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峰江南山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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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峰江南山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台州市路桥区峰江、南山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台州市路桥分区规划(2004-2020)》(编制中)、以及台州市各相关专项规划而制定。
第二条本规划是台州市路桥区峰江、南山东片区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本片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下一层次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规划范围
本片区规划范围位于路桥城区东南部,北起院路金快速路,南至南环路;东起路泽太路,西达花卉路,规划用地面积864.24公顷。
第四条控制规模
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控制规模为7.26万人,建设用地控制规模为767.99公顷。
第五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如需调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规划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七条本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号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DJl37-90)规定的标准,并参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
一般应按照本规划所标定的性质进行控制。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下表。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用地类别
建筑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市政公共
设施用地
U
绿地
工业用地
R1
R2
商贸办公C1、C2
G1
G2
M
1
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2
多层居住建筑
√
√
Ο
×
×
×
×
3
高层居住建筑
×
Ο
Ο
×
×
×
×
4
单身宿舍
×
√
Ο
×
×
×
Ο
5
居住片区教育设施
√
√
Ο
×
×
×
×
6
居住片区文化设施
√
√
√
×
×
Ο
×
7
居住片区医疗卫生设施
√
√
Ο
×
×
×
×
8
居住片区体育设施
√
√
×
×
×
Ο
×
9
居住片区市政公用设施
√
√
√
√
×
Ο
×
10
居住片区行政管理设施
√
√
Ο
Ο
×
×
×
11
小商品市场、农贸市场
×
Ο
Ο
×
×
×
×
12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Ο
Ο
√
×
×
×
×
13
旅馆、宾馆
Ο
Ο
√
×
×
×
×
14
商住综合楼
√
√
√
×
×
×
×
15
科研、设计机构
Ο
Ο
Ο
×
×
×
Ο
16
市政设施
×
×
×
√
×
Ο
×
17
文化设施(图书馆等)
Ο
Ο
Ο
×
×
×
×
18
娱乐设施
×
×
Ο
×
×
×
×
19
医疗卫生设施(医院等)
×
×
×
×
×
×
×
20
市场
×
×
Ο
×
×
×
×
备注:
√为允许设置,×为不允许设置,Ο为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
和规划要求确定允许或不允许设置;未列入“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建设项目,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本片区总用地864.24公顷,含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等类型。
规划各类用地规模详见附表1。
第九条在以街坊、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城市干道所限定的街区不得进行变更。
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的变更,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内的细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本规划中所规定的指标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十一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规划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在进行本规划中所载准许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其它有关法则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的规定。
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三条各地块开发的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
本规划规定的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为上限,特殊地块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四条同一地块内,不影响周围环境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建筑密度而提高容积率;对于单体建筑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规定的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建筑密度;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减少容积率。
