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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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年月,烟草专卖制度的基本手段,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顺应法律修改的新形势,适应审批改革的新要求,解决行政许可的新问题,应对行政许可的新挑战,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许可证分类,审批要求,陈述申辩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号),制定本细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许可证分类,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行政审批要求,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陈述、申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陈述申辩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许可法,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陈述申辩权,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五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在做出撤销、撤回及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等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人或者持证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充分听取并做出解释说明。
实施细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陈述申辩权,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五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在做出撤销、撤回及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等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人或者持证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充分听取并做出解释说明。
实施细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陈述申辩权,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五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在做出撤销、撤回及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等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人或者持证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充分听取并做出解释说明。
实施细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机关,国发省受理,省发地市受理,县级办理,监督主体,第六条主体,各级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国发省受理,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省发市受理,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县级局办理,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监督主体,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请方式,申请类型,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请方式,申请类型,申请材料,第十一条申请类型,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
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二条新办申请,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一)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号令,号令,新办,第十二条新办申请,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一)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六十三条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号令,禁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卷烟分销,号,第十三条变更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延续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停业,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日内提出停业申请。
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恢复营业,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号令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七条补办,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第十八条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请方式,申请类型,申请材料,第十九条申请义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的形式,申请材料可以为纸质材料,也可以是经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文本者或其他形式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方式网络或实体,申请人可以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申请方式代理,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请方式,申请类型,申请材料,第二十一条新办申请材料生产经营证,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表;企业设立或项目批准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第二十二条新办申请材料零售许可证,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第二十三条其他类型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受理要求,简化流程,其他要求,第二十六条受理类型,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做出处理。
其中,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
第二十八条实地审查,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证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
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由本机关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条终止办理,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可以终止办理。
第三十三条合并办理,烟草专卖局在审批延续、恢复营业等申请过程中发现该许可证存在变更、补办等情形的,可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并办理。
第三十四条延续简化,完成延续审批流程后,许可证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审批机关可以在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上加盖延续印章,也可以重新制作打印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当场办结,审批机关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高效率,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第三十一条一址一证,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公益听证,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六条利害关系听证,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三十七条审批时限,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七条审批时限,审批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审批时限,审批机关审批延续申请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三十九条有效期限,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年,自审批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址零售,未成年人,网络售烟,涂改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址零售,未成年人,网络售烟,涂改转让,第四十条按址零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持证人未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发证机关可以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址零售,未成年人,网络售烟,涂改转让,第四十一条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址零售,未成年人,网络售烟,涂改转让,第四十二条禁止自动售货机、网络售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址零售,未成年人,网络售烟,涂改转让,第四十三条不得涂改和非法转让,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
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责令变更,号令条,撤销撤回,注销,收回许可证,无证经营查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责令变更,号令条,撤销撤回,注销,收回许可证,无证经营查处,第四十六条查处无证经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责令变更,号令条,撤销撤回,注销,收回许可证,无证经营查处,第四十七条责令变更,发生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在日内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责令变更,号令条,撤销撤回,注销,收回许可证,无证经营查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停业务、进行整顿、取消业务,第四十八条烟草专卖局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每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间,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监管,期满后视整顿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营业。
第四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责令变更,号令条,撤销撤回,注销,收回许可证,无证经营查处,第五十条撤销,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或其上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并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
依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号令,赔偿,第六十九条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一条撤回,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可以变更或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并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
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八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号令,行政许可法,补偿,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责令变更,号令条,撤销撤回,注销,收回许可证,无证经营查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注销,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7号令,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日内仍拒绝变更的;(四)停止经营业务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发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注销,歇业,取消资格,收回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关于注销的规定,无效,第五十二条注销,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持证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五)规定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责令变更,号令条,撤销撤回,注销,收回许可证,无证经营查处,第五十四条收回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机关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一个月期满视为收回。
收回许可证,第四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
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撤销收回,撤销收回,新办收回,收回,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场所规范,政务公开,结果公开,第五十五条办证场所规范,受理机关应当设立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体性窗口或场所,配备相应的办证服务设施,提供必要的便民条件。
第五十六条政务公开,受理机关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公示申办烟草专卖许可证有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结果公开,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日内,将下列内容向社会公示:
依申请办理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包括申请事项、申请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申请许可范围、许可决定及依据等;依职权办理许可证的处理情况,包括责令变更、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撤销、撤回、注销、收回许可证等。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不收费,中小学,适用时间,第五十八条不收费,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中小学校周围定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二)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六十条日期计算,本细则中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一条解释权,本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适用时间,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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