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理论与司法不公的关系及对策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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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原因除国家法制的不完善和不适应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司法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
具体在法院这一环节,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律师代理人之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法官与律师代理人之间、法官与法官之间、法官与上级领导之间、法官与监督机构之间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
现将前面列举的现象简述如下,以便于我们应用信息不对称原理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1.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次优的社会,追求自身最大利益和最高荣誉是公民、企事业法人生存和发展的价值目标。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信息不对称。
加害方拥有更多的信息,如卖假货者,他她知道货物商品的所有信息,买假货者则全然不知。
他她只是以市场平均价格来比较商品,当回家使用或经过专业人士鉴定后才知道受到欺骗。
当他她诉诸法律时,之前要收集相关证据并考虑诉讼成本,以尽可能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此时被告方也许没有任何准备,因此也就较少拥有相关的诉讼信息。
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由于信息不对称的作用,双方为了追求自身最大利益化,一方面,向法庭隐匿不利于自己的信息,提交不利于对方的不可靠甚至是虚假的信息,使信息不对称更显突出;
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在这个次优社会里便产生道德风险,表现为一是制造虚假信息,二是出现贿赂行为。
2.当事人与律师及律师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律师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代理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除法律援助外,这种服务是有偿的。
在一个次优社会里,当事人是不会将所有不利于己方的信息公开给律师,何况他们并不一定都懂法,不知道什么信息要公开,什么信息不公开。
所以,律师拥有的信息比当事人少。
但律师拿了当事人报酬,有道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为了弥补这种信息不对称,律师一方面利用自己熟知法律的优势,在法庭上为自己当事人慷慨陈词;
另一方面部分律师甚至利用自己与法律同行的复杂背景,在法庭外帮助当事人实施道德风险。
具有法官工作背景的律师更有这方面的优势,往往因与法院的特殊关系在法律市场上获得不当竞争效果。
3.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法官作为人民法院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门职业,她可以决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自由以至生命,可谓拥有生杀予夺大权。
然而,在审理每一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定大部分信息是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少部分是通过职权形式取得。
当事人是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人,对诉讼案件拥有全部事实信息;
法官是根据提交的证据信息依据法律进行居中裁判。
但由于目前没有法官信息公开制度,当事人并不知道法官的职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如何,内心对能否得到公正司法结果产生疑虑。
这种信息不对称驱使当事人为获得信息平衡而实施道德风险。
4.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法官与律师都是法律工作者,各自站在不同的立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他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首先表现为双方信息的来源和要求不一样,律师信息来源是单向的,获利性的。
法官信息来源是双向的,强调信息真实性。
在案件中,法官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其次,律师提供的是有偿服务,目前属于社会高收入人群;
法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享受普通国家公务员的职级待遇,收入明显低于律师水平。
在我们这个存在决定意识的市场经济社会里,作为同一法律行业工作人员,不同职业上的经济反差必然带来心理上的不平衡,使法官易产生出卖信息获取非法利益的道德风险。
再次是职业风险的不对称,律师作为自由职业,在追求个人利益和社会荣誉最大化方面,很容易实现自我价值,职业风险容易控制;
法官作为拥有国家最后救济权力的裁判者,处在权力的最高层次。
正因如此,法官所遇到的诱惑比同级别的行政人员要大,产生的职业风险机会也多,比律师则有更大的职业风险。
