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项目联合投资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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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项目联合投资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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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项目联合投资合同
演艺项目联合投资合同
甲方(项目主控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参与投资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乙双方联合投资演艺项目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定义
1.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1.1.本合同:
由主合同以及通过援引并入主合同或作为主合同组成部分的所有附件所构成的整体。
1.2.相关主体
1.2.1.项目主控方:
演艺项目主办方,负责制作项目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并承办舞美设计、舞台搭建、门票售卖、现场安保及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等演艺项目举办过程中各项事宜的主体,具体负责内容以合同约定为准。
也可简称为“主办方”或“承制方”。
1.2.2.参与投资方:
承诺以一定数额的现金或非现金实物资产作为对价,对本合同约定的演艺项目进行投资,按约定方式分享演艺项目收益。
1.2.3.演员、演出方:
本合同约定的演艺项目的表演者,包括歌手、演员等。
1.2.4.票务方:
负责本合同约定的演艺项目的制票、售票、核销等门票相关事宜的主体,亦可由项目主控方或参与投资方兼任。
1.3.相关费用
1.3.1.预算费用:
为举办本合同约定的演艺项目,预计需要支出的各项开支费用的总额。
1.3.2.实际制作成本:
为举办本合同约定的演艺项目,实际支出的各项开支费用的总额。
1.3.3.票值:
本合同约定的演艺项目门票未经任何折扣或促销的票面价值。
1.4.其他
1.4.1.票样:
本合同约定的演艺项目门票的图样,一般应载明演艺项目举办时间、地点、场次、票值、座位信息,以及经歌手方与本合同各方协商确定的赞助商信息等。
1.4.2.票区示意图:
本合同约定的演艺项目座位区及相对应座位票价的俯视缩略示意图,一般应由票务方提供。
第二部分 演艺项目信息
2.演艺项目信息
2.1.本合同拟举办的演艺项目基本信息如下:
2.1.1.演艺项目名称:
2.1.2.场次、时间、地点
场次信息
时间
地点
举办场馆
场次一
场次二
2.1.3.演出方与表演节目安排
演出方姓名:
艺名:
表演节目:
2.2.上述演艺项目以下简称“演艺项目”或“项目”。
2.3.甲方确认:
上述演艺项目各项信息属实,将按上述安排推进演艺项目。
如上述信息与安排有重大调整,应经乙方同意,否则乙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部分 预算与投资
3.项目预算与各方投资比例
3.1.举办本合同约定的演艺项目的预算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以下简称“总投资额”),具体见本合同附件“演艺项目预算费用清单”。
3.2.各方投资额与投资比例
3.2.1.甲方投资额与投资比例
甲方投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均为现金投资,占总投资额的 %(百分之 )。
3.2.2.乙方投资额与投资比例
乙方投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均为现金投资,占总投资额的 %(百分之 )。
3.3.投资款支付方式
各方的投资额的现金投资部分应按下列方式分期缴付:
(1)各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付各自现金投资额的 %。
(2)各方应于演艺项目正式开始筹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付各自现金投资额的 %。
(3)各方应于演艺项目首次对外宣传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付各自现金投资额的 %。
(4)各方应于演艺项目举办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付各自现金投资额的 %。
3.4.根据本合同约定各方投资比例发生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3.5.资金账户
3.5.1.各方同意,所有现金投资款均汇入下列指定收款账号(制作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5.2.上述制作账户应作为演艺项目的专用账户,并按本合同约定实施共管。
3.6.引入新投资方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己方投资额度内引入新投资方。
同时:
(1)一方引入新投资方不得影响本合同其他各方的权益;
(2)一方引入新投资方不影响该方依据本合同应承担的投资责任和其他责任。
(3)一方与其引入的新投资方因收益分配引起的争议,本合同其他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预算盈余与超支
4.1.预算盈余
如演艺项目实际制作成本低于预算费用,则预算费用与实际制作成本之间的差额部分应按实际投资比例返还给各投资方。
4.2.预算超支
4.2.1.如演艺项目实际制作成本超过预算费用(以下将超过预算费用的部分称为“超支部分”),则项目主控方应向本合同其他各方书面说明超支情况,提供相应明细、账单供其他各方审阅,并说明应予追加投资的金额。
4.2.2.如超支是因一方违约、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则超支部分由违约方全部承担,与其他各方无关。
此等超支部分不得计入制作费用,并不得自演艺项目的预算费用中支出,也不得影响合同各方在该演艺项目中享有的投资比例及收益分配比例。
4.2.3.对于非上述原因造成的超支部分,各方同意按如下处理:
(1)如超支部分在人民币(大写) 元(¥ 元)额度内的,其它各方同意无条件追加,各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初始投资比例确定己方应追加投资金额,并在项目主控方通知的时间内(不少于30天)将追加投资金额支付至共管账户。
(2)对于超过前款约定额度的超支投资额,由项目主控方承担,其他各方有权不予承担,且不得因项目主控方额外追加投资而调整本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
4.3.制作管理费
各方同意,甲方作为项目主控方有权收取制作管理费,按各方确认的投资预算的 %(百分之 )计算。
该制作管理费用计入演艺项目预算费用与实际制作成本之中。
4.4.实物资产的处理
4.4.1.本款约定的实物资产,是指因举办演艺项目需要而制作产生的实物资产(根据约定仅提供使用权的除外)以及所购买的实物资产等。
4.4.2.演艺项目结束后,相关实物资产由合同各方共同商定其处置、分配办法。
如无法达成一致,则按各方投资比例分配实物或分配变卖、处置所得。
