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框架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址最大的缺憾在.docx
- 文档编号:11527366
- 上传时间:2023-06-01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2.71KB
资产证券化框架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址最大的缺憾在.docx
《资产证券化框架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址最大的缺憾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资产证券化框架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址最大的缺憾在.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资产证券化框架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址最大的缺憾在
资产证券化框架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址,最大的缺憾在于该框架未能有效的表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从信誉风险治理到全面风险治理的重大进步,而资产证券化业务实那么包括着较高的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
巴塞尔资本协议中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演变
国务院进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巴曙松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牛播坤
资产证券化20世纪70年代发源于美国,成为当前全世界金融市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之一,其进展与巴塞尔资本协议有紧密的关系。
从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推动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资本套利,到1999年6月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一次征询意见稿正式将资产证券化列入监管范围,再到巴塞尔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处置几易其稿,资产证券化框架直到今天仍在讨论当中。
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推动资产证券化进展的同时,又引发了对巴塞尔资本协议本身的不断修订。
事实上在初期时期,巴塞尔资本监管框架并无把资产证券化列入,但随着监管框架的不断完善,巴塞尔监管委员会以为“资产证券化的处置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可或缺的部份,若是缺少了该部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达不到监管的目的”。
资产证券化在监管框架中的相对地位的转变由此可见一斑。
为把握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要紧进展脉络,本文要紧把握巴塞尔委员会《资产转让与证券化》、WP二、CP3的资产证券化部份及105号出版物。
之因此如此选择,是因为《资产转让与证券化》是巴塞尔委员会关注证券化的开始,WP2是CP1(第一次征询意见稿)、CP2(第二次征询意见稿)、WP1到CP3的一个过渡,较之前两个征询意见稿和第一份工作文件,WP2更为完整且趋于完善,又有较大的变更,能够反映巴塞尔委员会对证券化风险识别及治理理念的深化。
同时,CP3是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全面解析,有必要对其内容进行介绍。
105号出版物作为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最新变更,会进一步加深关于该监管复杂历程的把握。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推动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进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之一。
资产证券化确实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以后稳固现金流的资产聚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成能够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进程。
证券化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以后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能够转让,也能够不转让。
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巴塞尔协议在各国的实施,银行对资本充沛率的重视,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活着界各国的进展。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资本要求为银行提高资本充沛率提供了两个途径选择:
增加资本的“分子策略”和缩减风险资产总额的“分母策略”。
