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系统计划清单资产管理系统规定合同一对多结构化 基金专户V10.docx
- 文档编号:11756758
- 上传时间:2023-06-02
- 格式:DOCX
- 页数:72
- 大小:56.20KB
资产管理系统计划清单资产管理系统规定合同一对多结构化 基金专户V10.docx
《资产管理系统计划清单资产管理系统规定合同一对多结构化 基金专户V10.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资产管理系统计划清单资产管理系统规定合同一对多结构化 基金专户V10.docx(7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资产管理系统计划清单资产管理系统规定合同一对多结构化基金专户V10
合同编号:
XXX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
XXXXX公司
资产托管人:
XX公司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非常感谢您对xxxxx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当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计划特定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详见正文“风险揭示”章节),从而可能对计划财产和收益产生影响。
尽管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
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四)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认可和同意管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聘请【YYYY】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同意授权投资顾问按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用计划财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委托人认可该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并承诺接受因资产管理人采纳该投资建议所带来的任何收益或损失。
委托人已经全部了解并同意资产管理人将全部风险控制义务转移给投资顾问。
若因投资顾问违反法规、违反相关约定或投资顾问发生风险事件等资产管理人认为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聘投资顾问,在此情形下,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该资产管理计划。
(五)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若资产管理计划的净值触及止损线或者投资顾问被资产管理人解聘等提前终止情形发生时,本资产管理计划将会提前终止。
(六)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知晓和认可管理人委托XXX公司担任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行政服务机构,并同意行政服务机构按照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作计划财产提供资产估值等服务。
若因行政服务机构违反法规或相关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聘行政服务机构。
(七)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八)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九)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一十)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存在风险。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
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
投资者在投资本计划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计划。
资产委托人声明:
本委托人已经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提示,清楚投资有风险,资产管理人无法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委托人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特此签章。
投资者签章:
一、前言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XXXXX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或“本计划”)的运作,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就本合同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管理合同是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资产管理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资产管理合同为准,特殊约定的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起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自其不再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资产委托人不再成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亦是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一方当事人,全体委托人同意委托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全体委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投资顾问协议》。
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若释义与合同正文内容不一致,以合同正文内容为准):
1.资产委托人指委托资产管理人投资管理其委托财产的机构或个人。
委托人为初始委托财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资产管理人指受资产委托人委托,负责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的专业机构。
本合同中即指XXXXXX公司
3.资产托管人指具有资产托管资格并负责保管计划财产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本合同中即指XX公司
4.本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三方签署的《XXX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该三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5.本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6.委托财产指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及其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7.计划、本计划或本资产管理计划指XXXXX资产管理计划
8.合同生效日指本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毕备案之日。
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的书面确认日即为合同生效日。
资产管理合同自合同生效日起生效
9.《试点办法》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1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2.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估值日指委托资产的估值日,为每个工作日或本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日期
14.销售机构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资产管理人签订了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服务协议,办理本计划销售业务的机构
15.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计划相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指XXX公司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其他专业机构
17.投资顾问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人的委托而聘请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等服务的机构,本合同中指【YYYY】
18.行政服务机构指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根据其与资产管理人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为本计划提供资产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计划的行政服务机构为XXXX公司
19.资产委托人专户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资产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0.资产委托人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资产委托人开立的、记录资产委托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计划的计划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1.指定的清算账户指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归集资产委托人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的账户
22.存续期指本计划的存续期,即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的X年
23.初始销售期认购资产委托人在本计划的初始销售期内申请认购本计划的行为
24.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25.计划财产总值指计划财产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6.计划资产净值指计划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27.计划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计划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28.计划财产专用账户包括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及专用场外交易账户等计划财产进行投资、托管所需开立的相关账户
29.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专用银行账户,即托管账户
30.计划财产专用证券账户指资产托管人为计划财产开立的至少包含计划名称的股东账户
31.中国就本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2.日指公历日
33.月指公历月
34.元指人民币元
35.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适用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
37.计划份额的分级指本计划通过计划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优先级)和进取级份额(进取级)
38.计划份额参考净值指在计划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的本计划两级计划份额估计价值。
计划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计划份额价值的一个估计,并不代表计划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资产委托人确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获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XXXXX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
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封闭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资产管理计划力争获取投资收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X年。
