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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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现将《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联社。
农村信用社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企业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坚持“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实行信贷专管员、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以及责任追究、尽职免责等制度。
第四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遵循评级、授信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规定。
在评级、授信的基础上,贷款操作流程包括借款申请与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公示)、贷款审议与审批、咨询、提款与支付、贷后管理与收回、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第六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信贷政策要求,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经济效益和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但以定期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房地产抵押的贷款,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企业经营时间不到1年的,可暂不评级)方面的条件要求;
(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支付结算监督;
(七)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决议);合伙企业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
(八)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的贷款卡;
(九)拥有法定的资本金,自有资金符合规定比例;
(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十一)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采取担保方式,从严控制信用贷款。
第八条贷款担保应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保证担保
1.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从事行业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具有代偿债务能力;
3.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单一保证人担保。
(二)抵押担保
1.抵押人具备担保资格;
2.抵押贷款原则上需提供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等有效抵押物,从严控制通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抵押,严禁专用设备抵押;
3.抵押物的价值由账面净值、评估机构评估值或双方协商价值确定。
抵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的长短、抵押物的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值性较差的抵押物抵押率不得超过30%,在建工程抵押率不得超过50%,其他抵押物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三)质押担保
1.出质人具备担保资格,对质物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2.质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的长短、质物的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值性较差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率不得超过30%,其他质物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以个人或单位定期存单等价值确定且保值性较高的质物质押的,可根据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质物金额须完全覆盖贷款本息及费用。
第三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至5年以下(含5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幅度规定以及农村信用社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
第四章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借款申请。
借款人向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其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申请借款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并填写《企业借款申请书》(附件1)。
第十二条借款申请的受理。
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负责借款申请的受理。
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借款人提交资料。
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通知借款人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1.营业执照,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下统称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贷款卡;
4.税务登记证;
5.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或合资、合作、合伙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6.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借款、担保事项有限制的,应提供合伙人同意意见书;
7.近三年度、近期及上年同期的财务报表,必要时年度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等有权部门审计;
8.其他资料。
(二)根据业务需要,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参照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担保人有关资料;
2.购销合同;
3.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和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书;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材料、保险单等;
4.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5.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信贷人员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附件2)中的借款附报资料清单上对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登记。
第五章贷款调查
第十五条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负责贷款的调查,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调查人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
贷款调查应坚持管户信贷人员在内的2人(含)以上实地调查。
(一)对借款人的调查:
1.调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性质、管理体制、组织架构、法定地址、注册资金、成立时间、经营范围、高管情况、职工人数、关联企业及附属机构等。
调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年检情况。
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要求借款人在复印件上盖章;调查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字。
(1)查验借款人的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查询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了变更等。
(2)查验借款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并要求借款人预留印模和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
(3)查验借款人填写的借款申请书内容是否齐全、完整。
(4)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必要时向工商、国土、房管、税务等部门进行核实。
2.调查借款人信用和主要负责人品行状况。
(1)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企业征信系统),并打印企业当前综合信息、余额、不良负债、担保、欠息、垫款、环评等信息资料,了解企业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对外担保情况,查验企业征信系统反映的融资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须要求企业提供有效说明;分析是否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等。
(2)调查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是否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等,并在上述人员授权基础上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打印信用报告。
3.调查借款人近三年及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
(1)财务状况。
实地查阅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进行详细的核实分析。
(2)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规模、主导产品的产销情况、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前景等。
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等,必要时核实其纳税、用电、用水等情况。
(3)市场情况。
重点调查分析企业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发展趋势等情况。
4.调查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情况。
