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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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022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企业实行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度1
第一条依据政府关于加强平安生产工作要求,加强本县企业平安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促进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高生产企业整体质量平安水平,努力营造减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平安生产承诺,是企业每年年初就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投入、平安培训、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应急管理等工作向社会和职工公开承诺,做到信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平安生产承诺履行状况。
第四条县应急管理局要根据原则,负责统筹推动本辖区企业平安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企业平安生产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申请行政许可时所供应的资料合法、真实、精确、有效:
(二)承诺取得行政许可后,将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承诺自觉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承诺主动参加蓝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自党遵守企业信用规章管理制度,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五)承诺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情愿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子的行政惩罚和其他惩戒。
企业对上述平安生产承诺事项,要制定和明确应达到的量化和质化标准,接受社会和职工监督。
第六条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企业内部的承诺制度,明确各个层級的平安承诺事项,定期开展平安生产承诺履行状况监督检査,加强平安生产责任制考核,确保平安生产责任落实
第七条企业平安生产信用承诺执行程序:
规范承诺书格式文本,蓝山县应急管理局印制《企业平安生产信用承诺书》,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填写。
申请,经县应急管理局相应股室审核验收,报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审核,经确认,认为符合予以移出的,准予移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名单,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实行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度2
第一条为深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落实《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推动平安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看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看法》(安委办〔2022〕1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平安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推动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平安风险防控,刚好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平安生产水平,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平安生产承诺,是企业每年针对平安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向社会和职工公开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限制人)对履行平安生产责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平安管理制度等向企业和职工承诺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企业落实平安生产承诺制度;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给予的职责要求,负责本区域内所监管行业领域企业平安生产承诺制度落实状况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年度的平安生产承诺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体、企业宣扬橱窗等途径向社会和职工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年度平安生产承诺制度履行状况。
第六条企业平安生产承诺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提高平安生产水平。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企业平安资金投入,并有效监督平安资金投入运用状况,落实各项平安措施。
(三)依法建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度,保证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平安管理职责。
(四)保障职工生命平安,禁止违章指挥,禁止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禁止职工冒险作业。
(五)依法制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提升防范和应对突发事务实力。
(六)自觉推动平安宣扬教化活动。
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学问教化和技能培训,未经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或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七)加强生产现场平安管理,定期检查平安生产;加强平安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和落实平安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履行消防平安职责,组织防火巡查,刚好消退火灾隐患;有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八)落实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制度;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化从业人员根据规范要求正确佩戴、运用;向从业人员照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平安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九)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督监察,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坚决杜绝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规定应当承诺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企业内部的平安生产承诺制度,明确各个层级、各类人员的平安承诺事项,定期开展平安生产承诺履行状况监督检查,确保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
第八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管行业必需管平安、管业务必需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需管平安的原则,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和落实平安生产承诺制度。
第九条各级安委会应当将建立健全企业平安生产承诺制度纳入年度平安生产考核。
各级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平安生产承诺作为企业申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必要条件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条激励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平安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按相关规定赐予嘉奖。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实行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依据《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平安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觉的企业违法行为刚好报告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其次章平安生产条件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平安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急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
中心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心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供应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看法。
第八条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须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平安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平安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马上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纳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平安生产许可证采纳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平安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平安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平安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平安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觉企业不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一)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平安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赐予赔偿。
第十七条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状况,每年向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状况。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平安生产许可证或者运用伪造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其次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其次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觉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觉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刚好处理的;
(五)在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
(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其次十二条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平安事故的,暂扣平安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其次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暂扣平安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峻的,吊销平安生产许可证。
其次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或者其他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接着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接着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其次十四条的规定惩罚。
其次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平安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其次十四条的规定惩罚。
冒用平安生产许可证或者运用伪造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其次十四条的规定惩罚。
其次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并赐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平安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平安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惩罚,由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确定;其他行政惩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附则
其次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xx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平安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接着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其次十四条的规定惩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实行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其次条:
仔细落实平安承诺制度,是企业职工履行岗位平安职责的基本保证,个人经向单位引进书面承诺,即签订平安承诺书。
第三条:
平安承诺书由公司统一制作,承诺人必经在平安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仔细履行平安承诺。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以岗位平安职责为主要内容,带头落实平安承诺制度。
第五条:
承诺通则。
其次章平安承诺内容
1、仔细执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管理”的平安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平安生产制度和规定,做到“三不损害”即:
不损害自己,不损害他人,不被他人损害。
2、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订正违章行为。
3、严格执行平安作业票证制度,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
破土作业时,按规定程序作业许可证,不得无证作业。
4、按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爱护用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车辆平安等禁令和规定。
5、主动接受平安教化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会报警、会自救、会互救,会娴熟运用防毒面具、呼吸器、灭火器、气防设施和器材。
6、严格履行岗位平安职责,即平安生产“一岗一责制”是承诺人的重要承诺内容之一。
第三章平安承诺的范围和程序
7、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全部人员都应进行平安承诺。
8、新入厂职工在完成“三级”教化后签订平安承诺书,转岗职工在完成新岗位的平安教化后重新签订平安承诺书,如未按规定进行平安教化,职工不应在承诺书上签字。
9、承诺人必需熟识平安承诺内容,并在平安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
平安承诺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随身携带,一份由平安科存档。
10、平安承诺书每年一月份签订,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平安承诺的要求
11、单位主要领导是实施平安承诺签字的总负责人,平安科是组织实施和考核平安承诺的责任部门,应定期对承诺书的落实状况进行检查考核。
12、职工进厂必需携带有效地平安承诺书,无平安承诺书者不准入内。
13、平安承诺誓词:
我已接受过本岗位的平安教化,并熟知平安承诺书内容,愿仔细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担当相应责任。
第五章违反承诺的责任
14、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峻的根据平安生产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法及平安管理奖惩方法等有关条款进行惩罚,并担当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15、平安科参照本制度,制定外来施工队伍临时用工的平安承诺规定。
16、各科室、车间要将平安承诺制度纳入平安生产责任制。
和经济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并制定出检查考核方法。
17、本制度由平安科负责说明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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