前者是调整资本结构策略,能够进行股权融资、或提高利润留成增加核心资本。
只是,由于股权融资会稀释股东权益,往往会遭致股东的反对;银行也能够通过次级债券融资,但《巴塞尔资本协议》中附属资本在自有资本中所占比率不得高于50%的比例限制,使得这一方式的利用有限,因此“分子策略”对提高资本充沛率的增加空间不大。
而“分母策略”那么是通过出售高风险低盈利资产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缩小风险资产总额,显然该策略有较大的灵活性和潜力。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是资产证券化得以迅猛进展的原动力之一,它的出台推动了国际银行界的资本套利行动。
关于发起行,资产证券化的表外处置使得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欠债表中移出,资产和欠债同时发生变更,使资产存量减少;另一方面,资本数量未发生转变,因此发起行的资本充沛率得以提高,达到了释放资本、规避资本金要求的目的。
关于投资行,投资证券的风险权重一样低于发放贷款的风险权重,也能够减少资本要求,供求两方面都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进展。
MathiasDewatripont&JeanTirole在其合著《Theprudentialregulationofbanks》(中译本《银行监管》)对资产证券化对银行领导的吸引、银行选择资产证券化仍是调整资本作了标准分析,从理论层面得出了如下结论:
一是当资本充沛率有约束力时,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的股东和领导都是有吸引力的;二是当银行的资本比率接近最低要求时,证券化在提高资本充沛率方面专门有效。
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各国资产证券化的进展历程中,欧洲和日本资产证券化的推动都主若是基于提高资本充沛率的考虑。
如日本公布资本充沛要求规定后,许多日本金融机构为知足要求,通过股权融资手腕扩大资金总量。
强劲的日本股市曾一度使日本银行的资本充沛率达到38%,但当股市回落时,许多银行的资本充沛率又迅速答复。
由于日本股市的脆弱性,日本银行熟悉到提高核心资本并非明智的选择,从而转向利用证券化限制资本增加的“分母策略”。
在欧洲,198六、1987两年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S)总量仅为17亿美元,而到1996年达到300亿,1998年466亿美元,2002年达到792亿欧元。
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演变
一、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起源:
《资产转让与证券化》
199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的一个工作小组就资产证券化出具了《资产转让与证券化》的分析报告。
报告分为简介、资产证券化的机制、资产证券化的动机、资产证券化的阻碍和监管问题五部份。
1.委员会关注资产证券化监管的缘故。
委员会之因此提出要将资产证券化纳入监管的范围,是基于资产证券化日趋活跃,带来了一系列令人忧虑的问题。
要紧的忧虑是:
若是不是完全出售的话,那么信誉风险仍会留在银行中。
报告简要分析了资产证券化使银行面临的风险,要紧包括:
(1)出售方银行因非真实销售,会面临资产质量不佳而蒙受部份或全数损失的风险。
(2)即便银行有效转移了资产,但当资产显现问题时,它仍然可能面临着从头购回证券的道义压力。
(3)银行还面临操作风险。
2.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初步建议。
委员会指出各国监管者需要认真确信某一证券化安排中的风险是不是已部份或全数有效的转给了投资者、或信誉强化者,并要确保安排是审慎的,要紧应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真实销售。
若是发起行承担着以下任何一项责任,那么以为它并无实现真实的出售:
一是回购或互换任何资产;二是任何事已售出资产的损失保留在、或回到出售方银行的法律追索权;三是支付已售出资产本息的任何责任(效劳费除外)。
这三类资产均应由银行的资本作为支持。
(2)证券化安排的治理。
应确保银行不提供某种形式追索的道义责任和信誉风险。
若是存在下述情形,银行可能提供了信誉支持:
一是要求将专门目的的机构(SPV)并入财务报表并将其名称关在该机构的名称内。
二是为SPV或安排提供支持的责任,例如弥补发行损失。
三是在从债务人处受到收入之前向购买者汇款的责任,或弥补因所治理资产的延迟付款或未付款而形成的现金缺口,除非完满是出于现金流量时刻安排方面的考虑。
在上述所有情形下,银行经受着某种形式的信誉风险,且此类风险应有相应的资本基础作为支持。
(3)第三方银行的信誉增强(creditenhancement)或流动性支持。
信誉增强的两种监管方式:
一是当银行的信誉增强所支持的是第一损失或依照历史数据判定的损失金额较高时,以组合伙产的金额为基础进行风险加权;另一种方式讲信誉增强额度从银行资本扣除。
流动性支持应视为有效担保,与信誉增强一样对待。
可见该文件只是简单的提出了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几个要点,并未提出具体的处置方法,可是它对资产证券化的关注为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两份工作文件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奠定了必然的基础。
二、资产证券化框架的完善:
WP2
若是说《资产转让与证券化》只是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初步感知,CP一、CP二、WP1是证券化处置方式的雏形,那么WP2无疑是巴塞尔委员会在资产证券化处置方式上的一次飞跃和冲破。
