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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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辽宁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程序,严格控制工程造价,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以下简称高建局)依据辽宁省交通厅制定的《辽宁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设计变更具体实施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设计变更是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所做的修改和工程量,造价的变动等.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做合理分项,同一项设计变更,一般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理由不得进行多次变更.不得将一项设计变更不合理地拆分成多个细项变更.除应急设计变更外,一项设计变更应在设计变更方案批后实施,在设计变更实际工程量确定后对变更造价进行审定.
第四条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审批,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类别分级进行管理,坚持层层审签,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项目指挥部应建立严密的设计变更管理责任制,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越权审批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审查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贯彻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设计变更类别,项目的划分和审查,审批权限
第五条设计变更类别
1.一类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类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2.二类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二类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主体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同类通性设计变更,累计变更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12)新建,改建工程的一项设计变更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
(13)维修工程一项设计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
3.三类设计变更
(1)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及路基土石分类发生较大改变的;
(2)中小桥座数的增减及主要结构型式发生改变的;
(3)路面配合比及材料和施工方式发生较大改变的;
(4)隧道长度,支护,衬砌型式发生改变及施工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
(5)服务区,管理处,收费站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主要结构型式发生改变的;
(6)一项设计变更预估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上的;
(7)单项设计变更虽在25万元以内,但却会形成先例,对同类设计变更产生较大影响的.
4.四类设计变更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1,2,3款以外的设计变更.
5.特殊情况下的应急设计变更,指如不及时确定设计变更方案将会危及人身安全,工程安全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设计变更.如:
(1)桥梁桩基施工过程中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桩基长度需改变时;
(2)桥涵浅基础地基承载力不足,需进一步处理时;
(3)隧道围岩发生变化易造成坍塌时;
(4)雨季施工发生水毁或有水毁危险需进行工程抢修时;
(5)其他特殊情况.
6.设计变更类别的界定由项目指挥部负责.
第六条设计变更项目的划分
一般应按以下原则划分设计变更项目.
1.路基工程:
两个桥梁构造物之间的同类路基土石方工程为一项(土石比例变更每个合同段为一项);立交区匝道的同类路基土石方工程为一项;排水和防护工程以一个合同段的同类工程为一项.
2.桥涵及隧道工程:
一个小桥涵为一项;一个大中桥上部,下部各为一项;特大桥及隧道工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数量.
3.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交通管理设施工程及服务区工程等将同一结构类型划分为一项.
在施工前,各施工单位应在监理指导下按上述规定划分好项目数量,形成项目档案报项目指挥部备案,高建局将根据各工程项目具体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第七条设计变更审查,审批权限
1.项目指挥部负责二,三类设计变更的审查,上报;负责四类设计变更的审批,并及时报高建局备案.
2.高建局负责一,二类设计变更的审查,上报;负责三类设计变更的审批;对四类设计变更的项目划分和申报审批程序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设计变更方案申报审批程序,时限及实施
第八条设计变更方案申报审批程序
项目指挥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有权对在建工程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设计变更要求,任何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首先必须提出书面设计变更申请,详细申述变更理由,原因,内容,工程量及预估造价等情况,后附详细图文资料.施工,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时,还应填写《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审批单》(见附表1),形成完整的设计变更方案申报资料(一式五份)后方可逐级申报.
以设计变更类别,申报单位和审批单位不同,可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1.对一,二类设计变更方案
项目指挥部和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提出的一,二类设计变更,由项目指挥部组织设计变更材料,上报高建局,高建局组织研究,提出建议上报交通厅.
2.对三,四类设计变更方案
(1)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的三,四类设计变更,均由施工单位组织材料,按驻地监理→总监办→设计代表→项目指挥部→高建局(四类变更由项目指挥部直接审批)的顺序逐级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
(2)设计单位提出的三,四类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图纸或设计变更文件后,项目指挥部按审批权限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高建局或直接审批.
(3)项目指挥部提出的三类设计变更,由项目指挥部组织材料报高建局审批;项目指挥部可直接提出和下发四类设计变更.
3.特殊情况下的二类,三类应急设计变更,项目指挥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迅速采取临时处理措施,同时请示高建局;最终处置方案应经高建局批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补办设计变更方案手续.
所有应急设计变更方案,均要求配有足以说明情况的照片(照片不少于三张,一张全景,二张细部,照片上要有日期),影像或文字资料等作为方案成立的依据.
4.高建局下达的设计变更方案文件可直接执行.
5.上级领导在有关会议上或施工现场确定的设计变更方案,由项目指挥部形成完整的设计变更方案,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6.其他部门及沿线有关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由项目指挥部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7.各级部门在申报或审批设计变更方案时,应准确预估增减工程量和造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待准确工程量确定后再完善设计变更资料.
8.《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审批单》的申请签批,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签字;监理驻地办由驻地监理主任签字;总监办由总监签字;设计单位由设计代表小组负责人签字;项目指挥部按设计变更管理责任制履行签字手续.各部门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向上一级部门申报.
第九条设计变更方案审查,审批时限
监理驻地办,总监办,设计代表均应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审批单》后二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项目指挥部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审批单》后四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查或批复意见.高建局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审批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查或批复意见.
