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养老模式的经济与伦理基础及现代意义 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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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养老模式的经济与伦理基础及现代意义1DOC
中国传统养老模式的经济、伦理基础及现代延伸探索
摘要:
中国传统养老方式是一个建立在五千年悠久历史文明基础上的很有代表性的养老模式。
它建立发展于广泛的伦理型文化和小农经济模式的社会中,“礼”、“孝”、“仁”等伦理礼制是它的养老思想的核心,严格、稳固的血缘关系是传统养老秩序的支持,家族式生产方式和社会生产水平与传统养老方式互为需要与维护。
对于今天,虽然社会方方面面都受到现代化的冲击,但以中国为代表的许多东方国家仍然较大程度地保留着传统伦理思想、生活习俗以及社会心理,中国传统养老模式所内涵的东方价值观和物质维持体系对今天我们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应对人口老龄化之路,仍然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
传统养老;农耕经济;伦理价值;现代借鉴
正文:
中国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文明的大国,在漫长的历史文明发展过程中,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和统治者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养老思想,建立了相应的养老模式和制度。
中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是在农耕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其伦理基础是“孝”。
以“孝”为核心的伦理思想贯穿着整个封建社会,从一种家庭伦理演变成一种普遍性的社会伦理,在当时社会中建立起了严格、稳固的血缘、等级的伦理关系和秩序,对维护封建社会经济、政治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工业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传统家庭代际关系的伦理思想,对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应对人口老龄化、进行养老模式的探索,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一、农耕经济基础上中国传统养老模式的形成
从西周到清末,两千多年来,中国一直处于一个发展缓慢的封建社会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后至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尽管结束了封建王朝的统治,但依然属于具有较强封建意识的传统农业社会。
当时,农耕经济是其主要的经济形态,农业人口占绝大部分。
由于“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结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
一个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决定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类型,也决定了该社会的思想状况、伦理道德、文化、习俗等。
因此,自给自足的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是中国传统社会伦理道德产生的经济基础,也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产生的根源。
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自给自足性:
即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紧密结合,自耕农除盐、铁外,一般不必外求;第二、分散性:
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第三、封闭性:
相互之间缺少交往与合作。
第四、受封建王朝的维护:
中国的封建王朝为了确保赋役征派和地租、赋税的征收,历代都鼓励男耕女织的农业生产,保护农业生产和小农经济,以巩固封建统治。
封建帝王是以国为家,国即为其家产,为了便于统治,在商朝就推行了井田制等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把农民牢牢地控制在土地上。