它对WP1中提出的流动性便利、提早摊还的处置方式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更为全面地熟悉和覆盖了资产证券化暴露的风险。
1.委员会对WP1修改的缘故。
在WP1中,巴塞尔委员会要紧对如下七个问题尚存不确信和疑问,就此向业界征询意见,以对WP1进行修改,从而完善资产证券化框架,这也是WP1修改的重要缘故。
(1)在计算拥有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的资产证券化暴露的风险权重时,利用ABS因子是不是适合。
(2)在计算发起行资本金要求时是不是应设立上限,即最高资本要求。
(3)监管公式方式(SFA)的测度口径。
(4)关于循环证券化经济资本的计算方式。
(5)期限的调整。
(6)流动性便利处置的风险灵敏方式。
(7)是不是对某些证券化风险的处置上不清楚或充分。
对WP1的修改内容及结果。
通过整理业界对WP1反馈意见,WP2对上述一些问题做出了答复并对WP1给与了修订和更为明确翔实的表述,表此刻如下几个方面:
(1)WP2中较大的变更,也是与整个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一致的地址是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第二支柱——外部监管(Supervisoryreview),并在附录4种予以了详尽说明。
证券化外部监管支柱要求监管当局在评估银行资本是不是充沛时要注意到银行利用期限错配(maturitymismatches)结构降低资本要求,和证券化资产池中资产的相关性是不是在资本计算中取得反映,并对隐性支持条款、残余风险、收回条款、提早摊还的外部监管提出了操作建议。
同时,对证券化的监管也秉承了新协议强调的监管的灵活性。
在资本金要求方面,监管当局可依照证券化的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要求进行调整,而且为应付证券化飞速的进展,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应当能够依照证券化呈现出的新特点来判定其对风险转移的阻碍并采取相应计谋。
(2)WP2的另一个较大变更是提出了资产池分散性(granularity)的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对以评级为基础的方式(RBA)和监管公式方式(SFA)的计算进行了相应调整。
通过征询业界意见,委员会以为资产池暴露的分散性是证券化风险分散程度的重要决定因素。
对非分散性资产池的证券化将给优先证券化带来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分散性被纳入了RBA和SFA中。
关于RBA,要依照资产池的分散性和证券化暴露的厚度(Thickness)来决定不同的风险权重。
关于SFA,银行应考虑资产池的风险性和资产池资产加权平均违约率(thepool’sexposure-weightedaveragelossgivendefault)。
(3)WP2修改了SFA。
在WP1中,SFA的计算基于三个参数:
KIRB、L(证券化的信誉增强水平)、T(证券化的厚度)。
为提高SFA的风险灵敏性并依照上文提及的分散性,SFA的计算又增加了N(暴露的有效数量)和资产池资产加权平均违约率(LGD)。
WP1中提出的系统资本要求应等于(1+ß)*KIRB(ß是由委员会制定的风险升水,约为20%)也被废止,因为非分散资产池的证券化比分散资产池的证券化需要更多的资本金。
由于参数的增多,专门是评估每笔证券化资产池分散性的繁琐,委员会也意识到这将加重利用SFA银行的负担。
因此又提出了简化计算有效数量N的“平安港”概念,并对LGD的计算也进行了简化。
(4)WP2制定了对发起行的最高资本限额。
WP1中的IRB处置方式使得某些情形下银行的资本要求高于未实行证券化之前,业界反映证券化不能增加发起行的整体信誉风险,相反风险被从头分派并转移至第三方。
由于这与委员会提出的“IRB不该鼓励或阻碍银行实行证券化”及鼓舞银行向IRB过渡的理念不符,委员会制定了对发起行的最高资本限额,但最高资本限额只适用于能计算资产池KIRB的银行。
(5)流动性便利和表外信誉增强处置方式的修改要紧集中于以下三方面:
①委员会在标准方式下制定了一系列规那么,用以认定表外头寸是不是可被认定为合格流动性便利。
②委员会熟悉到流动性便利的一种特殊情形,只有在某些条件下才会利用,比如市场混乱条件下的流动性便利,并对该种情形制定了信誉转换系数(CCF,creditconversionfactor)。
③业界意见说明大多数流动性便利和信誉增强不大可能有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因此委员会提出对所有未评级便利扣除的方式并非适用于此,并对较优的流动性便利和信誉增强提出了“对应法(lookthroughtreatment)”。
(6)对具有提早摊还特点的证券化处置方式的更改。
①WP1中对所有具有提早摊还特点的证券化利用固定的信誉转换系数。
进一步研究后,委员会对具有该特点的未许诺零售风险暴露(uncommittedretailcreditlines)提出了不同的转换系数。
②更改了对具有提早摊还特点的证券化发起行的资本金要求,发起行应付发起行利息和投资行利息都持有资本金。
③委员会还进一步对具有提早摊还特点的证券化进行了区分:
操纵性的提早摊还和非操纵性的提早摊还,并对二者提出了不同的处置方式。
另外,WP2中将业界普遍表示欢迎的“自上而下法”中适用于剩余期限为六个月的证券化延长为一年。
中对业界质疑问题的保留及说明。
关于一些业界质疑的问题,委员会坚持了自己的观点,并未进行修改,而是给与了详尽的说明:
(1)关于扣除低于KIRB部份的头寸。
WP1中提动身起行自留或回购部份的信誉增强水平如低于KIRB就应当扣除。
一些银行注意到这种做法与支撑IRB框架的信誉风险模型不符,提出了异议。
委员会给出的说明是该做法能鼓励发起行将包括最大风险的高度次级证券化暴露转移出去,因此是合理的。
(2)关于ABS的风险权重。
在WP1中,关于评级为A-及其以上的证券化暴露的ABS风险权重与具有相同评级的非次级公司债券的风险权重相同,而关于低于A-的证券化暴露,其ABS风险权重那么低于相同评级的非次级公司债券。
业界就这种不同提出了不同意见。
