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招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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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招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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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招商指导意见
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规划面积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
东至昆仑山北路,西至珠宋路,北至红石崖六号线,南至红石崖十二号线。
区内建设用地2677亩。
毗邻周边部分区域规划建设为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的配套区,包括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提供上游零部件配套生产的产业配套区和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及员工提供金融、法律、物流、中介及生活服务的配套服务区。
产业配套区主要分布在红石崖北部产业新区,规划划分为位于红石崖八号线北侧、昆仑山路西侧的北部片区;位于胶黄铁路南侧、昆仑山路西侧、高压防护绿地走廊北侧、珠宋路东侧的南部片区;位于昆仑山路东侧、黄张路北侧至滨海岸线、青兰高速西侧的东部片区。
配套服务区规划在红石崖十四号线南侧,红石崖十一号线东侧、昆仑山路西侧,胶黄铁路北侧。
在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的建设招商工作中,要按照“核心区与配套区同步互动”的思路,鼓励投资者将主企业放在核心区内组装总成、配套企业放在配套区生产上游零部件产品,同时在配套区内提供现代服务业配套。
根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对出口加工区的功能定位、管理办法、政策规定,制定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招商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及规划目标
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的招商工作,坚持“三为主二有利一鼓励”的原则,即:
以先进制造业出口型企业为主,以“两头在外”型加工贸易企业为主,以配套产业链长、拉动力大的整机装配和需大量从其它加工贸易企业结转原材料的出口型企业为主,有利于拉动青岛开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鼓励大型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加入出口加工区,力争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全部建成后进出口规模达到60-100亿美元。
二、产业导向
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重点发展以电子信息、精密机械为主的高科技、低能耗、低排放、出口型先进制造业;结合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整车、船舶生产制造业基地规划在周边配套区域建设汽车、船舶零配件专业工业园,重点发展汽车、船舶零配件出口产业,在配套产业区重点发展为出口加工区生产上游配套产品的生产性企业和金融、法律、物流、中介等服务及生活配套服务产业。
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要按照国际先进标准,打造一流清洁环保园区。
重点引进为区内企业提供污水处理、废弃物综合利用、节能服务的国际知名投资运营商。
(一)出口加工区招商发展的重点产业
1、电子信息产业。
重点发展家用电器、电子设备,新型电子元器件、通讯网络设备、卫星系统、数字音视频及专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光机电一体化数控设备、机器人、半导体元器件及其它电子信息产品等。
2、精密机械产业。
重点发展各种精密轴承、高新技术数控机床及数控加工中心、联动机床及系统、各种主机专用设备等精密机械装配等。
3、进出口过亿美元的全额出口型、科技型产业。
(二)汽车、船舶零配件出口产业园区招商发展的重点产业
重点发展汽车、船舶零配件产业,包括车用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船舶电子、船用机泵、阀门及其它船舶通用零部件、仪器仪表、输配电等控制设备。
(三)配套区招商发展的重点产业
1、加工制造配套产业
围绕出口加工区内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精密机械、新型材料、食品深加工、汽车、船舶零配件等生产制造企业,发展为其生产上游配套产品的生产性企业。
2、外贸服务业
(1)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提供金融、保险、法律、中介等相关服务的企业。
(2)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提供物流配送的企业。
(3)为出口加工区内员工提供餐饮、居住、卫生等方面服务的生活配套服务企业。
3、环保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产业招商重点
按照北部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同步配套规划,在配套区同步进行基础设施产业招商。
采用合资、合作、BOT等合作方式。
(1)热源项目
——项目建设规模。
热源厂总建设规模为4×90吨/小时次高压次高温循环流化床蒸汽锅炉,2×116兆瓦高温热水锅炉,2×25兆瓦汽轮发电机组,占地面积。
项目一期规模为2×90吨/小时次高压次高温循环流化床蒸汽锅炉,2×20t/h蒸汽快装锅炉,1×25兆瓦汽轮发电机组,蒸汽快装锅炉以后做调峰锅炉用。
——合作方式及投资回收。
区财政部门将核算热源厂与热网公司的供热价格,由热网公司支付热源厂供热款。
(2)污水处理项目
——项目建设规模。
污水厂总规划规模20万吨/日,分期实施,其中一期规模4万吨/日,占地面积。
污水厂出水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二级标准。
(3)标准通用厂房
厂房建筑面积。
三、出口加工区项目落户条件
凡加入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的项目,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低能耗”,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加工贸易政策。
项目用地按照管委统一确定的政策执行,统一提供符合入区企业需求的“九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服务。
(一)入驻“核心区”的项目条件
1、出口规模。
加入出口加工区的需用地企业每年出口额一般需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租赁通用厂房生产的企业,一般需达到每年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上。
2、投资规模。
加入出口加工区的项目注册资本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美元。
3、土地集约利用标准。
加入出口加工区的需用地企业,其投资强度及供地面积与达产后实现的年出口额挂钩,投资强度按总投资额和出口额综合计算。
(1)企业注册资本额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且达产后年出口额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企业,供地一般30亩左右。
(2)企业注册资本额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产后年出口额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项目,供地一般60亩左右。
(3)企业注册资本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且达产后年出口额1亿美元的项目,视投资额及产品科技档次,供地一般为100亩以内。
(4)对企业注册资本额5000万美元以上、年出口过亿美元以上、产品科技含量较高、附加值较高、配套产业链带动效益较强的项目,供地可至150亩以内,一般不超过200亩。
(5)投资额特大、出口额特大类项目供地规模专题研究确定。
4、单个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应达到0.9以上,建筑密度达到35%以上。
5、加入出口加工区的企业,经出口加工区管理局认定后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必须在土地审批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除项目技术规程有特别规定的外,一般应在一年内投产并有进出口实绩。
对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推进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将按有关规定处以罚金,直至注销区内企业资质并收回区内用地。
6、出口品牌企业优先。
企业产品通过国内省部级以上知名品牌和国际知名品牌认定的优先入驻。
7、组装生产型出口企业,如在出口加工区内投资总成企业并需自行投资配套企业的,与“配套区”的配套企业投资比例需符合国际标准。
