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范文精选3篇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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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范文精选3篇全文
司法鉴定范文精选3篇(全文)
论司法鉴定“两结合”治理模式的精髓胡锡庆朱淳良
(1)
二元制抑或一元制:
医疗纠纷鉴定模式的选择郭华(8)
司法鉴定制度完善论——以国际刑事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特点为视角王沛郝银钟(16)
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刘建伟(22)
有限元方法在法医损伤鉴定中的应用陈忆九邹冬华邵煜(28)
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信效度多中心研究(33)
死后大鼠脾脏组织FTIR测量结果的法医学分析黄平余荣军李立柯咏樊拴良王振原(38)
高校司法鉴定要发挥主力军作用——第二届全国高校司法鉴定论坛综述朱淳良贾治辉(32)
“南天明鉴文件制成时间检验系统”获GJ专利朱淳良徐代化(42)
2021《ZG司法鉴定》理事年会在新疆召开(F0002)
第二届全国高校司法鉴定论坛在渝举行(F0002)
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F0003)
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F0004)
利用唾液斑DNA上12SrRNA基因片段进行动物种属鉴定黄娅琳(43)
不同通信系统下的说话人识别探究杨俊杰李红明岳玮胡耀民杨运生李靖伟李小勇(45)
利用Exif信息内容鉴定数码照片刘猜(49)
液压断线钳与一般断线钳剪切痕迹的检验及应用夏小玲刘伟平(52)
ZG人群亲权鉴定常用STR基因座平均突变率的估量蔡颖周广彪赵书民陈文婉陈其生许如苏梁希扬(56)
华东汉族人群乙醇代谢酶相关SNP位点的多态性赵珍敏李莉向平张素华施妍邵伟波(60)
眼外伤后眼压增高法医学鉴定32例分析李红心(64)
车辆碰撞痕迹的同一性认定李丽莉张思尧杨飞飞(67)
数字化技术在法医颅脑损伤生物力学分析中的应用刘宁国陈忆九邹冬华郑剑(71)
声调特征在言语识别技术中的价值季云起(75)
试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柯昌林(79)
对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理性思考陈龙鑫(83)
卫生系统司法鉴定机构的特点和应关注的问题张德雨张纯兵朱建华陈明娣陈文花王澎(87)
浅谈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案件的法律监督——附12例在押人员死亡原因鉴定回忆性分析谢一恒乔秀杨(90)
错误司法鉴定意见的民事责任初探——以房地产估价为视角王胜斌(93)
积极探究司法鉴定行业XX建工作——以福建省司法鉴定行业为背景卓利营沈海生(I0001)
论我国高校司法鉴定的运行体制和治理模式徐振鲁张广政魏海深董子明(I0004)
杀人后自杀命案现场重建分析1例李坤明(I0007)
两椎体水平裂骨折的法医学鉴定1例李倩倩罗承良刘小琴陈溪萍(I0010)
论司法鉴定机构及其设置陈俊生包建明吴何坚
(1)
司法鉴定的立法思考程军伟(6)
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之定位易旻吴玲喻彦林(11)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应对市场化的初探陈立杭(16)
紫外激光技术显现潜在指印的研究蔡能斌黄晓春温思博(20)
利用不同鞋种鞋印长度推断身高差值探究高毅(23)
腐败血液中乙醇的顶空气相色谱分析刘兆杨瑞琴温永启张惠芹(26)
司法鉴定技术指导工作研讨在司鉴所召开朱淳良(22)
市司法鉴定协会成立(58)
2021年ZG司法鉴定论坛在沪举办(F0002)
明正司法鉴定中心(F0004)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条件评估标准》旨要沈敏陈俊生(29)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条件评估标准(草案)(32)
道路交通事故眼损伤伤残评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夏文涛陈捷敏刘瑞珏(47)
利用车辆动力性原理计算事故车车速误差的探究张志勇黄海波(52)
车外人员撞击伤特点分析邹冬华陈忆九刘宁国陈建国(55)
非法偷猎、走私野生动物案件的现场勘查林建新(59)
利用邮件头分析电子邮件的真伪郭弘金波(63)
针式打印文件检验的探讨王迪张晓霞(69)
骨折延迟愈合或骨不连接伤残等级评定66例分析李红梅施晓玲(72)
法系不同本质相同——对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认识赵如兰(75)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规范邢永杰(77)
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改革刍议裴小梅(80)
试论人身损害案件中参与度鉴定的完善杜国明金洪年(85)
论我国诉讼中的技术顾问制度的完善马兵(88)
精神科医患法律关系初探张文婷曲畅(91)
《计算机司法鉴定标准》获奖(95)
保障司法鉴定的独立性袁军尹君庄宇莉(I0001)
建筑物采光权纠纷鉴定及其结论解读郭献芳刘月君(I0003)
我国鉴定人出庭注意事项杨圣军罗缅(I0005)
常染色体STR、X染色体STR鉴定姐妹关系一例唐泽英陆惠玲(I0007)
2021年度全国“三大类”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李禹王奕森(I0009)
能力验证:
司法鉴定质量的保障——2021ZG司法鉴定论坛会议综述朱淳良陈邦达(I0012)
刑事强制鉴定制度初探卞建林李婵媛
(1)
论司法鉴定人的注意义务赵杰(6)
司法鉴定中的专业推断许为安(11)
论法官直接认知与司法鉴定的界分邱爱民常林(15)
正常人蓝/黄颜色刺激事件相关电位的探讨曹强强李倩倩陈溪萍(20)
颅脑外伤致运动和感觉障碍的评残时机李春晓张运阁管国富张慰良(24)
