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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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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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暂行)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认真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和卫生监管职责,从生产加工源头严把食品安全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一、监管工作原则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从源头抓食品安全所肩负的重任,认真履行职责。
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原则;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持续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强化日常监管的原则,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二、监管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分类监管和动态监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使食品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更加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长效监管机制初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三、监管工作对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工作的对象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其生产的产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和产品标准,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
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的食品摊贩,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中现场制作并销售的食品加工点;铁路、民航、交通部门定点生产、使用和餐饮业、食堂等食品加工场所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四、监管工作内容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及其生产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管:
(一)是否按规定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内外环境卫生及相应设施是否满足要求。
是否有与产品品种、产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原辅材料把关控制是否满足要求。
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生产设备设施是否齐备,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是否合理;
(五)企业执行的标准是否合理、有效;
(六)使用的计量器具、压力容器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安全、无害;
(七)食品生产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具备必要的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知识,保持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八)产品出厂检验以及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九)产品标识、质量安全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十一)生产的产品质量(食品的营养指标、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标识标注和食品包装)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十二)是否具备必要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措施并认真执行;
(十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要求;
(十四)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五、监管职责分工
按照“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实施监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结合本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点,制定监管工作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项监管工作。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并负责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六、企业质量安全等级
为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充分合理地利用质监系统监督资源,突出监管重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本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质量安全等级。
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的主要依据是:
环境卫生条件、生产资源条件、原辅材料控制能力、产品检验能力、质量管理水平、相关人员素质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统一使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分类评价表》(附表1),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级”、“B级”、“C级”和“不合格”4个等级。
“A级”企业具有较强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B级”企业具有一般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C级”企业具有较弱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不合格”企业不具有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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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安全等级是各级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获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依据,但不对外公布,也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明。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不同等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实施日常监管。
对“A级”企业应以扶持为主,引导其坚持诚实守信、严格自律;对“B级”企业应以规范其生产秩序,提高质量控制能力,监督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的;对“C级”企业应重点监管,强化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督促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对“不合格”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取缔建议。
同时,要对获证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实行动态评价。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年审的同时,应当按照当年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情况重新评价获证企业质量安全等级。
后续监管情况包括强制检验落实情况,质量安全标志使用情况,巡查、监督抽查、年审、执法检查和举报投诉情况等。
对经各种方式、监督检查、检验均合格的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可向上调整1级;对在后续监管中发现企业条件出现严重不合格,或者在强制检验、监督检验中连续出现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质量安全等级应当向下调整1级。
企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一经查实,其安全等级即降为“不合格”。
七、企业日常监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不同等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针对性的实施日常监管,统筹安排,将不同的监管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保证监督频次,又要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日常监管工作要做到“三个不放过”,即企业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质量安全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不放过、质量教训不吸取的不放过。
(一)定期监管。
定期监管包括巡查、年审、定期检验等措施。
1.巡查。
巡查是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的巡回检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查。
巡查由市(州)级和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A级”企业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对“B级”企业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4次,对“C级”企业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6次。
巡查应由2名以上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政府协管员参加。
开展巡查工作时应填写巡查记录(附表2)。
记录应包括检查内容、检查结果、问题处理等情况。
巡查记录经被巡查企业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巡查人员和被巡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巡查应当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详细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
检查企业是否有原材料采购验证记录(包括在采购原辅材料时供货单位提供的原辅材料检验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报告和记录),有针对性地对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2)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有相关的进货和使用记录;
