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与总承包合同区别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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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与总承包合同区别剖析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变更的范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设计变更的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通知,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基准日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2)采购变更的范围:
1)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业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3)施工变更的范围
1)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在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
承包人为实施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作为变更。
若发包人未能批准,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执行
(5)调减部分工程
因发包人原因工程暂停超过45天,承包人请求复工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2)任何工程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程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程除外
(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和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和勘探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的指令变更
1)发包人直接发布变更指令
2)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建议发布变更指令
(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导致的变更,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包人
(1)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3)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的书面通知。
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恢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接受变更的建议报告后,审查批准,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竣工时间的延长,并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书面报告的第11日开始,视为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不接受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承包商提交建议书
若承包商能遵守该变更指示,则应提交:
1)对将要实施工程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承包商依据合同对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3)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
(2)工程师回复建议书
工程师接到承包商建议后,应尽快批准或回复或提出意见。
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耽误任何工作
(3)工程师发出变更指示
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都应要求承包商记录所实施变更所支付的费用
(4)实施变更
变更价款的确定及价格调整
(1)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工程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项目工程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项目工程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项目工程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报价浮动率计算。
若承包人事未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承包人报价偏差的调整
若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1)变更价款的确定:
1)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2)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3)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方法
(2)价格调整情形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设计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4)发包人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
(3)合同价格调整程序
在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形发生后30日内,双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
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
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同意该价格调整。
(1)变更估价原则:
1)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在合同中有规定的,则适用合同中规定的费率或价格
2)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中类似工程的费率或价格
3)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在合同中没有规定,合同中也没有类似工程的,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新的费率或价格应当根据实施该项工程的合同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2)工程删减的估价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程的变更指令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程,合同价格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失,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
承包商因该项工程删减所受的损失,应满足:
1)若工程未被删减时,该项费用本可以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中
2)该工程删减将导致(或已经导致)该项费用不构成合同价格的一部分
3)任何替代工程的估价之中也没有包含该项费用
(3)价格调整
1)工程量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a、该部分工程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b、该项部分的工程量的变更与相应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金额0.01%
c、由于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部分工程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4)该部分工程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2)基准日后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的第28天以后,法律发生变化,导致工程费用发生增减的,合同价格作出调整
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a、调价公式:
此公式不适用于基于实际费用或现行价格计算价值的工程
Pn=a+b×Ln/Lo+······
Pn:
对第n期间内所完成工程以相应货币所估算的合同价值所采用的调整倍数
a:
在投标函附录中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一个系数,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调整的部分
b:
相关数据调整表中规定的一个系数,代表与实际工程有关的每项费用因素的估算比例
Ln:
第n期间时使用的现行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以相关的支付货币表示,且按照该期间最后一日之前第49天当天对于相关表中的费用因素适用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确定
Lo:
基本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以相应的支付货币表示,按照在基准日期时相关表中的费用因素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确定
b、费用指数确定
工程竣工时间期满前第49天当天适用的每项指数或价格。
现行指数或价格
索赔
(1)索赔的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是最关键和最主要的依据
2)国家法律、法规,是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
(2)索赔成立的条件
1)索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是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
3)承包人已经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3)索赔费用组成
1)人工费
2)材料费,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及合理的损耗
3)施工机械使用费,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由设备,按台班折旧费计算;是承包人租赁的,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4)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
公式:
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
费率确定的方法:
合同百分比法、行业平均水平发、原始估价法、历史数据法
5)总部(企业)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折旧、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讯设施等
①按总部管理费的比率计算
=(直接费索赔金额+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总部管理费比率
②按已获补偿的工程延期天数为基础
计算:
a、计算被延期工程应当分摊的总部管理费=同期公司计划总部管理费×延期工程合同价格÷同期公司所有工程合同总价
b、计算被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延期工程应分摊的总部管理费/延期工程计划工期
c、计算索赔的总部管理费=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工程延期的天数
6)保险费7)保函手续费8)利息9)利润10)分包费用
(4)工期索赔依据
1)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规划
2)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
3)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
4)施工日志、气象资料
5)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
6)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
7)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
(5)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直接法,发生在关键线路,直接将实际干扰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
2)比例计算法
a、已知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延期时间:
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格/原合同总价
b、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工期索赔值=原合同总工期×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价
3)网络图分析法
若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若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限而成为关键时,可以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
(1)发包人的索赔
