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授课提纲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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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授课提纲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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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授课提纲蒋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授课提纲
从来不缺少话题的湖南再次聚焦了世界的目光:
“自己给自己定规矩、给行政权力定规矩”,湖南省政府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省级政府。
4月17日公布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颁布实施突破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是我国行政法建设的里程碑,将载入中国法制建设的史册。
这也是被周强省长称为行政机关“作茧自缚”式的革命,是政府为自己制定的“枷锁”。
历时1年多,首部行政程序地方政府规章通过
2006年年底,湖南决策层像往年一样,闭门谢客,召开一年一度的经济工作务虚会议。
会上,大家关注最多的是发展环境问题,议论最多的是“公共权力部门化”大家认为香港成为投资者的天堂最重要的一点:
就是投资者事先可以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清楚计算出在当地投资的成本。
而在内地一些地方,虽然政府给予很多优惠,但底下的灰色成本不可预计。
听了大家的发言,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省长周强陷入了沉思。
会后,他就依法行政进行了一系列调研,深感因缺乏一个统五的行政程序规定,导致政府行政行为不仅普遍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且出现大量滥用权力、失职渎职问题。
为此,周强特邀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牵头组成专家组,责令省政府法制办成立立法工作小组,从行政决策、行政效率、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了行政程序建设中亟须解决的63个问题,并以“公民享有更多程序权利,政府承担更多程序义务”为立法思路,起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五易其稿的《规定(草案)》出炉。
4月9日,《规定》在湖南省政府第四次常务会上审议通过。
至此,历时1年多的我国首部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终于破茧。
《规定》分10章,具体包括总则、行政程序中的主体、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行政听证、行政公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附则,共计178条。
一、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
1、上世纪80年代:
开始行政程序的散在性立法;
2、90年代掀起行政程序研究热潮,行政程序频繁见于单行性行政立法;(处罚法、许可法、复议法等)
3、2006年,行政程序法列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专家意见稿形成,但审议被搁置;
4、2008年,湖南省通过《湖南行政程序规定》,创立行政程序立法地方先行模式。
出台《湖南省程序规定》意义:
1.填补我国行政程序统一立法的空白,开创“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路径
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呼声就没有停止过。
2003年《行政程序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尚未启动。
但行政程序的迫切性又是毋庸置疑的,为了解决立法空白与现实急需之间的矛盾,《规定》所探索的“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新路径就具有重大的价值。
因此,湖南率先制定出台的《规定》被人称为是一项“破冰”之举,不仅填补了我国行政程序统一立法的空白,也将对其他省份和全国的行政程序立法起到辐射和推动作用,对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无疑具有开创和借鉴的意义。
2.有利于改变行政理念和行政模式,保障和维护公民的权利
公开行政《规定》贯穿了、参与行政以及服务行政的新理念,《规定》通过规定政府行使权力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使权力的行使遵循预定的方向和目标,为权力的运行设置了法律轨道,从而使权力受到必要的限制和约束,这有利于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管制行政理念和“官本位”思想;同时对我国的行政模式来说也是重大的改变,即从管理者中心转向公民权利中心。
《规定》中确立的公开、参与、高效便民和诚信原则以及诸多制度的规定都强烈体现着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思想,“让公民享有更多的程序权利,让政府承担更多的程序义务,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这些都具有时代的价值。
3.有利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规定》遵循了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的基本要求,作为政府行为的基本规范,《规定》涉及了政府行为的许多重要方面,《规定》对如何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作了很好的诠释,《规定》从立法上、行政理念上和行政体制上都富有非常突出的创新精神,其中的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时限制度和行政听证等许多制度都体现着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其以行政程序为突破口进行政府改革,从源头上防止滥用权力,遏制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这将大大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并极大地推动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二、主要特点
《规定》有6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一是突出了对行政决策的规范。
明确重大决策必须经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
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制度、有效期制度、网上检索制度、申请审查制度等。
二是突出了行政公开,明确了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三是突出了公众参与。
设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证制度、陈述申辩制度以及投诉举报制度等,确保公众参与落到实处。
四是确立了高效便民原则。
确定了当场办理、限时办结、期限分解等制度;对不作为和缓作为行为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是创新了管理方式。
重视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在政府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要求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要求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执法层次;要求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调处民事纠纷制度。
六是突出了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
创新绩效评估制度、行政问责制度,规定了无效、撤销、补正等行政行为的效力形态,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
《规定》在内容上以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为主要特征,行政机关遵循法定程序成为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内容对行政行为的整个过程,即从开始到结束以及责任承担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从而全面有效地规范了行政行为的实施,控制了行政权的滥用。
三、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在法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指导本法所有制度设计的基本准则,也是今后其他法律在设置程序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它不仅规范今后的程序立法活动,也是行政执法、司法活动的基本依据,所有涉及行政程序的活动也都应以这些原则所包含的精神为准。
【11】《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
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高效便民原则和诚信原则。
1.公开原则:
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的社会公开。
行政公开是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各国行政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这种趋势被称为加强行政的透明度。