(3)企业是否有使用过期、失效、变质、回收、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4)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及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及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
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确认产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实施了强制检验;
(6)企业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情况;
(7)企业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和容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强制性要求,是否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合。
2.年审。
年审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工作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原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报告企业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的情况。
在实施年审工作中,对“A级”企业可仅进行企业书面材料审查;对“B级”企业以对企业书面审查为主,可对部分企业现场条件进行核查;对“C级”企业应当将书面材料审查和企业条件现场核查相结合,必要时还应当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并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记录有关情况。
3.定期检验。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根据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应当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定期检验管理规定执行(另发)。
(二)不定期监管。
不定期监管包括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和回访等措施。
1.监督抽查。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应当突出重点品种,突出对涉及安全卫生和重要性能指标项目的检验,突出重点区域,要将“B级”和“C级”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重点监督对象。
2.执法检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组织执法检查:
(1)在监管中发现无证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2)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企业有违法行为的;
(3)有关部门移送并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4)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5)其他需要组织执法检查的。
执法检查应当对检查情况制作文字记录。
经执法检查,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3.回访。
回访是对在许可审查、巡查、年审、定期检验、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等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的核查。
回访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组织实施。
回访一般应当由质监部门的监督员承担。
针对生产许可和年审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进行的回访,可组织专家参与相关具体工作;针对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的回访,应有执法人员参加。
在回访中发现企业原问题仍然存在的,应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符合条件。
发现新的问题,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要求企业限期纠正。
对获证企业的回访应填写回访笔录(附表3),详细记录回访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八、处理措施
对监管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各种问题的处理,要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区别情况采取帮扶、限期改正、抽样检验、停产整改、行政处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等不同措施。
(一)对企业在管理、工艺、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优势和技术优势,帮助生产企业提高质量意识,提高标准、计量、质量控制方面的管理水平,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获证企业的产品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严格实施整改、公告、强制收回、举办培训班、跟踪抽查等后处理措施。
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反映产品主要特征性能的项目不合格的,应当停产整顿。
整改后复查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获证企业产品经国家或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反映产品主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获证企业年审不合格的,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拒不按规定进行年审或者虚报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申请内容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四)在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年审、换证复查中发现食品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反映产品重要特征性能的项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按规定实施加严检验。
加严检验是对企业按产品生产批次实行的逐批检验,必须经连续3次检验均合格,方可解除,恢复正常监督;加严检验期间,任一批次出现检验不合格则重新开始。
对边生产边整改的企业,在整改期间实施加严检验;对停产整顿的企业,在恢复生产时实施加严检验。
加严检验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具备检验资格的机构承担。
(五)获证企业存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企业存在其他违反《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出现具有突然性、影响面大、社会反响强烈的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权限启动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另发)。
对有证据证明导致食物安全事故的生产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对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食品及其原料进行封存;
2.责令企业对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用具立即进行消毒,对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
3.及时查明企业该类食品及食品用产品流通情况,对已出厂的产品,应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扣押、封存、召回等处理;
对生产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相同品种的辖区内其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组织深入调查,分析同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问题的风险性,以及是否具有区域性,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督,做到“发现一类问题,整治一类产品”。
十、监管信息协查通报
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信息通报协查制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的综合利用,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堵塞监管漏洞。
(一)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履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质量安全问题及违法案件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案件管辖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交案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发现跨地区质量案件时,要及时通报有关地区。
有关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配合,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整体合力。
(二)发现企业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吊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及吊证情况及时通报工商、卫生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卫生、工商部门卫生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及吊证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每月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一次监管信息,重大案件、重要信息要即时报告。
十一、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
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建立科学、高效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机制的重要保证。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以信息化管理网络为载体,建立企业档案。
要将在企业调查中发现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等证照不全的小企业、小作坊登记造册。
通过进村、进企、进户,逐一调查摸底,做到产品、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等底数清楚,并实行“四图”,即企业变化动态图、食品行业分布图、监管责任落实图和食品安全警示图,实施动态监管。
(一)建立和完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企业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企业法人(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法、营业执照编号、卫生许可证编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代码、企业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企业人数、产品种类、执行标准等;
