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小布丁639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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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小布丁6398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63.
甲乙系朋友关系,共同受赠一套房屋,由甲居住,现甲想将该房屋出租,乙不同意,乙主张出卖房屋。
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对房屋为何种关系?
(2)没有经过乙的同意,甲能否将房屋出租于丙?
(3)如果乙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将共有物卖给丁,合同效力如何?
(4)如果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乙,乙将房屋过户了丁,此时所有权归属干谁?
(5)如果房屋过户给丁前,房屋倒壕致路人戊伤害,甲乙对戊承担何种责任?
(6)如果乙同意将房屋租赁干己,而己不按时缴纳房租,谁有权向己主张支付房屋?
解析:
(])对房屋是按份共有关系,因为甲乙之间不具有家庭关系,因此只能推定为按份共有关系。
二人对共有物的份额没有约定,也没有投资,只能认定为等额共有。
(2)不能,因为甲乙是按份共有关系,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行为,而处分行为需要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甲只占一半的份额,无权单方处分。
(3)效力待定,只有在征得甲的追认后或乙事后取得整个共有物的所有权时,合同才能有效。
(4)归属于丁,因为此时丁信赖登记的效力而善意取得不动产。
(5)甲乙对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甲乙都有权向己请求支付租金,因为甲乙对己享有连带债权。
民法小布丁64:
地役权的生效
依《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这意味着地役权合同的订立有着双重法律效果,即既产生设立地役权的债权,同时也产生了设立地役权的物权(表面上似乎没有贯彻物权和债权区分的原则)。
但我们知道地役权毕竟属干物权,如果它没有公示第三人也无从知晓它的权利变动,因此,《物权法》规定,地役权没有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说明地役权虽然从地役权合同订立时起就发生效力,但这种效力仅及干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其效力类似干债权。
只有办理了登记后,地役权才能对抗第三人而具有绝对性,此时才是名正言顺的物权效力。
例如,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
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
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
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对此纠纷如何解决,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2)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3)甲有权不让丙津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解析:
地役权合同本身成立(签订)即生效,无需登记;又由于地役权作为物权不采登记生效主义而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那么甲乙之间的地役权即使没有登记,也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说不能对供役地的受让人丙产生效力,丙可以建高楼,也无需补偿甲的损失,所以,三个判断错误。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65: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
《物权法》第171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设立担保物权。
一个讨论。
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能否适用担保物权,《物权法》并无明确规定。
但按照民法基本原理,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属于事实行为产生的债权,它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产生的,因此当事人也无法事先约定用担保物权的方式进行担保,因此,通常侵权行为活动是无法适用担保物权的。
但是对于侵权行为己经产生的债权,当事人在诉讼或者和解过程中则当然可以适用担保物权对其履行提供担保。
民法小布丁66:
抵押权的效力
(1)对抗执行权
依《担保法解释》第55条,己设抵押的财产,后被财产保全或执行,和.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举例,2011年2月1日甲向乙借款1000万元,借期4个月,用自己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
3月1日,丙向甲提起诉讼要求甲归还10000万无货款,并同时申请法院对甲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
6月1日甲败诉被丙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拍卖,此时乙仍然从拍卖的价款中得到优先清偿,余额清偿丙的债权。
(2)与租赁权的关系
例],2011年1月1日甲将自己的房屋租赁给乙,租期年。
7月]日甲向丙借款100万元,借期1个月,用自己的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3月7日,甲不能按期还款,甲丙协商由丙折价获得该房屋。
此时丙是否可以请求乙搬出房屋?
