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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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2010-03-1116:
01
[字号:
大中小]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2010年第二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乌经开管〔2009〕150号),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生产、生活配套功能,引导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建设服务于先进制造、现代物流等主导产业、总部经济和生产性服务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建设主要是指开发区规划管理范围内的总部办公、高端商务、住宅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等的开发建设。
其中,住宅项目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企业生活配套住房和商品房项目。
第三条 开发区个人建房按照《乌鲁木齐市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个人危房翻建行为的通知》执行。
除个人建房外,其它任何房地产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房地产项目招商引资管理
第四条 开发区房地产项目以符合开发区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导向为前提,对以总部办公、高端商务等发展现代服务业为目的的房地产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第五条 房地产项目纳入开发区招商引资年度目标计划管理,由投资促进局办理房屋投资建设计划相关手续。
第六条 为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的入区企业提供生活配套的房地产项目,依据入区企业实际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及对财税的实际贡献额,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第七条 严格控制商品房的开发建设。
对保障性住房开发,适当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并给予财政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照《投资协议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房地产项目土地供应计划管理
第九条 国土资源分局应当根据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规模,并制定房地产项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年初公布并予以组织实施。
房地产项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指,开发区对计划年度内拟新增房地产建设用地总量以及因房地产项目实施涉及的农用地转用计划的具体安排。
第十条 房地产项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控制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总量;
(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土地供应引导房地产供给结构,促进开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项要求;
(四)保护和改善开发区生态环境,保障开发区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一条 房地产项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内容包括:
(一)拟新增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拟新增房地产项目用地宗数、位置和面积。
(二)因房地产项目实施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报批指标。
包括拟新增房地产项目需占用的农用地地块、位置和面积。
第十二条 房地产项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拟新增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发展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确定。
房地产项目涉及的农用地报批指标以房地产项目将拟占农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每年十月一日前,国土资源分局会同规划房产局、经贸发展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开发区的统一部署,提出下一年度的房地产项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建议,并编报开发区房地产项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草案),上报管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开发区房地产项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房地产项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于每年一月五日前公布。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或调整房地产项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建设用地指标的,由管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分局应建立开发区房地产项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房地产项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台帐管理,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季度上报管委会,作为计划执行跟踪和监督的依据。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分局应对本年度开发区房地产项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上报管委会,作为管委会决策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一律按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原则上应一次性全额缴纳。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一经签订,应严格履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建设的,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到国土资源分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四章 开发区工业仓储用地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将工业仓储用地改变用途,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原工业仓储用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人需向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变更申请,商规划房产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地整体改变用途并进行开发建设的,若符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房产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土地使用权按原批准用途评估作价后由国土资源分局逐级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重新公开出让。
(二)用地局部改变用途并进行开发建设的,若符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房地产开发部分独立分割宗地,由规划房产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剩余部分保持原用途不变。
对房地产开发部分所占用地按原批准用途评估作价后由国土资源分局逐级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重新公开出让。
(三)建筑物整体或局部不需要改(扩)建直接改变用途的,若符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和规划手续。
(四)用地临时改变用途的,由国土资源分局按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租赁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临时改变土地用途年租赁费按楼面地价一定比例收取,所定比例由管委会核定。
今后涉及拆迁的,一律按原用途补偿。
第二十一条 原批准工业仓储等用地发生转让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优先回购。
第二十二条 对原批准工业仓储等用地整体或局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经国土资源分局、规划房产局查处后同意临时改变的,由国土资源分局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对非法占用土地予以罚款,并按临时改变土地用途采取租赁的方式签订《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租赁协议》。
今后凡涉及拆迁的,按原用途补偿。
(二)经国土资源分局、规划房产局查处后认为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同意改变的,开发区规划房产局和国土资源分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用途,并可作出“没收土地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限期恢复原批准土地用途拒不执行的,由国土资源分局责令土地使用者自行拆除,土地予以收回。
仍拒不执行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严重影响规划、环保、消防及安全,擅自改变原批准用途社会反响强烈的,由国土资源分局依法责令其交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已取得工商营业证照的,由工商分局在接到国土资源分局抄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责令变更或注销营业执照,规划建设、环保、卫生、消防、供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处理;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由国土资源分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擅自改变原工业仓储等用地为经营性用地的,工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国土资源分局和规划房产局等部门应从严查处。
