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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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中共赫章县委组织部
赫章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赫章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赫人劳社字[2009]53号
关于印发《赫章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各事业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和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以及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地区编委办《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毕署人通〔2009〕1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赫章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经县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赫章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赫章县委组织部赫章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赫章县机构编制委会会办公室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赫章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事制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和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以及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地区编委办《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毕署人通〔2009〕1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原则
5、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坚持因事设岗、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
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等级、任职资格等条件。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办法、标准和程序设置岗位。
岗位名称数量、职能、责任及任职条件等应简明规范,岗位等级应与单位的规格相适应,不得设置超过机构规格的岗位等级。
7、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等级以及各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8、领导职位按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数设置。
三、岗位类别设置
9、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0、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1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
12、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13、主要依靠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单位岗位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4、管理岗位各个等级的设置严格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管理人员编制数的要求进行设置。
15、我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五至十级,依次分别对应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岗位。
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编制员额和工作需要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6、专业技术岗位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为基数,高、中、初级职务岗位原则上按《毕节地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毕署人职〔2004〕29号)进行设置,主体职称系列岗位技术岗位的应占到专业80%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较少的事业单位,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技术难易程度等情况,直接下达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数。
17、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其中一级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18、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分正副高级系列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下发后组织实施。
19、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的确定和高、中、初级职务岗位之间以及高、中、初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全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规格功能、现状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结构比例。
20、根据国家、省、地规定的总体控制目标,我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1:
3:
6的比例执行。
21、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县总体控制目标:
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
3:
6;五、六、七级岗位之间为2:
4:
4;八、九、十级岗位之间为3:
4:
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为5:
5。
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县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高、中、初专业技术岗位之间以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标准执行。
22、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
每个事业单位确定一个主要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要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辅助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要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3、工勤技能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按工作性质、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结合技术工种特点,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科学设置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对应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4、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县一、二、三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二级岗位的数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一、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与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县直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的总量。
25、事业单位在设置具体岗位时,可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和功能、规模、规定及专业技术水平等,在不超过总体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按国家和省颁布的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进行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26、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核销。
27、特设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五、岗位设置的程序
28、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行岗位调查。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各类岗位进行调查,内容一般包括:
单位职责任务、人员编制和结构现状,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工作依据、技术难易程度、职责范围、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
(二)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岗位分析,对业务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分类,以一个岗位人员满负荷工作为单元划分岗位任务范围。
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序、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提出各类岗位的设置数量和等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的设置审核表。
(三)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四)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权限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五)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六)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七)方案核准。
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八)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对核准设置的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考核标准,作为聘用人员和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九)岗位调整。
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职能变化和社会需要,适时进行岗位设置的调整。
岗位设置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六、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基本条件
29、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
(2)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30、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任职两年以上;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任职三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3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的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我省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任职条件,按省人事厅有关规定执行。
县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等级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制定具体办法。
32。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33、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34、三、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5、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七、岗位设置的审核
36、县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县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37、县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其中,县各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区人事局备案。
38、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审核、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时,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岗位设置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县委组织部门及主管部门党委或党组的意见;对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团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也应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及主管部门党委或党组的意见。
39、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上报地区人事局。
40、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由地区人事部门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集中掌握,重点使用。
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地区人事局审核上报省人事厅核批。
二级岗位聘用后,需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备案。
41、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
八、岗位的聘用
42、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地区行业指导意见以及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等级岗位结构比例按需设岗。
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择优聘用人员,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43、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44、在设置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时,只设职员岗位,不设非领导职务岗位。
由于历史原因,对已存在的非领导职务,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其待遇可继续保留一个聘期。
第一个聘期结束后,要实行竞聘上岗、按岗位兑现工资待遇。
45、在首次岗位设置中,高职低聘人员可暂时保留岗位最低等级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一个聘期,绩效工资按所在岗位领取。
第一个聘期结束后,按聘用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46、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等级岗位条件要求以及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7、已实施了人员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在本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中,按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依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可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48、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等情况进行认定。
认定合格的,根据所聘等级岗位,对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49、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不得突破各级人事部门已核准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现有人员的结构已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方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逐步调整结构比例。
50、已完成聘用合同签订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
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不得新聘人员或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人员聘用到上一级岗位。
51、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后,应填写《毕节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待主管等部门申核后,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岗位聘用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予以确定,并按所聘岗位确定其人员岗位工资待遇。
九、组织实施
52、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县组织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共同做好事业单位中领导人员岗位设置以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团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53、各事业单位要在编制范围内,按设置岗位管理的规定设置本单位各类具体等级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按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通过竟聘上岗,自主择优聘用人员。
54、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逐步调整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职能和方式,理顺关系,减少环节。
完善事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在健全监督机制,规范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
55、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部门不予以认定岗位等级和兑现工资。
5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57、本实施意见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58、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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