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验收整改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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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矿完成上述工作及其其他相关工作后。
于是2009年3月开工建设
二、预验收整改内容
为了认真吸取铜仁市沿河县谯家镇新生煤矿“4.26”透水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根据《黔安监能源局[2012]115号》、《铜府办发电[2012]105号》、沿府办发(2012)151号文件要求,为了煤矿复工建设预验收合格,我矿立即成立了安全隐患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对我矿安全状况进行自查。
召开了安全隐患限期整改专题会议,会上根据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方案,责成技术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隐患整改五到位的要求进行落实,限期整改。
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一)、成立自查自纠领导小组
组长:
周清峰(法人现场负责人)
副组长:
唐晓锋(矿长)、江勇(工程师)
成员:
张友东(生产矿长)
曾诚(安全矿长)
谯朝江(机电矿长)
(二)、职责分工
1、组长负责矿井全面工作,并负责设备材料购进。
2、矿长负责统一指挥、安排自查自纠工作。
3、工程师负责编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及资料的收集工作。
4、机电矿长负责矿井机电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进行。
5、生产矿长负责自查自纠的具体操作和落实。
6安全矿长负责监督各单位的工作执行情况。
(三)、查出安全隐患
1、“五职”矿长配备齐全,但证件不齐不符合要求;
2、矿井矿图不完善;
3、井口未悬挂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公示牌;
4、井下有密闭、密封不达标,未挂牌;
5、井下路标、巷道名称、避灾路线标注不明;
6、测风仪表配备不齐,测风记录不全面;
7、水害防治各项制度不完善;
8、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调度室及相关制度;
9、井下风筒未悬挂规范,部分有漏风现象;
10、因井下长期停建,部分巷道存在冒落、垮塌现象;
11、巷道清洁卫生不达标,杂物摆放不整齐;
12、提升“一坡三挡”不规范;
13、井下电器设备有接地不良现象;
14、因井下涨了几次水,巷道边沟有石渣堵沟现象;
三、预验收整改方案
针对以上安全隐患,我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隐患整改方案,其整改方案如下: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此次整改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大组织领导,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唐晓锋(法人现场负责人)
张友东(矿长)
周清峰(生产矿长)
江勇(工程师)
领导小组组长负责隐患整改组织领导协调,副组长协助组长主持日常工作,各分管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分工职责,落实隐患整改方案具体实施和监督验收,确保隐患整改顺利实施。
(二)、工作原则
按照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确定的整改原则,采取“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定责任”落实整改,坚持“谁整改、谁验收、谁把关”。
坚持整改与验收并重,严肃整改纪律,强化工作职责,严肃责任追究,确保此次整改顺利完成。
(三)、整改项目及方案
1、“五职”矿长配备齐全,对于证件不齐的于8月31日到贵工大煤矿管理人员培训中心参加第五期培训,矿长8月20日参加贵州省煤矿矿长清镇培训中心第二期培训;
2、及时完善矿井矿图;
3、井口悬挂上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公示牌;
4、按标准密闭、密封井下应当密封密闭点,挂好管理牌;
5、标明井下路标、巷道名称、避灾路线;
6、配备好测风仪表,将测风记录记全面;
7、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各项制度;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调度室及相关制度;
9、将井下风筒悬挂规范,有漏风的要补好,接好接头,破损严重的更换新的;
10、修复巷道存在的冒落、垮塌现象。
加强巷道支护,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11、巷道清洁卫生要达标,杂物要摆放整齐;
12、将提升“一坡三挡”作规范,确保灵敏可靠,有效防止矿车跑车;
13、认真检查井下电器设备接地情况,有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修复;
;
14、将巷道边沟内石渣清理出井,保证边沟畅通无阻。
四、落实整改期限及责任人
序号
整改项目
整改期限
责任人
验收责任人
1
第1、项
9月30日前完工
周清峰
2
第5、7、项
8月20日前完工
张友东
3
第3、4、14、项
唐晓锋
4
第9、10、11项
8月30日前完工
曾诚
5
第12、13、项
谯朝江
6
第2、6、8、项
7月30日前完工
江勇
安全技术措施
一、工作目标及工作要求
以此次整改为契机,全面提高我矿安全生基础管理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有效实施,圆满完成2012年安全工作目标。
为此要求如下
1、吸取新生煤矿“4.26”重大透水事故教训,针对我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执行落实,做到有章可循、制度完善、行为规范。
2、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齐配足安全生管理人员,确保安全运行高效、保障有力。
3、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大日常监管。
安全生产职能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深入开展隐患排查的整治力度,按照“工作前移,重心下移,靠前指挥”的管理要求,坚持做到矿井24小时不间断管理,确保安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4、严格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认真做好通风瓦斯管理,完善通风瓦斯检测报表审批制度,严格审核把关。
杜绝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作业。
5、要认真搞好顶板管理工作,加强技护质量管理,严禁空顶作业,坚决制止冒险蛮干,按设计施工。
6、认真制定好各种灾害预防计划,修改完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置预案,进一步提高矿井防灾抗灾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7、机电设备要认真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二、安全技术措施
(一)“一通三防”
1、通风
(1)、瓦斯检查员要加强通风管理,及时修复被损通风设施,保障正常通风,杜绝微风、无风、瓦斯超限作业。
(2)、建立测风制度,按规定每10天测风一次,并将相关数据填写在测风牌板上和记录本上,分配满足各作业地点地风速,风量要求。
严格风量计算规定,选择最大风量值选置风机,满足工作人员地新鲜空气和稀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要求。
风筒接头要严密,吊挂要直,破烂风筒要及时更换,减少漏风。
严格执行停风停电和恢复送电送风规定。
(3)、在通风管理中,健全矿井通风有关管理制度,完善通风监测设施,保障矿井通风安全。
(4)、在日常通风管理中,应避免在巷道停放矿车、堆积杂物,巷道应随时修复,保证完整及足够的有效通风断面,以利风流畅通。
2、瓦斯防治
(1)、配备专职瓦检员和瓦检仪器,加强瓦斯检查。
瓦斯检查要做到一班一员跟班作业,严禁空班漏检。
瓦斯检查员必须坚持巡回检查瓦斯制度,每班不低于3次,都要将检查结果记录于瓦斯手册,瓦斯牌板,瓦斯台账上,做到瓦斯检查“三对口”,发现瓦斯超限,必须及时将人员撤到瓦斯不超限的新鲜风流中,并及时报告调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加强瓦斯监控管理,防止超限作业
(3)、严格井口检身制度,严禁烟火入井,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不合格地电器设备和失爆设备不能入井使用。