重点对关联企业成员情况、借款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
5.调查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分析偿债能力。
调查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
6.调查分析本笔贷款带来的收入、存款、结算等综合效益。
7.调查借款人的或有负债情况,包括借款人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
8.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二)对保证人的调查。
参照对借款人的调查内容对保证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了解保证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关联企业;调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担保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分析担保能力等。
(三)对抵、质押物的调查。
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情况,价值的评估情况,抵、质押物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抵、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是否易于保管、变现等,并要求有处分权人和财产共有人出具同意抵、质押承诺书。
以房屋抵押的,调查房屋的对外出租情况,并要求承租人出具相关声明;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调查该使用权的闲置情况,闲置超出规定时间的,不得抵押;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充分考虑其权属性质及市场价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调查该在建工程留置权情况。
各类抵押物价值在认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市场价值及变现能力,防止评估价格虚高而实际抵押值不足情况出现。
第十六条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分析结束后,调查人员撰写调查报告,并填写《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
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市场分析;
(三)申请贷款情况;
(四)担保情况和信贷风险评价;
(五)本次贷款的综合效益;
(六)调查结论。
提出明确的调查意见,如同意贷款应明确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及限制性条款等。
第十七条调查人员在调查报告及调查表上签字后,将全部贷款资料交风险管理部(信贷专管员)审查,并登记贷款资料交接登记簿,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贷款审查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贷款的审查,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
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
借款人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内部手续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
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及担保人组织架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借款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
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检等政策以及信贷管理制度;贷款用途、期限、担保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规定。
(四)信贷风险审查。
分析、揭示企业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五)其他需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撰写审查报告,填写《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
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1.借款人概况及资格审查;
2.贷款背景及基本情况;
3.信用状况及与农村信用社合作情况。
(二)借款人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评价。
1.财务状况评价;
2.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3.产品市场评价;
4.效益评价。
(三)担保情况分析。
(四)贷款监控管理指标情况,包括: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行业授信集中度,存贷比例等。
(五)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
(六)审查结论。
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应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第二十条审查人员对提交的贷款信息通过办公网络或内部电子邮箱等方式在县级联社系统内部公示,内部公示和审查工作同步进行。
公示信息包括:
借款申请人名称、贷款金额、用途、期限、担保以及利率等情况,公示范围为县级联社中层以上人员,公示期限1-3天。
公示有异议的,由审查部门重新核实。
审查人员在审查报告及审查表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提交贷审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审查人员对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移交的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明晰的贷款,可要求补充-12-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检等政策以及信贷政策的贷款,经审查主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不再提交贷审会审议,将材料退回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并做好记录,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贷款审议、审批及咨询
第二十二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负责贷款的审议,有权审批人负责贷款的审批,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根据有关规定召开贷审会,对风险管理部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议。
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检、信贷等政策;
(二)贷款业务带来的综合效益;
(三)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四)其他需要审议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贷审会的会议记录和档案资料的保管。
会议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主持人、参加人员、审议事项(贷款业务概况、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解释、贷审委评议)、审议结果等。
根据会议记录和表决结果,填写贷款审议、审批表,连同会议记录送有权审批人决策。
第二十五条对审议通过的贷款,有权审批人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上签署明确意见。
对需要上报咨询的贷款,经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咨询。
对审批不同意的贷款,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负责将有关资料退回企业,并在登记簿上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联社或办事处(市联社)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以下统称贷咨委)负责大额贷款的咨询。
第二十七条根据贷咨委工作规则,召开贷咨委会议对上报咨询的贷款进行评议。
贷咨委办公室负责贷咨委的会议记录,根据主任(副主任)委员签署的意见填写大额贷款咨询意见书,并及时反馈至县级联社,由县级联社自主决定贷款是否发放。
第八章提款与支付
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部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等有关信贷资料移交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对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填写《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信贷合同。
信贷合同应使用联社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九条信贷合同实行面签制度,合同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内容填写应完整一致,不得涂改;
(二)信贷合同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应与贷款审批的内容相符;
(三)当场监督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信贷合同中借款人、担保人名称应与公章、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四)采用最高额抵押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应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所设立的抵押期限之内。
第三十条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填写信贷合同后,送风险管理部审查,审查内容:
(一)合同使用是否正确;
(二)合同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三)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与预留印模和签字样本进行核对。
风险管理部审核无误后,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交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并登记印章使用登记簿。
第三十一条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双人与借款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妥抵、质押登记、止付以及权证入库保管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提款时,填写《流动资金贷款提款申请书》,调查人员受理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借款人提款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妥与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
