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人事管理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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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各级员工不得有营私舞弊怠情失职及损害利益之行为。
如发现有此行为者,应互相纠举之。
第十条由于业务上之需要,得随时令各单位员工实习、出差、支援及迁调职务或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员工未得之许可,不得擅自、结社,并不得揭示文书或其他
印刷物及为或广播之行为。
第十二条员工应随时佩带所制定之员工识别证,并应随时携带证明身份之员
工服务证。
员工服务证及员工识别证等,均不得彼此借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员工除前述各条外,并应遵守以下之事项:
1、准时于规定出勤时间到达服务单位。
2、不得擅自中止职务或作业之执行,以及离开工作岗位.
3、于执行业务时,除必要之交谈外,不得擅自闲谈、阅读与业务无关之书籍或处
理私事。
4、员工不得在工厂内饮酒、或其他类似行为,并不得在禁烟场所内吸烟。
5、应爱惜财务、文具用品,不得任意浪费。
6、未经许可,不得任意将所有之器具、书籍携离。
7、不得违反有关安全及卫生规则。
8、对提出之报告或其他请求加以承认、许可等事项,应先经其直属主管
之批准。
9、员工识别证、员工服务证或其他向借贷之物品,应于离职时即予缴还.
10、员工应重视之信用利益,并不得损害名誉及泄漏机密或其他致公
司发生不利益之事项.
第十四条员工于下列各事项发生时,应即经其直属主管向提出书面报告:
1、姓名、住所有变更时.
2、、时。
3、家属、二亲等内之血亲、家长或保证人有异动时。
4、员工非经允许,不得在外兼任何职务。
5、其他类似上述各项情形时。
第三章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成年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七小时为原则,如因季节关系或因换班、准备或
补充性工作确有延长工作时间之必要者,得经工会或员工同意井呈报主管署核准后延长为十小时。
第十六条之工作时间依下列之规定:
开始时刻终止时刻
常日班上午八时下午五时
二班制日班上午七时下午七时
夜班下午七时上午七时
三班制早班上午八时下午四时
午班下午四时深夜零时
晚班深夜零时上午八时
但如业务上有需要时,得变更前述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员工于休息时间内可自由活动,惟如须外出,应先经其直属主管之核准。
第十八条员工因出差、支援、实习等在外执行职务之时间内,除有特别之规定外,仍依通常出勤时间内出勤.
第十九条休假日依下列之规定:
1、定休日:
原则上以每星期日为定休日。
2、例假日:
新年一月一日~二日两天
感恩节一天
狂欢节一天
妇女节(限女性)三月八日
劳动节五月一日
其他府临时指定之假日。
3、如因业务之需要或其他必要之情形,得取消所订之假日,另行补假之.
4、假日照发薪津.
第二十条前条所订之星期假日、例假日在同一日时,不另补假.
第四章加班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第十五条延长工作时间或因天灾必须于正常工作时间外工作者虽非上班时间仍应照常处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使员工在非上班时间处理业务即为加班,其加班时间之和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第二十三条员工于假日加班时,其工作时间,除有特别指示外,依第十六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员工于接到本节所定加班之指示时,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员工加班时依第五十三条第三、四项之规定支付。
第五章值勤
第二十六条本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其职守范围内各负全责外,休假日及每日夜间,另行指派员工值勤,处理下列事项:
1、各单位主管交办事项。
2、维护生财器具之安全事项.
3、预防火灾及其他危险事项。
4、物品及重要文件等之签收处理或电话联络事项。
5、有关清洁卫生事项.
6、其他临时发生事项.但遇有紧急事故,非其职权所能及者应即通报并请示有关
主管处理.
第二十七条值勤分值日及值夜,由总总务部或工厂业务处,视实际需要编排轮流值勤表,轮值员工分别值勤.