第四部分 演艺项目收益分配
5.门票销售
5.1.票务代理权:
本条所称的票务代理权,包括:
5.1.1.在线上网站预售本演艺项目门票的权利;
5.1.2.在演艺项目举办现场销售门票的权利;
5.1.3.在其他正规渠道销售门票的权利。
5.2.各方同意,授予 方在(本条中简称“票务方”)中国大陆范围内的票务代理权,总体负责该区域内演艺项目门票的销售事宜。
5.3.收益分配
5.3.1.双方同意,按照各自投资比例分配演艺项目净收益。
演艺项目净收益计算公式为:
可分配净收益=门票销售净收益-实际制作成本。
其中:
5.3.1.1.门票销售净收益是指:
由主办方或票务方通过门票线上预售和演艺项目现场售票及其他各种渠道所得的门票销售总收入,扣除票务方代理费、票务开支后的金额。
其中,各方同意:
(1)票务方线上预售门票代理费为线上预售门票收入的 %(百分之 ),票务方可直接从线上预售门票收入中扣除。
(2)票务方演艺项目现场门票销售代理费为现场门票销售收入的 %(百分之 ),票务方可直接从现场门票销售收入中扣除。
(3)票务开支包括全部纸质票和电子票的制票成本以及验票闸机的租赁费,票务开支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票务方可直接从门票销售总收入中扣除。
5.3.1.2.实际制作成本: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
5.3.2.结算方式:
甲方及/或票务方应于每一场次演艺项目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
甲方提供结算报表时,应根据本合同约定计算合同各方应得收益,并提交给合同各方确认。
经合同各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方应将各方应得收益汇入各方指定银行账户。
5.4.销售收入审计
合同各方有权要求对门票销售收益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的一方承担。
但是如果审计发现票务方提供的结算报表列明金额与实际销售收入存在误差超过5%,则票务方除了需要补足差额之外,还应当承担上述审计费用。
6.商务开发
6.1.商务开发含义:
因演艺项目的举办而引入广告、赞助方面客户(以下简称“广告客户”)所取得的收入。
6.2.各方同意,演艺项目在全球范围内的商务开发事宜由 方负责(下称商务开发负责方)。
6.3.商务开发佣金:
任何一方利用自有资源引入的赞助商、广告商,该方均有权获得赞助金额或广告费 %(百分之 )的佣金。
6.4.无论广告客户由哪一方引入,各方同意:
6.4.1.应由商务开发负责方与客户签署广告合作合同并收取费用,并将合同复印件交由其他方备份。
6.4.2.应由商务开发负责方主导广告合作合同项下的广告内容的执行及相关事宜,其他各方应予合理配合。
6.5.收益分配:
各方同意,商务开发收入扣除商务开发佣金、相关税金及广告执行费(若有)后所得的净收益(下称“商务开发净收益”)应作为演艺项目收益,由合同各方进行分配。
其中:
6.5.1.商务开发净收益分配比例:
按合同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6.5.2.商务开发净收益结算:
商务开发负责方应在收到客户缴纳的费用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合同各方提供结算报表。
经各方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各方应得收益分别汇入各方指定银行账户。
6.6.商务开发负责方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广告产生的纠纷及全部赔偿责任由商务开发负责方承担。
7.其他相关收益
演艺项目门票销售与商务开发以外产生的收益,由合同各方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一致且无其他约定,则按演艺项目门票销售净收益的分配比例与方式进行分配。
8.指定收款账号
8.1.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8.2.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8.3.收款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收款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部分 演艺项目分工
9.项目负责人与合同签订
9.1.甲乙双方委派下列专职人员作为各方负责人参与该演艺项目的筹备及演出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
(1)甲方
姓名:
联系方式:
(2)乙方
姓名:
联系方式:
9.2.双方同意:
任何因该演艺项目而需订立的合同,应取得前述两名专职负责人的共同同意,并由甲方对外签署(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由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承担责任。
10.演艺项目团队组建
10.1.甲方负责演艺项目的项目组的组建并制定演出执行办法,并报乙方审核同意,以保证演艺项目筹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10.2.演艺项目全部工作人员由甲方负责与其签订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导演聘用合同、演员聘用合同等,但劳务合同中因此产生的甲方的责任、义务由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
10.3.演艺项目主创团队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其他演出工作人员由甲方确定。
主创团队是指:
导演、主演、灯光、DJ、主持。
11.项目资金管理
11.1.甲方负责演艺项目资金的管理与建账。
甲方应制定演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乙方审核同意,以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演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1.2.甲方的会计记录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
财务会计凭证由甲方负责保管。
甲方支出资金时,需取得甲乙双方委派的两名专职负责人的共同签字确认。
事后需取得相关的财务支出票据。
11.3.甲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向乙方提交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
乙方有权聘请第三方对演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因财务审计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应对审计工作予以配合及协助。
12.宣传与演出
12.1.宣传
12.1.1.甲方负责演出的宣传活动。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演出的宣传活动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参加演出的宣传活动。
12.1.2.乙方不得以自己的或甲方的或演出项目组的名义就演出对外发表任何言论及宣传。
12.2.演出
12.2.1.甲方负责具体演艺项目的筹备及承办工作,包括演艺项目的申请、报批、送审等工作。
