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渔政管理基本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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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渔政管理基本知识
第4章渔政管理基本知识
第1节渔政管理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第2节渔政管理关系主体
第3节渔政管理的职能、任务和实施条件
第4节渔政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5节我国的渔政管理机构
第一节渔政管理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渔政管理是渔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渔业管理一般包括渔业经济管理、渔业技术管理和渔业行政管理等多个方面。
渔政管理一般认为就是渔业行政管理的简称,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也是现代管理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渔政管理的基本含义
渔政管理属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是国家对渔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的重要行政管理行为,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但对渔政管理的概念至今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完整的解释。
一般认为,渔政管理是国家对渔业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的简称,即渔业行政管理。
根据目前我国对渔业实施监督管理的现状,对渔政管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
1.广义上的渔政管理广义上的渔政管理是国家领导和管理渔业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指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手段,对渔业活动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此意义上的渔政管理,包含国家对渔业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
2.狭义上的渔政管理狭义上的渔政管理指经法律授权的专门国家机关及有关机构,即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根据渔业法规,对渔业活动实施的一系列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简单地讲,狭义上的渔政管理就是对渔业活动的行政执法活动。
在我国渔政管理实践中,渔业行政管理的内容非常广泛,常常包括对渔业生产(捕捞生产和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以及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等。
在机构设置上,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常常为分别设置的三个机构,尽管现实中存在三个机构合署或其中两个机构合署的情况。
由于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在管理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因此习惯上又将渔政管理分为“大渔政”和“小渔政”。
“小渔政”指地方各级渔政管理机构的职能管理活动,不包括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方面的内容。
“大渔政”则包括了“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等。
“大渔政”和“小渔政”均是狭义上的渔政管理的概念。
二、渔政管理的要素和属性
渔政管理是管理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同其他管理科学一样,渔政管理同样具有管理活动的组成要素和基本属性。
(一)渔政管理的要素
渔政管理的要素包括管理者、管理对象和管理手段。
1.管理者管理者是管理活动的主体,一般是指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包括决策者和执行者。
我国渔政管理的管理者是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中的渔政管理执法人员。
2.管理对象管理对象是管理活动的客体,一般是指管理过程中所能预测、协调和控制的对象,包括人员、组织、物质资源、时间和空问等。
渔政管理的管理对象包括渔业生产者个人、渔业生产组织和其他渔业社会组织、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以及渔船、渔具等渔业生产资料和鱼、虾、蟹等渔业生产的产品等。
3.管理手段管理手段是管理者与管理对象之间的媒介系统,包括物质技术系统,如有关设施设备等,以及信息、措施系统,如有关知识、理论依据、措施和方法等。
渔政管理的管理手段包括渔政船等渔政执法设施设备、渔政管理理论、渔业法律规范和管理制度、渔政管理的措施和方法等。
(二)渔政管理的属性
渔业的特殊性使渔政管理兼具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
1.渔政管理的自然属性渔政管理的自然属性是指在渔政管理过程中需要通过制约人的生产活动,不断调节人与自然资源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在保持自然生态平衡的前提下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由于渔业资源及其栖息的水域生态环境都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在维持渔业生态平衡的前提下,渔政管理调节捕捞强度以符合渔业资源的生长繁殖规律,必须以科学理论作指导,根据科研部门对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环境变动情况的监测调查与分析,做出科学的管理决策;在渔业管理过程中,应用科学的监测手段,准确地及时收集违规渔船、违规案件相关的证据,提高办案的准确性等。
这些都是渔政管理的自然属性和科学性的反映。
2.渔政管理的社会属性渔政管理的社会属性指渔政管理是一种社会管理活动,要调整渔业生产过程中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力的发展。
为了维护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协调渔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国家制定了强制性的行为准则——渔业法规,用来保护社会在渔业上的共同利益。
渔业法规还规定了渔政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对违反渔业法规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确保渔业法规的贯彻实施。
因此,渔政管理在社会属性方面具有鲜明的法制性。
三、渔政管理的性质和特征
(一)渔政管理的性质
1.渔政管理属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或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国家在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活动,其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保证和监督社会活动和行政管理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同时调整由此产生的各种经济、行政、社会等矛盾。
行政管理部门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并对国家法律负有执行的职责。
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组成部分,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家实施渔政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