1)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当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应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报告,并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或协商或给予答复或补充理由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予发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进一步要求的,视为该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2)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当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应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报告,并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30日内,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或协商或给予答复或补充理由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予发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进一步要求的,视为该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1)承包商的索赔
1)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商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件或情况之日起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
若承包商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被延长,承包商无权获得额外付款。
2)同期记录的要求
承包商应在现场或工程师认可的另一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同期记录
3)承包商提交索赔报告
承包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件或情况之日起42天(或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由工程师批准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
当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①上述充分详细索赔报告应被视为中间的;②承包人应按月向业主提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工期和(或)索赔款额,以及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一步详细资料③承包商应当在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产生影响结束后28天(或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由工程师批准的其他期限)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4)工程师的答复
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以往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或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由工程师批准的其他期限)内,工程师应给与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2)业主的索赔
1)业主发出索赔通知
业主或工程师应尽快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附详细情况的说明。
若是要求延长缺陷通知期,则应在缺陷通知期届满前发出
2)工程师的决定
工程师在作出决定时,应与业主、承包商协商并达成一致
3)索赔款的扣除
业主的索赔款应在合同价格和支付证书中扣除
预付款
(1)预付款的额度
1)百分比法:
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10%,不高于合同金额30%
2)公式计算法:
工程预付款数额=工程总价×材料比例/年度施工天数(365天)×材料储备定额天数
(2)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开工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
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2)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3)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预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
(3)预付款扣回:
1)按合同约定扣款。
国际工程一般按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格的10%—20%时开始扣回
2)起扣点计算法:
起扣点=承包工程合同总价-工程预付款总额/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4)预付款担保的主要形式为银行保函。
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4)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金额;未约定预付款保函的,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金额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受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承包人未能支付,发包人按如下程序扣回: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不足以抵扣的,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1、预付款
(1)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申请进度款支付的报表,且业主收到了由承包商提交的履约保证和预付款保函后,工程师应为第一笔分期付款颁发一份期中支付证书。
首次分期预付款额的支付时间是在中标函颁发之日起42天内,或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履约保证和预付款保函之日起21天内,二者以较晚者为准
(2)预付款应在支付证书中按百分比扣减的方式偿还。
1)当期中支付证书累计总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减与偿还)超过中标合同价(减去暂定金额)10%时开始扣减
2)按照预付款的货币的种类及其比例,分期从每份支付证书中的数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减与偿还)中扣除25%,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
若该保函截止日期前28天预付款还未完全偿还,则承包商应该相应的延长预付款保函的期限
2、工程材料和设备款的预制
工程师确认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符合预制条件后,应当根据审查承包商提交的相关文件确定此类材料和设备的实际费用(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期中支付证书中应增加的款额为该费用的80%
期中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
(1)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内
(2)支付程序: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包括:
①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②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③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④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⑤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包括:
①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②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4)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发包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付款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
(5)进度款支付比例,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算,不低于60%,不高于90%
(1)进度款支付方式
1)按月申请付款。
其申请报告中款项
包括:
a、工程进度款的款项类别b、合同价格调整的增减款项c、预付款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d、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e、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f、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其申请报告中款项包括:
a、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b、合同价格调整的增减款项c、预付款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d、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e、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f、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2)支付程序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
(3)付款时间延误的处理
1)发包人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6日开始,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2)暂停施工
发包人延误付款15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暂停施工
3)协议延期付款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解除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影响整个工程实施,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工程的计量应以实际完成的净值进行
(1)承包商申请期中支付证书的内容:
1)本月实际完成的永久工程以及其他项目的应付款额(包括变更,但不包括以下所列各项款额)
2)法规变化和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而应增加和扣减的任何款额
3)作为保留金减扣的任何款额
4)预付款的支付和偿还还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5)承包商采用用于为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应预付后减扣的款额
6)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的任何其他的增加和减扣的款额
7)对所有以前的支付证书中修正的款额的扣除
(2)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
1)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申请报表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业主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列出应支付承包商的金额。
在颁发工程的接收证书之前,若期中支付证书中的数额在扣除保留金等应扣款‘额之后,其净值小于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则工程师可不开具期中支付证书
2)期中支付证书不得由于任何其他原因而被扣发:
①若承包商所提供的货物或已完成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可扣发相应的修复或重置的费用,直至修正或重置工作完成②若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工作或履行义务,且工程师已通知承包商,则可扣留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直至承包商履行该工作或义务
3)业主应于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及证明文件之日起56天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支付给承包商。
若未按时收到,则从业主应当支付之日起,计息
竣工结算的程序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认可。
(2)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
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若对结果无异议,应在7天内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若有误,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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