第十条设计变更方案的实施
1.任何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必须由项目指挥部统一下达设计变更令,并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对已批准二类设计变更方案中的特殊地质路段路基处理,基础隐蔽工程,在实施前,项目指挥部应提前告知驻地监督办,便于及时监督,抽查.
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项目指挥部下发的设计变更方案及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监理应对设计变更工程进行认真监督落实.
3.在设计变更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所有的报审批文,图表,各级验签或试验单等竣工资料装订成册,纳入验收技术档案.
第四章设计变更报告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报告由施工单位形成,设计变更报告一般应包括:
1.《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
2.《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审批单》或高建局,项目指挥部直接以书面形式下达的设计变更方案;
3.相关批示和会议纪要;
4.设计变更图纸或相关设计文件;
5.原设计图纸;
6.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详细计算书;
7.隐蔽工程要附有照片或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形成的书面计算过程,单价确定的理由要附在设计变更报告中;设计代表要对与设计有关的设计变更方案,工程量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在设计变更工程量确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形成完整的设计变更报告,报监理驻地办审核;监理驻地办在七个工作日内审签完毕报总监办审核;总监办在七个工作日内审签完毕报设计代表审核;设计代表在七个工作日内审签完毕报项目指挥部.《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的意见签署,按第八条第8款执行.
第十四条对因设计文件错误或工程项目变化造成工程造价减少的负变更,施工单位必须形成设计变更报告,并按上述程序上报.如施工单位拒不上报,监理,项目指挥部,高建局均可直接扣减.
第十五条每个合同段的设计变更报告按统一标准装订成册.并按工程设计变更报告单的编号顺序填写设计变更汇总表.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报告要求一式五份,高建局二份,项目指挥部,总监办,施工单位各一份.各单位应妥善保管好设计变更资料以备日后有关部门审查.
第五章设计变更造价核定
第十七条项目指挥部开工后每三个月要组织人员研究一次设计变更,并将研究结果汇总后(附电子文档)报高建局.
第十八条在核定设计变更工程造价时,必须按规定的几何和(或)物理量计算,采用清单单价.清单中没有相应单价时,以市场价格标准或合理采用部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重新组价.无特殊理由,核定的设计变更造价不应超过设计变更所做的预估造价.
第六章职责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指定部门对设计变更进行管理,并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进行汇总,整理.
第二十条高建局对一类,二类设计变更审查和对三类设计变更审批的行为及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项目指挥部对二,三类设计变更审查和对四类设计变更审批的行为及结果负责.同时,项目指挥部在设计变更审批后还应负责对设计变更报告资料的整理,存档,在有关部门审查时具体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经项目指挥部审核上报的设计变更报告中,如因工作失误,审核上报的工程量连续三次超过审查批复工程量的15%时,对复核人员警告一次;五次以上或年累计超过二十次的,复核人员不得从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负责设计变更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审核.
对监理单位审定的变更工程量五次以上超过审批工程量的10%,将扣减监理费用的0.5%;超过审批工程量20%的,将扣减监理费用的1%;超过审批工程量30%的,将扣减监理费用的2%;超过审批工程量50%的,将扣减监理费用的3%.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对其设计变更文件负责.设计变更文件给出的工程量与审查批准的工程量相差超过20%的,将按超过金额的2%―10%扣减设计费;如因设计原因影响工期,质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图纸出现严重差错,需要重新进行设计变更的,扣除该项工程的原设计费;造成质量事故的,按《辽宁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如施工单位有上报工程量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价与审批造价偏差较大,对工程造价减少的负变更拒不上报等行为,项目指挥部将记录在案,并对施工单位按《辽宁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施工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返工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高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05年10月5日起实施.
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审批单
附表1
批复总编号或文件号
分项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类别
工程位置,桩号
合同编号
主要变更原因及内容:
申请人:
(签章)
日期:
预估金额(人民币元):
监理驻地办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总监办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设计代表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项目指挥部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项目法人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专家组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审批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注:
1.方案批复总编号由审批部门给出,应含项目名称,年号,类别及总序号.如DZLM・0410001,表示丹庄路面工程04年,一类变更,总序号为0001;应急变更类别号为T.
2.分项编号由项目指挥部编写,应与本办法要求划分的设计变更项目编号一致.
3.该表采用A4纸,如表中各项设计内容较多,纸面不敷,请另附页说明.
4.三,四类设计变更,取消专家组意见栏,审批意见栏.
工程设计变更报告审批单
附表2
工程项目名称
变更编号
申报单位
变更类别
变更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变更方案批复编号
总编号:
分项编号:
工程位置,桩号
主要变更原因及内容:
申请人:
(签章)
日期:
变更金额(人民币元):
监理驻地办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总监办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设计代表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项目指挥部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项目法人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专家组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审批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注:
1.该表采用A4纸,如表中各项内容较多,纸面不敷,请另附页说明.
2.申报变更编号由项目指挥部负责编排.
3.对三,四类设计变更,取消专家组意见栏,审批意见栏.
关键字:
实施细则高速公路变更工程设计管理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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