5.法官与法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统计显示,全国法院现有法官约22万人,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本科学历的却不足三分之一。
目前的法官队伍来源主要有:
基层政府行政干部抽调、社会青年招干录用、复转军人安置、大学生分配。
长期以来的法院队伍管理行政化,使法官的案件审理、裁判文书的审批签发蒙上了浓厚的行政色彩。
法官与法官之间追求政治上进步,实为行政上的提拔,属官本位。
由此产生相互信息封闭,彼此不服。
其次,法官队伍的学历、经历、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相当部分法官处在较低水平状态下应付工作。
少部分高水平的法官感到做法官亏了,阻碍了他们进取心,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结果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出现部分法官辞职做律师的逆向流动现象,使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下降。
6.法官与上级领导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长期以来,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一直没有走出行政管理模式的圈子,没有形成符合法官自身发展规律的有效激励与惩戒机制。
目前的考评办法还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治模式,没有建立完善的量化考核指标,即使有的建立考核指标,并没有纳入日常管理,考评停留在“大锅饭”上,法官的信息进入决策层的渠道不畅,考核与被考核者,被考核与被考核者存在多向信息不对称现象。
因而,评优、评先多凭个人主观好恶,评出的先进和优秀对全体不具有激励和引导效果。
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将导致“逆向选择”。
即决策者滋生官僚作风,被领导者竟搞投机取巧。
在审判上,近年一些法院开始放权于合议庭,实行审判长负责制。
然而,放权后,一些庭长,甚至主管院长则无所适从。
相当多法院依然是庭长,主管院长审批案子。
结果“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事实上,主审法官与庭长、主管院长之间对具体案件本身存在信息不对称,案件决定权被移走后,法官的“良知”和职业素养受到打击,使其增加了不负责任的心理。
其次,法官独立性受到干预后,合议庭成员之间因在案件上不存在关联加重了信息不对称。
结果是“合而不议”。
承办人的独家意见包揽了“合议市场”,使合议记录仅有“同意”几字。
7.法官与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法官的监督主要是二方面,一是职业水平,二是职业道德。
其监督机构包括法院人事管理部门、审判业务监督部门、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党的纪检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人民群众及其团体、社会舆论监督。
尽管有如此多的监督机构或部门,每年因司法不公的错案仍时有发生。
究其原因之一是因法官与监督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
对其每一具体案例,法官拥有的信息远远多于监督部门。
按目前法律规定,除检察机关有权进行事中监督外,其他都是事后监督。
况且,监督是需要消耗成本的,信息量越少,相互之间信息越不对称,消耗的成本越高。
所以,因掌握的信息量太少,监督显得苍白而无力。
因此,在这种高度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下,拥有信息优势一方易诱发道德风险。
据有关资料显示,贪官的风险系数,就干部总数而言,不到2%;
就个体而论,其判刑坐牢的比率也不超过6%,有研究者认为,真正受到处罚的不到10%。
二、建立信息对称原则机制促进司法公正
按照信息不对称理论,在经济市场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办法是1克服和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障碍。
如通过媒体的报道公开信息,会使被报道者和那些还没被报道的人都会产生自律的心理,让每人都感到有媒体在监督他,从而约束其行为。
2减弱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效应。
如制定严格的市场运行法律,对肆意弄虚作假的行径一经查出,除追究造假的当事责任人外,也应对主管领导加以严厉处罚,从而防止和减少制造假信息,避免逆向选择。
3减少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
如建立严密的内控制度、岗位责任、操作规程、激励与约束机制。
在法律市场中,法律是市场的稀有资源,法官与当事人在法律市场上通过讨价还价形成一个合理的法律价格来交易法律产品,法官通过判决把法律产品出售给当事人。
“公开、公正和公平”是这个市场的基本“交易原则”,而公正与公平的实现都离不了“公开”。
用经济学的术语说,这就是“信息对称原则”。
只有信息对称才能实现社会的公正,而信息不对称则蕴藏着专制与腐败。
在现行体制下如何使这个法律市场信息最大限度上保持对称性,实现整体的司法公正,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学者、专家们广泛研究的课题。
作者根据市场的启发,应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就如何实现法律市场信息对称提出如下对策。
1.改革法院现有人事管理行政化模式,实现法官员额配置及法官助理、书记官、法警、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体制。
在法律市场上,法官垄断着法律资源,由于资源的希缺性要求垄断者具有高尚的道德水准和高超的职业技能。