我国渔业法律法规赋予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属我国管辖的各种渔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力,以维护国家渔业权益,维持渔业生产秩序,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使渔业生产符合客观规律,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渔政管理正是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或行政执法机构的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运用法律赋予的管理职权,对渔业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因此,渔政管理不论其范围大小如何,都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
2.渔政管理是国家渔业管理的组成部分在当前我国渔业管理体制下,渔政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受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
渔政管理活动的对象是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本质是调整渔业活动中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其管理主体是代表国家的政府。
因此,渔政管理是国家渔业管理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实施渔业管理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二)渔政管理的特征
渔政管理作为一种国家行政管理行为,既具有国家行政管理的一般特征,又具有技术性行政管理的行业特征。
1.渔政管理具有强制性,又具局限性渔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行为,既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作为国家行政执法行为,渔政管理行为一经做出,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但渔政管理的法律效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渔政管理行为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被管理者一方当事人对渔政管理行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司法机关有权对受案范围内的渔政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渔政管理的法律效力最终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2.渔政管理在内容上既包括事先管理,也包括事后监督渔政管理的事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渔业政策、法规及渔业管理措施的制定,渔业许可,渔业资源保护措施,对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等;事后监督则主要指对渔业违法行为的惩处,也称为事后补救。
3.渔政管理具有艰巨性和复杂性由于渔业活动本身的特点,渔政管理具有一定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并受自然生态规律的制约。
渔政管理的这一特性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水上渔政监督执法是渔政管理最主要的任务之一。
在过去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渔业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长期处于自由开发状态,自由捕捞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一种权利。
渔政管理为了保护渔业资源不受过度捕捞的危害,采取一些对捕捞生产的限制措施,改变了自由捕捞的状态,限制了人们自由捕鱼的权利,因此在渔政执法过程中,会遇到一定的阻力。
另一方面,渔业生产的流动性很大,尤其是海洋渔业生产,作业水域辽阔,工作环境恶劣。
这些都使渔政管理活动具有相当的艰巨性。
(2)渔业活动的主要场所是水域,一些渔业水域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管理,一些水域则属国家直接管理,还有一些水域涉及不同国家的管辖权。
有的渔业资源种类具有较强的洄游性,可穿越不同的行政区域;在一些渔业水域,分属不同行政区域或不同国家的渔民在同一水域共同作业,因此,渔政管理活动往往会遇到不同区域的渔民之间甚至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
此外,一些水域不仅仅为渔业生产所利用,还涉及其他对水域的利用,如航运、水利工程建设等。
这些都给渔政管理带来一定的复杂性。
(3)渔业活动涉及水域环境和渔业资源,渔业资源的存在和延续依赖一定的水域环境,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的繁殖、生长和死亡都有其特定的自然规律。
因此,渔政管理必须遵循这些复杂的自然规律,才能起到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作用。
4.渔政管理既涉及社会科学,也涉及自然科学渔政管理作为一种行业行政管理,既涉及社会科学,也涉及自然科学。
作为行政管理,渔政管理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
但在渔政管理政策、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又涉及自然科学,尤其是渔业技术和生物、海洋等方面的科学。
渔政管理的这一特性也是渔政管理兼具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体现。
第二节渔政管理关系主体
渔政管理关系指因国家实施渔政监督管理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其主体一方是渔政管理主体,另一方是渔政管理相对人。
渔政法律关系就是渔政管理主体和渔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渔政管理主体
‘渔政管理主体指代表国家实施渔政管理权的国家渔业行政机关及由法律授权的管理机构,是渔业行政执法的主体。
在我国,渔政管理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关于渔政管理主体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渔业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渔业法》第六条规定: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2)《渔业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3)《渔业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4)《渔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5)《渔业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从上述《渔业法》和《渔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难看出,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包括海区和流域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我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渔业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渔业监督管理权和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权,因此都是渔政管理主体。