第十五条已出让的土地,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在本规划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且容积率数值不同,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或因道路及其它配套设施建设而被占用了部分用地面积的地块,应考虑容积率补偿。
第十六条在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部分下列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
(一)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二)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三)对土地使用性质改变的。
第四章建筑间距、限高、后退红线控制
第十七条任何建筑间距均应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设计、防灾、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法规及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本片区内各类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试行)相关章节规定。
第十九条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时所形成的小地块,其地块内的建筑后退细分后用地红线的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二十条本片区内各类建筑的限高、后退红线控制,可参照《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试行)相关章节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凡对周围环境有噪音、烟尘、震动、辐射、强电磁场等干扰的建筑物及危险品仓库、储罐等,其后退相邻地块红线的距离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第五章配套设施规划
第二十二条本片区内公共配套设施配建水平是与实际用地规模、规划人口容量和居住人口分布情况相对应的,各配套设施项目数量和分布情况详见附表2。
第二十三条各街坊、地块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是必须提供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并应与土地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如有变更,须申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中配套设施是依据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所确定的,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第二十五条社区管理机构、文化活动站等设施应尽量与其它建筑合建,不宜单独占地。
第二十六条小型垃圾转运站每0.7~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8m。
供居民直接倾倒垃圾的小型垃圾收集点,其收集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第二十七条公共厕所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上按间距300~500米左右设置一处,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800米,其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本规划未涉及的其它配套公用设施参照浙江省及台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九条规划道路等级及断面
本片区道路主要分为四个层次:
(一)快速路——红线宽度为62米;
(二)主干路——红线宽度为36—50米;
(三)次干路——红线宽度为26—30米;
(四)支路——红线宽度为12—22米。
各道路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道路断面形式一览表:
道路名称
断面形式
走向
路段长度(m)
红线宽度(m)
机动车道宽度(m)
说明
院路金快速路
四块板
东西
2244.84
62
2X12.0
双向六车道,机非分行
幸福西路(西段)
一块板
东西
270.47
12
2X3.0
双向二车道,机非混行
幸福西路(东段)
一块板
东西
1609.65
22
2X7.0
双向四车道,机非混行
振兴路
一块板
东西
2285.83
26
2X8.5
双向四车道,机非混行
银水路(西段)
一块板
东西
277.71
12
2X3.0
双向二车道,机非混行
银水路(东段)
一块板
东西
1812.31
32
2X11.0
双向四车道,机非混行
白金路
四块板
东西
2488.02
36
2X8.0
双向四车道,机非分行
文昌阁路(西段)
一块板
东西
710.80
26
2X8.5
双向二车道,机非混行
文昌阁路(东段)
一块板
东西
1873.17
22
2X7.0
双向二车道,机非混行
纬一路(西段)
一块板
东西
1091.57
12
2X3.0
双向二车道,机非混行
纬一路(东段)
一块板
东西
1017.46
16
2X5.0
双向二车道,机非混行
东渡西路
一块板
东西
2741.34
30
2X10.5
双向四车道,机非混行
经宝西路
一块板
东西
2099.33
18
2X6.0
双向四车道,机非混行
纬二路(西段)
一块板
东西
1281.79
22
2X7.0
双向二车道,机非混行
纬二路(东段)
一块板
东西
2099.89
26
2X8.5
双向四车道,机非混行
南环路
四块板
东西
2454.14
50
2X11.0
双向六车道,机非分行
花卉路
一块板
南北
3881.32
26
2X8.5
双向四车道,机非混行
经一路
一块板
南北
1993.36
16
2X5.0
双向二车道,机非混行
峰江路
三块板
南北
3549.48
50
2X11.5
双向六车道,机非分行
经二路
一块板
南北
3497.73
12
2X3.0
双向二车道,机非混行
玉浮路
一块板
南北
3363.88
30
2X10.5
双向四车道,机非混行
经三路
一块板
南北
534.84
16
2X5.0
双向二车道,机非混行
清陶路
一块板
南北
2266.85
30
2X10.5
双向四车道,机非混行
经四路
一块板
南北
2116.00
16
2X5.0
双向二车道,机非混行
经五路
一块板
南北
3131.26
30
2X10.5
双向四车道,机非混行
路泽太路
四块板
南北
3211.10
50
2X11.0
双向六车道,机非分行
第三十条停车场规划
本片区内不同用途建筑物在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必须设置配建停车场(库),其面积必须符合有关图纸所列表项的规定,同时满足《台州市建筑物停车泊位设置暂行规定》相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共交通规划
