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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收费总结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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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保险行业20XX年度研究报告
保险行业20XX年度研究报告
前言
我们将保险行业归为后周期行业,即保险行业对经济周期的反映存在滞后性。
就其自身行业特点而言,保险业与银行业虽然同属于高负债重资产行业,但保险公司对资产的处置存在更大的主动性。
保险业与证券业最大的差别在于其重资产属性,证券业更多体现为业务的中介性和资本的中介性质。
过去两年,保险业产生很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为保险行业经营的分化,包括公司经营模式的分化和产品形态的分化,这种分化在很多方面都在颠覆我们过去对行业的理解。
比如过去我们一直认为寿险公司至少需要5-7年才能够盈利,而前海人寿两年就实现盈利。
过去我们一直认为,在中国资产负债管理不匹配,保险公司的资产久期小于负债久期,但是我们看一些高现值高退保保单账户,保险的资产久期远大于负债久期。
这些新的变化都在提示我们,保险行业今非昔比,需要我们投入更多的精力,走进这个行业,去细细的品味。
我们在今年年初的时候,按照保险企业的规模和成立目的,就提出保险公司五类划分,从目前看,这种五分天下的格局在未来几年仍然会得以维持:
1、综合类、规模型保险公司(国字头、平安、太保、泰康、阳光、新华等)第一类保险公司主要是成规模成气候的保险公司,这类公司拥有庞大的保险资产,投资比较稳健,尤其注重保险资产的配置。
2、银行类保险公司(建信、工银、农银、中邮等)
第二类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渠道和股东背景,资产累积的速度较快。
这类公司是未来比较有潜力上升到第一梯队的公司。
3、平台类保险公司(安邦、华夏、生命、前海等)
这类保险公司更加注重资本运作,对保费规模要求较高,对保险产品的价值要求不高。
这类公司在投资方面比较抢眼,而产品以高现值、高收益、短期化为主,退保和现金流压力较大,对投资要求较高。
4、合资类保险公司
第四类公司过去20年难见抢眼的公司脱颖而出,由于合资股东的限制,在国内发
展较为缓慢,我们简单将这类公司定义为外国人在中国的PE投资。
5、中小中资保险公司
未来成长空间不清晰,能否做大做强更多取决于股东背景,我们认为未来这类保险公司的趋势是被收购或者转型为平台类公司。
本文的研究思路为先介绍研究方法,然后简单展望20XX年宏观经济,最后从保费、投资、资本三因素分析基本面的变化,并对未来行业和政策的趋势进行分析。
一、三因素分析法是系统研究保险行业的研究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简介
保费、投资和资本是保险行业三因素分析法的核心元素。
这三个要素基本涵盖了保险行业的经营和监管。
保费和投资基本涵盖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而保险监管的核心是资本监管,资本的多少直接影响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和投资范围。
因此保险行业基本面研究,最终归结为对上述三因素的分析。
图表1:
三因素分析法的基本内容
资料:
平安证券研究所
保费和投资构成了保险公司两大主营业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偿付能力监管和市
场行为监管,而偿付能力监管是金融企业监管的核心内容,最终体现在对资本的要求上。
因此保费、投资和资本代表了保险行业的基本面。
我们跟踪行业基本面的变化,实际上就是判断保费、投资、资本三因素趋势的变化。
现金流量分析比盈利分析更加重要
三因素构成了保险行业研究的基础,但是具体到保险公司研究,我们将三因素分析法进行延伸,创立现金流量分析法。
现金流量在公司基本面研究中至关重要,之所以我们将现金流量分析置于盈利分析之前,是因为保险公司的盈利可预测性比较差,保险公司通过调节准备金和投资收益,可以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
而现金流量是财务报表最讲真话的数据,透过现金流量,我们能够分析现金流对利润的影响、对投资的影响、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等多方面内容。
过去几年我们在偿付能力方面投入的研究也比较多,这方面的研究相对比较成熟。
股权融资、次级债、投资、分红、税收都是影响资本的主要因素,同时业务和负债变化也会对偿付能力产生较大的影响,举个例子20XX年中国人寿经历保单满期给付高峰,全年满期给付超过1000亿,大量保单到期结束的同时,释放大量资本,对于缓解偿付能力贡献很大。
相对而言保险公司的盈利主要对公司分红和税收影响较大,对公司经营本身而言意义不大。
趋势看保险公司对盈利的追求更加偏重稳定性,而非高收益,从而避免业绩的大起大落,这种风格从保险资产配置的结构也能得以体现。
长期看保费滞后投资一年产生变化
从保费和投资的关系看,保费增速滞后投资一年产生变化(参加图表3)。
20XX年、20XX年是保险行业投资收益率较高的年份,因此20XX年、20XX年保费的增速也呈现高峰。
20XX年、20XX-20XX年是保险行业投资比较差的年份,从而导致20XX年、20XX-20XX年保费的增速并不高。
产生滞后性的主要原因是受目前国内保险业产品形态决定的,目前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构成了保费贡献的主力品种,而保单分红往往在下年度一季度分红,因此上年度投资好坏直接决定下年度初公布的分红利率,从而对下年度保单销售产生较大影响。
实践证明三因素分析法的可靠性
从我自身行研的经历看,过去几年的股市基本验证了三因素分析法的可靠性。
我们在20XX-20XX年度,顶着巨大压力,率先看空保险行业,现在回顾当时情景,三因素分析法下,保费、投资和资本都呈现恶化趋势,我们可以将当时的历史情景归结为以下三句话:
加息和通胀对保费不利;
加息对投资不利;
资本大量消耗,保险公司到处融资。
20XX年11月份,我们率先翻多,看多保险行业,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我们已经能够预测20XX年保险行业全年的投资收益率将呈现明显的恢复性增长(全行业投资收益率%,为20XX-20XX年最高),投资恢复将带来保费快速增长,同时改善资本结构。
20XX年保险行业呈现恢复性快速增长,实践再次验证三因素分析法的可靠性和实用性。
二、20XX年经济形势展望
平安证券在宏观研究方面历来比较注重实用性,20XX年宏观经济的变化,基本上与钟伟老师的观点相吻合。
由于是行业报告,我们对经济形式的展望只是蜻蜓点水。
对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判断
市场收益率下行是我们本年度策略报告背后的基调,我们认为促使市场收益率下行的因素包括:
结构性宽松、利率市场化进程、行政命令等。
从国务院态度看,降低融资成本将成为未来2年的政策主流。
低通胀对于市场收益率下行起到稳定作用,宏观经济的可操纵空间增加。
