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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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篇一:
(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
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以下简称“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与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与工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定期协商沟通机制,开展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工会主动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本专项集体合同由企业方代表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企业方(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
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第二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第五条企业依法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
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条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卫生技术措施项目方案,有计划地进行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并及时提供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企业结合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设施使用维护规程的教育培训,告知职工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档案。
未经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种作业。
第八条企业会同工会每月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各生产班组坚持每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九条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企业根据各工种岗位的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
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企业有权阻止其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企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二条企业定期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向职工公布。
对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企业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对直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企业按规定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及时调离原岗位。
职工离开企业时,可向企业索取经加盖企业公章的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十四条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企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企业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教育职工掌握预防中暑知识和急救办法,应协商约定高温补贴的发放
标准及条件。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发生职工因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事故,企业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通知工会。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工会与职工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九条工会参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接受企业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会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支持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工会积极协助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周”、“安全技能比武”等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工会组织职工积极参与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职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抢救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职工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
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因此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后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企业或工会,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依法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
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工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单位和部门,未能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企业和工会联合检查验收合格。
篇二:
(参考文本)
(参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与职业病危害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健康放在首位,完善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与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开展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企业行政与工会就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定期协商沟通的机制,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本集体合同由企业方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方(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
本集体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五条本集体合同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2.劳动安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操作规程;
4.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5.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6.职业病危害防护;
7.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8.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9.工作时间与休息;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11.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
职工有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遵守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企业依法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好劳动安全卫生承诺责任状。
第八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制定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九条企业给职工创造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并及时提供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第十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安全隐患、危险源点档案。
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教育;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防护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工伤事故案例教育;易发生事故隐患的岗位及危险源点预防控制教育;防暑降温教育;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教育;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教育等。
未经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一条企业支持工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行政、工会双方每月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大检查;各职能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企业各生产单位坚持每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企业根据各工种岗位的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教育职工正确使用。
行政有权执行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拒绝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上岗操作,查处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
企业按国家规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十五条企业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在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和作业场所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防护措施,定期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向职工公布。
对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企业对直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安排到具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检查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及时调离原岗位。
对其他岗位的职工,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职工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如实、无偿告知职工的健康状况,并提供加盖公章的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十七条企业依法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及时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职工因工伤亡或患职业病,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企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应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教育职工掌握预防中暑知识和急救办法,并按时足额发放高温补贴。
第三章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工会应参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过程,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企业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协助企业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以及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四条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
篇三: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根据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经企业与工会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是双方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对企业有法律约束力。
本专项合同所指的主要工作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安全管理;操作规程;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特殊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时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要求。
第四条签订,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原则;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的原则;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本合同由企业方首席代表(企业法人)与职工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签署。
第二章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监督体系;为职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职工进行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采取完备的组织和技术措施,防止人身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七条企业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劳动安全卫生综合检查。
第八条企业应当随着有关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变更,及时依法执行;应当随着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
企业工会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的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
第九条企业在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目标、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措施及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时,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企业工会应支持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积极参与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工会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络和制度,促进职工工作条件及环境的改善,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第十一条企业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按规定的使用期限进行检测或试验,确保在生产使用中符合有关标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企业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格的检验机构检测、检验
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第十五条企业应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卫生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熟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定期组织相关技能、知识的培训、演练和考核,建立相关教育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工人上岗前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按岗位要求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职工培训学习,确保职工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用途、危险源点的预防和控制、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十七条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企业工会应监督和协助企业开展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支持企业对危及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十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在负责人同意后,按照规程或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告的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职无关的工作。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权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卫生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企业全体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权利:
职工应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生产条件、作业环境和防护用品;以劳动合同明确对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权益的保障内容;职业劳动安全卫生受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权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病防治提出意见和建议;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避险的权利;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
篇四:
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方:
安徽巨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职工方:
安徽巨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工会(简称乙方)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公司实际,甲、乙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第一条本《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从20XX年3月2日至20XX年3月1日,期限届满前,甲、乙方在本《专项集体合同》基础上协商一致可续签新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本《专项集体合同》所称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是指本公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向本公司职工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安全防护设施及培训教育等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本《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及规定,建立健全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主体责任,完善各项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每年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及劳动技能培训经费,确保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2、公司在新、改、扩项目时,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即三同时),并经公司工会派员参加,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四新”应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措施。
3、公司应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
和生产工具及自动化控制,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条件,公司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作业超标点及时整改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及时制定治理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限期治理。
4、公司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职工享有接受安全教育的权力。
公司应经常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培训教育,对新入厂职工要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即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从事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机构培训,经考核持“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
对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按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不适宜人员,要及时给予调换工种。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做好防暑降温等工作,对劳动防护用品要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6、公司若发生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应及时通知工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公司要按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公司《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向县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和县总工会报告,并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为该职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事故,并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分析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没有工会的签字,事故不得结案。
7、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8、公司在制定、修定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制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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