本片区内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系统,沿主要道路布设公交线路,保证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500米半径计算,不小于本片区面积的90%。
第三十二条各种等级道路断面及交叉口形式按本规划控制,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处均设置人行横道,其最小宽度为6米,在交通繁忙的路口设置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的具体设计按国家及地方道路设计有关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鼓励由所在单位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醒目,行人可直穿;
(二)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
00~22:
00;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第三十四条在公共活动场所和人行横道处需按相关规范考虑无障碍设计,以满足残疾人士的需求。
第七章绿地控制
第三十五条本规划所示的城市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在城市开发建设时不得侵占。
第三十六条本片区规划公共绿地共17.17公顷。
第三十七条本片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
第三十八条居住用地绿地率宜在35%以上,市政公用设施、商业金融业用地绿地率宜在20%以上,二类工业用地不低于绿地率20%,除商业金融业用地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宜在30%以上。
第三十九条各地块在满足本规划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
第八章城市设计控制
第四十条从区域整体环境考虑,在建筑、空间与环境方面综合设计,体现现代化城市的实体环境。
把握整体环境特征,特别是对河水和岸线的合理利用,突出新区的水网优势。
加强景观界面的设计,包括对建筑界面的精心处理和进行多层次的绿化布局。
第四十一条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证建筑间的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本片区街道景观,并尽可能地退让用地红线,提供更多的公共性开放空间。
(二)保证建筑间通透性和协调性,强调建筑组群之间形成局部开敞空间,体现整体空间景观的完整性。
(三)以街坊为基本空间单元,形成不同类型的空间组织方式,运用多种手法塑造丰富而生动的空间形象。
(四)保证步行环境的连续性和舒适性,严禁侵占人行道,结合街头绿地形成由点、线、面组成的多层次绿化系统和连续的步行体系。
(五)沿街界面的建筑、小品等,宜选用柔和中性色彩为基调;沿街的围墙、围栏在视觉上应通透,通透处以墨绿、黑色为基调。
(六)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公共场所的照明不应对居住环境的舒适性产生影响;不同场所的灯具,其造型和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建筑环境是确保城市道路及各组团景观和功能完整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合整体空间的景观、轴线和公共空间节点的需求,确定地块建筑的后退红线、建筑高度、建筑群体、地标性建筑及建筑裙楼等要求。
(二)建筑的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市空间规划要求。
(三)各组团沿城市主次干路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
(四)应以组团为单位保持其统一性,并和相邻组团呼应,以形成沿街建筑群体的整体性和韵律感。
(五)新建居住建筑布局应有特色,并满足本规划所提出的指标要求,尽量避免行列式的单调排布,鼓励在组团、邻里等概念上创新,使之与本片区的规划主题有机联系。
(六)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七)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八)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的、与绿色景观相协调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它建筑窗内。
(九)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自然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第四十三条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自然环境的景观效果;
(二)提供地区特色鲜明、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三)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四)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第九章市政工程规划
第四十五条给水工程规划
(一)预测规划区最高日用水量约为5.6万立方米/日,日变化系数取1.30。
(二)本片区规划主要由规划区外西南部的路桥水厂和规划的台州水厂联合供水。
(三)生活与消防合用一个系统,消防采用低压制供水,城市供水应该满足最不利点压力0.28兆帕,消防时,管网最不利点压力应满足0.1兆帕以上的要求。
(四)规划在路泽太路、清陶路、玉浮路和峰江路布置DN400-DN600的供水干管,由北向南向规划区供水。
这些供水干管与路桥城区形成环网,以保证规划区内的用水安全。
另外,在其它路段规划有DN200~DN300的配水管。
第四十六条污水工程规划
(一)预测规划区平均日污水量为4.1万立方米/日,总变化系数KZ=1.37。
(二)规划区的污水最终排入规划区外东南侧的路桥污水厂进行处理,该污水厂现状规模为10.0万立方米/日,规划近期规模为12.0万立方米/日,远期规模为16.0万立方米/日。
(三)根据《台州市路桥区分区规划》,规划区污水分为两个排放系统。
(1)南官河以西排放系统,该系统污水主要依靠重力自排进入路桥污水处理厂。
南官河以西以及振兴路靠近南官河处污水由峰江路的d600-d1000的现状污水主干管收集后向北排至路桥污水处理厂。
(2)南官河以东排放系统,该系统污水主要通过污水泵站提升后进入路桥污水处理厂。
该区域污水由规划污水管道收集后汇集至清陶路d600-d1000的污水主干管后向北排至7#污水泵站,最后由该污水泵站提升后排入路桥污水处理厂。