在实践中,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是主要的渔业行政检查执法主体,受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但在依法行使渔政管理职权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法定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设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内。
《渔业法实施细则》还规定: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但是,这些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不是法定设置的政府渔业管理组织,和其他群众性社会组织一样,虽然可以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一定的渔业管理工作,但属于群众自治管理的范畴,不能行使国家渔政管理权,因此不能作为渔政管理关系中的渔政管理主体。
除了法律专门规定的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外,由于渔业行政监督管理所涉及的关系极其复杂,其他国家机关也是某些具体的渔政管理关系中的行政管理主体,包括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其他的政府职能部门。
例如,在水产养殖管理方面。
《渔业法》规定了养殖证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在这里,政府是核发养殖证的主体;在渔港监督管理方面,《渔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在渔业资源保护方面,《渔业法》规定,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再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这里的船舶污染事故包括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污染事故,其管辖主体是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尽管法律规定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2、渔政管理相对人
渔政管理相对人指渔政管理关系中渔政主体的相对一方,即被管理者。
《渔业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因此,在我国,渔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在我国管辖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其他与渔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包括在我国管辖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活动的外国人和外国渔船。
三、渔政管理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渔政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渔政管理主体的权利渔政管理主体的权利指渔政管理主体在渔政管理关系中的权利,表现为渔业行政职权,指渔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渔业监督管理的权利。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规范权。
渔政管理主体可根据渔业法规,制定进行渔业管理的规章、措施等行政管理规范。
(2)渔政处罚权。
渔政管理主体对违反渔业法规的当事人可依法实施法定的制裁手段。
(3)渔政命令权。
渔政管理主体有权依法要求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相对人,作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
(4)渔政决定权。
渔政管理主体有依法对渔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单方面处置的权力。
(5)渔政监督检查权。
渔政管理主体有依法对渔政相对人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6)行政裁决权。
渔政管理主体可依法对渔业生产纠纷等进行行政裁决,但这种行政裁决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度。
(7)行政强制权。
渔政管理主体有权依法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渔政管理相对人或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渔政相对人采取一定的强制处置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有一定的限度,且不具最终效力。
2.渔政管理主体的义务渔政管理主体在享有上述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即承担行政职责。
主要包括:
(1)执行渔业法规、行使法定权力的义务。
执行渔业法规、行使法定职权是渔政管理主体的主要任务。
渔政管理主体必须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才能保障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和广大渔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遵守法律、依法进行渔政管理的义务。
渔政管理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在渔政管理主体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越权,不得滥用职权,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应合理使用。
渔政管理行为违法造成相对人损失或损害的,应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不徇私情、秉公执法的义务。
渔政管理主体应不徇私情、秉公执法,保护国家权益和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接受法律和渔民群众的监督。
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工作人员违反《渔业法》的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除上述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一般性义务外,渔政管理主体还必须履行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特定义务。
例如,《渔业法》第九条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渔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1.渔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虽然渔政管理相对人在渔政管理中处于被管理的地位,但并不是说渔政管理相对人只承担遵循管理的义务,渔政管理相对人也享有渔业法规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归纳起来,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1)受保障权和受益权。
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渔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
作为渔政管理相对人的渔业法人和渔民个人可要求渔政管理主体依法履行职责,以实现其依渔业法规应享有的权利(如申请捕捞许可证);渔政管理主体应依法行使渔政管理职权,保障渔政管理相对人各种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保证渔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申诉和诉讼权。
在渔政管理主体具体实施渔政管理活动中,尤其是在涉及处理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时,渔政管理相对人有申辩、反驳的权利和了解事实的权利;对处罚结果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渔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监督权。