解析:
不能,因为原租赁合同继续约束买受人。
例2,在上例中,如果甲是7月1日抵押给丙,2月1日出租干乙,则丙在行使抵押权时可以要求乙搬出。
如果甲当时将房屋出租给乙时,没有书面告知乙房屋己经设立抵押的事实,则当乙被赶出后,可以对甲主张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如某甲书面告知了己设立抵押的事实,则乙就自担凤险。
此所谓“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此外,乙同样可以主张优先受让权,如果甲没有及时通知,导致乙没有行使优先受让权,乙不能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能对出租人甲请求承担其违约责任。
(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权利
举例,甲将房屋抵押给乙担保7000万的债务,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丙向甲提出以1200万购买房屋的意向甲将这一事实告知乙,并保证以转让的价款清偿乙的债务,乙同意后,甲丙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再向甲请求将转让的价款提前清偿自己或提存干指定的账户。
如果甲没有经过乙的同意,但在过户前被乙发现,乙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该合同;也可以向丙提示自己的抵押权,要求丙代位清偿以追认买卖合同有效。
若甲偷偷地与丙办理过户手续,但丙在过户时发现房屋上有抵押权,为避免将来产生麻烦,丙从1200万中拿出]000万代甲清偿乙的债务,并请求乙协助将房屋上的抵押涂销。
有人在理论上杜撰出“抵押人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情形,但事实上,在我国房屋抵押实践中这根本不可能发生。
因为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受理已经设立抵押的不动产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时,买卖双方必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或者清偿抵押所担保债权的书面证明时,登记机关才有可能给予过户登记。
因此在买卖“按揭”二手房时,往往需要“赎楼”,即由专门的担保公司为卖方提供担保,再由银行出具同煮转让的书面证据,才能办理讨户手续。
C})抵押权人的保全权甲因个人购房向乙借款15万元,乙要求甲将其使用了1年的汽车抵押给自己,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债务到期前,甲开车与丙相撞,花费修理费5万元,保险公司支付了5万元保险金。
此时乙对甲有何请求权?
可否要求甲提供新的担保?
可否请求甲提前清偿15万无债务?
解析:
可以主张甲将5万元保险金提存,但不能要求甲提供新的担保,也不能请求提前清偿。
因为物上代位性使乙的抵押权得到了保障。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67:
抵押权变更的后果
例],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黄河公司、甲银行、丙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
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
此时,甲等干放弃了自己的第一顺位,根据放弃后的」}顶位,甲无优先受偿权;乙原来是300万,现在还是300万;剩下的300万由丙银行享有。
例2,上例中,也可以由甲与黄河公司将原先担保的]00万,改为500万,但没有经过其他抵押权人同意,因此,假如拍卖得价款1000万时,乙得300万,丙得500万,甲得200万。
例3,上例中,除黄河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外,长江公司为黄河公司向甲银行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如果黄河公司与甲银行协商将优先受偿权(担保额度)从原来的l00万变更为50万,债权仍然为l00万,后黄河公司的房屋拍卖仅得l00万,则长江公司原来承担的担保责任为0万(l00万元债务减去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的价值),现在似乎要承担50万的担保责任,这对长江公司是不公平的,因此,长江公司在甲银行丧失优先受偿的范围内免除责任,即仍然是不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68:
抵押权人收取孳息
原则上,抵押权人并无收取抵押物的孳息权,因为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但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抵押权人行使孳息收取权:
(1)功出现行使抵押权的情形,导致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夭然草息或者法定擎息。
(2)抵押权人必须通知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
举例,甲将房屋租赁给乙,后又将房屋抵押给丙以担保向丙的借款。
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债务,丙与甲协商行使抵押权无果后,向法院提起拍卖抵押物后,房屋被法院扣押,丙可向乙主张收取租金的权利。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69:
抵押权行使的期限
据《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必须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否则法院不予以保护。
这一规定属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化,可以看出当事人对抵押权行使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当然,这一规定也说明了抵押权行使的期限是可变的,因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本身可以基于中止、中断、延长而变化。
举例。
某甲欠银行债务1000万元,约定2011年3月]日到期,某甲用自有房屋登记抵押给银行。
后来甲到期未还,银行每月催收一次,最后一次催收发生在2O11年8月1日。
则本例,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年8月]日起算,2年,故实现房屋抵押权的最后期日就是2013年8月1日。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70:
举例,甲企业于2011年1月1日用自己的库存产品、原料、半成品向乙银行贷款]。
。
。
万元,期限为6个月。
5月]日,丙向甲企业购买库存的]000台电视机,通过银行向甲企业汇了货款,甲企业于5月2日将货物交付于丙。
了月]日,甲企业不能按期还款。
问:
(功如果甲企业没有对抵押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这个抵押是否有效?
(2)乙银行可否对丙取得的电视机主张抵押权?
(3)如果甲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可否对丙取得的电视机行使抵押权?
解析:
(功有效,因为集合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2)不能,因为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仍然不能,因为丙属于支付了合理价款的买受人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77:
最高额抵押
举例,甲每月都定期向乙采购货物。
X077年7月7日,甲为担保将来发生的债权,特向乙提供最高额抵押,约定在未来的2077年的72个月内发生的不超过]00万的货款,以自己的厂房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
问:
(1)如果在2010年12月甲还欠乙10万元货款,能否也纳入到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中?
(2)如果?
077年底甲乙共产生]110元的货款,甲没有按期还款,厂房市场价为200万元,乙的优先受偿范围是多少?
