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2.3.4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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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具有代表性的城市传统风貌街区。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2.0.1条 蒙自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2.0.2条 蒙自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
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
城市特定地区的规划应编制法定图则。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第2.0.3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
(1)城市规划区范围;
(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
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等;
(3)城市建设用地。
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4)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
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5)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6)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7)城市防灾工程。
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
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
城市人防设施布局;
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2.0.4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不得违背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2.0.5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空间布局;
(2)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3)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安排;
(4)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5)确定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6)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2.0.6条 蒙自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各分区规划的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组团和布局结构确定,其边界线应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第2.0.7条 分区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2)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3)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4)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设置;
(5)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路线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2
(6)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2.0.8条 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水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防卫设施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消防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等。
第2.0.9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编制。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的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
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设置。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7)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强制性内容;
(8)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
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第2.0.10条 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部门、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
3
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幼托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4)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8)建筑单体方案2个;
(9)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2.0.11条 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要求细划若干部分,分阶段编制与审批,缩短编制周期。
第2.0.12条 法定图则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法定图则应对法定分区内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规定。
其成果包括图表及文本两部分。
第2.0.13条 详细规划和法定规划的编制调整应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修改内容,并按程序审批。
第2.0.14条 蒙自市城市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和支撑。
非法定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可通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法定规划的一部分内容。
第2.0.15条 城市非法定规划主要针对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深化,具有实务规划或项目实施策划的特点。
蒙自市城市非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发展战略规划、概念咨询规划、项目行动规划三个层次:
4
(1)发展战略规划是宏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全市或分区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宏观、全局性的发展政策和设想,一般不设
定具体的规划期限。
(2)概念咨询规划是中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城市片区或基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开发建设设想和规划设计导则。
(3)项目行动规划是微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近期需要建设、改造或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开发提出规划指导,或对某一种类型的项目提出专项规划标准和策划方案。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确定项目行动规划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2.0.16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地块的建筑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复核等。
第2.0.17条 “招、拍、挂”项目规划咨询所确定的地块技术经济指标及其相关规定经相关程序审查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3.1.1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
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
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
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
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
的用地
R21
R22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
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6
R24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R32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R42
R43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C
公共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
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
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
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
和市场等用地
7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
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
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
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
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
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
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
C32
文化艺术团体
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
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
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
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
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
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
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
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
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8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
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
C65
科研设计用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
(E)
9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10
S1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4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
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
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
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
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
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11
U21
公共交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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