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办318号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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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适用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做出决定的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四、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做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案件,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公安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五、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六、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
(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较轻的;
(三)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
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处理。
第二部分户政管理
一、户口登记
(一)当场办理
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除非婚生育、无计划生育外);
2、死亡(注销)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持准予迁入证明的户口迁出、迁入;
5、公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定居恢复户口;
6、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8、大学中专学生录取,退学、开除、毕业回原籍落户;
9、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以上各项发现有疑义的,应当调查核实后上报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审批。
(二)规范受理
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受理户口责任书》: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调查核实或上报所领导或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明确告知
1、对公民申报户口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窗口”民警应耐心解释,并出具“不受理”或“不同意办理”《告知书》(式样附后),说明不予受理的依据,告知咨询投诉的方式。
2、对公民申报户口事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向当事人予以说明,并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式样附后)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四)限时办结
1、需经调查核实、由公安派出所领导审批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需上报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局,区县(自治县)局。
3、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4、公安派出所应自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规范申请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更正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办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迁移落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亲笔如实填写《受理户口责任书》的“户口申请事项”栏目内的详细内容,并签名或盖印确认。
二、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一)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应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摄像(或提供符合二代证要求的本人近期免冠彩色平面标准照片两张或数码相片、光盘、U盘)及时予以办理。
公民领证时间为主城区为20个工作日,其他区县(自治县)为40个工作日。
(二)申领。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三)换领。
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
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
公民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内容,应当办理换领手续。
领取新证的同时必须交回旧证。
(四)补领。
公民损坏换领或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取证时间主城区为5个工作日,其他区县(自治县)为10个工作日。
(1)主城7区(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渝北等区)在辖区的政府行政服务大厅或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领取;
其他区县(自治县)以及渝北区的龙溪、新牌坊、黄泥塝三所的证件在市局指挥中心居民身份证服务大厅领取。
(2)公民自愿要求快邮,本人可在当地邮政局交快邮费后在当地领取证件;
(3)丢失补领和损坏换领证件,群众不急需用证的,采取普证办理,领取时间主城区为20个工作日,其他区县(自治县)为40个工作日。
(五)办理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和近期免冠彩色平面标准大头相片两张,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申办人持此《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符合标准的照片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办证,3个工作日内取证。
三、签发《边境通行证》
(一)公民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局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局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1、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2、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3、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4、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5、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凭未成年人户口(或居民身份证)、照片和其父母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未成年人户口所在街道或派出所证明,由携带人到上述签证机关办理。
(三)男性公民60周岁以上、女性公民55周岁以上和解放军、武警、公安民警等前往深圳、珠海边境地区不办理《边境通行证》。
四、办理《居住证》
暂住人员在到达暂住地3日以内,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近期登记照片,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暂住人口登记窗口或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
农民工办理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有效期为5年,实行每年备案制度。
暂住人员在办理《居住证》时,成年育龄妇女须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五、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出租供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其他合法证明主动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并签订《出租房屋治安消防责任书》。
第三部分治安管理
一、申请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实施安全许可;
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重庆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二、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旅馆业
申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旅馆名称;
3、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4、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5、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6、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7、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8、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安装验收证明;
9、《特种行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申请人应当将以上申办材料交当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
派出所审验合格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治安支(大)队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典当业
申办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报告、市经委批文、《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外,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出具暂住期间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4、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5、监控设备、防护设施、保管室(内设保险柜)、报警装置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6、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符合上述开业审批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填报《特种行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辖区派出所,由当地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审核,报市局审批发证。
(三)印章刻制企业
申办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办印章刻制企业的单位和个人要写出书面申请书,单位申办的要有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任命书;
2、要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要认真规范填写《重庆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申请表》一式三份;
5、要有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法人代表、经营者以及主要从业人员无涉及私刻、伪造印章和经济诈骗等方面违法犯罪的记录证明和从业人员花名册;
6、要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并要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要有存放印章及档案资料的保险柜或文件柜,要有刻制印章的登记簿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8、要有2人以上熟悉电脑操作的从业人员;
9、要有符合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的技术和刻制印章的专用生产设备以及采集印章信息的相关设备,并与市局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10、要符合各地对印章刻制企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11、要填写开业后承接和所刻制印章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并纳入印章治安信息系统管理的《印章刻制企业承诺书》。