而且整个封建社会都有一种重农轻商的社会传统,认为农是本,商为末,国家不断地宣传和强化这种认识,这就使得农业成为国家的支柱,以此为基础的以家族为单位、以族村为地缘的世代族居的少流动的生活方式成为主体。
由此可见,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决定了生产资料,例如土地等为家庭所有,封闭的交往形式又使农民只能依靠父辈积累经验而无其它获取知识的途径,于是,在家庭内部,对土地和耕作知识的拥有就成了社会继承与世代交替的重要内容。
在传统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演进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血亲式宗法制度。
德高望重的长者成为宗族首领,他们是能管理家庭、组织生产的家长,深谙天文地理各种农事的长者,有绝对权威处理纠纷的老人。
以此为核心形成了人们的尊卑等级关系,社会关系就是由一个个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构成。
例如宗祠在中国传统文化里一向被视为宗族的象征,其一般是集整个宗族之人力、财力共同筑起的最辉煌、最具代表性的建筑。
它是供设祖先的神主牌位、举行祭祖活动的场所,目的是让子孙们每次到祠堂拜祭,就会记起本族的来源,祖先的功德,因而具有教育后辈要尊重长辈先祖、传承先祖创下的基业和文化声誉遗产的重大意义。
因此,血缘关系自然成为了代际交换的纽带。
也就是说,父辈们靠土地生产生育,基于血缘关系,养育后代,子辈们依靠父辈传承下来的土地、生产经验得以继续维持生产生活、繁衍下一代。
子辈家庭物质财富的创造离不开父辈对生产资料与经验的传递,即使父辈进入年老体衰的暮年,依然是家庭生产的组织者,可以说是家庭财富的创造者之一,财富创造者理所当然共享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同时,晚辈对生产经验的依仗自然转化为对父辈的尊重,无疑树立起家长的绝对权威。
所以,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赡养孝敬老人,是责无旁贷、理所当然的。
另外,在封建社会中,家庭是整个社会中最为普遍且相对单一的组织形态,社会缺乏大范围内团结的异质群体,没有统一的组织和机构来承担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功能,于是家庭成为养老唯一的选择。
于是,家庭成员赡养老人自然成为当时普遍的养老模式。
因此,低下的生产力水平、以家庭为单位的农耕经济是传统家庭养老形成的最深刻的经济根源。
而反过来,这样的社会结构和生活习俗又使封建社会小农经济得以长期维持和发展。
二、中国大家庭养老模式解析
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社群或组织是家庭或家族,而且这种家庭或家族结构是相当稳定的,成为家庭养老的重要保障。
家庭或家族内部各成员分别履行着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人类学事实要求亲子之间必须存在一种“亲亲”的感情,即父母亲近自己的骨肉子女以保证其成长,而子女必须亲近父母以求存活。
这样的闭路伦理循环关照了家庭纵向关系的所有层面。
另外,由于个体的家庭经济形式,家庭成员不仅处于亲情关系中,而且还处于一种相互依赖的经济关系中。
因此家庭成员被赋予了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首先,父母生育后代,基于“亲亲”亲情慈爱养育后代,使之成长,这是父母所应承担的义务,又由于养老的事实,有权利要求子女在自己年老体衰时奉养自己。
然后,子女年幼之时必须依赖父母的养育,才能长大成人,因此有权利享受父母的慈爱与养育,而其长大成人之后,又要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
因此,基于“亲亲”情感、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慈爱精神、基于个体家庭经济而产生的相互交替赡养的行为具有指向父子两极的权利义务性。
而与此相关联,纵向的父(母)子关系居于家庭关系的核心地位,而父亲则在家庭事务中,包括子女婚姻、家庭财产等在内的一切家庭问题上享有绝对权威,而子女只有尊敬与服从的义务,表现出一种自上而下,单向度的伦理规范。
在封建社会时期,个体家庭虽然已经出现,但由于社会氏族制度的广泛存在,限制了个体家庭的独立性,个体家庭必然要依附于宗族,因此,作为家庭伦理的核心精神孝与慈必然要关涉到整个宗族。
由于得到了封建政权的扶持,宗族势力作为一种秩序一直较为稳定。
“在具有氏族属性的宗法社会中,养老与养小依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即宗族在这些方面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
,例如资助子弟读书科考、救济族人、开展定期的宗族祭祀活动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说,为了经营诸多的事务,家的结构不能限于亲子的小组合,必须加以扩大。