本次规划排入该污水泵站的污水量为2.7万立方米/日。
第四十七条雨水工程规划
(一)雨水及防洪标准
(1)暴雨重现期:
一般地区P=1年,重要地区P=2~3年。
(2)防洪标准:
路桥城区城市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3)排涝标准:
路桥城区排涝标准按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36小时排出不受淹。
(二)计算公式
暴雨强度公式为:
(三)本次规划沿规划道路布置d600-d1500的雨水管道,收集雨水后就近排入周边河道。
(四)河道保护
市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堤防外堤脚线或自然河岸线外延10米之内的水域、滩地(包括耕地);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外延5米地带。
区级及以下河道的管理范围为规划河岸线外延10米之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外延5米地带。
第四十八条电力工程规划
(一)预测电力总负荷为13.6万千瓦,规划区负荷密度为1.63万千瓦/平方公里。
(二)电源由现状110千伏峰江变、规划110千伏南山变及区外220千伏峰江南变联合提供。
(三)规划保留1条现状高压走廊,拆除1条高压走廊,并于南官河东岸、院路路南侧和路泽太一级公路西侧各规划1条高压走廊,走廊控制宽度分别为25米、40米和60米。
(四)规划10千伏开关站19座,向用户变电房辐射供电。
(五)10千伏线路均采用电缆敷设于电缆排管中,电缆排管原则上布置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的人行道或绿化带下。
第四十九条通信工程规划
(一)保留现状峰江邮政支局,现状及未来发展用邮由其提供。
(二)预测电话主线需求量为7.4万线,扩容改造现状峰江电信支局,并规划新增6座电信模块局。
(三)规划移动用户为5.08万户,其移动业务需求由区内移动基站解决。
(四)规划有线电视用户为2.50万户,近期保留现状桐屿广电管理站,远期迁址该站并升级改造为广电分前端,区内有线电视业务需求由其提供。
(五)通信线路均采用电缆敷设于通信管道内,管孔数根据需求量的不同分为8~24孔不等,通信管道原则上布置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人行道或绿化带下。
第五十条燃气工程规划
(一)气源
规划近期管道气(空混气)接自周围市政燃气中压干管,气源为规划区外现状路桥液化石油气混气站;远期气源为省网天然气(西气与东海气连通),接自路桥高-中压调压站。
(二)用气量预测
片区内天然气年总用气量约为1741万标准立方米,天然气高峰小时用气量为5682标准立方米;折合为液化石油气年总用气量为14351吨,液化石油气高峰小时用气量为1993标准立方米。
(三)燃气管网规划
本片区规划燃气中压管道根据用气量分布情况,与上层次规划市政燃气中压管道结合呈大环小枝状布置。
片区内规划管网为天然气中压一级配气系统。
规划燃气中压管道直埋敷设于道路东、北侧人行道或绿地下,均使用燃气专用PE管材。
本次规划燃气中压管道管径为DN200和DN150,长约25.2公里。
第十章规划实施措施
第五十一条在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加强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其它层次规划的编制工作,完善本片区的规划的控制体系,使本规划得以深化和落实。
第五十二条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使本片区的规划得到广泛的了解和支持,促进全民规划意识及参与精神,为规划的实施打下基础。
第五十三条加强规划引导,采用控制性措施与鼓励性措施相结合。
尤其对于农民建房采用统建、联建等方式能够有效节约土地者,应给予政策优惠和奖励。
对于撤村并点的住户,在征用其原有宅基地时可给予优惠性补偿。
第五十四条加强城市土地监察和建设监察,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于违反规划和相关法规并拒不改正者,应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附录1:
名词解释
1.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又称建筑控制线。
2.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
3.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
建筑用地总面积
4.用地红线:
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界线。
5.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6.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7.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附录2:
文本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划文本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划文本条文中指定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表1:
规划用地汇总表
用地代码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占总用地比例
大类
中类
(ha)
(%)
R
居住用地
323.59
37.44
R2
二类居住
272.98
31.59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4.37
1.66
CR
商住混合用地
36.24
4.19
C
公共设施用地
13.03
1.51
C1
行政办公用地
4.58
0.53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5.73
0.66
C5
医疗卫生用地
2.20
0.25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0.52
0.06
M
工业用地
201.62
23.33
M2
二类工业用地
201.62
23.33
T
对外交通用地
4.04
0.47
T2
公路用地
4.04
0.47
S
道路广场用地
137.47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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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台州市 路桥区峰 江南 山东 控制性 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