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成人教育学生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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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成人教育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成人教育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成人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按期报到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复查,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不退所交学费并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因患病不能参加学习者,经学校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经短期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的,需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重新入学后,原则上应在原录取专业学习,因专业设置变化原专业取消的,可安排到同一录取批次的其他相应专业学习。
第八条每学年,须按规定时间到成人教育学院缴纳学费并办理注册手续,如本人不能前来缴费、注册,可委托他人办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不准参加该学期各科正常考试,注册完成后可参加考试。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一般为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其为主动放弃学籍,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勤
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及相关部门安排的一切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考勤分课前、课中、课后,由辅导员不定期进行,每一门课程出勤率低于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60%者,取消该科目考试资格。
每学年累计六科出勤率低于60%以下者,待毕业前给两次补考机会,每学年累计六科出勤率低于60%以上者(含六科),给予降级处理。
第十一条应严格掌握请假制度,一般不准事假。
在校学生因病需要休息,应当持医院诊疗证明,到学生科请假,经允许后方可休息。
(一)请事假:
凭单位证明,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及主管领导签字。
(二)请病假:
凭区级以上医院(含区级)出具的诊断书。
(三)请婚假:
凭结婚证复印件及单位证明,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及主管领导签字。
(四)请产假:
凭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无论病假、事假、婚假每学期合计不能超过15天,产假每学期不能超过40天,不得重复请假,凡需要请假的学生须提前送交请假条并出具相关证明(除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外,其他相关证明原件一律留存学生科备查),准假后有效,事后补假无效。
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事先请假者(如集中请假15-40日),必须在请假日期内将请假条及相关证明送交学生科,否则无效。
第十二条凡弄虚作假编造请假理由或伪造请假证明并达到请假目的者,一经查实,准假无效,按旷课论,同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请假在一周之内由学生科科长批准;一周以上由院长批准。
毕业实习期间学生的请假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或补考。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学生科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考核成绩在毕业时必须完整、真实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如实记载。
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可在考试结束两周后自行上网查询。
在部分科目考核中包括理论和实验(实习)两部分,两部分成绩各按一定比例构成该科成绩。
实验课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视为该科课程考核不及格。
对于一门课程需分几个学期讲授,并有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六条补考、缓考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补考。
补考后的成绩记载在补考栏内,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均记60分,不及格者如实记载。
因故经学生科批准缓考的学生,原则上和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一同补考,及格以上者按实际成绩记载。
补考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给两次补考机会。
补考者、缓考者在补考时不允许再办理缓考(在产假假期内休息者除外),未参加者均视为旷考。
第十七条旷考、作弊
对旷考及在考核中作弊者,视该科成绩无效,作弊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因旷考或考试违纪受记过以下纪律处分的,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可在毕业前补考两次。
对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含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经学生科考核认定各方面表现较好者,个人可以在毕业前申请补考,成绩及格后方可取得该课程成绩,成绩记载同第十六条,成绩不及格,按降级处理。
第十八条毕业考试不及格者,可于毕业前补考一次,及格者准予毕业,否则,按降级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毕业实习,应填写毕业实习手册,并报医院相关部门审定盖章后交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学院,否则,不可参加毕业考试。
第二十条以下情况者,可申请免修及免考:
复学、转学、留级的学生所学课程考试及格者,可免修、免考。
第二十一条留(降)级学生未及格的课程不能与其同步重修的,可于毕业前重修该门课程,于考试前两周提出申请,到学生科办理相关手续,并随相同层次、相同专业的学生参加考试,成绩及格者如实记载,不及格者允许再补考一次。
第四节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二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有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或考试、考查课程合计有四门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予以留(降)级。
但对于新入学的学生第一学期出现上述情况,本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再给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仍有三科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予以降级。
第二十四条学生经补考后累计有五科及以上课程不及格,不准补考,应予留(降)级。
但对于不连续招生的专业,经补考各学期累计有五科课程不及格者,可再给一次补考机会,如补考后仍有四科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予以退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
(一)在学期间累计旷考五科以上者(含五科)予以降级;
(二)一学年累计六科(含六科)出勤率达不到规定者予以降级;
(三)累计考试作弊二次者予以降级(符合XX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处分细则第二十八条各款所列情形者除外);
(四)各种原因累计八科无成绩者予以降级;
(五)在临床实习前一个学期,凡符合降级条件的学生(因违纪降级者除外),学校可在毕业前给两次补考机会,经两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予以降级;
(六)各种原因造成不及格或无成绩者,需在毕业前参加补考,每科均有两次补考机会[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含记过)以上纪律处分除外],经两次补考后仍然不及格或旷考者予以降级;
(七)毕业考试补考仍不及格者予以降级;
留(降)级学生原则上应在原就读专业学习,因专业设置变化原专业取消的,可安排到同一录取批次的其他相应专业学习。
第二十六条成人教育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成人教育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辽宁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变动申请(确认)表》。
第二十八条申请办理学籍变动手续时间:
每年4月上旬和10月上旬,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一)转学:
省内学校间的学生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转专业:
(1)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由学校审批,报教育厅确认;