}3)如果2011年1月底产生了20万的货款,但乙将此债权转让给了丙,并通知甲,乙最终的优先受偿范围是多少?
解析:
(])经过双方同意可以纳入担保范围。
(2)100万,因为最高额抵押担保为100万元,剩余的10万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3)80万,因为2。
万转让出去了,就不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72:
转质权
举例,甲向乙借款]1.5万元,将汽车质押于乙,约定于2011年3月底还款;乙3月1日向丙借款1万,也是3月底到期,经过甲的同意将汽车质押于丙。
后甲乙都没有按期还款,丙拍卖汽车获得1.5万元价款,丙得
1万优先受偿,剩余5千清偿乙的债务。
如果丙将汽车开走失踪,此时甲不能对乙主张赔偿。
如果乙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将汽车质押给丙,丙仍然获得优于乙的转质权,但此时如果丙将汽车开走失踪了,甲可以对乙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73:
物权担保的并存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另一物保人在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除非其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物权法》第]叫条第2款、第2]8条,以及《担保法解释》第fJ条第]款)。
例,甲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为此甲或者甲的关联公司丁以土地使用权抵押,丙以楼房一幢抵押。
后甲不能清偿,乙明确表示放弃对甲或者丁的抵押权。
后经法庭查明,甲或者丁的土地使用权市价800万元。
现丙的楼房拍卖得款1000万元。
民法冲有丁系列之74:
物保与人保的并存
(1)功先将这一现象分为二种关系类型:
(1)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存;
(2)另一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存。
这两种类型有其共性,但区别是主要的。
在探讨这两种类型下物保与人保的关系之前,首先要交代讨论的前提:
物保与人保都没有明确约定各自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如有约定,一切从约定,形成按份责任,无需讨论所谓物保与人保的关系了。
举例,单身汉甲欠乙]000万元,丙为保证人,丁提供楼房抵押。
丙、丁与乙签汀合同时约定,丙承担保证范围为j}}万元,丁承担保证范围为.00万元。
后债务到期,甲一无所有,跳楼自杀,丁之楼房拍卖得款5。
。
万元,丙位列胡润富豪榜第10位,身价80亿问:
本案如何处理?
解析:
乙就丁的楼款500万元优先受偿;乙要求丙承担30。
万元。
提示:
丙的保证责任从约定,只能定格在300万元;丁的担保责任虽然约定为100万元,但在此范围内还受限于担保物的价值,本案中只能为500万元
(2)一个重要区别在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并存的场合下,如到期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在执行物保与人保的程序上,是有法定的先后顺序的。
例,甲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无,甲以楼房一幢设抵押,丙为保证人,约定在甲到期不偿还债务时,丙承担保证责任。
现甲不偿还到期债务,甲的楼房可以拍卖得款800万元,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180万元。
问:
丙的保证责任最大多少?
解析:
20万元。
此例中,应当先执行担保物,得款soo万无用于偿债;而后还要特别注意到丙属于一般保证人(如何执行保证责任还要视该保证方式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而定),所以要再执行债务人甲的其他财产得款180万元(《担保法》第17条),最后丙的最终责任只有20万元了。
}j}但是,这一顺序在另一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并存的场合下并不存在(《担保法解释》第38条、《物权法》第176条)。
所以,在外部关系上此时无需考虑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方式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例,甲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为此朋友丁以楼房一幢设抵押担保,另一朋友丙为保证人,约定在甲到期不偿还债务时,丙承担保证责任。
现甲不偿还到期债务,丁的楼房以及丙的名下所有财产价值均在千万元
以上。
问:
乙如何追究丙丁的担保责任?
解析:
乙有权利选择先拍卖丁的楼房,也可以选择先
执行丙的个人财产。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75:
占有的概念
提示。
课堂上学生将讲义放在座位前的桌子上,通常就可以认为构成了占有;水果店的老板对于其摆放在摊铺上的水果一般也可以构成占有,并不一定需要老板无时无刻抱着这些水果。
但是占有并不以占有人对于物的亲自支配为必要,当占有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通过他人为媒介,也可以成立占有。
这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占有人依辅助人而成立的占有,例如,雇主依雇员占有机器;另一种情况是间接占有,例如,承租人直接占有租赁物,对于出租人构成间接占有。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76:
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有以下特点:
(功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其既非法律规定,也非双方当事人约定,而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于具体个案情形中当事人应当有所作为或不作为。
在不同合同中,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应当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由法官予以确定。
}?
