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湖山隧道防灭火专项方案穿越煤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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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湖山隧道防灭火专项方案穿越煤层
玉湖山隧道防灭火专项方案
玉湖山隧道防灭火专项方案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规程》
3、《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F60—2009
4、《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5、《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10120-2002
6、重庆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
7、两阶段施工图设计(隧道土建)
二、概述
玉湖山隧道属特长隧道,设计为分离式双洞六车道,隧道左线(ZK23+467~ZK28+485)全长5018m,右线(K23+467~K28+467)全长5000m。
隧道属于煤与瓦斯突出隧道,穿越了两套含煤地层,即观音峡背斜两翼的三叠系须家河组(T3xj)含煤地层和背斜核部二叠系龙潭组(P2l)含煤地层。
表2-1隧道煤系地层分部里程表
隧道
背斜东翼(T3xj)含煤地层桩号
背斜核部(P2l)含煤地层桩号
背斜西翼(T3xj)含煤地层桩号
右洞
K24+308~+614
K25+879~K26+049
K27+710~K28+107
左洞
Z2K24+315~+626
Z2K25+888~Z2K26+062
Z2K27+707~+739、Z2K27+821~+861、Z2K28+027~Z2K28+105
隧道穿越的须家河(T3xj)含煤地层段属隧道高瓦斯段,煤属Ⅰ~Ⅲ类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须防局部裂隙或煤包瓦斯聚集可能性;隧道穿越的观音峡背斜核部龙潭组(P2l)含煤地层段部分煤层具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属Ⅰ~Ⅲ类自燃煤层,煤层具爆炸危险性。
施工作业中必须加强洞内防灭火管理工作,制定动火作业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消除煤层自燃,爆破作业、焊接作业、电气设备、施工机械等引发火灾的隐患,保证施工安全。
三、施工组织机构
本标段按照项目法组织施工,即设立以项目经理负责的项目经理部,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管理。
项目经理部的职能是依据合同规定内容对承担的全部工程项目按计划进行有序的施工组织,对工程中的各施工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充分保证质量目标、成本目标和进度目标顺利完成。
职责:
在本标组织机构中,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效益、环保及技术创新,六位一体。
各专业工种的管理人员,如施工员对施工队长负责,施工队长对项目经理负责,层层落实到位,层层监督,技术、安全、质量、经营部门等相关部门与项目各部门建立有效的质监和质保体系。
图3-1组织机构框图
四、隧道火灾防治
4.1煤层自燃防治
4.1.1煤层自燃原因分析
1、煤层自燃
煤层在非人为情况下,具备一定条件也能自发地引起燃烧的现象称为煤层自燃。
2、煤层自燃经过的三个时期(即准备时期,又称潜伏期;自热期;最后进入燃烧期。
)
(1)潜伏时期。
煤自燃的潜伏时期即煤的低温氧化过程,潜伏时期即准备阶段的长短取决于煤的变质程度和外部条件,如褐煤几乎没有准备时期,而烟煤则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准备时期。
(2)自热期。
经过潜伏期,煤的氧化速度增加,不稳定的氧化物先后分解成水、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
氧化产生的热量使煤的温度上升,当温度超过临界温度T=60~80℃时,煤的温度急剧增加,氧化加剧,煤开始出现矸馏,生成碳氢化合物、氢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火灾气体,煤呈赤热状态,当到达着火温度以上时便燃着。
这一阶段就是煤的自热阶段,又称煤的自热期。
(3)燃烧期。
这一时期是煤从低温氧化发展成自燃的最后的一个阶段。
主要特征是:
空气中氧含量显著减少,二氧化碳的数量倍增,同时由于燃烧不完全和二氧化碳的分解,而产生较多的一氧化碳,巷道中出现浓烈的火灾气味和烟雾,有时还出现明火,火源温度达到1000℃左右。
3、煤层自燃发火四个条件
(1)具有低温氧化性,即有自燃倾向的煤以破碎状态存在。
(2)有大于12%氧含量的空气通过这些碎煤。
(3)空气流动速度适中,使破裂煤体有积聚氧化热的环境。
(4)在上述3个条件同时具备的状态下,持续一定的时间,使煤体可以达到着火温度。
只要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煤层自燃发火即可发生。
4、隧道煤层自燃倾向性
隧道穿越的须家河(T3xj)含煤地层段属隧道高瓦斯段,煤属Ⅰ~Ⅲ类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须防局部裂隙或煤包瓦斯聚集可能性;隧道穿越的观音峡背斜核部龙潭组(P2l)含煤地层段部分煤层具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属Ⅰ~Ⅲ类自燃煤层,煤层具爆炸危险性。
4.1.2煤层自燃预防措施
1、施工组织措施
(1)隧道按新奥法原理组织施工。
掘进至煤层及瓦斯工区时,采用光面爆破、锚网喷支护,喷混凝土采用湿喷工艺,并视围岩情况辅以超前小导管、超前锚杆等超前支护;二次衬砌采用C30耐腐蚀气密性钢筋混凝土;在初期支护与二次衬砌之间设置瓦斯隔离层防水防气。
(2)隧道布置简单,便于使用机械化设备施工,加快掌子面掘进进度,及时封闭暴露煤层,避免煤层氧化自燃。
(3)采用预防性注浆措施防止煤层自燃发火。
隧道开挖揭露煤层后,先对暴露的煤体喷浆封闭后再进行初支,初支完成后再对煤体进行注浆处理。
(4)及时进行二次衬砌施工,减少空气通过初支裂隙与煤体产生氧化引发自燃。
(5)在有煤层存在的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围岩破碎段掘进时,应加快掘进进度,减少浮煤堆积。
(6)因爆破原因造成隧道超挖部分必须先用水冲洗超挖部分空洞内的浮煤,再用水泥浆对暴露的煤体进行封闭处理后,方可进行初次支护。
2、监控量测措施
(1)人体感觉识别煤层自燃的初期预兆
①煤层的温度,附近的空气温度和水的温度都比正常情况下高。
②附近的氧气浓度降低。
③附近隧道中的湿度增大。
④附近隧道的壁面和支架表面出现平行水珠,俗称“煤壁出汗”。
⑤出现有毒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各种碳氢化合物。
⑥隧味。
⑦当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增加时,多数工人有不舒服的感觉,如头痛、头晕、精神疲乏等。
(2)仪器仪表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自燃发火
①煤炭自燃出现明火、火灾烟雾、煤油味等。
②煤炭自燃使环境空气、煤层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
③隧道风流中出现CO,其浓度已超过隧道实际统计的临界指标,并有上升趋势。
④隧道风流中CO2,其浓度已超过隧道实际统计的临界指标,并有上升趋势。
3、通风管理措施
(1)风筒吊挂必须平直、接头严密,风筒出现破口时,必须及时缝补,严禁出现漏风现象。
(2)风筒口距掌子面距离最大不超过10m,保证掌子面附近有足够的风量。
(3)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
(4)严禁破坏探头、风筒、监测信号线。
(5)加强通风管理,严格执行对一氧化碳及隧道空气温度检查制度,当出现异常时必须查明原因排除隐患。
(6)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所有检测分析结果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燃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燃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1.3煤层火灾处理措施
1、当发生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洞外值班室。
洞外值班室在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2、若火势无法控制,应立即撤出洞内人员,清点人数,切断隧道内动力电及照明电,在洞口周围50米范围外设置警戒,严禁人员靠近洞口。
同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等待救援。
3、火区各项指标不符合救援处理条件时,在确认无人员被困在火区、灾情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封闭火区。
在经观测及确认火区的火已熄灭符合启开火区的条件下方可进行火区处理。
4、火区各项指标符合救援处理条件时,必须先对明火进行处理。
处理完明火后再对高温点、高温点10范围内的区域进行注水处理。
高温点经注水处理后,各项指标已降至火灾发生前范围时,再利用注水孔对高温点及其附近10范围内的区域进行注浆处理。