(二)入驻“配套区”的项目条件
一是必须是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行配套的项目,包括生产性配套项目和外贸配套服务性项目。
二是加入配套区的生产性企业投资强度按总投资额计算一般需达到30万美元/亩。
四、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的主要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规划
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距青岛西海岸唐岛湾行政商务中心区,距青岛前湾港区,距青岛流亭国际机场,西侧的环胶州湾高速公路和同三高速公路与正在建设中的跨海大桥及青兰高速(青岛—兰州)将与欧亚大陆桥连接。
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核心区与配套区皆达到“九通一平”,项目审批后即进场开工建设。
1、道路
外围已建成道路:
珠宋路北段路基(国防路以北)、昆仑山路北段路基(红石崖十四号线以北)、黄张路、红石崖六号路临时路、红石崖十一号线南段(黄张路-巡逻道)
区内已建成道路:
红石崖十号线(昆仑山路-珠宋路)、红石崖十一号线中段(巡逻道-红石崖六号路)。
拟建道路:
红石崖六号线硬化及三水工程,红石崖八号线、十七号线临时围堰工程,红石崖十号线东延工程,红石崖十一号线北延路基及雨水工程,红石崖十四号线中段道路及三水工程,珠宋路道路硬化工程,黄张路环境改造工程。
2、给水、污水
沿出口加工区规划道路建设DN200-DN400配水管线,可满足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用水需求。
规划污水处理量1.2万吨/日,包括工业及仓储废水、生活性污水及其他污水等。
该区域范围属龙泉河污水系统,污水收集后进入龙泉河污水处理厂。
3、供电
出口加工区西南角规划建设110kv龙泉变电站,规划装机容量3×50兆伏安,可满足出口加工区及周边配套区域的用电需求。
出口加工区内10千伏系统采用环网供电,主要采用户内或地下布置形式。
4、供热
预测出口加工区热负荷为65兆瓦,折合蒸汽90吨/小时。
供热干管呈枝状布置,沿道路单侧采用直埋敷设。
由热电站供给的1.0兆帕、260℃的过热蒸汽,通过管网送至设在加工区的热交换站换热后,为用户提供合适的蒸汽或热水。
各工业企业可根据需要分建或合建热力站。
每个热力站建筑面积为200-300平方米。
目前,出口加工区及周边配套服务区域的热源厂已经规划,正在筹建。
5、燃气
在出口加工区及周边配套区域燃气采用以管道天然气为气源的供气模式,罐装液化气作为补充。
管网系统压力级制采用中压一级系统,新建中压管道设计压力0.4兆帕,中压管材为燃气专用PE管。
供气源已规划,预计可提供的天然气供给量为0.5万m3/日。
附:
1、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产业布局规划区域图
2、出口加工区相关政策
A、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简要
B、国家对出口加工区管理的部分相关文件
C、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政策规定
D、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出口加工区政策问答
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简要
出口加工区是由海关监管、以加工贸易为基本功能的特殊封闭区域。
实行“境内关外”政策,即“四不、四免、二退、一保。
四不:
一是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二是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三是国家对加工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四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四免:
一是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二是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进境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三是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进境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四是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二退: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
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
一保:
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所得税:
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外汇管理:
国内货物销往境外不须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向境外支付不须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配额许可证:
货物可以在加工区和其他国家之间自由进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
国家赋予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方面
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追回已退的税款。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源于加工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优惠提供资金设备或提供先进技术的,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十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加工贸易管理方面
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
国家不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均可进出加工区,例如某些限制类的产品,均可自由进出加工区,开展加工贸易。
进入区内的内资企业,可以通过登记备案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三、进出口管理方面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四、监督管理方面
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海关对进、出加工区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一律在区内办理。
国检部门在口岸和出口加工区之间实行一次性检疫、检验,即在出口加工区检疫、检验的,不再在口岸检疫、检验。
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应由收、发货物双方联名向转出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经海关核准后,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外汇管理方面
货物在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不需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
经批准注册资本金中以人民币投资的区内机构向境外或者区外支付外汇,其外汇帐户自有资金不足的,可以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累计购汇总额的等值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该区内机构注册资本中的人民币投资部分。
区内机构经批准将货物销往区外,视同区外机构货物进口,区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向区内支付外汇。
区外机构需购汇向区内机构支付的,可以委托区内机构代办购汇手续。
区内机构代办购汇手续时,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六、土地管理方面
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国家对出口加工区管理的部分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
(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完善加工贸易管理,规范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的监管,促进出口加工区的健康发展,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防止重复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只能设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海关在加工区内设立机构,并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加工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须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经海关总署对加工区的隔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加工区有关业务。