人们在广东、福建、湖南等省见到的客家围屋、大屋村等就是中国大家庭的典型,往往一个大屋就是一个村族,如此居住,可以团结壮大家族势力,保障安全,便于生产,照顾尊长,邻里相帮,亲情交往等等。
因此,传统社会中的家庭是以大家庭或家族形式存在的,一家之中,老老少少共同承担着家庭的各种功能。
族长一般是德才兼备的长者,是家族的权威,对外见官、交涉与其他宗族的关系,对内理家族内部事务,例如主持宗族祖先祭祀、管理族产、主持调解家族内部矛盾、公平判决家族内部争端、惩戒违反家训族规者。
家族中成年的成员则要担起生产劳作、养育后代、赡养长辈的重担。
晚辈则必须对长辈依顺服从。
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就是在这样的家庭(族)关系下应运而生、世代运行的。
三、中国传统养老模式下的制度政策特点
中国传统养老模式就是家庭养老,基于中国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及政治的需要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千百年来经历代统治者、思想家和民间大众的加强、传承与丰富,形成了一系列的行为规范和制度的、文化的传统。
概括来说,在形成背景上,家庭养老成熟于农业经济时代;在维系机制方面,家庭养老强调亲情和道德约束机制;在赡养方式方面,家庭养老一般采取单一分散的家庭供养方式;在资源来源方面,家庭养老主要由家庭成员或亲属提供经济支持和日常照料;在保障风险方面,家庭养老的代际关系发生在家庭或家族范围内,保障风险较大。
1、历代有关养老的制度与法规内容概述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各种养老的制度、法规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
历代不论是以国家的名义颁布各种规章制度,还是民间形成的乡规民约,都对养老、敬老作出了种种要求。
纵观历代关于养老、敬老的制度、政策所包涵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物质保障方面,均分土地,定期贩济。
土地,是传统家庭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
历代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土地分配政策,如井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等,除了土地制度之外,政府通过法律条文,严禁子孙与父母分家分财。
无论传统国家实行何种形式的土地制度,都为家庭职能的实施提供了一种经济保障。
除土地之外,还有其他物质保障方面的规定,例如汉高祖刘邦统一天下之后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了一些列养老政策,如“受粥法”中规定,90岁以上老人,不但自己生活有保障,就连他的子、孙、妻、妾也可以得到政府的食物救济,不致使其挨饿;再如,《王杖诏书》中规定,不论城乡,不分官民,凡70岁以上者,都可以得到皇帝赐予的手杖。
持此杖者,可享受相当于600石奉禄的官吏待遇。
汉代还曾规定赐给高龄老人米、肉、布、帛等实物以示朝廷尊老之意。
第二,在生活照顾方面,对子女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及颁布相关优待政策。
历代政府通过法律条文,严禁子孙与父母分家分财。
如《唐律》中规定:
“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明律》中规定:
“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
”为保正家庭养老的落实,汉律规定:
不赡养老人者,要被处弃市之邢,即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犯人暴尸街头。
唐朝规定:
父母在,不远游,不能存私房钱。
清朝规定:
儿子家再贫也必须设法赡养好父母,如因贫困导致父母自缢身亡,要按过失杀父(母)处罚,判处儿子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自周以来,历朝都沿用了减免老人赋税和徭役的制度。
例如,汉代的《汉仪注》就记载:
“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
也就是年满五十六岁的老人可免征赋税一百二十钱。
汉政府还规定,受王杖者可享受特殊免税待遇。
除了免税以外,有些朝代甚至给予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刑律优免。
例如,《唐律》中把老年人按年龄分为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刑律优免,七十至七十九岁犯流罪以下的,可以交纳八十至一百斤的铜获得赎免;八十至八十九岁犯死罪的,奏请皇帝决断,一般都予以宽大;九十岁以上的犯死罪的,免刑。
“存留养亲”制度从北魏开始,一直延续到清代,是中国古代重视家庭养老和保障家庭养老的一个缩影。
为了让子孙更好地赡养老人,历代实行有老人的家庭可以减免徭役赋税的政策。