政府行为的公开和透明是公民检验政府是否公正、公平地进行服务行政的一个重要前提。
服务型政府要把为民服务的项目内容、范围、条件、工作程序和行为标准等事项都明白地公开,这样的政府在民众眼中才是一个透明的政府,通过行政公开,公众可以了解行政权运行的基本过程,从而对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权进行监督,这对推动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价值。
因此,行政公开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服务行政理念的必然要求。
《规定》的内容始终贯穿公开的原则。
“公开”就是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要公开;政府作出决策,其决策的依据、目的、影响要公开;决策的草案要公开;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过程和结果都要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把行政行为的全过程都暴露在“阳光”之下,实行阳光行政,才能防止暗箱操作等行为,才可能保证结果的公正。
因此,《规定》确立的公开原则是其本质要求,只有行政程序公开,才能有效减少行政行为的内部操作,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恣意与专横;同时通过行政公开,公民才能打破与行政机关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从而获取更多的信息资源(尤其是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这不仅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也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2.参与原则:
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相对人实现权益,使行政行为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主要体现,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
《规定》在第一章总则的第六条中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这就要求群众广泛参与政府的管理,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
政府在决策和管理中不得独断专行,强行发号施令,而应当广泛发扬民主,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保障群众的权益;重大决策方案要公开听取意见;行政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之前,要事先告知理由,听取对方的意见,并允许其陈述理由、进行申述和辩论。
在决策中让群众参与并听取意见,可以获取充分全面的信息,避免拍脑袋的行政决策;行政主体在对相对人作出决定之前,相对人的质询、申述和抗辩,提供证据等参与活动可以更能保证了解事实的真相,公平公正地作出处理。
3.高效便民原则:
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
我国政府一直存在着行政成本高昂,行政效能低下等问题,缺少程序的规范是主要的原因,建设服务型政府不仅应当追求行政效率,还要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质量,以实现行政行为的效能最大化;要实现这样的服务需求,必然脱离不了程序的规定,通过明确的程序规范才可以保证行政行为的高效行使。
《规定》的第七条规定: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这集中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内容,即通过行政程序的规范来高效地为民提供优质服务。
为实践高效便民原则,主要体现在时效制度、代理制度、不停止执行制度等。
《规定》还具体规定了当场办理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如行政裁决60+30天)承诺办结期限制度和期限分解制度等制度,避免出现行政机关相互推诿、办事拖拉以及不作为、缓作为的现象。
程序的设置并不是延缓和阻碍行政权力的行使,相反,规范的程序可以促使行政权力更加便捷地行使,更加高效地为民服务。
4.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本是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但在现代积极行政下,这种私法性质的原则也逐渐运用到公法领域,从而彰显了行政法私法化的特质,而且这一原则被看作是一项控权原则,因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诚信原则的控制是一种内在性的控制,它要求行政机关建立依法行政的意识,本着为民服务的理念,信守对人民的承诺,真诚地为人民服务,并要求对其自身失信于民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诚信原则要求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确定的效力,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以免政府诚信的缺失,损害相对人的权益;诚实信用是“官民”合作的基础与桥梁,是行政行为获得相对人充分信任与积极配合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行政过程中,相对人对政府的信赖尤为重要,政府信守诺言的程度直接决定了政府良好形象的确立,成为评价政府行为的一个标准。
因此,诚信原则的确立,要求更好地增进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沟通,增进行政主体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意识,同时伴之以“撤销补偿”制度的建立,即在万不得已撤销行政行为而损害到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时候,必须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有所补救。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为此,《规定》第八条确立了诚信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四、确定的主要程序、制度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政府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经常会出现盲目性和随意性的问题,这种现象被大家形象地称为“三拍”:
决策前拍脑袋,决策中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
这是没有程序意识和程序规范所导致的草率决策,常会给政府和社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为解决此问题,《规定》在第三章第一节对重大行政决策专门作出了具体规定,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分为五步:
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和论证和集体研究。
①调查研究。
即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②专家论证。
即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所形成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参加论证的专家由决策承办单位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专家论证后出具书面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并对其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对于专家论证意见应当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予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而且,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③公众参与。
即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情况,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参与的范围、代表的选择应保障受影响公众意见能充分、公平的表达。
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④合法性审查论证。
合法性审查即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出台规范性文件之前,必须则法制机构对决策主体、程序、内容等是否合法进行论证。
⑤集体研究。
即决策方案草案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行政首长决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讨论,最后在集体审议基础上由行政首长做出决定。
2、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①第三章第二节对规范性文件作出调整,47条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作为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主从源头上一定程序地控制了3个政权力的扩张。
②49条规定: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③作为登记制度的延伸:
51条规定了规范性文律的适用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
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自动失效。
④制定机关,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连续施行的,应当重新颁布,需要修改的,按制定程序办理,这样解决在实际中“红头文件“无限期有效,暂行、试行变成永久适用的现象。