(4)、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停止电钻打眼和使用电器设备,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瓦斯浓度达到1.5%时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内作业。
(5)、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小0.5平方米地空间积聚瓦斯浓度超过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6)、临时停工地作业面,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段电源,设置栅栏和警示牌。
每班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其含量超过2%立即在24小时内密闭。
(7)、严格执行局扇停电停风时恢复工作先检查瓦斯再送电送风的有关规定。
重新起动局扇时10米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8)、严格瓦斯检查,作好“一炮三检”记录和瓦斯检查记录,检查数据要真实可靠,严禁虚检,假检,漏检。
3、防火
(1)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木板或其它可燃材料搭设临时操作和休息间。
工作井口及通风机房20米内,严禁吸烟及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2)、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和矿长批准,并由矿长指定专人负责在场检查和监督。
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的分支,专人负责喷水。
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两个灭火器。
②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承接火星。
③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
(3)、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等。
井下所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
要集中放好,下班时带出井口,不准乱放乱扔。
(4)、井下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
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
(5)、井下使用相应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炮眼使用水泡泥,炮泥长度符合规定要求,严禁放明炮、糊炮和动力线放炮。
(6)、井下严禁使用明火、明电照明和取暖。
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100%防爆,要预防电气引火,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片)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负荷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
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7)、要预防摩擦生火,做好井下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护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火灾。
(8)、要预防火焰蔓延,井下应使用阻燃橡套电缆、输送带、风筒布等。
4防尘
(1)、煤矿企业应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效果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并落实资金,按规定制定定期职业危害防治培训计划,并予以实施
(2)、井下巷道均要设置防尘管路,采掘工作面和运输转载点等易产生粉尘的场所,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他地点防尘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3).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必须安设两道净化水幕;
其它地点的喷雾装置和净化水幕按规定设置
(4).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作业,工人必须进行个体防护,在采掘工作面工作时一定要带防尘口罩。
(5).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月至少冲刷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
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5m煤尘堆积
(二)、防治水
(1)、必须做好水害分析报告,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2)、要加强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提前预测和查清采掘工作面前方“断层、裂隙、陷落柱等构造导水性”的基本情况,以便提前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出其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
(3)、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4)、井巷在掘进过程中必须边探边掘,掌握前方水文情况,若发现有水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待确定安全后再向前掘进,并将出水点位置标于井上下对照图或采掘工程图上。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5)、在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6)应加强对地面小窑、老窑的调查并标注在实测的采掘工程图中,划定其探放水红线,在接近探放水线时,必须采取探放水措施。
(7)必须先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8)工业场地内建筑物,必须修筑防洪沟渠或采取其它防、排水措施。
(9)矿井必须编制可靠的探放水设计,并严格按设计贯彻执行
(三)、机电、运输
1、防治运输事故的主要措施
(1)要正确选择井下运输设备。
井下使用的运输设备必须是由正规厂家生产,符合煤矿使用标准的防爆合格产品。
(2)轨道和道岔
轨道的铺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
下偏差为-2mm;
在曲线段内设置轨距拉杆:
轨枕的规格及数量要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要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要经常清理,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同一线路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道岔应满足设计要求,道岔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钢轨型号。
(3)防止运输巷道内瓦斯积聚
加强运输巷道内局部冒高点的处理和巷道支护,矿车的停放、材料的堆放等不应影响巷道的通风,防止瓦斯积聚。
(4)严格的行人管理和躲避硐,
①、运输巷道内必须设计人行道,其宽度符合设计规定,并在适应位置设置躲避硐,以保证行人安全。
②、斜井巷道内必须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每40米有一个躲身硐,并装有红绿灯,红灯停、绿灯行。
③、严禁使用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运送人员。
④、行人不能在轨道上行使,必须随时注意是否有车辆通过,在需要横跨轨道时一定要看清有没有车辆通过,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
巷道中行人,必须走人行道。
⑤、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
(5)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次只准推一辆车。
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间距,不得小于10m;
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同出警号。
严禁放飞车
(6)在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为20m;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