)附随义务不能与对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因此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附随义务的履行与否通常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违反附随义务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相对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3)附随义务不能有相对人独立请求履行。
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德国通说,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主要区别在于:
不履行从给付义务,相对人可以请求继续履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只发生损害赔偿的效果。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77:
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受益人受益时先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变为恶意时,受益人所返还的利益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问题在于,不当得利关系中受损人如果明知,是否能够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这是一个疑难点。
据通说,受损人如果恶意则不受保护,因为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可能导致强买强卖,被称为禁止强迫得利规则。
下面的案例即为典型的强迫得利。
举例,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
己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
”王先生表示:
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中,王先生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78: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
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所谓管理他人事务,是指对他人的事务进行处理的事实。
处理事务既包括对他人的事务的管理行为,如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管领、处分等;也包括为他人提供服务,如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助。
注意。
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因此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的事务。
管理人纯为自己事务而管理的,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事实上属于他人的事务,而管理人误信为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管理的,为假想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
例如,误信他人车辆为自己的车辆而进行修缮等。
在误信管理时,如果管理符合不当得利的条件,可成立不当得利;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千涉,则可构成侵权行为。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79:
无因管理之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但其未尽到管理义务而导致本人的损害,以故意、重大过失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举例,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
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
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00元。
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
则本案如何处理?
解析: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
因为牛己经死亡,且甲在保管过程中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所以不对牛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扣去管理费用100元,仅返还500元即可。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80:
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
侵权责任保护的范围是合法的民事权益。
注意,权益=权利+I}益。
因此,除了法定的权利之外,合法的利益虽然没有法律将其明确为权利,但也应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2条容易造成理解困扰的是债权是否属于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保护的对象主要限于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
与债权不同,绝对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该权利的实现无须借助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协助。
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是相对权,虽然在理论上有观点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按照通说及现行立法,债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
举例,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
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
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
}}}年了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乙提出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81:
侵权责任的方式
预防功能。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三种责任方式属于防患于未然的预防性责任措施。
据《侵权责任法》第21l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该责任的保护范围是绝对权,包括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侵权责任法》中的预防性保护责任与《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属于责任竞合,当事人可以择一行使。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82:
关于公平补偿责任
公平补偿,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公平补偿在理论上也称为公平责任,但到底是否属于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存在争议。
准确地说,它本质上是“补偿”而非“赔偿”,是一种损失的分担而非责任的承担。
举例,某甲与某乙是同宿舍的同学,睡上下铺。
一天夜晚,甲熟睡时翻身从上铺摔下,把下铺的某乙砸伤。
某乙住院治疗,鉴定为九级伤残。
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解析:
双方都无过错,适用公平补偿责任,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公平补偿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适用公平补偿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补偿。
(2)当事人如何分担损失,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衡量。
公平原则是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结合的产物,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法官在适用公平原则时,重点考虑的因素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损害程度和负担能力。
举例,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
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
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
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
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解析:
本例,首先不能适用公平补偿责任,这是因为虽然难谓公鸡的饲养人有过错,但饲养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所以自然失去了适用公平补偿责任的前提。
既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又没有故意与重大过失,所以应该由公鸡的饲养人乙家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83:
肖像权
肖像权的主体仅限自然人,内容(权能)包括:
(1)形象再现权;
(2)肖像使用权。
注意,肖像一定要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果不能指明该主体,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例],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
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
本例,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而不是肖像权。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民法通则》第100条、《民通意见》第139条之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
(2)未经权利人同意;(3}客观上确有使用行为,如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
其中,侵权人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是我国现行法的特别规定。
例2,某影楼与甲约定:
“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
”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
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
本例,影楼与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例3,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演上。
本例,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84:
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需要四个构成要件:
(])主观上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的故意或者过失;
(2)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3)上述行为为社会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4)侵权对象指向了特定的个人或者群体。
例,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
金某]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要求恢复名誉、精神损害赔偿等。
该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
本案,广告公司侵害了金某的财产权,应承担恢复原状、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等责任,但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因为广告公司此举并没有贬损金某的人格,故也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85:
隐私权
隐私是一个自然人拥有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如个人数据和个人生活资料如身高、体重、年龄、三围、收入、饮食喜好与性关系史等。
其中与性有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称阴私,是隐私的核心部分。
隐私是隐私权的客体,与此相对应,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不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包括通信秘密权、个人生活秘密权(指公民对其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等。
举例,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解析: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依照侵害甲的名誉权案件处理;在实施后,依照侵害甲的隐私权案件处理。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86:
侵害荣誉权的主要行为形态就是非法剥夺。
《民法通则》第]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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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布丁 6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