第二十六条 其它原批准为非经营性用地(包括划拨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分局应加大对闲置、低效工业仓储用地的收处力度。
对闲置、低效的工业仓储用地,按照《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闲置、低效用地收处办法》和《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收取和追缴办法》,同企业协商后采取回购、置换低效利用土地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资源。
第五章 房地产项目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设计和相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新审批、新开工的住宅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原则上应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为保证开发区规划管理范围内住房结构的总体平衡,根据不同区域的规划发展定位,一期住宅项目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为主,北新区和二期以企业生活配套住房建设为主,二期延伸区以中高端企业生活配套住房建设为主,合作区以企业生活配套住房建设为主。
第三十条 房地产项目规划布局
开发区主次干路两侧原则上不再批建住宅项目,按照规划重点发展总部办公、高端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
开发区各个区域房地产项目的控制性指标如下,具体地块的开发建设指标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一)开发区一期房地产项目规划布局
开发区一期北部原有工业用地(喀什西路以北、迎宾路以南区域)房地产项目主要服务于总部办公、科技研发和生产性服务业,配套一定规模住宅项目(主要分布在已建成住宅小区周边的零星地块)。
该区域的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1.5,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8%,绿地率应大于35%;商业、办公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1.5,建筑密度不得大于50%,绿地率应大于35%,该区域的建筑高度以民航限高为准。
开发区一期南部用地(喀什西路以南、河南路以北区域)强化现有商贸、商务功能,合理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结合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更新,提升城市品位。
房地产项目以商业、商贸、办公项目为主,配建住宅项目为辅。
其中,喀什西路以南至卫星路以北区域商务办公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2.0,建筑密度不得大于50%,绿地率应大于35%;多层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1.5,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8%,绿地率应大于35%。
卫星路以南至河南路以北区域商务写字楼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2.5,建筑密度不得大于50%,绿地率应大于35%;中高层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2.5,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2%,绿地率应大于35%。
该区域的建筑高度以民航限高为准。
(二)开发区北新区房地产项目规划布局
大黄山铁路以北至乌鲁木齐国际机场之间区域为临空产业区,重点发展现代保税物流业,禁止房地产项目开发(生活配套项目除外)。
大黄山铁路以南至文光铁路之间区域为生活配套区,以住宅、公共服务设施(街道办事处、社区用房和学校等)为主,为现代保税物流业提供生活配套。
该区域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1.5,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8%,绿地率应大于35%,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8米。
文光铁路以南至迎宾路之间区域重点发展现代制造业,严禁房地产项目开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除外)。
(三)开发区二期房地产项目规划布局
开发区二期盐湖路以东、洞庭路以西、嵩山街以南和庐山街(苏州路西延)以北区域主要发展现代制造业,严禁房地产项目开发(生活配套项目除外)。
卫星路道路红线外两侧各60米范围内重点发展总部办公、高端商务和商业服务,适当配套以解决驻区企业住房需求为主的住宅项目。
该区域房地产商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1.5,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绿地率应大于35%,建筑高度不得大于24米(其中,泰山街以南至庐山街(苏州路西延)以北区域容积率不得大于2.0,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建筑高度不得大于50米)。
房地产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1.5,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8%,绿地率应大于35%,建筑高度不得大于24米(其中,泰山街以南至庐山街(苏州路西延)以北区域容积率不得大于2.0,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2%,建筑高度不得大于50米)。
卫星路以东、外环路以西、机场高速以南和嵩山街以北区域(现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新疆商业运输公司、中国外贸运输公司新疆分公司,兵团第四运输公司、新疆冶金建设公司等国有企业用地)主要为驻区企业提供生活配套,房地产项目以多层住宅为主。
该区域受民航限高影响的区域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1.5,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8%,绿地率应大于35%,建筑高度不得大于24米;商务写字楼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1.5,建筑密度不得大于50%,绿地率应大于35%,建筑高度不得大于24米。
不受民航限高影响的区域(新疆冶金建设公司周边)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3.0,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00米。
(四)开发区二期延伸区房地产项目规划布局
二期延伸区西侧为生态居住区,房地产项目以中高层住宅为主,为总部经济、高端商务提供生活配套,同时建设适量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
该区域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2.0,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2%,绿地率应大于35%,建筑高度不得大于50米。
二期延伸区沿维泰南路两侧为行政办公、总部经济和高端商务区,房地产项目以中高档商务办公楼建设为主,配建文化体育中心和医疗卫生服务中心。
该区域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4.0,建筑密度不得大于50%,绿地率应大于35%,建筑高度不得大于300米。
二期延伸区东侧为站前商贸综合区域,结合兰新铁路第二双线乌鲁木齐新客站规划,房地产项目以中高层商住综合建设为主,为总部经济、高端商务提供生活配套。
该区域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3.0,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绿地率应大于35%,建筑高度不得大于80米。
二期延伸区东南侧为商住综合区域,房地产项目以中高层住宅为主,适量配建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
该区域的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3.0,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2%,绿地率应大于35%,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00米。
(五)合作区房地产项目规划布局
合作区乌奎路以西主要发展现代物流业和现代制造业,该区域禁止进行住宅开发(安置区和生活配套项目除外)。
综合功能区(融合北路以东、乌奎路以西、贺兰山街以南和沂蒙山街以北区域)是合作区的核心区域,房地产项目以中高层商务写字楼为主(40%公共建筑,60%住宅)。
该区域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3.0,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绿地率应大于30%,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50米。
生态居住区(乌奎路以东、兰新铁路以南、胜天荒山绿化区以西和以北区域)是合作区的生活配套区,房地产项目以多层住宅建设为主,配建学校、街道办事处等公共服务设施。
该区域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1.3,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8%,绿地率应大于35%,建筑高度不得大于24米。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要求
(一)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景观设计出具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必须明确应配建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作为土地出让的必要条件。
(二)由规划房产局牵头、市政环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房地产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联合初审。
(三)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景观节点单体建筑的设计方案需组织专家评审,其中高层建筑的评审专家必须包括至少一名消防部门专家。
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四)所有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以及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景观节点单体建筑的设计方案须提交开发区土地规划领导小组会集体审定。
