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及车辆安全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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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及车辆安全管理程序
交通运输及车辆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加强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努力提高全体机动车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的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1.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单位)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
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89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公安部[1994]20号令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GB4387-8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车辆交通安全法规规章选编(1997)
Q/527-231-2004尘毒、射线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Q/527-207-2004记录控制程序
3职责
3.1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各单位、项目机动车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分析、检查、指导,审定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内部处理意见。
3.2资产管理部是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驾驶员的培训、考核。
3.3车辆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机动车的调度与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3.4各项目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程序及相关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4程序
4.1交通安全组织机构设置
4.1.1公司成立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4.1.2各单位、项目部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各单位、项目部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单位、项目保卫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4.2机动车驾驶员的配置与管理
4.2.1公司、单位、项目部按需要配置驾驶员(含借用、聘用驾驶员),由用人单位申请推荐,资产管理部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4.2.2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由使用部门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执行。
4.2.3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准驾证,方能驾驶车辆。
4.2.4特种车辆包括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应保持随车附属设施完好,并由专人负责驾驶,专车专用。
4.3机动车辆的行车与管理
4.3.1机动车辆行车
4.3.1.1机动车辆行车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和公安部[1994]20号令执行。
4.3.1.2大型运输任务和长途运输出车前,要做好安全交底和安全检查工作。
4.3.1.3机动车辆携载危险品行车应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要求,γ源运输按《尘毒、射线作业管理程序》的要求执行。
4.3.1.4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道路应符合GB4387-84第3.1条(厂内道路)和DL5009.1-2002(火力发电厂部分)的有关要求。
4.3.2机动车辆的管理
4.3.2.1工程用车的使用,应由调度签发出车任务单;交通用车使用(或管理)部门未设调度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派车工作。
4.3.3.2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必须征得车辆管理部门同意。
4.3.3.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检查车况及各类牌、证是否齐全,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3.3.4各种车辆应指定地点停放。
4.3.3.5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采用集中管理办法,由机械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4.4机动车辆的装卸作业
4.4.1装载一般要求
4.4.1.1机动车辆载物,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4.4.1.2装卸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档板固定,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捆绑牢固。
4.4.1.3大型货运汽车装载,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2m,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4.4.1.4大型货运汽车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3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m。
4.4.1.5载质量在1000kg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m。
4.4.1.6载质量不满1000kg的小型货运汽车,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50cm。
4.4.1.7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样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4.4.1.8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4.4.1.9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
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至5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
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4.4.1.10货运汽车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载人。
但设有安全保险或乘车装置的,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至5人。
4.4.2危险品装载要求
4.4.2.1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
4.4.2.2不准在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旁吸烟,不准将炸药和雷管、电石和氧气瓶同车运输。
4.4.2.3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中途停歇或遇雷电时,应远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200m以外停放,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
4.4.2.4装载危险品时,必须自觉遵守各类危险品库(站)的相关规定。
4.4.3装卸作业要求
4.4.3.1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
4.4.3.2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4.4.3.3装卸时应按货物堆放顺序进行作业。
4.5机动车辆的检验、维护与保养
4.5.1机动车辆的检验
4.5.1.1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及时安排车辆参加年度审验。
4.5.1.2厂内行驶机动车辆按公司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4.5.2维护与保养
4.5.2.1机动车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对管辖车辆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4.5.2.2车辆维修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保证被维修、保养的车辆不带故障出行。
4.5.2.3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
4.6交通运输事故报告、处理
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严格按照国务院89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第二节第92条规定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停车设法抢救伤者、车辆和物资,并迅速报告所在地公安交通部门。
4.7交通安全奖惩
交通安全奖惩按照省电力公司《车辆交通安全法规规章选编》有关规定执行。
5记录
本程序在运行过程中应形成的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控制。
记录表式由公司资产管理部编制,项目部、单位机动车安全小组形成并保存。
记录包括: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活动记录;
机动车辆维护保养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录;
机动车辆登记表;
交通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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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交通运输 车辆 安全管理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