固相微萃取技术在毛发药物分析中的应用孙英英沈敏(27)
构建我国计算机仿真取证标准的思考王俊(33)
一种高强度汽车车轮螺栓的异常断裂周华金应荣刘锦云(41)
正交试验设计辅助Pc-Crash实现事故再现分析邹铁方余志蔡铭刘济科(45)
利用恒锐痕检/文检图像处理系统鉴定合成照片苏祎芳(49)
新生儿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的法医病理学分析郭昭全邓志新徐德(52)
一例因福尔马林治疗肝包虫病引发的医疗纠纷——以医学与法学为视角王晓磊郑玉荣(55)
竖心旁笔顺推断方法申泽波(59)
试析涉案会计事实证明中有关“查账”的两个疑难问题杨为忠(63)
论反倾销应诉中司法会计数据的可采性张磊(65)
司法鉴定机构信访投诉实务探究包建明(67)
浅析我国司法鉴定治理制度孙墨丛(71)
法院能否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核查陈平(74)
对测绘司法鉴定治理的思考赵保萍郭罡(77)
论被告人受审能力的鉴定——以美国法为参考吴常青(80)
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配置探析王瑞恒任媛媛(84)
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相关法律问题施晓玲(87)
给予刑事当事人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构想陈柏新(90)
试论交通事故再现的诉讼应用丁芝华(93)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特点及问题探讨杜心全(I0001)
论产品质量司法鉴定问题韩永明(I0004)
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书复核审查的思考柴振兴(I0006)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到司鉴所调研王洁(F0002)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F0003)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F0004)
德国司法鉴定制度(I0008)
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统一治理体制——访霍宪丹局长朱淳良
(1)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重心的转换李明林东泉(5)
略论重新鉴定胡锡庆陈邦达(11)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反思龚卫(16)
鉴定人执业的刑事责任注意苏宏峰(20)
双溶剂提取法判定印泥印文形成时间的初探李彪王相臣谢朋孙添铖(23)
激光剥蚀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技术检测车辆油漆金属元素马栋沈敏罗仪文卓先义向平(27)
医疗损害责任评析朱产友(31)
对医疗损害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王岳(34)
论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张滨胡亚林(38)
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若干问题思考刘鑫杨鑫鑫(41)
评《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赵存喜(45)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中的手功能评估王旭(48)
个人言语风格识别应用于案件侦查王少仿(53)
电子数据鉴定体系建设构想郭秋香朱金义(57)
由“华山”笔迹鉴定案件反思鉴定若干理论问题程军伟(61)
从法医角度看医疗纠纷及其产生的原因与防范刘光旭张广政郭淑香张文娟赵祖亮(65)
交通事故致癫痫大发作伤残等级鉴定43例分析陆晓高东万雷(68)
检视司法鉴定治理体制改革三十年张迎涛(71)
司法鉴定行业进展中要关注的问题——以日照市司法鉴定现状为视野王智(74)
关于司法鉴定人负责制的反思李本(76)
质疑司法会计鉴定“参考证据”一说——与于朝同志商榷郑谊英(78)
浅析出台全国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的必要性商艳军沙统一刘昶忠(80)
论独立鉴定杨进友李德营徐平(82)
浅论测绘司法鉴定若干问题夏友青姜茵(86)
本色木上的指印显现刘波涛冯文军陆文武张丹丹(90)
疑难亲子鉴定案1例李海霞孙宏钰吴小洁陆惠玲童大跃吕德坚(92)
湖州司法鉴定机构互签同业协定严防不正当竞争(91)
国际会讯(F0002)
第二届全国高校司法鉴定论坛(F0002)
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鉴定治理处长会议朱淳良(F0002)
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学鉴定中心(F0003)
迪安司法鉴定所(F0004)
论刑事鉴定启动权制度樊崇义郭华
(1)
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治理体制改革的途径与方法贾治辉朱兰易旻陈如超(7)
论我国不宜引入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邓晓霞(12)
浅论鉴定人的法庭位置邹积超(18)
血液中乙醇检测结果的法医学分析卓先义卜俊向平沈保华陈聪(22)
保存犬尸体中自生醇的研究刘晓霞乔君元贠克明张大明尉志文安建康王玉瑾(26)
乙醇、乙醛慢代谢与酒后驾车肇事李莉李成涛赵书民张素华向平(30)
血液乙醇同源化合物分析及其法医学意义谢英邓振华(33)
市浦东新区1050例涉嫌酒后驾驶鉴定的统计分析陈聪卓先义沈保华(37)
地区酒后驾车交通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黄思兴张先国孔斌邓振华(40)
道路交通事故致足弓结构破坏伤残评定张晓彤吴军顾湘杰赵子琴(43)
医疗侵权过错司法鉴定之缺陷与改革宋平(46)
鉴定中的阳光:
折射优于直射刘建华周洋(49)
再议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吴真(52)