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灭后,方可行走。
(7)处理掉道矿车的防范措施
①、处理掉道矿车时,人员不得站在矿车的两侧和下方。
②、处理掉道矿车时,不得随意起动绞车。
③、用绞车拖动掉道矿车时,人员必须离开矿车进入躺避硐,人员不得站在绳道内,指挥绞车的停开必须有清晰可靠的点铃信号。
④、处理掉道矿车时,如是重车,必须先把物料卸下,放置在安全地点,再处理掉道矿车。
(8)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②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③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④每班都要检查钢丝绳的变化情况,钢丝绳在悬挂前和使用中,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八章第三节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使用,以保安全。
井巷中的托辊运转要灵活,不允许钢丝绳在其上滑动。
摘挂钩时要防止矿车等容器碾压钢丝绳。
(9)防治柴油机车运输事故的主要措施
①、我矿是按低瓦斯矿井设计和管理的,选择矿用防爆特殊型柴油机车运输。
②、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③、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④、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10)、小绞车运输事故的防治措施
①使用小绞车运输的巷道高、宽度必须满足设计或作业规程中的规定,巷道严格按中线施工;
②设置小绞车硐室的必须按规定设置绞车硐室。
其规格、尺寸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中作明确规定。
③小绞车必须灵敏可靠,并在小绞车运输线上设置红绿灯,红灯亮时进入躲避硐,禁止人员通行,绿灯亮时方可行人,小绞车司机必须听清信号方可启动绞车。
④搂《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设置“跑车防护装置”,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⑤在运输斜巷的上口和下部都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器。
⑥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2、防治机电事故的主要措施
(1).供电线路的防治措施
1)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
2)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井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4)电缆的敷设:
①、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
以下的井巷中,电缆用吊钩悬挂;
悬挂点间距不大于3米;
②、在倾角在30°
以上的井巷中,电缆用卡箍固定;
③、悬挂的电缆有适当的弛度;
悬挂高度高于矿车;
5)电缆连接
①、电缆与电缆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②、电缆线芯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③、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采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④、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通的冷补,并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2)地面变电所事故防治措施
①、变电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应有专门的防灭火装置。
②、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及电容器等必须制定防火措施,电缆钩、管道沟、窗户应设置铁丝网,以防小动物入内造成线路短路。
③、变电所内悬挂一次、二次架空线和电缆的配电系统图以及有关操作、维护等规程、规则。
④、变电所内变电装置与墙、顶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距离。
⑤、矿井地面供电线路每年必须进行巡查。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⑥、矿井应有两回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变电所为双电源,避免了两回线路受到外部的影响同时发生故障的概率。
在变电所的进线处,如因地理环境等条件的控制使线路之间距离不易分开,也要尽量拉开两线路间距离。
并适当的增大杆塔安全系数,避免因煤层的开采或气候变化等各种原因出现
(3)、防止电火花事故的措施
1)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严格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井下电缆必须是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的安设合格,并防止有硬件物品碰穿,以及注意电缆的受潮、老化等。
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要悬挂整齐。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要及时检查维修,保持完好。
严禁使用明刀闸开关。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1%以下的地点使用。
3)井下严禁带电检修和带电搬移电气设备。
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用防爆验电笔检验,无电后,检查瓦斯,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开始工作。
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子,只有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摘牌和送电。
4)建立矿灯管理制度,每盏矿灯都应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矿灯必须保持完好,漏液、亮度不够、电缆损坏、灯锁不良、灯头松动、密封不严、玻璃破裂等情况的矿灯严禁发出。
严禁敲打、撞击和自行拆卸矿灯。
5)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且用防爆型的照明信号设备。
6)井下电话选用本质安全型电话,并使用矿用电话电缆。
7)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都应可靠接地。
总之,电缆、矿灯、信号照明、电话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在防静电、防带电作业等方面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
(4)、防止触电事故的措施
防止电火花引燃瓦斯与煤尘而引起爆炸。
1)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防止碰触发生危险。
2)凡不用或暂时停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把送电开关打上闭锁或加锁。
3)井下36V以上的电气设备设接地保护装置,并构成接地网;
127V煤电钻和信号装置应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380V以上的电气网络中,必须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低压检漏装置每天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或网络绝缘降低,应立即停电处理。
检漏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
电煤钻和移动电气设备至保护接地极之间的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欧姆。
4)必须配备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防爆设备检查员,并建立严格的防爆设备入井制度。
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四)、其他安全措施
1、隐患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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