宽松仍然是20XX年宏观经济的主题,这种宽松更多体现为结构性宽松。
我们认为目前中国经济面临更多的因素是不平衡造成的,包括经济增长不平衡、地域不平衡、政策不平衡等,因此20XX年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更多体现为结构性变化。
在市场收益率下行过程中,保险公司相对受益,我们已经完成对美国、日本、台湾、英国等国家保险发展历程的研究,在市场收益率下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在保费、投资方面都有相对较好的表现。
因此我们认为明年需要抓住有利的宏观经济因素,对保险股要好好进行研究。
政策走势的判断
从经济政策的走势看,我们认为改革是未来几年永恒的话题。
20XX年APEC会议打乱了政策进度,因此20XX年上半年将会有更多的政策出台。
从政策的走势看,我们认为市场化进程是明年政策的主基调,包括去行政化、放权让利将成为部委政策的主要影响因素。
我们认为金融改革将成为明年上半年的主要热点,利率市场化改革将成为促发金融改革的导火线,一行三会金融改革将围绕市场化这一主题,迅速蔓延。
保险业定价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证券行业将被允许进入更大的经营领域,信托租赁行业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将加剧行业结构的分化。
从某种意义上讲,国有企业改革也是由市场化进程催生的产物,尤其需要关注地方性国企的改革,这或许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
从国企改革的思路看,整体上市、混合所有制、股权激励将成为国企改革的主要内容。
接下来我们将具体介绍一下保险行业的发展趋势。
三、20XX年保费增长更加平稳
传统保险渠道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自建的销售网点、业务员队伍以及依靠保险中介销售保单的行为。
我们对新型渠道的定义为基于新技术和盘活传统渠道衍生的销售渠道,主要包括交叉销售、电话销售和网络销售三个部分。
从国务院下发的保险行业“国十条”情况看,到2020年保险行业保费增速至少需要维持15%以上,才能实现国十条的目标。
由于20XX年保险行业投资情况较好,加之利率市场化进程,市场收益率下行趋势明显,我们将20XX年保险行业保费增速预估计为15%。
传统营销渠道——开门红可期
对于寿险而言,传统保险渠道最大的保费是银行保险和代理人两个渠道。
从20XX年上市保险公司的保费节奏看,最晚到20XX年11月份,上市保险公司就能完成20XX年当年的任务,有些上市公司甚至在20XX年10月底就已经完成全年的业务目标。
从业务节奏看,上市保险公司今年至少有1个月时间为20XX年的开门红做准备,因此我们认为20XX年开门红情况应该会不错。
从20XX年运行情况看,银行保险渠道和个险渠道相对20XX年已经出现较大幅度的提升。
20XX年个险代理人规模虽然相对20XX年下降超过30万人,但是个险渠
篇二:
公众责任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20XX版)条款费率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由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停产、停业等间接损失;
(七)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红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七)任何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
(八)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九)盗窃、抢劫。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者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外所发生的任何损失;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间接损失;
(七)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相关规定计算并收取,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营性质、保险场所周围环境等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十七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缴付保险费或缴纳首期保费的,本保险合同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后,属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的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应当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责任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诉讼或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责任的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
(二)事故证明及损失清单;
(三)检查报告、就诊病历、用药清单、支付凭证;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五)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
(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如同时采用免赔额和免赔率,在赔偿时以这两种方式计算结果中的高者为准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金额,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九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驶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保险责任未开始前投保人退保,保险人收取5%的退保手续费;如果是保险人要求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全部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
篇三:
保险方案
财产一切险
(一)保险方案
(二)财产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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