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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各条款中有四十多处需要在《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
因而《专用条款》具体约定的内容,在谈判时,都要依据《通用条款》这条谈判约定。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情况和施工场地情况
建设工程的工程固定、施工流动、施工周期长及涉及面广等特点使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都要结合双方具体的工作情况和施工现场等因素谈合同,离开双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妄谈合同具体条款,会造成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或违约事件。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对《通用条款》要进行细化,补充或修改。
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根据法律规定,招标工程必须依据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
同时,还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问:
法律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什么要求?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有什么作用?
(1)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就是要约,合同就是通过招标投标形式来要约和承诺。
(2)明确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关系。
①施工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准则;
②施工合同制约发包人和承包人;
③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3)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的依据。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行监理离不开合同,离开了就没有了依据。
(4)是保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
①施工合同依法保护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权益;
②追究违反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
③调解、仲裁和审理施工合同纠纷的依据。
12、施工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1)施工主要是指工程的建筑与安装。
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完成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
(2)《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和推行“示范文本”合同。
施工合同有哪些特点?
(1)、合同“标的物”特殊
首先,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是区别于社会其他产品的根本特点。
其次,建筑产品的类别庞杂,形成其产品个体性和生产的单件性。
再次,建筑产品体积庞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多,一次性投资数额大。
(2)、合同履行周期长
由于建筑产品的体积庞大,结构复杂,建造周期都较长,不同用途,不同专业特点的建设工程工期长短也不同。
少则几个月,多则数年。
(3)、合同条款内容多
由于施工合同的“标的物”特殊,履行周期长等特点,施工合同条款除《合同法》规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外,还有很多具体内容如:
有关图纸、技术资料提供份数,保证工期的进度计划,提前或延误工期的责任、价款的预付和调整、设计变更、现场“三通一平”、地下障碍、工程分包、不可抗力、合同解除、缓建等重要内容。
(4)、合同涉及面广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多项法律和行政法规,由于施工合同条款多,涉及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就多。
如《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建筑法》、《保险法》、《担保法》、《标准化法》、《文物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外,施工合同除了从法律、行政法规方面涉及面广外,从施工合同监督方面还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还要涉及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合同纳税就要涉及税务部门。
什么是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什么是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
什么是工程内容?
指反映工程状况的一些指标内容。
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规模、结构特征等。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应填写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等;
对于道路、隧道、桥梁、机场、堤坝等其他土木建筑工程,应填写反映设计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指标,如长度、跨度、容量等。
群体工程包括的工程内容应列表说明,具体格式可参考本合同范本附件《工程项目一览表》。
什么是工程承包范围?
指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应根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确定的承包范围填写。
如可以填写土建工程,或者填写土建、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也可以更具体一些,填写是否包括采暖卫生与煤气、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通讯、消防等专业工程的安装以及室外线路、管道、道路、围墙、绿化等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范围是怎样界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有哪些情况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1、不是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5、建筑工程合同中带资、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
6、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
什么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FIDIC条件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和发布的,推荐用于国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由于封皮为红色,又俗称“红皮”。
1957年制定了第一版。
主要沿用英国的传统作法和法律体系。
1969年修订为第二版。
第二版没有改变第一版中包含的条件,只是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第三部分。
此部分的编撰适用于疏浚工程的特殊条件,对通用条件作了一些具体变动。
1977年出版的第三版对第二版作了全面修订,同时出版了一本《土木工程合同注释》。
1987年9月,在瑞士举行的FIDIC年会上发行了第四版。
第四版从五个方面作了体系的改动。
1988年和1994年先后两次对第四版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1999年又制定了四本新版合同条件,即《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EPC(设计-采购-建造)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以及《合同的简短格式》(绿皮书)。
FIDIC合同条件是世界各国土木工程建设、管理百余年经验的总结,详细地规定了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已成为一种比较完善的、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条件。
它不仅为许多国际建筑施工合同所采用,而且是不少国家或地区起草、制定本国(地区)合同条件时的重要参考文献。
什么是发包人?
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建筑法》)或业主、项目法人。
第一,关于工程发包主体资格。
《建筑法》对工程施工发包主体资格未作限定。
因此,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二,关于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应具备支付工程价款的能力。
第三,关于合法继承人,是指与发包人合并、分立的单位,包括兼并发包人的单位以及购买发包人合同和接受发包人出让的单位和个人。
什么是承包人?
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除满足《合同法》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建筑法》关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体资格的要求。
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发包的原则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建筑法》对建设工程发包有什么具体规定?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什么是建设工程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即通常讲的“交钥匙承包”,是发包人将一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全部任务,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总承包人,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
由该总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向发包方交付经验收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式。
什么是建设工程单项承包?
建设工程单项承包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不同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人,与其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
什么是建设工程分包?
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过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非主要及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再另行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对工程分包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什么是违法分包?
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是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不规范分包指哪些行为?
分包工程应按《建筑法》的规定规范运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规范分包:
(1)分包的单位工程,未在承发包合同中约定;
(2)在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分包项目或范围外分包工程,未经发包方认可;
(3)分包合同未明确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的。
什么是转包?
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为转包:
(1)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未获得发包方同意转给他人承包的;
(2)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
(3)承包方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除特殊工程外(所称“特殊工程”,系指压力、容器、打桩、高级装修工程等工程)。
《合同法》关于禁止转包有什么法律规定?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依照《合同法》规定,承包建设工程某一部分工程的分包承包单位,所分包的工程只允许自行完成。
禁止再分包给其他第三人承包,违反了就构成了转包,并承担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吗?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承包人有什么禁止性法律规定和具体要求?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承包人作了如下禁止性法律规定: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不允许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施工单位承包工程有哪些规定?
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是对施工单位承包工程的具体规定。
一是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二是禁止“超级承包”;
三是不得借用或转借资质证书;
四是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什么是肢解发包?
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什么是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什么是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应当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应当按照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支付工程价款法律有什么具体规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确定合同价款有几种方式?
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哪些情况?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设计变更及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调整合同价格因素发生后,承包人应做哪些工作?
如何确认工程师已经同意调整?
承包人应在调整合同价款因素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怎样约定工程预付款?
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合同,双方在什么文件内约定?
约定哪些内容?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如何处理?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内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如何约定的?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有哪几种?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有以下几种:
1、按月结算。
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分段结算。
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几个阶段。
每阶段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
高层建筑也可以把每完成一层作为一个结算段。
公路工程也可以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
3、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较少,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具体工程的建设规模、工期长短,合同价款多少,选择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应的结算时间。
哪些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已发生的可调价格合同约定的调价因素的调整合同价款和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中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都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如何处理?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确定变更价款程序和变更合同价款方法,合同内是如何约定的?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工程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合同内对工程竣工结算程序是如何约定的?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做哪些工作?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应承担什麽责任?
发包人应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应承担的责任有什麽法律规定?
1、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结算,支付工程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
2、《合同法》规定: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将该工程折价、拍卖一般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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