如果家里有80岁以上老人,儿孙中可以有一个人不服徭役;若有90岁以上老人,则全家可以不服徭役。
汉朝政府为鼓励养老,老人的子孙可以享受减免赋税的优待,如果家中有80岁以上的老人,则可以免掉两个子孙的人头税。
愿意赡养孤寡老人的人,也可以享受免税的待遇。
在生活细节上,一些朝代的礼仪习俗要求,对50岁以上的老人,要给他们吃细粮;60岁以上的老人,要给他们吃肉;对70岁以上老人,要在他们的饭食中增加副食;对80岁以上的老人,要让他们吃些珍羞美味。
对90岁以上老人,考虑到此时老人行动多有不便,因此要在老人床前伺候饮食。
对于贫苦无依老人,中国历朝都曾设有专门的养老机构照顾。
例如唐朝以前曾建过“六疾馆”、“孤独园”、“悲田养病坊”,唐朝设立“悲田园”等养老慈善机构。
到了宋朝,国家将老人救济收养机构进一步扩大,并把收养老人的年龄放宽到五十岁以上,机构名称最初为“福田院”,后改为“居养院”。
元朝初期,逐步建立和完善收养救助制度,各路均立养济院一所,对失去生存能力的老人给予救助和收养。
明清两代也延续了元代的“养济院”称呼,继续发展官办养老机构。
自汉至清,各个封建王朝实行七十而致仕的规定,对退休官员都给予终身俸禄,以养其余年。
俸禄的多寡,各朝不同,也因退休官员品级的高低和功业的大小而有区别:
如全俸、半俸、三分之一俸、半俸之半(四分之一俸)等。
但是,由于各个朝代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也并不是所有的退休官员都可以领取俸禄。
即使是领取俸禄的退休官员,其享受的待遇也有着非常苛刻的条件。
例如,元朝对退休官员的棒禄就比较苛刻。
高级官员、朝廷重臣,退休后得到特赐的,才能享受半棒。
得不到特赐的,便不能享受俸禄。
第三,在精神赡养方面,政府也对子女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中国古代历朝政府对家庭精神赡养做出了很多规定。
自西汉以后直到清代,朝廷都以法令的形式规定敬养老人的具体内容,违者将作为“十恶不赦”罪之一予以严惩。
而这些具体内容中不仅包含物质的赡养,还包括精神方面的赡养。
汉朝规定,子女状告父母、殴打父母,都被视为不孝。
甚至在为父母服丧期间与人通奸,也被视为不孝,处以死刑。
唐代社会提倡对父母等长辈要做到色养。
所谓色养,即指养老要尊敬长辈,承色顺志,恭敬柔色,好之所好,恶之所恶,处处顺从父母的意愿,满足父母的要求。
子孙违反家长的教令,被处两年的徒刑。
凡辱骂祖父、祖母和父母的人都要被处以绞刑,殴打他们的,要问斩,过失杀死他们的,要流放到三千里之外,打伤他们的,要判徒刑三年;如果儿媳不孝顺公婆,应被休掉;媳妇辱骂或殴打公婆的,要加重处罚等。
2、古代养老政策特点分析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养老制度及其政策、文化基本上是以倡导、巩固家庭养老为主,在当时封建农业社会中是具有自身的合理性的。
因为古代中国进入文明社会是“保持和加强氏族公社组织形式的条件下,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发挥集体力量,通过发展农业生产而实现的”
,而家庭是农业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的核心,因而支持、维护家庭养老的制度、政策基本上是由中国古代的经济、政治、文化等事实决定的,也是与历史发展规律基本相符合的,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下面从几个方面对中国古代的养老制度、政策法规和养老文化特点进行分析:
(1)中国古代养老制度是基于注重实用的伦理基础产生的
从养老制度的哲学基础来看,较之西方的思辨理性,中国的哲学伦理更多地体现了一种现世实用,是一种“实用理性”
。
传统中国社会的经济主要是农业。
农业是以土地为主要的生产工具,而土地的保护与耕种及作物的照料与收获,均为个人能力所不逮,须靠持久而稳定的小团体来共同运作。
比较持久而稳定的小团体当然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于是家庭乃成为传统中国社会内最重要的运作单位。
为了维护家族的和谐、团结及延续,晚辈必须要对长辈依顺服从,必须要传宗接代,必须要奉养父母,必须要随侍父母而不远游,要使子女养成这些观念、意愿及行为,必须提倡一套兼含这些要素的意识形态,这便是孝道。
从伦理生态学的观点来看,孝道规范是一种社会控制机制,由社会精心制作出的一种复杂而精致的伦理文化设计,其功能在于促进家族的和谐、团结及延续,而也只有这样的家族才能有效从事务农的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达到充分适应农业的生态环境。
另外,由人伦关系推广延伸到国家政治,便构筑了中国特有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家国同构,道德与政治同构的模式。
国由家组成,国是家的放大。
家以父为中心,国以君为中心。
在家孝顺父母尊长,在外则奉国尽忠。
可见,重视“孝”的观念,提倡尊敬老人、推行子女赡养老人等制度和道德规范,实际上也具有制度伦理的色彩,是为维护等级制度、为制度的存在与稳固服务的。