2.企业生产管理情况:
设计年生产能力、实际产量、企业生产状况、主要生产设备、主要检验设备、原辅材料进货记录及进厂把关方式、出厂检验情况、产品销售记录和监督检查情况等;
3.企业获证情况:
企业认证情况、是否获得名牌或被评为免检产品、是否获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等;
4.不良记录:
质量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留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相关资料:
1.企业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审查资料等);
2.对企业进行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定期检验等相关文字材料;
3.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记录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
4、企业变更情况及其它必备的材料。
(三)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将监管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的各类记录,及时整理归档。
结合调查、发证、巡查、监督检查等工作,随时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消长情况,对有新开工企业、原企业停业、企业更名、合并、转产等情况及时进行记录,更新档案内容。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设立专人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档案的管理和数据传递工作,县(市、区)并按季度将数据传递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十二、建立辖区质量监督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
(一)按照“县为基础、划分区域、明确责任、省市督办、严格奖惩”的原则,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制定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监管工作责任制。
要将监管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分片划定责任点,实行“四定”,即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
监管重心下移,以乡村、街道为基础,实行“三员”,即监督员、政府协管员、信息员(企业检验员)协同监管。
明确任务,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责任制度。
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认真实施巡查、回访、年审、定期检验、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督促企业持续保证必备条件。
要按规定实施企业巡查,要严格实施监督抽查和定期检验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后处理措施。
及时提请当地政府牵头整治区域质量问题。
(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区域无证生产行为,开展无证查处工作,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无证企业依法取缔。
要严格依法实施处罚,不得随意降低或者加重处罚,应当报告的要及时报告,应当移送的要及时移送。
(四)严格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监管。
对城市、城乡结合部以及乡(镇)政府和大型集贸市场所在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强化监管,分类处理。
对于既没有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的食品小企业,要依法取缔;对有卫生许可证也有营业执照,但未申领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产,限期取证;对已经获证,但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
对农村边远地区以传统工艺加工具有当地风味的小食品,且仅在本村和邻近乡村销售的小作坊,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
一是按照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指导思想,建立以质量承诺为主要内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自我声明制度。
企业要郑重声明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二是落实监管责任制,各地要层层签定责任状,企业与当地质监局签订责任书。
三是鼓励小作坊联建检验室,督促企业落实产品出厂检验。
四是落实巡查、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
五是日常监管工作要做到“三个不放过”。
(六)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在质量承诺书中承诺不在产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的复合食品添加剂符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要将复合添加剂的成分和含量报当地质监部门备案。
(七)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在质量安全承诺书中承诺严格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滥用添加剂,不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建立购买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情况的台帐,并定期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其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使用情况。
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八)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加强食品企业标准化工作,加强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
制定措施,保证备案程序规范,备案标准合法有效。
在食品企业中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推进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实现食品生产从原料到加工过程、标识标签、包装储运等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
(九)不断完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查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对未按规定实施监管管理和行政执法,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和后果的,或者致使区域无证生产违法活动严重或导致区域性、规模性制假售假活动蔓延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附表1: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评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主导产品:
联系人及电话:
评价日期:
年月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
使用说明
1.本核查表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评价。
2.本核查表分为:
质量管理职责、企业场所要求、生产资源提供、采购质量控制、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6个部分,共42个核查项目。
每一个核查项目的结论为“合格”、“一般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
3.在42个核查项目中,车间要求(2.2.1)、生产布局(2.2.4)、生产设备(3.1.1)、设备清洗(3.1.3)、企业标准(3.3.2)、采购验证(4.3)、质量控制(5.2)、检验设备(6.1.1)等8项为重点项目,在表中加“*”表示。
4.核查组依据本核查表和相应的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核查结论分为:
“合格(A级)”、“合格(B级)”、“合格(C级)”或者“不合格”。
确定核查结论应当依据以下原则:
核查结论
严重
不合格项
一般
不合格项
其中:
重点项目一般不合格项
备注
合格(A级)
0
≤2
0
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合格(B级)
0
≤4
2
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5
1
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6
0
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合格(C级)
0
≤8
≤4
三项均满足方可判定
不合格
≥1
>8
>4
有一项满足即可判定
注:
确定合格等级时,按照A级→B级→C级的顺序进行判定。
5.核查组应当将在企业查出的不合格项,填写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中,并要求企业尽快进行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
同时将不合格项的分布情况填写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中。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内容
核查项目
核查原则
核查方法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领导
1.企业领导中至少有一人全面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企业规定了某领导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该领导履行了其职责,合格;该领导履行其职责不太好,一般不合格;企业未规定某领导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或该领导未履行其职责,严重不合格。
座谈了解
查阅文件
查阅记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1)
2.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工作。
企业有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工作开展的较好,合格;工作开展的一般,一般不合格;企业无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严重不合格。
查阅文件
查阅记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2)
1.2
质量目标
企业应制定明确的质量目标,并贯彻实施。
有明确的质量目标并贯彻落实很好,合格;有明确的质量目标但贯彻落实不太好,一般不合格;无明确的质量目标或有质量目标未贯彻落实,严重不合格。
查阅文件
查阅记录
座谈了解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3)
1.3
管理职责
1.企业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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