方有权按规定程序,对不能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索赔,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谈判需明确的主要内容
1.项目经理、总工、工程师、质检负责人,必须按投标承诺到位,不得随意更换。
2.主要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能否及时到位。
3.项目建设资金(除上交管理费外)不得挪用到其它地方,大额资金调出必须征得项目法人(指挥部)同意。
4.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约定履行义务,对工程质量、进度与安全负责,均衡有序组织生产,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5.中标人按照投标承诺约定,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劳务性分包,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不得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
6.不得拖欠劳务人员工资,业主保留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劳务费用的权力,承包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7.驻地监理人员的节假日、夜间加班费用;临时电力架设;临时用地手续办理;环保、水保;新编单价的编制等规定均需进行明确。
三、不平衡报价的调整
1.业主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当出现不平衡报价时必须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单价进行调整的条款;业主按相关规定和定额编制标底。
在合同谈判前,对照标底,审查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单价,一旦发现不平衡报价,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调整。
2.由于公路建设地质、水文、地形条件比较复杂,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图设计上不可避免存在一定问题,因此,有预见性地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入虚拟项目及数量,以减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新增工程单价的编制审批。
对投资控制和项目审计,减少后续工作量都有积极的作用。
但对工程量清单中虚拟的工程项目出现的不平衡报价,必须注意进行调整。
3.对于综合招标的项目,如果投标人采取了先期开工的单位工程(如路基土石方、桥梁下部、隧道开挖等)单价有意识提高,而将后期开工的单位工程(如路面、梁板、隧道二衬)单价降低,必须注意到这种报价形式,并进行不平衡报价调整。
4.“计日工”是用来解决施工过程中一些不便于用工程量计量或抢险工程中使用的计量形式,是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在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工程安排时用于支付的方式,谈判时应注意调整其报价的合理性。
四、新增单价的核定
在工程实施中,不可避免发生新增工程而产生新增单价,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将投标报价的单价分析资料(工、料、机)装订在投标书内。
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合同谈判、合同文件中应对新增单价的产生、编制依据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列入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合同谈判时对在施工中发生新增单价的编制可作如下规定:
1.类似新增的单位工程单价的编制
若新增单位工程单价与合同清单项目单价类似(如混凝土、砂浆标号的相同或部位类似),应优先按照合同清单类似项目单价套用或抽换(抽换材料的用量),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业主批准后执行。
2.必须新增单位工程单价的编制
对于必须新增的单位工程单价,按部、省相关定额编制办法和投标单价分析资料进行编制、审核、批准。
五、人工和材料的价格涨落引起的价格调整
工期超过24个月以上的工程,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投标文件范本》(交公路发[2003]94号)合同通用条款70.1款“凡是合同预期工期在24个月以上者,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人工和材料的价格涨落因素应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的规定,项目法人在招标时,若须对部分价格调整时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作出明确规定,包括调价公式的确定;综合调价权重系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在合同价格中所占的权重系数。
工期不超过24个月的工程,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必须明确:
对于合同执行期间劳务、材料等价格涨落对工程成本的影响,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考虑确定一个“调价系数”并计入工程量清单的各项目单价中,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风险自负。
这些约定应在合同谈判中进一步明确。
云南公路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实施审计业务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完善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基础管理,规范公路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公路项目主管单位。
第三条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业务,是实现扩大内部审计监督覆盖面的重要形式,是贯彻落实公路建设项目按照《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要求的有效措施,内部审计部门统一负责办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公路建设项目审计业务,中介机构审计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开展审计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公路项目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办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业务的范围为:
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审计业务。
特殊性审计业务,一般不直接对外委托;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的项目,不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审计。
第五条公路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需要委托审计的业务,应向上级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申请;单位的职能部门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业务,应向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申请,内部审计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全年审计工作计划和现有内审人力资源确定是否对外委托。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公路项目审计,应制定委托审计工作方案,对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进行资质等级、资信、业务素质、执业道德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审查,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业务素质高、社会信誉好、客观公正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业务,在报经批准后,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签订书面协议,并要求受托单位提交审计工作计划,年终时提交审计项目统计报表(报表格式另附),受托单位提交的审计报告和上述资料必须报送电子软盘。
第七条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做好社会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协调,检查受托单位的审计工作质量,审查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对审计中有分歧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会商解决。
第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做好审计保密工作,不得对委托单位和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第三方泄露建设项目资料及审计情况,对不能正确有效履行审计业务协议书的中介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给予教育、通报批评,直至撤消其对公路基本建设的项目审计业务。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依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公路建设项目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要及时上报整改结果,必要时可安排后续审计。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委托审计的档案,做到一个建设项目一份完整档案资料(包括委托单位的选定、委托审计通知书、审计业务协议书、审计工作计划及检查情况、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反馈意见、正式审计报告及附件资料、审计执行决定等),并按规定做好归档工作。
云南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结算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成本控制,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国家交通基本建设计划及省级建设计划的公路、桥梁新建项目,公路改建、扩建、大修的项目均按本规定办理工程结算。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三大部分组成。
在项目竣工后,准确的确定建设过程中所投入的各项费用,是公路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依据。
第四条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结算,是以建设项目工程计量、计价、支付为依据,分为中期结算(按月结算)和竣工结算两种。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按工程技术施工特点和路线长度划分不同的标段(合同段)和单项工程,由不同的承包人负责施工,每个合同段结算造价按各自的工程内容进行计算。
项目建设完工后,所有合同段和单项工程的中期结算累计,是项目竣工结算费用之和。
第六条工程项目结算范围、内容、计量、支付方式、程序及造价等方面的条款,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订立。
工程结算以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条款为依据。
第七条工程项目结算内容包括:
合同工程量清单或实际完成工程量、工作量及工程变更费、工程索赔费、价格调整费等。
第八条工程计量,依据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采用监理与承包人共同计量的方法。
第九条工程项目结算按合同双方确认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或工作量,依据合同和协议规定的计价条款及有关规定合理计价。
工程结算由业主、监理、承包人三方共同完成。
(一)已施工并达到计量要求的工程由承包人提请监理人员现场核实并依据合同工程量清单,对完成的实际工程数量和单价进行相关计算后,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双方签字并认可。
(二)中期结算及竣工结算,应根据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签认的合格工程内容,由监理工程师出具中期计量支付证书或工程结算累计汇总表。
其过程为:
1.承包人填报工程计量单或提出合法的计量依据;
2.监理工程师核实、签认工程计量单或计量依据并做出工程计量表和中期支付证书;
3.业主进行全面审查、复核和签认中期结算或竣工结算。
第十条建设工程费用的支付按时间顺序分为,开工预付款支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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