委员会的答复以为这种不同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第一,厚度不足的次级证券化往往比相同评级的公司债券呈更高的违约率。
第二,分散化资产池制成的证券化多具有系统性风险,因此其边际风险更高。
另外,WP2就一些尚不明确的细节继续征询业界意见,包括有效数量N的确信、非分散的资产池支撑的证券化方式是不是进一步伐整和RBA和SFA对资本金要求计算结果到底有多大的不同。
三、资产证券化框架:
CP3
CP3的信誉风险——资产证券化框架从501段到606段,分为资产证券化框架下涉及的交易范围和概念、确认风险转移的操作要求和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置四部份,以下将对框架内的变更和核心问题进行介绍。
1.与WP2相较,CP3中资产证券化框架的变更。
(1)加入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规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标准法和IRB法下的披露,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的具体内容。
(2)许诺的零售信誉风险暴露和非零售信誉风险暴露的信誉转换系数提高为90%(原为80%)。
(3)监管公式的“某一档次的IRB资本”计算方式由原先的被证券化资产的名义值*[S(L+T)-S(L)]变更为被证券化资产的名义值乘以(a)*T、(b)(S[L+T]–S[L])中较大者。
(4)新增加了对流动性便利的重叠部份无需持双份资本的条款。
(5)新增了在银行无法利用“自上而下法”方式或是“自下而上”的方式来计算KIRB的情形下临时利用的方式。
中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核心问题。
(1)委员会提出确信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需资本时,必需以经济内涵为依据,而不能只观点律形式。
这项规定适应了资产证券化形式多样、层出不穷的进展趋势,同时又给予了监管当局相当大的灵活性。
(2)CP3专门对发起行的概念给与了说明,是由于CP3中发起行的概念范围大于一样对发起行的概念,实质上包括一样意义上的发起行、承销人,也即对该进程进行治理、提供建议、向市场发售证券或提供流动性和/或信誉增强的银行,就会被进而看做是发起行。
(3)发起行能够在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时将被证券了的资产剔除的相关条件。
(4)CP3对风险暴露的处置方式:
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中SFA和RBA的适用范围、操作要求、具体计算给与了详尽说明。
四、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最新变更:
105号文件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CP3的资产证券化框架部份是业界反映最为强烈的部份之一,也是许多监管当局宣称不同意CP3的重要缘故之一。
业界普遍以为CP3中的资产证券化IRB过于复杂,给银行带来了负担。
委员会于2003年10月开始对证券化框架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1月提出了修改意见稿,主若是简化了资产证券化框架并推动了处置方式的一致性。
1.委员会考虑对一些未评级的低风险证券化头寸采纳新的处置方式,该方式应能够表现领先银行目前的风险治理实践。
委员会将对资产支持商业单据采纳内部评估方式(InternalAssessmentApproach)。
2.委员会将简化SFA。
第三次征询意见稿中的监管公式方式用于处置未评级头寸,起初业界对它的反映要紧集中于其复杂性。
进一步,业界质疑SF与目前银行风险治理实践的不一致性,但同时也有一些银行以为SF更具灵敏性并情愿采纳。
简化后的SF将适用于所有未评级资产支持商业单据的流动性便利和信誉增强,而且委员会正在考虑是不是设立证券化资产池中暴露的有效数量(N)的上限。
3.委员会考虑增加自上而下方式和KIRB计算方式的灵活性。
银行反映对用自上而下内部评级法计算的暴露其违约损失率高达100%太保守,委员会正打算制定更宽松的标准,许诺银行在用自上而下法计算证券化暴露的KIRB时,利用自己估算的违约损失率。
4.增强SFA和RBA的一致性和发起行和投资行处置方式的一致性。
不管银行是发起行仍是投资行,也不论是低于仍是超过KIRB部份,所有外部评级头寸都利用RBA方式。
同时,委员会同意修改RBA使其风险权重与证券化暴露的内在风险更一致。
5.将调整一些风险权重。
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修订框架》,由于具体的修订还在进行当中,105号文件中提出的最新变更并无体此刻新协议中。
可是,新协议的资产证券化部份的条款已经进行了整合和简化,如对可操纵的提早摊还的信誉转换系数进行了简化,这反映出了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处置方式进行简化的大体思路和趋势,尔后该部份的调整也会沿着这一思路进展。
资产证券化框架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址,最大的缺憾在于该框架未能有效的表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从信誉风险治理到全面风险治理的重大进步,而资产证券化业务实那么包括着较高的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
资产证券化框架的IRB在一致性和持续性上有待改良。
(巴曙松,博士,国务院进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注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资产 证券 框架 存在 一些 不尽人意 地址 最大 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