符合上述开业审批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辖区派出所实地检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审核同意后,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已经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要跨区县设立印章承接点的,仍按上述程序规定办理。
三、养犬管理登记程序
重点管理区(由各区县自行划分后向社会公布)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一)登记办证
1、犬只免疫:
养犬人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品种鉴定和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畜牧部门制发的《狂犬病免疫证》。
2、提出申请:
申请养犬人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养犬人的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明)及《狂犬病免疫证》(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须携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疫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指定的办证点提出申请。
养犬人填写由公安机关提供的《重庆市个人养犬登记申请表》,并配合公安民警给犬只进行登记照相。
3、缴纳管理服务费:
养犬登记申请核实后,养犬人应当缴纳第一年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派出所开具回执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据。
4、领取《重庆市养犬登记证》:
申请养犬人按照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回执上注明的日期持回执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点领取《重庆市养犬登记证》。
(二)办理年度注册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犬类免疫注射专点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当年《狂犬病免疫证》。
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持本年度《狂犬病免疫证》和《重庆市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缴纳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并办理年度注册。
(三)申请减半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饲养绝育犬只的,在办理养犬登记的同时还需提交《犬只绝育证》并填写《重庆市个人申请(减、免)养犬管理服务费审批表》,符合减半条件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犬只绝育手术由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施行,手术后由诊疗机构登记并填发《犬只绝育证》)。
七十岁以上的孤寡独居的老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孤寡独居证明可以减半收取服务费。
(四)申请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同时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填写《重庆市个人申请(减、免)养犬管理服务费审批表》,符合免费条件的,免收服务费。
(五)重庆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地区划分
1、一类地区:
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
2、二类地区:
除上述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
第四部分出入境管理
一、出国(境)管理
(一)常住户口在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经开、高新区的居民申请赴香港、澳门、台湾办理通行证和申请出国办理普通护照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常住户口在上述11区以外的居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也可以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交申请,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
证件办结时间全市统一为五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复印件均为A4纸规格):
1、申请表1份(申请表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或登陆网站下载,双面打印即可,用蓝、黑墨水填写完整、真实、清晰);
2、照片2张(正面免冠光面近期彩照,白色背景,着深色有领上衣,照片大小为48X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
3、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亦可)和正反两面的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公民可以不提交);
4、户口簿原件和户口首页及本人页的复印件;
5、未满十六周岁公民还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6、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还须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因私出国(境)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现役军人无需提交3、4项材料,但需交验士官证或军官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8、持有效往来港澳台通行证和申请换发通行证、护照的,须提交证件原件;
9、与出国(境)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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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人员管理
(一)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在本市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地区,须于抵达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在农村地区,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二)外国人在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满后继续在重庆停留或居留的,应在期满前持本人护照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停留或居留许可;
台湾居民签注有效期满后继续在重庆停留的,应在期满前持本人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签证(签注)延期。
(三)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所持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如遗失或被盗(抢),应到案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并凭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到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出境手续。
(四)未取得就业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外国人申请来渝就业,需提前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Z”签证,该外国人入境后,再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外国人就业证》、向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获得上述证明的外国人,应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就业类居留许可,并缴验护照、《外国人就业证》、《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及聘雇单位的公函等材料;
对持“L”或“F”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在重庆任职或就业的,也应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就业类居留许可,该外国人申请就业类居留许可时,应持聘用单位的公函、营业执照、《外国人就业证》、《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等材料。
只有获得就业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才能在重庆就业。
第五部分消防监督
一、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验收
(一)办理范围:
辖区内三级消防安全单位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审核和验收工作。
(二)办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验收的申报资料要求(祥见重庆公安消防网站)。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办理范围:
1、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地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2、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1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度假村、农家乐等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场所;
3、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店、经营部、集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
4、其它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二)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详见重庆公安消防网站)。
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消防监督检查
(一)监督范围:
辖区内村民、居民防火和除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
(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应少于2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统一制作的《消防监督检查证》。
(三)监督检查要求:
辖区内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全部检查1次,并每年组织2次监督抽查。
(四)办理期限:
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改正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
2、《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
3、《复查意见书》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四、火灾事故调查
调查范围:
辖区三级单位重伤1人或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其它火灾事故进行查处。
五、行政处罚
处罚权限: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对单位处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对个人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文书制作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权限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公安派出所在被委托权限内实施开业(使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火灾事故调查以及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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