由此产生的费用计入演出成本。
12.2.2.双方负责人员应做好演出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12.2.3.甲乙双方应为演出全体人员、设备的安全购买保险,并由甲方代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13.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
13.1.知识产权:
演艺项目通过演出录音、录像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演出方所有;具体以另外签订的合同为依据。
13.2.署名
13.2.1.演艺项目“主办方”的署名顺序按照出资比例(包括其他投资方)的顺序排列。
13.2.2.其他演职人员署名按剧中相应角色和职务由甲方负责排列。
13.2.3.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和字体大小由双方共同确定。
13.3.优先认缴权:
若演艺项目门票销售情况良好,且经甲方与演员方另行协商后书面确认安排加演场次的,就加演场次的投资份额,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同等比例的优先认缴权。
第六部分 其他约定
14.陈述与保证
14.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14.1.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14.1.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14.2.甲方承诺:
14.2.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14.3.乙方承诺:
14.3.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15.保密
15.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15.2.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
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16.违约责任
16.1.负责结算分配收入一方逾期向其余各方支付应分配的收入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16.2.一方隐瞒应供各方分配的演艺项目收入的,除应按逾期付款支付向其他各方支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按隐瞒收入金额的 %(百分之 )向其他各方支付违约金。
16.3.任何一方逾期缴付出资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30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6.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守约方书面提出,在守约方规定的时间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且该违约行为对演艺项目运营有较大影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6.5.任何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或任何一方违约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守约方同时承担如下责任:
(1)违约方不再享有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2)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总投资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3)违约方已经支付的投资款不予退回。
16.6.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17.其他约定
17.1.不可抗力
17.1.1.不可抗力定义:
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7.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7.2.合同解释
17.2.1.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17.2.2.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
17.2.3.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
17.2.4.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
如无明确约定,则各方应尽力将整个合同(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应优先考虑。
18.合同送达方式
18.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通知方式:
(1)甲方接收通知方式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2)乙方接收通知方式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18.2.双方应以书面快递方式向对方上述地址发送相关通知。
接收通知方拒收、无人接收或未查阅的,不影响通知送达的有效性。
18.3.上述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8.4.一方变更接收通知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确认变更,否则视为未变更。
19.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附则
20.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0.3.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
演艺项目预算费用清单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0.4.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轻/免除/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己方违约责任条款。
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前述声明,不持任何异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演艺项目预算费用清单
(略)
附件:
演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略)
附件:
资金使用情况流量表
(略)
附件:
演艺项目宣传执行方案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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