3、听证程序
听证是行政程序的核心程序,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
听证程序正是体现了程序公正”。
【15】《规定》在第六章对行政听证制度作了专章规定,行政听证制度包括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执法听证,《规定》分两节明确写明两者程序上的区别,这也是具有创新内容的做法。
行政决策听证。
主要适用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听证。
公众可自愿报名参加,并要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听证举行前10日,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材料,以便听证代表充分了解情况、表达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听证。
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听证。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有权依法进行陈述、申辩、质证,查阅、复制、摘抄听证会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同时,《规定》还对听证主持人作了详细的规定,行政机关直接参与行政决策方案制定的人员不得担任该行政决策听证主持人。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不得担任该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
另外第134条第2款还规定:
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
这保证了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有利于听证程序的公正实现。
行政听证制度体现的是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尊重,有利于改善行政机关与公众的关系,促进程序化行政、服务行政的法治政府的建设。
4、实行时限制度
第八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限时办结:
①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②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告知申请人;
③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④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之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告知当事人。
《规定》对行政执法程序作出了时限制度的规定,这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行政事务,减少行政执法的拖拉和不负责现象,从而高效地为民众提供服务。
具体来讲,时限制度又包括当场办理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承诺办结期限制度和期限分解制度。
当场办理制度是指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办理,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的制度。
如结婚证、身份证、工商许可证等。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规定》第81条还对行政机关办理不同的事项股分别规定了具体的期限,行政机关违反时限规定,属于程序违法,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办结期限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商洽工作等内部行政事务,应当按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承诺办结期限,并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期限分解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内部行政事务时,应将办理时限分解到本机关具体的工作机构和岗位,并编制行政事项办理流程时限表,向社会公布的制度。
时限制度的确立是高效便民原则的具体表现,它可以解决行政机关办事拖拉、推诿以及缓作为、不作为等现象,切实保护人民的权益,真正体现服务型政府的为民服务的精神。
5、特别行为程序和应急程序
特别行为程序①行政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②行政指导(提供技术指导、发布信息等)
③行政裁决(土地纠纷、山林纠纷)
④行政调解(交通事故)
⑤行政应急(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采政应急措施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五、亮点
1、公众参与行政管理
【法规原文】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解读】政府在进行行政决策时,或多或少存在随意性问题,老百姓形象地概括为“三拍”:
决策前拍脑袋、决策中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
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公众参与是一个基本原则,无论是涉及行政决策、执法,还是行政听证、指导、监督检查等,公众均享有参与权。
在行政决策上,规定了公民可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公布重大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听取公众意见;要通过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当中,也要求公布草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行政执法方面,规定了说明理由制度,陈述意见制度,告知制度,陈述和申辩制度,听证、投诉制度等。
凡是作出对老百姓利益直接相关的决定,都要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陈述,允许进行辩驳。
2、听证会不走过场
【法规原文】第三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七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听取意见的程序参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
【解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设专章规定了行政听证,包括决策的听证和执法的听证。
行政机关凡是作出影响公众重大利益的决策或者执法,都要听证,让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广泛发表意见,进行辩论。
规定要听证你不听证的,就是程序违法,你作出的行为就会无效或者被撤销。
有人可能认为“现在许多听证会都是走过场,听证究竟有没有用?
”所以,我们在制定《规定》时,就完善了听证规则,从制度上保障听证的公正性,保证公众的合理意见能得到采纳。
《规定》中明确,行政机关直接参与行政决策方案制定的人员和行政执法的调查人员不得担任相关听证会主持人;禁止听证主持人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听证无效;以及听证笔录公开和听证笔录效力等内容。
3、办事不用跑断腿
【法规原文】第八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实际办结的行政执法期限尽可能少于法定的期限。
第八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限时办结:
(一)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四)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解读】长期以来,老百姓都很不喜欢跟政府部门打交道,因为办一个项目要跑几十个部门,盖上百个章,拜不完的“码头”,跑不完的腿,“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而我们制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效率,减少环节,优化工作流程。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还给行政机关办事规定了严格的期限,实行限时办结。
《规定》为行政行为设定了统一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一旦《规定》颁布实施以后,就成为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成为了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在法定的期限内不办结,你就违法了。
4、行政行为全公开
【法规原文】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解读】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规定》在具体内容中始终贯穿了公开的原则。
政府管理的依据、管理的过程、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政府做决策,决策的依据是什么,目的,影响,要公开;决策的草案要公开;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政府执法,依据、条例、程序、过程、结果都要公开。
比如,批地、批规划、批项目、审批的条件,审批的程序、审批的结果要公开;行政听证要公开举行;公开了就能防止暗箱操作、防止权钱交易,防止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就要全方位接受监督;如果滥用权力,甚至是工作责任心不强,都会暴露在“阳光”下。
规定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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