(二)借款人已提交符合信用社要求的有关资料;
(三)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已办理完毕所有双方约定的手续并已生效/抵押权已成立/质权已成立;
(四)借款人没有发生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五)至提款时,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仍真实、准确、有效;
(六)至提款时,借款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七)采取最高额抵押的,至提款时不存在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及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等影响信用社债权实现的情形;
(八)借款人已在信用社开立了相关账户;
(九)信用社认为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的发放和资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贷款发放后,按规定将企业贷款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
第九章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
第三十五条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负责贷款发放后的日常管理。
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的负责人为管理主责任人,管户信贷员为管理经办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贷款管理责任的移交。
管理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岗位变动时应办理责任移交手续。
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在审计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管理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在管理主责任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管理责任交接表要存档保管。
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收后的贷款管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要求双人实地进行。
(一)首次贷后跟踪检查。
在首次提款后15日内,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包括管理经办责任人在内的检查人员对贷款资金流向、企业执行信贷合同等情况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并填写《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附件3)。
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在《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上详细、如实填写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如具体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金额、用途及流向等,并核对企业账户流水及支付凭证,重点要掌握流动资金贷款的流向,尤其要检查贷款是否被挪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是否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等内容;对未按规定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2.对经检查发现影响到期还本付息事项的,应在《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上详细注明;
3.管理主责任人应在《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上签署意见。
(二)日常检查。
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包括管理经办责任人在内的检查人员对企业的日常检查每季至少一次,填写《贷后检查表》(附件4)。
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借款人、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2.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的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员变动、涉及诉讼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3.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质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三)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填写《信贷制裁审批书》,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填写《贷款提前收回通知书》、《信贷制裁通知书》,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如下信贷措施:
1.停止发放新贷款或未使用的贷款;
2.宣布已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
3.按照合同约定加收罚息;
4.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四)每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首次贷款跟踪检查表》或《贷款贷后检查表》等资料,送管理主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风险分类。
信贷人员应根据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有关规定,正确划分信贷资产风险类别,调整信贷资产级次,建立风险分类台账,逐笔登记风险分类结果。
第三十九条风险预警。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主动识别和及时发现借款人的财务及非财务风险,对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或重大风险事项应及时报告,并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四十条贷款催收。
(一)贷款到期前的催收。
短期贷款业务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业务到期前30天,管理经办责任人以电话、短信或书面等方式提示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逾期贷款的催收。
对到期尚未归还的贷款,管理经办责任人及时登记贷款台账,并于10日内填写《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送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催收,并要求其在《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之后,至少每半年催收一次,并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
对正常催收不能及时收回的贷款,应及时采取公告催收、诉讼、仲裁等保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贷款收回。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质押人,办理抵、质押移交手续。
贷款归还当日,管理经办责任人登记贷款管理台账、企业授信台账。
有关人员按规定将企业还款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
第四十二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需展期的,按以下要求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一)借款人应提交书面的展期申请。
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5日内提出展期申请,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附件5),原贷款的保证人、抵质押人应在《借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继续担保”等意见并签字盖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
包括管理经办责任人在内的双人对贷款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调查,撰写贷款展期调查报告,填写《贷款展期申报审批书》(附件6),按照其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办理。
(三)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及账务处理。
经审批同意办理展期的贷款,管理经办责任人与借款人、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办理贷款展期的账务处理。
在贷款展期当日,管理经办责任人登记《贷款管理台账》、企业授信等台账。
(四)贷款展期的期限和利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信贷档案的管理。
按照农村信用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企业流动资金信贷档案。
第十章风险监控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贷款的风险监测与控制,分析信贷资产质量变化的原因和趋势,全面掌握辖内企业贷款整体风险状况,提出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
第四十五条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信贷工作职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尽职免责制度。
县级联社应成立独立的信贷业务尽职评价机构,负责对信贷业务流程各环节责任人进行尽职评价,确定信贷工作人员是否免责。
对于严格按照信贷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以及贷后管理等环节尽职履职的信贷工作人员,贷款出现风险,可视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县级联社是指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未尽事宜参照有关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执行。
县级联社可参照本细则制订本单位的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流动资金贷款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企业借款申请书》
2.《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
3.《首次贷后跟踪检查表》
4.《贷后检查表》
5.《借款展期申请书》
6.《贷款展期调查、审查、审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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