于是,从实用伦理出发,中国形成了“以伦理道德为出发点,以政治功利为最终归宿,从个人道德向国家政治伸展构成了中国人的社会理想”。
由上述可见,以“孝”为核心的中国传统伦理有着相当重大的实用性功能,随着历史的演化成为文化的积淀,孝道最终作为一种集体无意识沉积在每个人的心灵深处,继而成为一种社会意识,这就使得赡养父母成为一种社会习惯,这种习惯又经过国家的宣讲与个人的内化成为人们自觉自愿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随着孝道上升为社会道德并得到整个社会和历史的承认后,进而又形成了一个社会道德监督机制,反过来对实施者加以约束。
因此,为了巩固家庭养老而制定的养老制度从根本上是基于注重实用的伦理基础产生的。
(2)“孝”成为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伦理核心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孝”能促进家族及其他社会集体的和谐、团结及延续,以有效适应务农的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其重要性必然在其他诸善、诸德之上,成为传统家庭养老的伦理核心。
在传统家庭伦理中,“孝”的含义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不违背父母的意愿。
二是生养死葬。
意思是,当父母活着的时候,要依照礼来侍奉,当父母辞世后,要依照礼来安葬和祭祀。
三是爱惜自己的身体和生命,不使父母担忧。
《孝敬》认为“身体发肤,受之
父母,不敢毁伤,孝之此也。
”四是劝谏父母。
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认为,如果父母的心志不合乎正义,则子女不能无条件地服从父母,而是要向父母提出规劝和谏诤。
五是继承父母的志向。
六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传统社会将在家孝顺父母的道德外推为社会伦理,认为不仅关爱自己的父母,而且也应该关爱别人的父母,乃至天下的老人。
七是“慎忠追远”。
终,即送终,给父母办丧事;远,指远祖,这里是说对父母的丧事要谨慎地办理,拜祭祖先要虔诚,如此则可以使老百姓的道德风俗变得淳朴厚道。
八是忠君事君。
就是把家庭的孝外推至社会,成为国家的政治伦理。
以上种种关于“孝”的内涵皆成为了传统家庭养老在具体行动上的理论依据,体现在中国古代养老制度、习俗之中,成为了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伦理核心。
(3)中国古代养老制度反映出自上而下的父权、皇权专制性
中国传统社会的“孝”文化又是一种局限性的“孝”。
“孝”不仅是传统家庭养老的伦理核心,还被纳入封建道德体系中,成了中国封建家长专制统治的思想基础。
而且,由于中国古代宗法分封制的确立,使君臣关系与血缘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孝”也成为了调整和维护政治关系的行为准则。
父权、皇权的专制性在传统“孝忠”文化之中反映得非常突出。
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血缘宗族,是父权家长制的。
在这种宗族内,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手中,并在家庭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在家族内部,一般成员只有服从家长的义务,对于家长所提出的一切要求,不得有任何含糊;家长对他们有绝对的权威,甚至包含生杀予夺的大权。
也正因为如此,历代统治者才把君臣关系与父子关系放在一起进行类比,要求人们伺候君主要像伺候父亲一样。
可以说,中国古代国家所以走上君主专制的道路是与中国古代的家长式宗族血缘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
汉代大儒家董仲舒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了“三纲”学说,确定了父尊子卑、君尊臣卑、夫尊妇卑的伦理关系,孝开始直接服从于“父为子纲”、“子为父所有”,间接服务于“君为臣纲”、“臣为君所有”,“夫为妻纲”、“妻为夫所有”的道德规范。
宋以后的家训族规,无一不有“孝父母”一条,孝的根本内容都是要求子孙对父母祖辈的教令绝对听命服从。
南宋时朱熹等人进一步把孝上升到社会意识的高度:
孝为立身之本,立国之根。
孝是对父母、长辈应尽义务;忠则固君臣,安社稷。
孝文化的人伦合理性逐渐被其封建的神秘色彩所掩盖,家庭中的父与子、夫与妻,社会中的君与臣,都成为一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君命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让子亡,子不能不亡”这样的宿命思想,成为人们在生活中处理矛盾冲突必须遵循的行动准则。
可见,传统的“孝”观念所反映的是一种自上而下、指向父(君)的单向度伦理规范,因而以此作为伦理依据的养老制度、礼仪习俗无疑反映出自上而下的、父权、皇权至上的特征。
