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借鉴浦东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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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借鉴浦东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浦东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7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应急联动机构
2.3指挥机构
2.4职能部门
2.5专家机构
3灾害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灾情报告
4.2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启动条件
5.2启动程序
5.3相应措施
5.4相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员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解释
8.2预案修订
8.3预案报备
8.4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救助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内的自然灾害,以及发生在本区外但对本区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救助行动,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自然灾害发生后,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发生在本区的台风、暴雨、洪涝、浓雾、大风、雷电、干旱、低温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按级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1.4.2属地响应,联动应对。
街(镇)对本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各单位、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联动作用。
1.4.3以人为本,快速救助。
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有效地开展救灾和善后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按照《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
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局,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指挥机构
2.3.1Ⅰ、Ⅱ级响应等级灾情发生后,区政府成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或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区领导确定,副指挥长或副组长由区民政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并可根据自然灾害的种类、等级和应急救助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2.3.2街(镇)根据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令和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原则,确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障措施。
对本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在组织应急处置的同时,开展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妥善安排群众生活。
2.4职能部门
区民政局是区政府主管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职能部门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本市和本区应急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区综合减灾规划。
(2)与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镇)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
(3)及时做好灾情的统计和报送,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统一对外发布自然灾害损失和救助情况。
(4)与区发改委、科经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做好本区应急救灾物资和资金保障工作。
(5)根据受灾情况和应急救助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
(6)组织开展灾时宣传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指导街(镇)民政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搞好灾民的安置与安抚,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
(8)灾情稳定后,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重建和心理援助。
(9)承办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市民政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助事项。
2.5专家机构
区民政局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专家咨询组,为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出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灾害预警响应
区民政局根据本区气象、水务、海洋、地震、规划土地、农业等部门通报的有关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向相关街道(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提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
启动与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组成灾害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民政局终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民政局和街(镇)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等,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统计上报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灾情报告
依托现有的灾情会商机制,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相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在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其中,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灾情,必须立即报告,对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4.2信息发布
按照本区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电视、广播、政务微博、微信、互联网、报纸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
当自然灾害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5.1启动条件
5.1.1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无人员伤亡;
(2)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含5000人)、10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间以下;或15户以下。
5.1.2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以上(含1人)、3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含10000人)、5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间以上(含50间)、100间以下。
或15户以上30户以下。
5.1.3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30户以上150户以下。
5.1.4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50户以上300户以下。
5.2启动程序
5.2.1Ⅳ、Ⅲ级响应启动程序
Ⅳ、Ⅲ级响应等级灾情发生后,区民政局第一时间组织分析评估,如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正式启动Ⅳ、Ⅲ级响应,并向区相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或区政府报告。
5.2.2Ⅱ、Ⅰ级响应启动程序
Ⅱ、Ⅰ级响应等级灾情发生后,区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的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提出本级响应启动建议,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决定启动Ⅱ、Ⅰ级响应。
5.3响应措施
在相关受灾街(镇)先期组织开展救灾和应对工作的基础上,区民政局及区有关部门视情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5.3.1Ⅳ、Ⅲ级响应措施:
Ⅳ、Ⅲ级响应等级灾情发生后,由区民政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迅速组成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联合工作组,由区民政局领导带队紧急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应急救助工作。
(2)根据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3)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
(4)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
(5)做好灾民疏散安置。
(6)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3.2Ⅱ、Ⅰ级响应措施
Ⅱ、Ⅰ级响应等级灾情发生后,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民政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迅速成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统一指挥全区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灾害救助行动。
(2)紧急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3)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
(4)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深入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心理抚慰等工作。
(5)根据需要,商请驻区部队和武警参与自然灾害救助行动。
(6)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并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采取多种方式滚动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等信息。
5.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Ⅳ、Ⅲ级响应终止由区民政局决定。
Ⅱ、Ⅰ级响应终止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决定。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由区、街(镇)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
发改委、财政、金融等部门搞好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资金的安排、信贷及优惠政策的制定等。
教育、卫生计生、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院以及水利和供水、供气、供电、交通、通信等设施的修复和重建。
农业部门下拨灾后恢复生产所需柴油、化肥等物资,并提供技术指导。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及相关街(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财政局、民政局按照《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区民政局指导受灾地点街道(镇))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在尊重群众意愿和评估核定的前提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并由相关街(镇)负责组织实施。
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区民政局根据申请和评估核定结果,按照本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拨。
6.2.2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民政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抽查、督查和绩效评估。
6.2.3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6.2.4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区财政局、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区、镇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7.1.2各镇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各街道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
7.2物资保障
7.2.1在本区现有的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基础上,继续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逐步建立区、街(镇)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努力提升本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和管理水平。
7.2.2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签订救助物资代储代供协议,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机制。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信息保障
7.3.1依托市局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和应急救助通信网络,做到信息畅通、有灾必报。
7.3.2搜集和掌握易发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地形地貌等数据资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及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备设施保障
7.4.1 区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保障。
7.4.2有效利用学校、公园、广场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人员保障
7.5.1加强应对自然灾害的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害管理队伍建设,强化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救助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救助能力。
7.5.2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形成覆盖全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制度。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受、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科技保障
依托国家北斗导航系统应用示范建设,建立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灾害管理、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系统。
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继续完善社区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
8预案管理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8.2预案修订
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3预案报备
区民政局负责将本预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行动依据。
区相关部门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
街(镇)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民政局备案。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
相关单位及职责
附件
相关单位及职责
1.区应急办:
做好灾时应急值守工作,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区领导,协助分管区领导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区委宣传部:
指导、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网络舆情管理。
3.区武装部:
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4.区发改委:
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及时分析、预警和上报。
5.区科经委:
搞好受灾企业的灾情核实和上报,帮助企业开展重建和恢复生产,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6.区商务委:
组织救灾所需的粮食、食品等生活物资的供应,确保市场稳定。
7.区教育局:
协调灾区各级各类学校的防灾减灾,按照所在地政府要求,组织制订和实施有关应急避险计划,恢复灾后正常教学秩序,协助搞好校园校舍科教设施的恢复重建。
8.区公安局:
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9.区财政局:
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等资金。
10.区建交委(民防办):
制定灾后交通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检查、落实自然灾害易发地区交通设施的安全措施,迅速恢复交通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组织运输队伍,配合有关部门疏运应急救助人员、应急抢险物资和受灾人员,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11.区农委:
搞好农业灾情统计,指导灾后恢复农业生产。
12.区环保市容局:
组织、协调灾后水务设施的修复。
13.区卫计委:
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4.区规土局:
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15.区市场监管局:
指导所属检验机构做好灾区食品、瓶(桶)装饮用水、药品等救灾物资的安全检验工作。
16.区气象局:
做好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提供救灾气象保障,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
17.区红十字会:
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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