这个条件决定人群中只有极少数优秀分子能担当起如此重任。
提高执业门槛,将审判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并将他们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这样,既可提高法官社会地位和执业荣誉感,又可降低监督成本。
2.强化法官司法裁决文书的既判效力。
“赢了官司输了钱”,执行中“暗箱操作”等执行难问题是当前影响法院公信力形象的重要因素。
由于判决书纸面上获得的形式正义不足以支撑大多数人寻求诉讼途径的决心。
使一些人采取了逆向选择,即宁可选择可以部分实现其利益但却风险较小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而不敢诉诸充满未知因素的诉讼,从而降低了国家法律在公民中的威信。
在执行过程中最常出现的情况是:
被申请人为逃避债务,常常设法转移、隐匿财产,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信息高度不对称性。
为了减弱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效应,执行机关应充分利用执行实施权的行政权力特征,主动采取侦查活动来“撩开公司的面纱”。
揭露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再通过执行裁定权变更执行主体,实现裁判文书的既判效力。
3.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特点的流程管理信息系统,对法院的业务流程进行优化重组,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从立案、分案、证据交换、质证、鉴定、审理、判决到执行都存在信息不对称性,而只有信息对称才能实现社会的公正。
所以,审判过程也是公开信息的评价过程。
这种信息公开应该是全方位的,除了法律、规章规定不公开的以外。
只有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特点的流程管理信息系统,才能行为有所规范,办事有章可循,监督有所指向。
其次是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如新闻、舆论的方法克服和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障碍。
4.加强监督力量,严肃审判纪律,提高腐败成本。
腐败是引起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权力垄断是导致腐败形成的有利条件。
孟德斯鸠说:
有权力就会滥用权力,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从前面的论述已知,在法律市场上,法官拥有稀缺的法律资源,具有垄断性的权力,职业本身就赋予了他滥用权力导致腐败的机会,因而,遏制腐败的办法一是用权力制约权力,二是提高腐败成本。
用权力制约权力的途径是
(1)通过审判权制约审判权;
(2)权力机关监督权、任免权的制约;
(3)法律监督权监督。
如检察权;
(4)法院内部纪检、监察权监督。
从权力的性质看,前三项权力是法律授权,后一项权力是职业道德的要求。
今后应一手强化审判权的业务监督,一手强化监察权的道德、纪律监督,二手都要硬。
提高腐败成本首先要计算腐败成本。
腐败成本是指腐败行为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现实的制裁、谴责。
主要包括法律成本、经济成本、行为成本、道德上成本。
在“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心理怂恿下,一个道德衰退的人,恰好生活在一个制度并不十分健全、严密,法治力度又相对有限的社会中,权衡利弊的结果是,低“成本”成了他们选择“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司法腐败对追逐个人利益的法官来说,只有政治成本和信誉成本,很少经济成本,几乎没有行为成本。
基于司法腐败行为的极低经济成本特点,在审判与执行过程中易产生司法不公的环节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对违反规程者给予政治上的否定评价,同时附加经济制裁。
以提高腐败的政治和经济成本,使腐败行为无利可图甚至于赔本失利。
对于法院领导,可试行下级法院院长离任由高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主持的联合审计制。
5.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
法律市场要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建立一个合理的激励机制是必要的。
据调查:
一些地方的法官现今仍很难从各种利益中超脱出来,他们仍深深陷在一种官场文化氛围中,你的法律水平再高,业务能力再强,未必就能得到公正的待遇。
法官职业中表现出极强的行政化特征,从书记员到助审员,到审判员,到庭长,到副院长,再到院长,一个台阶一个台阶地往上爬,如果不幸处在一个溜须拍马,趋炎附势之人占上风的官僚体制中,真正以法为本的人又如何不感到失意。
要克服旧的行政化管理体制,除在法院建立适应不同职业人士发展的多种干部人事管理体制外,更重要的是在整个系统内建立一个合理的激励机制。
一是健全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
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差额考察、任职公示制等制度,完善审判长选任制和独立责任制,试行法院拔尖人才遴选制,形成优胜劣汰的选人用人机制。
二是健全高效有序的目标责任机制。
机制要求科学量化责任目标,细化考核标准,完善考评体系。
三是健全挖掘潜能的激励机制。
坚持典型激励制度,及时发现、总结、宣传法院队伍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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