现代材料检测技术在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的运用阮炯正段文峰黄德馨夏宗禹(55)
X—STR基因座的法医学应用研究进展曾祥培李海霞孙宏钰(58)
创伤科病历书写相关缺陷及其对司法鉴定的影响刘爱平(63)
签字笔笔痕同一认定充分条件的分析王相臣(65)
横式行草书设计签名笔迹检验探析任玉苓张立刚(68)
模糊图像的最大熵恢复陈春涛黄步根(72)
聚焦司法鉴定过程生成的鉴定RM事责任钱松(75)
司法鉴定高级职称评审会在召开(78)
浅析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韩文彦(79)
从一起个案评析骨龄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李小荣(82)
法医尸检程序规则问题的初探邹晓华(84)
法医学鉴定中医学伦理学问题探讨黄平(86)
应用X染色体STR进行祖母与孙女鉴定1例刘秋玲吕德坚赵虎(89)
胆囊切除术后胆总管结石疑为金属夹子残留1例毛峥嵘徐英含(91)
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通过两项认证认可朱淳良(90)
《ZG司法鉴定》2021年征稿、征订启事(94)
卷首语陈光中(F0002)
福建宗证司法鉴定所(F0003)
新疆振兴司法鉴定所(F0004)
曾任ZG法医学会副会长、最高RM检察院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被很多人称为"ZG首席女法医"的王学梅,8月中旬在XX络上公布一段视频,公开表达自己对法医学会在"马跃案"中鉴定结果"荒谬、不负责任"的看法,为此辞去ZG法医学会副会长职务并退出ZG法医学会,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感叹之余,引发了我对司法鉴定的再思考。
司法鉴定的定位可以反应在其称谓的转变,"鉴定意见"是新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而来,这体现了立法者对鉴定活动性质更为深刻的认识,强调鉴定结果只是证据种类之一,与其他种类的证据一样,必须结合全案其他证据加以审查推断后形成证据锁链,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相对于"鉴定结论"而言,"鉴定意见"的称谓更强调鉴定人根据专业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主观推断,其是否客观准确还必须经过庭审质证,由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全案审查推断,而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实践中有相当多的案件是借助鉴定意见才得以继续,调查事实水落石出,让冤屈者沉冤昭雪,但不可否认也存在着有瑕疵的鉴定意见造成冤假错案的现象,例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这些案件时常触动着公众的神经。
司法鉴定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造成司法资源极大浪费,也严峻影响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客观性、权威性。
笔者认为,司法鉴定实际运用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以下三点:
其一、司法鉴定启动权配置模式不够合理。
目前由公检法机关为主导且侦查机关自行设置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基本上是内设鉴定机构"自侦自鉴",鉴定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会受到一定影响,而当事人仅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申请鉴定权,更没有权利自己选择或聘请鉴定人,这种鉴定权配置方式容易导致司法公正性不足及权威性缺失。
其二、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的处理制度不尽合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及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实践中,如公安机关向案件当事人所送达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上可以见到援引该条规定,但仅仅在通知书的结尾告知当事人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或者重新鉴定,却没有注明补充或重新鉴定的起始日期及向哪个机构进行鉴定等详细的内容。
甚至在现实中,公安机关在送达通知书时只是要求当事人尽快签字,不进行口头释明,这种模糊性的告知内容对当事人特别是不懂法律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带来极大不便。
其三、鉴定人出庭率低。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作为一种证据的性质决定了对鉴定意见证据的质证有赖于鉴定人出庭质证。
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一直极低,鉴定人不出庭、不情愿出庭、不敢出庭现象普遍,质证的法律效果不理想。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解决措施。
首先,完善鉴定启动权配置机制。
其一、适当限制侦控方的鉴定启动权。
为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抗辩权,可以要求侦控机关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托付鉴定,确保鉴定结论的中立性,以有效解决侦控机关"自侦自鉴"的弊端。
其二、给予当事人鉴定申请权。
从选择鉴定机构的环节上,让当事人从鉴定程序一开始就直接参与其中,可以先由侦控机关与当事人协商选定适格的鉴定机构,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再从鉴定机构名录内随机抽取双方无异议的鉴定机构。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自身参与选择的结果,从很大程度上可以打消当事人对指定机构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所产生的疑惑,使得鉴定机构的选择环节更加公正透明。