第五条区内设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专为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在加工区内居住。
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第六条区内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
第七条在加工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区内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帐簿、报表。
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核算,记录本企业有关进、出加工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第九条加工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并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十条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
第十一条海关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
第十二条国家对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第十三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加工区。
第二章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四条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主或其他代理人根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备案。
备案清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第十五条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质,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三)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五)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以照章征税。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第三章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九条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
如属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第二十条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
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件。
如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所列商品,应按现行规定向环保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件。
对无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和废品,需运往区外销毁的,应凭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和环保部门的批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区手续,海关予以免进口许可证件、免税。
第二十一条区内企业在确有需要时,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
经加工区主管海关关长批准,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保证金或保涵后办理出区手续。
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由加工区主管海关参照合同期限核定。
货物加工完毕后应按期运回区内。
区内企业凭出区时填写的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向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
加工区主管海关在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后,应及时退还保证金或保涵。
第二十二条区内企业销往区外的机器、设备、模具等,按照国家现行进口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
测试、检验和展示的产品,应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第二十四条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须运往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区内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填写《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区外维修查验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查验后,方可将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
区内企业模具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应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以备海关对运回区内的模具进行核查。
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用于区外加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运回加工区。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于期限届满前7天内,向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
申请延期以1次为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六条运往区外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区内时,要以海关能辨认其为原物或同一规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为限,但更换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应一并运回区内。
第二十七条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区内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二)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三)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的清单,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上述货物或物品,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税,不予退还。
(四)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外经贸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第二十八条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物品,应运入加工区内海关指定仓库或地点,区外企业填写出口报关单,并持境内购货发票、装箱单,向加工区的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须经区内企业进行实质性加工后,方可运出境外。
第四章对加工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条区内企业进、出加工区的货物须向主管海关如实申请,海关依据备案清单及有关单证,对区内企业进、出加工区的货物进行查验、放行和核销。
海关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进行备案、报关、查验、放行和核销手续应在区内办理。
第三十一条加工区内的货物可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须事先将转让、转移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区内加工企业,不得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区外。
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业,不得将仓储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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