(2)同层次不同科类、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3)不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只能由高学历层次专业转入低学历层次专业,即只能由本科转入专科,由学校审批,报教育厅确认。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或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注册、无正当理由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
第三十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学校的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学生一学期请假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因工作需要,不能完成学年学时数的70%者;
(五)学生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
(六)学生出国研修学习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休学期满,不能按期复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科审查报院长批准可续休一年。
但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给予保留学籍。
学生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病休学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医院出具诊断,并由本人或委托人持以上材料到学生科填写休学申请并填写《辽宁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变动申请(确认)表》。
经学生科审查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二年内(含二年)给予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申请休学需经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字。
休学经审查批准后,要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间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完全部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及格者不准休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复学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及个人申请向学生科申请复学或申请继续休学,经学生科审查合格,学院院长批准,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医院健康复查,证明可以复学后,到学生科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科根据课程衔接情况,编入下一年级或适当年级学习。
(四)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在原就读专业学习,因专业设置变化或原专业取消的,可安排到同一录取批次的其他相应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学生在学期间累计四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学生在学期间累计三次考试作弊者;
(四)休学超过两年者;
(五)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或其它严重疾病,经治疗学习生活仍不能自理者;
(六)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能复学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在校期间降级超过两次者;
(九)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自愿退学者;
(十)旷课时数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十一)无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十二)其它各条款中应予以退学处理者;
(十三)在校期间,发现专升本科学生不符合成人高考报名工作文件要求的;
(十四)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又无正当理由者;
(十五)因各种原因降级不按规定办理降级手续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决定书。
(二)凡不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出现任何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学生退学,由学生科上报,经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和学校有关部门。
退学决定书下达后应当直接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可邮寄送达,无法邮寄送达则在学院网站发布公告,公示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超过二周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一条若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节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校每学年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XX大学成人教育“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试行)》予以评比和表彰。
第四十三条对违法、违纪的学生,学校依据《XX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处分细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评优资格及班干部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学生的奖励、处分及解除处分等材料,均应完整、真实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节毕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毕业时,应从德、智、体、美等方面作好自我鉴定,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学院对每个学生写出包括政治态度、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综合素质方面的鉴定意见。
第四十六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根据《XX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稿)》要求,除完成教育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外,还必须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课程考试及补考必须于在学期间内进行。
第四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转变者;
(二)在学期间原单位认为工作不好者;
(三)在学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在学期间,累计有七门(含七门)以上考试课程成绩不合格,即使补考后合格者;
(五)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第四十八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后不能补发。
确因需要,经本人申请,学校主管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批准,补发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该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九节校园秩序
第四十九条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条学生必须遵守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礼堂、食堂的各项规定,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
损坏公共设施者,除按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生禁止吸烟,严禁酗酒、打架、斗殴、赌、涉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传销和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在校园内,男、女之间交往要举止大方、行为得体,保持大学生的文明形象。
第五十二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守的有关法律和学校有关网络安全的规定,不允许在学生QQ群等网络平台里散布不良言论,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和其他任何有损学生切身合法权益的一切活动,如有违背,一经查实,严格按照《XX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处分细则》对应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严重者移送司法部门追责。
第十节附则
第五十三条学校有关部门和各院(系、部、处)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XX大学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XXXX年1月1日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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