5、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6、封闭的火区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①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②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③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④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⑤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7、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①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
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②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隧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③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
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4.2爆破引发火灾防治措施
1、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严禁使用运输车辆运输爆破物品。
用人力运送爆破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炸药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
(2)爆破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
严禁将爆破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物品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破物品人员进出隧道。
3、爆破工作只能由经过培训的爆破人员担任。
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破材料。
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须交回爆破材料仓库。
5、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隧道内试用。
6、瓦斯区段爆破作业采用煤矿许用炸药,低瓦斯区段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揭煤和煤层,半煤层开挖,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高瓦斯区段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煤与瓦斯突出区段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7、瓦斯工区必须采用电力起爆,并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点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大于130ms。
表4-1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特性表
段别
1
2
3
4
5
延期时间(ms)
0
25
50
75
100
8、瓦斯工区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严禁反向装药。
采用正向装药结构时,雷管以外不得装药卷。
9、钻孔作业时,工作面附件20m风流种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5%,钻孔采用湿式钻孔。
10、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12、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13、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装药后,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14、爆破孔必须填塞封泥,填塞采用水炮泥进行堵塞,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采用黏土炮泥填满密实。
严禁采用含有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泥。
15、在岩层内爆破,炮眼长度不足0.9m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长度为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2/3;在煤层中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
16、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1)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
(2)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隧道断面1/3以上。
(3)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等情况。
(4)掌子面风量不足。
17、掌子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隧道内,利用喷雾装置喷雾洒水降尘、爆破后降低悬浮在空气中的粉尘含量。
18、爆破连线必须采用串联方式,线路所有接头应相互扭紧,明线部分应包绝缘层并悬空;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隧道的两侧,若必须在同一侧时,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间距;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并随用随挂,其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19、隧道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
发爆器、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20、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
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21、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措施规定的地点起爆。
22、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3、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
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4、放炮时必须实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工作制度,在放炮地点20m以内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放炮。
25、爆破通风散烟后,爆破工、瓦检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
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26、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7、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28、爆破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爆破的规定,严禁出现放连珠炮、放浮炮、违章使用延期雷管等。
29、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电力起爆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严禁在一个揭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引爆。
30、在低瓦斯区段或者高瓦斯区段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15mi(H2S异常区域为30min)后,爆破工、瓦检员和工班组长应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瞎炮、残炮等情况,遇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
在瓦斯浓度小于1%,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H2S浓度小于10mg/m3,解除警戒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