渔政管理相对人有权对渔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由于渔政管理相对人是渔政管理行为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利益影响者,因此渔政管理相对人是对渔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最主要的主体。
这种监督的方式、方法是多样的,包括批评、控告、检举、揭发、建议等。
(4)请求权。
渔业法人或渔民个人有权按渔业法规的规定,要求渔政主体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
例如,渔政管理相对人有权要求渔政管理主体依法确认某种渔业权利或资格;有权请求渔政管理主体制止某种不法行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有权提出渔业许可申请等。
对于相对人的请求,渔政管理主体应依法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批准、处理或驳回。
(5)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的广泛权利。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渔政管理相对人作为一般法人或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都必须予以尊重,并受法律保护。
这些权利包括作为自然人的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权利,以及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2.渔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渔政管理相对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作为渔政管理关系中的被管理者,渔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是由法律规定和国家强制力量保证的,渔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履行相关的社会责任。
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遵守渔业法律法规的义务。
渔业法律规范规定所约束的对象在一定条件下必须做什么,在一定的条件下禁止做什么。
渔政管理相对人必须遵守国家渔业法律规范,违反的话就构成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服从渔政管理的义务。
渔政管理相对人对渔政管理主体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有服从和配合的义务。
这是渔政管理行为得以进行的基本保障。
(3)协助渔政管理的义务。
支持和协助渔政管理主体执行公务,既是渔政管理相对人参与渔政管理的权利,也是渔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
这种协助管理的义务既有法律的概括性要求,也有具体规定性要求。
例如在渔业违法案件调查中向渔政管理主体提供真实的证据资料或相关信息;在渔业安全事故或水域污染事故发生后主动报告、提供调查线索等。
第三节渔政管理的职能、任务和实施条件
概括地讲,渔政管理的核心任务是保证国家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的开发、利用,对内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对外维护国家渔业权益。
实现渔政管理的这一中心任务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
1980年6月9日,国家水产总局印发《全国海洋渔政管理工作会议纪要》,指出:
渔政管理工作实质上就是要在渔业水域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保证国家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资源。
一、渔政管理的职能和任务
(一)渔政管理的职能
渔政管理的职能是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渔业活动实施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发挥的作用,反映着渔政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渔政管理的本质表现。
渔政管理的职能主要表现为国家对渔业的监督、保障、服务、协调、引导等。
1.监督职能监督职能指渔政管理对渔业水域、渔业生产者的渔业活动及其一切影响渔业的行为予以监督、检查、制裁或纠正的职能。
它是渔政管理的最基本职能。
2.保障职能保障职能指通过渔政管理保障渔业法规和各级政府渔业发展政策、计划的贯彻落实,保障渔业活动按国家拟订的发展计划实施,保障国家的渔业权益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障水产品的供应和人民健康。
3.服务职能服务职能指渔政管理为渔业生产提供各种行政服务,通过科学的宏观规划和实施,依法监督管理等进行行政服务,如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开展鱼虾等苗种的人工放流、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受理与核发渔业许可证,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开展渔业技术培训等。
4.协调职能渔政管理具有对渔业活动进行必要的协调职能,包括对生产各环节之间的协调,渔业生产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生产者之间、不同的行政区域之间的协调,渔业生产与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即人与自然的协调)等。
5.引导职能引导职能指通过渔政管理引导渔业生产者的生产方式、产业结构等经济要素,从而促进渔业发展向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的持续、健康的方向发展,向高效率、高效益的生产方式发展。
就引导方式而言,包括直接引导和间接引导。
直接引导指对渔业生产的方式、方法进行直接干预;间接引导主要是通过宏观政策对渔业生产的各种要素进行引导。
(二)渔政管理的基本任务
渔政管理的上述职能是通过开展渔政管理活动来实现的,具体体现在渔政管理的基本任务中。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国渔政管理的实践,我国渔政管理的基本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渔业法规是实施渔业管理的法律依据和保证。
渔政管理作为行政执法管理,其首要任务就是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
这也是实施渔政管理的核心任务,渔政管理的主要工作都是围绕贯彻执行渔业法规这一核心任务开展的。
2.监督检查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是渔业生产尤其是捕捞生产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增殖和促进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是渔政管理的中心任务之一,也是渔业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
在渔业资源普遍受到过度利用,一些渔业资源种类出现衰退和枯竭的现实情况下,监督检查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对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已成为渔政管理活动的首要任务之一。
3.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依法对渔业水域进行监测和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渔业资源是渔业生产的物质基础,而渔业资源的存在和发展又依赖良好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因此,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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