其次,完善鉴定意见的告知及重新鉴定期限的规定。
对鉴定意见的告知,一方面要求办案机关对鉴定意见通知书的内容进行细化,明确注明当事人享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并在送达时进行释明,有必要时应作笔录明确当事人是否听清楚及是否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
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立法,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权限、鉴定的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便于详细告知。
另外对于重新鉴定的期限、次数没有明确规定,出现了为幸免打击,以重新鉴定为由多次鉴定,造成久侦不结、久诉不结,扰乱诉讼活动,严峻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案件审理阶段,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需要延期审理,但因重新鉴定期限不明确,使得恢复法庭审理的时间也就不明确,这就会造成审理法官和鉴定人员缺乏时间的紧迫感和责任心,不能使案件按期办结。
若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状态,则羁押期限也将处于不明确的状态,极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应完善重新鉴定期限的相关规定,以防止出现种种弊端。
最后,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配套机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鉴定人出庭的标准,即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存在争议,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
同时规制了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即鉴定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由此可见,新刑诉法对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采取程序性制裁手段。
但要真正实现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效果,还要完善以下几方面:
首先没有法定事由,鉴定人不出庭质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行法律关于鉴定人未出庭质证的惩处性规定过于笼统,未细分拒不出庭的不同情形,特别是未注意刑事诉讼领域和民事诉讼领域不出庭后果的差异。
对此,应详细区分拒不出庭的情形、情节严峻、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况,相应完善强制出庭质证的措施。
其次,完善鉴定人出庭保障措施,针对不同情形实施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如对于威胁、侮辱、恐吓鉴定人的情形,依鉴定人申请可以马上实施保护,必要时可以将保护的对象扩展至亲属,保护时间可以扩展至庭审前、庭审后甚至犯罪人出狱后,同时对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鉴定人及其亲属的犯罪嫌疑人实施严厉的惩处措施,以增加犯罪成本。
最后,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技术保障机制。
鉴定人不愿出庭质证,除受传统文化和现有法律环境影响外,还考虑经济成本,如路途遥远、占用工作时间、害怕被报复等。
因此可以运用视听传输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拓展现有的审判空间,通过XX络的虚拟方式消除不便出庭因素;充分运用现代录像技术对鉴定人的人像或语音进行技术处理,消除其心理上害怕出庭的问题。
XX简介:
黄英霞,江西进贤人,进贤县RM检察院政工科科长;桂萍,江西进贤人,进贤县RM检察院政工科副科长;夏真科,江西进贤人,进贤县RM检察院政工科。
一、关于司法鉴定的定义正确认识司法鉴定的定义,对于准确认识司法鉴定的性质有着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的定义,有关司法解释和学术观点多认为:
是指RM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或职权,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或托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单位或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或有关事物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诉讼活动。
这种定性基本是正确的。
但是,认为尚不够全面,应当加上“RM法院经过审查与评判,认为鉴定结论正确,对有关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可以作为证据利用”的内容。
与有关现行司法解释及其他学术观点对司法鉴定定义解释不同的是,认为应当增加的部分更能体现司法鉴定的性质、目的以及司法鉴定本身的特征,即司法鉴定不但是RM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程序和形式,而且是不同于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及其收集、核对方式的一种特别方式。
其特别性在于:
1、是当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收集证据,或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案件争议事实时才采纳;2、是必须通过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别的证据取得方式,对诉讼前发生的事实,在诉讼中通过特别的方式取得证据,即由当事人申请而不是自己举证,RM法院决定的诉讼程序;3、是这种程序中还包含着对鉴定本身的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去弥补,而补充鉴定本身则包含了RM法院对鉴定初步结果通过初步质证,进行初步审查、评判的过程。
如对托付鉴定的送检材料或鉴定材料:
“有无虚假”的核对认定,鉴定结论有无“缺陷”的评判,是否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等认定延伸形式。
4、是RM法院的审查、评判与确认鉴定结论是否正确的工作,将贯彻整个司法鉴定的全过程。
5、是RM法院司法鉴定的目的,是寻求能够证明有关案件争议事实的证据;那些已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或通过RM法院审查与评判能够认定的事实,均不应在此列。
没有这部分的补充,司法鉴定的定义就不够完整,在制定有关司法鉴定的规范时,就会出现漏洞或与审判实践相脱离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偏差。
二、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特征正确认识司法鉴定的法律特征,对于RM法院制定和完善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和制度,对于办案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和适用司法鉴定,有着极强的指导作用。
鉴于对司法鉴定定义的上述理解,认为司法鉴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RM法院的司法鉴定,既不同于一般的诉讼鉴定,也不同于其他司法机关,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所作的刑事司法鉴定等的特别鉴定,更不同于当事人提供的单方托付的鉴定证据,是RM法院对已经依法立案,进入案件审判程序的一种特别的诉讼鉴定的诉讼活动。
即使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所作的刑事司法鉴定等的特别鉴定,及当事人提供的单方托付鉴定,也要经过RM法院在诉讼程序中运用有关证据规则,进行质证、排疑后,依法认定。
2、RM法院的司法鉴定,是RM法院依据三大诉讼法对已依法进入审判程序的有关案件依法进行审理的的一项诉讼活动。
不是其他有关部门或机构(如其他社会鉴定机构)的非诉讼活动,也不是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
其特别性在于:
第
一、司法鉴定要通过RM法院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该司法鉴定机构本身并不是法定的审判组织,其接受托付或指派所进行的鉴定活动本身也不是诉讼活动。
因此,不能把RM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工作或鉴定治理活动,误认为是RM法院的审判活动。
第
二、RM法院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也不是直接进行具体鉴定的鉴定单位或鉴定人,其主要职能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托付治理和对确定的鉴定单位或鉴定人的具体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督促。
具体鉴定工作,是必须经过RM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经过资格审查、确认,并经过社会公示程序并在RM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注册备案的社会鉴定单位或鉴定人进行的。
在此,不能把RM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工作或鉴定治理活动,与鉴定单位或鉴定人的具体鉴定工作相混淆。
第
三、鉴定结果必须要经过RM法院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依法进行的质证、排疑、评判程序,才能形成最后的鉴定结论。
最后的鉴定结论还要经过RM法院审判组织的认证程序,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即RM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与审判组织的审判活动,既有紧密的联系,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当特别注意:
(1)司法鉴定工作只是取得证据的一种形式,不是求证事实的程序。
(2)司法鉴定结论在经当事人质证和法庭审查、认定前,只是待供质证、审查、认定的证据材料,即“待查认的证据”;办案法官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或想当然地作为“是应当认定的证据”。
(3)绝对不能轻视或忽视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审查、认定的程序和过程。
否则,就会出现程序错误,从而导致错误的判决。
(4)对外,当事人和社会上,不能把RM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托付鉴定单位或鉴定人所进行的鉴定工作,误认为是RM法院审判组织的审判活动,即RM法院自己鉴定、自己认定和审判;对内,办案法官也不能有该错误认识,而忽视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审查、认定的工作和程序。
第
四、司法鉴定及其鉴定结论,是RM法院追求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过程。
但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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