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参考文本汇编兰溪总工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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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参考文本汇编兰溪总工会
金华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参考资料
金华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2016年02月
目录
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流程图1
二、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认定书2
三、职工调查问卷汇总表3
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4
五、工资集体协商答复书6
六、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花名册7
七、集体协商会议纪要8
八、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照片9
九、第X届第X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10
十、第X届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第X次会议照片11
十一、集体合同12
十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28
十三、《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说明32
十四、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公示照片33
十五、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送表34
附件1: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35
附件2:
201年度《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内容38
附件3:
关于召开届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通知39
附件4:
关于成立工资集体合同履行监督小组的决定40
附件5:
浙江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试行)41
附件6:
浙江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58
附件7:
年岗位工资标准70
附件8: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71
附件9:
备案所需资料78
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流程图
二、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认定书
公司于年月日召开届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等位同志为年度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其中为首席协商代表。
如对上述人员有异议的,请与公司部门联系。
公告时间为月日至月日。
公司工会(章)
年月日
三、职工调查问卷汇总表
内容
意见和建议
工资分配制度
年增减幅度
人要求工资增长5%以下,人要求工资增长5%-10%,人要求工资增长10%以上
其他
最低工资
人要求在政府规定最低工资基础上上调5%以下,人要求在政府规定最低工资基础上上调5%-10%,人要求在政府规定最低工资基础上上调10%以上。
其他
安全卫生、生活福利及其它
备注
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公司领导:
新开展协商企业
为构建本公司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双方就《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具体内容如下:
续签企业:
年签订的《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已届满,为构建本公司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双方续签《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具体内容如下:
一、协商的主要内容、
1、职工的劳动报酬及分配方式、增减幅度,最低工资标准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标准。
(具体也可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各岗位及工种的劳动定额、工价;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
4)本公司最低工资标准;
5)超时工资发放;
6)工资发放办法、时间等。
)
2、职工福利待遇。
3、企业的工作环境、安全卫生、女工保护等。
二、协商的时间、地点
协商建议于年月日 午时在进行,视协商进度再商定是否需要进行第二轮协商。
三、确定双方协商代表
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企业方和职工方各选派名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如下:
首席代表:
其他代表:
请企业方也尽快选派协商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和做好协商的准备工作。
以上建议望公司领导慎重考虑,并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公司工会
年月日
五、工资集体协商答复书
公司工会:
你会于年月日发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已收悉,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1、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协商时间和地点。
2、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协商内容。
3、我方协商代表确定为:
首席代表,其他代表是。
以上答复如有异议,请及时沟通。
公司
年月日
六、 公司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花名册
姓名
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职工方
企业方
七、 公司集体协商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参会代表:
企业方:
职工方:
记录员:
会议主要内容:
简述会议概况。
一、职工方代表提出集体协商的具体内容:
(详细内容)
1
2
3
4
5
……
二、企业方代表答复职工方协商内容的意见和提议:
(详细内容)
1
2
3
4
5
……
三、双方协商结果:
(详细内容)
1
2
3
4
5
……公司
公司工会
年月日
八、 公司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照片
九、 公司第届第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公司第届第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于年月日午时在召开。
会议应到职工代表人,实到代表人,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
全体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工资集体协商过程的说明。
职工代表一致认为:
两份合同(草案)符合企业实际,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经大会举手(无记名投票)表决,《集体合同》(草案)票同意,票不同意,票弃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票同意,票不同意,票弃权,以上两个合同同意票数都超过应到代表的半数以上,两个合同(草案)获得通过。
公司工会
年月日
注:
职工代表名额、代表构成详见附件5、附件6
十、公司第届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第次会议照片
十一、 公司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为依法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以下简称乙方)与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就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保险福利、女职工与未成年工保护、争议处理等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书面协议。
一、劳动合同
第一条甲方招用职工,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参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规范性文本,也可以由双方共同拟定,但合同的条款内容不能少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本集体合同规定。
第二条甲方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甲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甲方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条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
第四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除以上及本合同第三、四条规定情形以外,甲方不得与职工约定由职工承担违约金。
第五条甲方与职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甲方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方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六条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乙方。
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
甲方应当听取和研究乙方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满,职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具有享有二倍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应权利。
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女职工在产假期内、哺乳期内的,以及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以及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也不具有享有二倍工资的权利。
第十条甲方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甲方依照规定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二、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甲方实行的工资分配制度为以下方式:
本公司分配制度,按年月日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执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年到期续签后,按新的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并向职工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三条甲方按月支付给职工工资,一般情况下每月日为发放日,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支付工资时,应当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将情况及时告知职工。
第十四条职工的工资可采用月工资和日工资相结合的形式,即职工全勤时按月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职工非全勤时按日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十五条甲方应与职工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标准,实行年薪制的应当约定年工资标准及每月预付数额。
第十六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工资。
非因职工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资支付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内的工资计发标准按照《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文件规定执行,且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条婚、丧、探亲假是指职工本人可依法享受福利待遇的假期,甲方应支付工资。
第二十一条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职工的政治权利,受法律保护,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甲方同意参加社会活动,或由甲方安排从事其他劳动的,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甲方应支付职工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应与甲方实现利税、上缴利税、销售收入或主管业务利润增长等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相一致,二者之间的比例一般应掌握在0.3-0.7:
1。
三、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甲方在标准工作小时外延长劳动者工时的,应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甲方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的,首先应当安排调休补休,不能安排调休补休的,应按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甲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按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本条所称的加班加点工资(非法定节假日)支付,不包括经批准实行综合计时制或不定时工资制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甲方可以对部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法,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对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强度的工作岗位,安排职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保证休息一天。
实行集中标准工时制的,其每日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计算,每周工作时间按40小时计算,延长工时部分时间按加班加点计算,应按加班加点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其总工时累计超过集中工作标准天数时,应按2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对保安、门卫、仓库管理员及其他值勤人员,在正常生产工作以外工作时间的计算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对此类人员经批准实行综合计时制,也有配备专门睡眠休息设施的,必须满足30%以上时间有工作任务的,才可以计算工作时间。
除此之外,只能根据实际工作量认定合理部分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六条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不受延长工时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甲方实行定额计酬的,制订定额时应征求工会和劳动者意见,有行业标准的,应当优先采用。
8小时外延长工时计算单价时,应按平时单价的150%计算。
休息日加班的应按200%计算,法定假日加班的应按300%计算。
第二十八条夏季高温季节安排职工工作时,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调整工作时间,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四、休息休假
第二十九条甲方实行双休日制度,即一周5天工作制。
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明确计算周期。
第三十条甲方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足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因事假、病假、寒暑假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五、职工安全卫生
第三十一条甲方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将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诉职工。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甲方加强对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建立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标准学时。
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的职工,甲方不得安排其上岗。
第三十三条甲方应当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征求乙方的意见,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第三十四条甲方支持乙方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甲方应当支持乙方开展主动参与职工安全卫生工作,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成立职业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联合小组),利用安全监察提示卡和事故隐患整改书,按照查找隐患、平等协商、契约共识、跟踪落实、持续改进的总体要求,不断丰富和强化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维护机制。
第三十六条乙方或职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危险作业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甲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机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提出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的建议,甲方或甲方管理部门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负伤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应当邀请乙方参加调查。
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岗位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努力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六、职工培训
第三十九条甲方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全面开展职工技能培训,要将职工培训规划纳入单位发展的总体规划,构建职工终身教育培训体系,要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每年技能培训考核人数不少于技术工人总数的20%。
第四十条甲方要制定和完善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保证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不少于职工职业培训费的50%。
第四十一条甲方要建立完善激励政策,提高技术工人的待遇,建立技术工人岗位津贴制度。
要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薪酬分配制度,对聘任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建立相应的技术等级津贴。
七、保险和福利
第四十二条甲方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甲方在职工的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乙方有权予以监督。
职工个人拒绝参加社会保险,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以外的费用可由甲方给予职工适当的补助。
第四十四条甲方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实行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五条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甲方对岗位的职工实行岗位津贴,月标准为元;岗位的职工实行岗位津贴,月标准为元;岗位的职工实行岗位津贴,月标准为元。
甲方对聘任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建立相应的技术等级津贴,其中中级工月标准为元、高级工月标准为元、技师月标准为元、高级技师月标准为元;
甲方对夜班作业的人员实行夜班补贴,前半夜(23时前)标准为元,后半夜标准为元;
甲方对职工实行工龄补贴月标准为元;高温补贴4个月,岗位月标准为元、岗位月标准为元、岗位月标准为元;交通补贴月标准为元;通信补贴月标准为元;其他。
甲方提供职工福利费每年元。
甲方对职工实行全勤奖元/月,技能奖元/月;
甲方对职工的婚假天,产假详见本合同第八章第五十九条、探亲假天,丧假天。
第四十七条甲方应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和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标准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
第四十七条甲方应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和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标准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四十八条甲方遵循国家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在单位内,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与男职工相一致,不得以性别为由,缩短与限制女职工享受男职工同等的合同期限。
第四十九条甲方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
第五十条甲方应有计划地加强对女职工教育、培训、提拔、使用。
第五十一条甲方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乙方要积极协助甲方做好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职业技能水平。
第五十三条乙方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甲方应予以支持。
第五十四条甲方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治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十五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从事高处、低温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二)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第五十八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安排适当的工作;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第五十九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不少于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分娩时遇到难产实行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到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三)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晚育产假,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五)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受的福利待遇。
第六十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三)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视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六十一条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甲方应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甲方按月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第六十三条甲方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健康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
第六十四条甲方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
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单位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女职工代表参与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六十五条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六条甲方应当每年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九、奖惩与处理
第六十七条甲方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乙方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乙方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应当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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