第二十八条值日限于星期日及例假日,自上午办公时间起至下午下班时间止。
值夜每日自下午下班起至翌日开始办公时间为止。
值勤时间内,不得任意外出,夜间并须于值勤处所内留宿。
第二十九条值勤员工不得推诿免值或擅离职守,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时,应先行请假,并请其他员工代值,但职员之值勤,不得由工友代值。
第三十条违反前两条之规定者,除发值勤津贴外,并以旷职论,如因而发生事故时并按情节轻重另予以。
第三十一条员工除各处处长以上人员外,均须轮值。
第三十二条值勤员工应确实填写值勤日志,于翌日上班后连同锁钥、值勤收文章、值勤收文簿以及所收文件交主管单位。
第三十三条值勤津贴另定之.
第六章出退勤、迟到、早退、会客及外出
第三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入服勤:
1、身带酒味者.
2、扰乱秩序,妨害卫生者。
3、携带非业务上所必要之易燃、凶器等危险物者。
4、未佩带所定之员工服务证或员工识别证者。
5、拒绝第八条所定之检查者。
6、其他类似之情形者。
第三十五条员工除因公差或因故请假者外,均应遵照规定时间上下班,并亲自签到打卡,如委托他人代签、代打经查属实者,除该日以旷职论外,委托人与受托人均予惩处。
第三十六条员工于上班时间内,因故需暂时离开岗位者,应先经直属单位主管之许可。
第三十七条员工除休息时间外,不得会客,但有特别情事经所属主管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八条员工因病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而需请假、迟到、早退时,应先经所属主管之核准,遇紧急情形无法事先办理者,得于事后补办之.
第三十九条员工迟到、早退、旷职及无故擅离工作岗位之情形者,依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除其薪津。
第七章请假
第四十条员工请假分为病假、公假、事假、婚假、丧假、公伤假及特别休假七种,员工应提出必要之证件并经核准,始得请假。
第四十一条病假:
因病非经治疗或休养无法康复者,得请病假,病假三日以上者或同一月中请假七日以上,须附医师诊断书,全年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二条公假:
员工应征服役、奉调受训,其期限在四个月内者,及因公必须请假者,得请公假,工资照给其期间按实核定之。
第四十三条事假:
员工遇重大事故必须本身前往处理者得请事假。
员工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二天,全年合计
不得超过十四天,日薪者假期内不给工资事假逾前述限制或未准假起假者以旷职(工)论。
请假理由不充分,足以妨碍业务者主管不得准假。
第四十四条婚丧假:
者得请假八日。
本人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者得请丧假八日,岳父母死亡者六日,其他直系血亲或兄弟姊妹死亡者三日,但特殊情形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五条公伤假:
员工因公受伤或因公致病不能工作时,经公立或劳保医院及其主管证明属实者,得申请公伤假,但以一年为限,超过一年尚未痊愈者,得令其退休。
公伤假在三日以内不能上班者,其医疗费用全部由负担,其在四日以上者,依劳保条例向劳保局申请伤害补助或补偿,其不足工资由补足之,非劳保对象职员之医疗费及薪资津贴由全额负担,但以一年为限.
第四十六条
1、员工继续服务达一定年限时,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七日。
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十日.
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年十四日。
满十年以上者,每增加一年给一日,但不得超过卅日。
2、员工之特别休假,应先经所属主管之核准.
3、特别休假以一日为单位,不得分割。
第八章薪津之发给与除
第四十七条支付之薪津得区分为本薪及各种津贴。
第四十八条本薪除依另定之标准决定外,原则上每年依员工之考绩而予调整一次。
考绩办法另定之。
第四十九条员工依其经历、资格及所担任职务之性质而区分为支领月薪者及支领日薪者.
第五十条员工之薪津每月分五日及廿日两次以现金发给之,但发给日为休假日时,则提前一日发给。
第五十一条新任用及辞职之员工当月之薪津均以其实际服务之日数,按比例付给之。
第五十二条员工之津贴、薪等之计算标准依下列规定:
1、日薪:
支领月薪者之日薪=基本月薪÷
30
支领日薪者之日薪=基本日薪
2、时资:
时资=日薪÷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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