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基金运营模式内部架构标准体系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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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金运营模式内部架构标准体系详解
契约型私募基金运营模式:
内部架构+标准体系详解
一、契约制PE合法、合规分析及其法律标准体系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项下的证券投资基金要紧为契约制,可是PE不受该法调整,不能据其设立契约制基金
一、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分类梳理
《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基金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类。
公募基金公布召募,仅能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按投资方向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基金、基金中基金与混合型基金。
私募基金非公布召募,可投资于证券市场,也可投资于非证券市场,例如股权投资确实是非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领域;依照投资方向不同,可将私召募金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为公募基金与私募证券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将调整对象界定为公募基金与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被排除在外。
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布或非公布召募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治理人治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3、证券投资基金要紧为契约型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规定:
「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按该规定,证券投资基金要紧以契约形式存在,基金合同是确信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要紧依据。
4、契约制PE不能直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
证券投资基金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直接按契约制设立、运作,可是PE被排除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之外,不能直接依据其规定设立。
(二)、PE参与定向增发业务,属于证券投资,但不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
一、PE可参与定向增发
通常,PE机构的投资范围被界定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布发行股票的投资」,参与定向增发属于PE的投资范围。
对此问题,《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增进股权投资企业标准进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2864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布交易的股权」,此处的股权做广义明白得时可包括股分公司的股票。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治理机构治理方法》(津发改财金[2020]675号)第三十条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布发行股票的投资和相关咨询效劳。
」此处明确了PE能够参与定向增发业务。
二、定向增发业务未被纳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对私募基金的投资界定为:
「非公布召募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生意公布发行的股分股票、债券、基金份额,和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未将参与非公布发行股分业务纳入监管范围。
对此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九十五条中提到「对私募基金投资于非公布发行的股权或股票的活动,对社会公众利益阻碍较小,可不纳入本法调整,继续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治理。
」
3、PE之定向增发业务,不受《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不能直接依据其规定设立投资于定向增发的契约制PE
(三)、设立契约制PE的直接依据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治理暂行方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治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在基金的投资运作及备案治理部份规定,私募基金召募进程中应订立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股协议;基金召募完毕,应将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股协议依法备案记录。
这其中的公司章程、合股协议是设立公司制、合股制基金设立的核心文件,基金合同那么是契约制基金设立的核心法律文件。
由此可见,方法认可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契约制。
另外,依据方法第二条规定,其调整的私募投资基金包括私募证券基金,也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即PE。
基于此,方法是契约制PE设立的法律依据。
方法第二十条规定:
「召募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定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股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召募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
第八条规定:
「各类私募基金召募完毕,私募基金治理人应当依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大体信息:
……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股协议。
」
第二条规定:
「本方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布方式向投资者召募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生意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
(四)、契约制PE的设立可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治理暂行方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召募契约制PE,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治理暂行方法》对契约制PE的运行架构、模式等未作细化规定,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契约制证券基金的设立、运行及架构模式等规定的比较详细成熟,故契约制PE可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操作。
此处的参照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可借鉴其模式,但没必要受其约束,尤其是没必要受其对资质、操作的强制要求之限制。
(五)、契约制PE设立、操作的基础依据是《信托法》、《证券法》
契约制PE以信托原理为基础,治理人、托管人与投资人之间属于信托关系,且涉及到权益凭证的发售问题,故应遵守《信托法》、《证券法》的规定。
(六)、各类基金的法律适用关系图
各类基金的法律适用关系图如下,从以下图能够清楚的看出: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依据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治理方法》,其操作可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时应符合《信托法》、《证券法》的大体规定。
二、契约制PE的内部架构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架构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由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三方主体协作完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者,基金财产的所有者,其出资组成基金财产,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权利,并可组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行使权利。
基金治理人依照基金合同,负责基金的召募、设立、投资、治理、退出与分派。
基金托管人受托治理,保管基金财产,监督基金治理人的投资运作。
从收入来源看,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投资收益;基金治理人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治理费及业绩报酬;基金托管人收取托管效劳费用。
证券投资基金各主体的要紧职责分工如下:
一、基金治理人要紧职责
一样而言,基金治理人的职责内容包括:
1)、依法召募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记录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治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别离治理、别离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信基金收益分派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派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信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钱;
8)、办理与基金财产治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留基金财产治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治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要紧职责
基金托管人履行以下职责:
1)、平安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别离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留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基金治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治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钱;
9)、依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依照规定监督基金治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托管人发觉基金治理人的投资指令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违背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当即通知基金治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觉基金治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违背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当即通知基金治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报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派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效劳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提早终止基金合同;
3)、决定改换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整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能够设立日常机构,但应在基金合同中载明。