经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提前终止或展期。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计划成立时,初始计划委托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至多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
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1.0000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本计划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计划份额简称“优先级”)和进取级计划份额(计划份额简称“进取级”)。
有关本计划份额分级的规定详见本合同第五节。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计划份额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优先级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计划份额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进取级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两级份额的配比要求
本计划存续期内,优先级与进取级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得超过N:
1。
(一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
资产管理人接受资产委托人委托,聘请【YYYY】作为本计划投资顾问。
无论本合同其它条款如何约定,为履行投资顾问业务之目的,资产管理人可以向投资顾问披露本合同及/或其它相关文件,但应促使投资顾问对所获信息保密。
资产管理人有权选择、聘任、更换、解聘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更换或解聘的,资产管理人将通过其网站进行公告。
若因投资顾问违反法规、违反相关约定或投资顾问发生风险事件等资产管理人认为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聘投资顾问,在此情形下,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该资产管理计划。
五、计划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对本计划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计划份额简称为“优先级”)和进取级份额(计划份额简称为“进取级”)。
两类份额分别募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类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运作。
(二)计划份额的配比
本计划成立时,优先级与进取级的初始认购份额配比原则上为N:
1。
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本计划的实际初始销售情况,将优先级与进取级的份额配比在(N-0.2):
1至(N+0.2):
1之间进行调整,份额配比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本计划存续期内,优先级与进取级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初始配比。
(三)资产收益分配规则
本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计划存续期内,在满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X个月进行一次收益分配。
本计划终止清算时(包括到期终止和提前终止),扣除各项费用后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优先满足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如有);若终止时计划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后,仍无法满足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如有),则以进取级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资产净值为限进行补偿。
本计划,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R%。
该预期收益分配金额以计划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合同提及的优先级预期收益率仅为根据本计划的分级比例以及计划份额净值的未来表现而测算的参考收益率,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保证优先级能够按照该收益率取得预期收益,也不保证优先级本金不受损失。
(四)优先级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优先获取机制
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按照优先级份额的初始面值的R%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1.000×R%×Fa
h=1.000×R%÷365×Fa
H为优先级份额年化预期收益总额
h为每日应计提的优先级份额收益
Fa为优先级份额余额
优先级份额的收益按日计提,会计上作为负债项列示。
当本计划因提前终止造成存续期不足365天时,优先级收益按照365天计算。
(五)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计划份额净值NAVT=T日闭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T日计划份额总数
T日计划份额总数为全部份额总额。
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计划财产。
(六)两类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资产管理人委托的行政服务机构在计划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两级计划份额参考净值。
计划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计划份额价值的一个估计,并不代表计划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T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计划份额净值计算日,Tn为本合同生效日(或上一个收益分配基准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收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Fa为T日优先级的份额余额,Fb为T日进取级的份额余额,NAVT为T日的计划份额净值,NAVaT为T日优先级的份额净值,NAVbT为T日进取级的份额净值,Ra为优先级份额的基准年收益率,Y为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在运作期内,资产管理人委托的行政服务机构可根据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各级份额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
运作期内第T日,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合并计算的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时,则优先级份额与一般级份额在运作期内第T日份额净值为:
NAVaT=NVT/Fa;
NAVbT=0;
(2)当Fa×1.00≤NVT时,则优先级份额与一般级份额在运作期内第T日份额净值为:
NAVaT=1.00;
NAVbT=(NVT-NAVaT×Fa)/Fb;
上述两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后,委托人资产的清算和分配以财产清算报告为准。
计算NAVbT的过程中,NAVaT小数点后位数全部保留。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销售期间
初始销售期为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资产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根据销售情况提前终止计划份额初始销售。
(二)销售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为xxxx公司。
具体地点、联系方式等请见本计划《投资说明书》。
本资产管理计划两类份额分别募集,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份额销售情况,提前结束某一类或某两类份额的初始销售。
(三)销售对象
本计划销售对象为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四)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计划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单个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追加认购。
(五)份额的认购费用
认购本计划时,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为净认购金额的K%(即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面值
(六)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销售机构完成对投资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
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如认购优先级和进取级份额的人数总和超过200人(不含)或者优先级和进取级份额所占比例不满足合同约定,则按照先确认进取级份额,然后优先级份额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确保本计划成立时优先级份额与进取级份额之和的初始认购份额配比符合本合同约定。
按照以上原则,对于排序在前的资产委托人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额予以确认,其余资产委托人的认购资金予以返还。
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
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七)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动用。
(八)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时,本计划即符合备案的条件。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三)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满足备案条件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计划不满足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计划初始销售期届满后30日内由资产管理人返还客户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计划初始销售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资产管理人直销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
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或资产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1.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计划存续期内每季度开放一次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开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2.申请参与的委托人须在开放日T日对应的T-20日至T-1日的工作日之间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交参与申请;申请退出的委托人须在开放日T日对应的T-30个工作日之前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书的,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有权拒绝受理委托人的参与或退出申请。
3.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有权调整开放日以及委托人必须提交申请书的时间。
资产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或以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形式告知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4.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资产管理系统计划清单资产管理系统规定合同一对多结构化 基金专户V10 资产 管理 系统 计划 清单 规定 合同 一对 结构 基金 专户 V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