这种被统治者作为统治手段上升到“忠君爱国”的理论基础高度的孝忠至上性,使得“孝”逐渐走向了一种教条、刻板的严规,这在一定程度上走向了人性的反面,以至制约了社会的发展。
例如“父母在,不远游”等条规就是对人的自由发展的一种限制,对君王的无条件忠诚,使得社会缺乏变革机制。
不能不说,两千年的封建社会的稳定与这种“忠孝”文化的维护有很大的关系。
(4)中国古代养老制度中国家角色欠缺
中国古代自文明开始以来,就走上了一条“家国一体”的君主专制制度道路,而走上这条道路是有特殊原因的。
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族机构长期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中,当古代社会上贫富悬殊、矛盾尖锐而使国家成为一种现实需要的时候,原来的原始氏族组织与机构并没有瓦解,并在功能上适应了新的需要,开始以原来的氏族机构履行国家的功能:
氏族机构变成了国家机器。
周王朝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形式是宗法分封制。
在这一制度下,周天子为大宗,分封出去的各诸侯为小宗;诸侯分出去后,在各自封地内又进行分封。
每个在血缘关系中处于不同等差地位的家族,就是国家政治结构中的不同环节。
可见,血缘关系在中国古代国家形成过程中是和政治关系结合在一起的,政权与族权、王统与宗统结合在一起。
源于族权与君权的结合,秦汉以后,中国的政治社会实际上出现了“家天下”特征,即皇帝把自己当作国家的大家长,国家也成为皇帝一家一姓的私有财产,君主专制政体正是建立在对小农户榨取的基础上的。
正因如此,专制的君主只是对民众实行统治和单向的要求,并没有自觉形成为民众服务的意识、为民众提供福利的思想,自然在国家层面的制度上,便没有形成系统的福利制度。
因而在养老的问题上,统治者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是家庭的责任,于是在制度、政策上都致力于倡导、巩固家庭养老的模式。
即使在某些朝代曾颁布过一些养老物质支持的政策,但都是为了体现“皇恩浩荡”,带有施舍和倡导的意味,目的都是为了巩固统治。
首先,中国古代颁布的许多制度都是为了稳定家庭养老的根基。
例如各种土地制度、“存留养亲”制度、子女若不赡养父母就要被判处极刑等制度,都是为了保障家庭养老得以落实的,把物质提供、生活照料等养老责任完全推向家庭。
其次,虽然一些朝代也曾出现过赐给高龄老人物资,为退休官员提供俸禄、官办一些养老机构等养老制度,但这些政策都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巩固其江山社稷所使用的一种惠民政策,它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施舍的意味。
这种制度仅仅来源于君王的一纸诏书和一时性起,并没有政策的延续性。
另外,制度能惠及的人非常有限。
官办养老方式所设立的门槛都是很高的。
很多朝代都将这个年龄定在七十岁,众所周知,在生产力水平低下、医疗条件落后的古代,人的寿命也是相对较短的。
常言道“七十古来稀”,可想而知,能够活到这个“门槛”的人比例应该不会高,这也就意味着能够有机会享受这种惠民政策的人也就不可能非常普遍。
至于那些有机会被赐“王杖”享受种种特权的老人应该更是少之又少。
因此,国家制定这些政策仅在社会上起到倡导养老、敬老之风的示范性作用,政策覆盖面狭窄,而且并没列入国家强制性法律当中,国家养老的责任并没在制度中体现出来。
(5)中国古代家庭养老模式保障力度较低,但老人满足感较强
农耕社会所形成的家庭养老模式是基于一种传统的伦理美德,靠代代相传的习俗来维持,其保障度非常低,依赖于子女的孝心和经济能力,子女经济状况不好或不孝,则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事情时有发生。
然而,传统的大家庭生活,四、五代人同堂,儿孙绕膝的生活图景是每个中国人最大的人生愿望和晚年幸福。
在这样的大家庭中,老年人在家庭(族)中能更多地与亲人进行精神互动,得到子女更多的亲情慰藉,因而生活满意度较高。
另外,在封建社会里,长者在家庭(族)中地位较高,晚辈必须处处顺从长辈,许多家庭(族)事务皆由最老资格的长者主持操办,家族内部的矛盾、纷争皆由德高望重的长者出面调解、判决,因而老人即使进入了晚年,依然可以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继续实现个人价值。
价值实现和社会认可在人的精神满足和生命质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传统社会的家庭养老模式下,老年人的幸福感较强。
(6)中国古代的养老制度缺乏系统性、科学性机制
受到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中国古代的养老制度、政策、法规更多的是一种乡规民约,而非建立在科学规划上的完善制度。
第一,中国历代养老制度都比较零散,缺乏系统的机制。
事实上,中国封建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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