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那么,由基金合同约定。
日常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提请改换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
3)、监督基金治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4)、提请调整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干与基金的投资治理活动。
(二)、契约制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内部架构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中国第一支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于2006年12月30日设立。
基金总规模200亿元人民币,一期规模60.8亿元人民币。
一期基金持有人包括: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银集团投资、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
从组织形式上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为契约制基金。
但考虑其是经国务院特批设立,故其设立及运作模式不具有普适性,不能大范围推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治理暂行方法》实施后,正式许诺设立契约制PE,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内部架构便具有了重要参考价值。
公布资料显示,渤海产业基金的内部治理架构图如下:
上述架构图中:
一、基金持有人通过契约方式出资设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基金本身未在工商局注册,并非民商事活动主体。
基金对外投资时,由基金治理公司代投代持。
二、基金治理公司与基金之前通过基金合同或委托治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确立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
3、托管银行受基金持有人委托,依照基金合同,监督基金资金的利用。
(三)、契约制PE内部架构设计
笔者以为,契约制PE的内部架构可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定,借鉴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成熟模式设计。
具体如下:
一、组织架构可直接按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设计,再也不赘述。
二、可组建出资人或基金持有人大会,作为基金的最高权利机构;基金人数较多时,可组建基金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行使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
3、基金的投资决策及授权规那么,可参照公司制PE、合股制PE的运营模式,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成立治理公司领导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和基金持有人大会依授权分级决策制度。
4、关于特殊类型的PE,例如参与定向增发的私募股权基金,项目固定、投资周期短,因此也能够依照基金的具体情形,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做法,将运营、决策的权利要紧给予治理人完成,要求基金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干与基金的投资治理活动。
三、契约制PE的筹建、运作的相关问题
(一)、基金治理人设立、备案
依照证监会把握的监管标准,PE治理机构的设立不设行政审批,但设立后应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记录备案。
备案后,治理机构取得治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格。
实践中,原国家发改委、地址发改委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政策尚未被废止,因此在PE治理机构设立时,有些地址仍需履行注册审批程序,但一样为形式审查,只要符合发改委的监管政策,通常可不能被拒绝注册。
向基金业协会申请记录,报送以下大体信息:
(一)工商记录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合股协议;(三)要紧股东或合股人名单;(四)高级治理人员的大体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契约制PE的召募
一、合格投资者
契约制PE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召募资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召募。
合格投资者是符合以下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打算,投资于所治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治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被视为合格投资者。
二、最低投资额
基金持有人投资于单只契约制PE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这是最低监管要求,为有效操纵风险,笔者建议PE治理机构可将该门坎提高至300万或500万以上。
3、投资者人数限制
契约制PE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4、许诺由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销售
契约制PE的召募,可由销售机构代为销售。
这大大拓宽了私募基金的募资渠道。
五、召募方式
PE治理人、PE销售机构只能以非公布方式召募,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电话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六、禁止许诺保本与最低收益
契约制PE召募进程中,PE治理人、PE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许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许诺最低收益。
7、风险评估与风险提示
PE治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许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露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PE治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方法。
PE治理人自行销售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三)、基金合同设计与签署
设立契约制PE,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一、基金合同应具有的内容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2)、基金的运作方式;
3)、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4)、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5)、基金收益分派原那么、执行方式;
6)、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7)、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8)、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9)、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0)、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依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布召募基金能够由部份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治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治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穷连带责任。
现在,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1)、承担无穷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居处;
2)、承担无穷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改换程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和相关责任;
4)、承担无穷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契约制基金中,能够许诺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类似于公司制、合股制基金中公司股权或合股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
依如实际需要,也能够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禁止基金份额的转让。
3、决策程序、授权规那么
契约制PE,基金合同应专门注意对基金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授权规那么作明确约定。
不约定具体、细化的决策程序与授权规那么时,公司制、合股制PE可依照《公司法》、《合股企业法》规定的一样规那么决策,证券投资基金可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授权由基金治理人直接决策基金的投资运作;可是,契约制PE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合股企业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法》而无决策依据,可能会增加治理人的治理风险。
4、税费负担
契约制PE税费负担并非清楚。
一样以为,契约制本身并非纳税主体,应和合股制PE一样,先分后税。
核心问题是,当基金出资人为自然人时,基金治理人是不是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有人以为,可参照信托产品,无需代扣代缴,由自然人投资者自行完税。
但该种观点是不是能取得税务机关支持,尚不得而知。
建议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税费由基金投资人依法负担。
如能在基金发售前即取得税务机关的明确、有效回答,确信税费负担,那么可在基金合同中以适当方式明确。
五、基金合同签署
契约制PE可由全部基金投资人协商一致,一起签署基金合同。
也可参考证券投资基金的操作模式,由基金治理人制定格式基金合同(认购合同),由基金投资人别离签署认购,每一个投资人认购的前提是同意基金合同的全数内容。
需要强调的是,依照民事领域意思自治原那么,笔者以为:
治理人能够与个别基金认购人签署补充协议,调整基金合同的部份条款,但这种调整应不违法且不侵害其他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四)基金托管
除基金合同还有约定外,契约制PE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平安的制度方法和纠纷解决机制。
关于托管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契约制PE可不按此要求执行,选择资质稍差一些的银行也能够。
私募基金划归证监会监管之前,地址政府在监管进程中一样都公示了可作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托管银行,选择此类银行托管即可。
(五)、基金备案
设立契约制PE不设行政审批,但设立后应到证券投资基金也协会备案,同意监管。
本案时,应报送以下大体信息:
一、要紧投资方向及依照要紧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资金召募进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
3、采取委托治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治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4、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对外投资
契约制PE并非独立的商事主体,目前暂无专设的基金账户供其利用,对外投资时,可按《信托法》的规定,由基金治理人以受托人的身份对外代投代持。
前文所提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天津银行、成都银行等项目,即是以治理公司名义代投代持。
但这种模式下,被投资企业国内IPO时,可能因股权代持或信托持股而被要求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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