设计方案符合控规和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房产局出具建设设计红线图,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规划房产局确认施工图设计符合消防、人防、审图等要求的,准予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项目规划批后管理
(一)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应按照规划房产局建设项目公示制度进行批后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定线工作,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红线尺寸定线。
(三)严格管理建设工程验线工作,由定线单位实测对比图,避免移位,并出具《建设管理、定线、验线、测量记录册》。
(四)规划房产局应加强动态管理,全面听取社会反馈意见,确保建设工程按建筑红线图施工,杜绝超建违规现象。
(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向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项目竣工规划认可
规划房产局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拆除的房屋和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进行核实。
符合竣工规划认可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
对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比例在合理误差(合理误差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确定)内的,补办规划手续后予以规划验收;对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比例大于合理误差但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要求的,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验收;对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比例大于合理误差且不符合相关规划管理技术要求的,依法按规划要求进行整改后方可办理规划验收。
对占用规划道路、广场、绿地、消防通道、市政管线和地震断裂带等用地的;影响周围建筑安全、日照采光、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危及公共安全或者造成城市环境污染,且不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应予以拆除。
市政环保局对房地产项目的绿化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的配建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章 房地产项目配建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项目的配建包括保障性住房、企业生活配套住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其中,廉租房主要采取市场提供、管委会按成本价回购的形式配建。
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学校、派出所、邮亭、社区用房(包括社区办公用房和卫生服务用房等)、物业管理用房、机动车停车场(库)、公共厕所、市政设施、垃圾收集点、绿化工程、中水回用设施、雨污水分流、雨雪水收集设施等。
原居住区新增公共服务设施,不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限制,不得以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名义,变相进行住宅的扩建和加层。
第三十五条 驻区企业生活配套住房的配建。
驻区企业生活配套住房是指管委会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驻区企业工作人员供应,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房。
企业生活配套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企业生活配套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企业生活配套住房建设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或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企业生活配套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企业生活配套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企业生活配套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规划房产局合理确定企业生活配套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中小学的配建。
开发区二期、二期延伸区、合作区幼儿园和中小学的配建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一期、北新区幼儿园和中小学的配建依托住宅项目的建设确定选址和建设规模。
第三十七条 派出所的配建。
建成区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总规模达到2.5万人或面积达到2.5平方公里应设置派出所。
若因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突破该标准新增派出所。
第三十八条 邮亭、信报箱的配建。
新建住宅应按照新政办〔2009〕70号文件要求,配建信报箱或邮政报刊亭。
第三十九条 社区用房的配建。
开发区一期、北新区新建社区用房建设总规模应达到500平方米,二期及延伸区、合作区新建社区用房建设总规模应达到1000平方米。
社区用房建设以房地产项目配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成本价回购的方式为主,结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规模,具体落实社区用房的位置和规模。
社区用房宜以独立建筑的形式配建,不能单独配建的,必须安排底层作为社区用房。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建。
新建居住建筑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一)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0.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二)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0.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三)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0.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平方米;
(四)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配建。
房地产项目停车场的配建应以地下停车场(库)为主,地面停车场(库)为辅。
住宅项目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不应超过总泊位的30%,延伸区等重点区域商品房应达到一户一个停车位的标准,其它区域房地产项目配建机动车泊车位的控制指标按《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各类房地产项目配建机动车泊车位的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计算单位
小型汽车
宾馆、酒店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办公建筑
行政办公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商务办公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工业类办公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商业零售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餐饮、娱乐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3
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中小学校
车位/100名师生
0.4
住宅
普通住宅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低层连排住宅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第四十二条 公共厕所的配建。
依据《开发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房地产项目应在商务中心、文化中心、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中心、小区公园等附近设置公共厕所。
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及公共场所,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附设公共厕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30000平方米以下的,附设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附设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三)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附设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四十三条 垃圾收集点的配建。
依据《开发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住宅项目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一般每4幢楼设1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
商务办公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垃圾收集点标准,但每处收集点原则上服务半径不超过120米。
高层建筑应结合主体建筑单独设置垃圾容器间。
第四十四条 绿地的配建。
(一)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绿地率达到规定标准确有困难的,经市政环保局批准可以部分易地绿化,易地绿化的面积不得超过原规定绿化面积的50%。
(二)居住区绿化工程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方案经市政环保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设计方案未经市政环保局审批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政环保局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设施的配建。
当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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