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建设项目分包监督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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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建设项目分包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山西省公路建设项目分包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制止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路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我省境内国家、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国、省道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委托省公路局负责监督管理;各市、县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从事山西省公路建设的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的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分包的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的单位(以下称承包人)按招投标文件或合同的约定,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将其承包的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或专业项目发包给其他与承包人无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以下称分包人)。
第六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包人分包计划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
(二)依法分包的项目,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进行说明,否则中标后不得分包;
(三)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程不得分包;
(四)分包工程比例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
(五)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六)分包人的分包范围必须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
(七)应提供分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
(八)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九)工程分包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质量、工期和分包人在分包工程中的行为负全责;
(十)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第七条承包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
(二)有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或分包工程的;或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低等级资质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揽或分包工程的;
(三)将不允许分包的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和业主批准,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分包的;或分包人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的;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合同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活动。
公路建设项目严禁转包。
第九条承包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转包行为: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合同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合同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二)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未派驻项目管理机构,未对该工程建设进行有效组织管理的;
(三)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与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之间无产权关系;
(四)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与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
(五)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工资福利、社会保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劳务合作指承包人聘(雇)用的从事工程生产,并加入到承包人设计、施工或监理班组的人员或劳务队伍。
第三章分包的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不得将承包人承包合同工程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项目指定分包或指定采购,或与承包人串通转包工程。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应建立健全项目分包考核确认制度,对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等按合同的到位情况及到位人员与合法承包人的符合情况进行对照核实,及时发现和杜绝转包;对从事质量、安全管理和其它技术、经济岗位人员主要人员到位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分包。
考核确认制度的具体要求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工程建设期间,业主应加强日常的动态检查和管理,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并将情况如实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稽查办反映。
第十三条项目业主应建立分包审查登记制度,对工程分包及分包合同实行监理单位审查,项目业主认可和登记制度。
劳务合作由承包人与劳务合作人通过劳务合同自行约定,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合同当事人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分包资质,并有类似的施工业绩,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十五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项目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该工程的建设进行组织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或有合法的聘用关系和合同。
承包人负有对上述人员的资格、职称、身份及劳动关系等的核实责任,并保存有关材料备查。
第十六条分包必须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分包合同价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不准压低单价,承包人收取的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限制在分包合同价的1%—3%以内。
第十八条分包合同的签订与报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包人以书面形式申请分包,并随附工程量清单和分包人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及上述证书的原件备查;
(二)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同意;
(三)报业主批准;
(四)签订分包合同;
(五)分包人进场。
第十九条承包人应在分包人进(退)场前7天告知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须将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的银行支付账号报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每次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时,应同时将结算和支付清单保存完整并建立台帐。
第二十条承包人需要劳务合作时,承包人应与劳务提供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并将劳务合作协议报监理工程师备案,同时附上劳务合作人员的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劳务合作由劳务提供单位承接后,劳务提供单位应派出劳务管理人员实施现场管理,其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班组或组建劳务作业专业班组。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应在劳务人员进(退)场前7天告知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和劳务合作人不得拖欠劳务人员的工资,承包人和劳务合作人每次支付劳务费用和工资时,应同时将劳务费用结算和支付清单及劳务人员工资清单保存完整并建立台帐。
第四章分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业主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承包人的违约与疏忽。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仍应对其承包的合同工程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人的行为负全责。
承包人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在不妨碍分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承包人应随时对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分包人对分包工程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或付款担保。
第五章分包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级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实行有效的行业监管,切实加强对分包的监督,依法对项目每年进行1—2次包括分包行为在内的合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分包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分包事项相关的文件、合同、会计帐册、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要求有关人员就分包作出陈述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地现场、办公及仓储等与项目分包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项目业主、承包人、分包人、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个人对分包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章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省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公路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工程中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检举、控告和投诉。
交通主管部门对检举应当受理、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项目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资金拨付,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承包人及分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我省一至三年的投标或分包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各级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在工程分包中违反廉政规定,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山西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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