31、在煤与瓦斯突出区段,揭煤爆破30min后救护队员佩戴防毒面具和自救器到开挖工作面对爆破效果、瓦斯浓度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通知送电、开动风机。
瓦检人员检测开挖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区段在通风30min后进行)、回风隧道瓦斯浓度,但瓦斯浓度小于1%,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H2S浓度小于10mg/m3,方可通知工地负责人允许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进洞进行出碴和喷射砼作业。
4.3焊接作业引发火灾防治措施
见《玉湖山隧道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4.4电气事故引发火灾防治措施
1、隧道必须选择使用经过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具有漏电、超负荷、短路保护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若不能保证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必须进行防爆改装方可投入使用。
电气设备进入隧道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2、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洞门供电。
从地面变电点输入隧道的电源必须使用矿用隔爆型自动馈电开关,直接向隧道内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隧道内联系。
隧道内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
3、隧道内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隧道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隧道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2。
4、隧道内的电气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由地面变电点或隧道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
5、隧道配电网路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
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6、隧道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地面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隧道内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7、隧道电缆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1)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
(2)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3)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4)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5)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6)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①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②在隧道地面可采用铝芯电缆;进入隧道内前30米的高压电缆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7)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MVV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
(8)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MT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
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9)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力缆。
8、隧道电缆的敷设(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1)电缆必须用吊钩悬挂。
(2)隧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
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运输车辆行驶的道路或其他电气设备上。
(3)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超过3m。
9、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隧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隧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隧道两侧。
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移动式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10、隧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隧道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
在隧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隧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
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隧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11、隧道电缆的连接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要求:
(1)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2)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3)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绝缘试验;②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12、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13、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必须有保护接地。
14、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15、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主接地极预先在隧道拱墙混凝土(仰拱以上0.5m)埋设2块。
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16、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3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
17、隧道内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5%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18、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十不准”原则:
(1)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和过电流保护。
(2)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
(3)不准甩掉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
(4)不准甩掉通风机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5)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6)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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