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食品企业须配备计量器具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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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粮食加工品
申证单元为3个:
谷物加工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一)谷物选筛(谷物粉类制成品不需要);
(三)分析天平(0.1mg);
(四)天平(0.1g);
(五)高温电炉(产品标准中有灰分项目的加工企业需要);
产品标准中有微生物检测项目的加工企业还需要灭菌锅,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微生物培养箱和生物显微镜。
5
食用植物油
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用植物油。
(一)罗维朋比色计(橄榄油除外);
(二)电炉(可调温式);
(四)温度计(分度值0.1℃,标准中规定了熔点项目时,有此要求);
(五)气相色谱仪(溶剂残留量项目委托检验的,此设备可不作要求)。
6
食用油脂制品
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用油脂制品。
(一)分析天平(0.1mg);
(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四)灭菌锅;
(五)微生物培养箱;
(六)生物显微镜;
(七)温度计(分度值0.1℃)。
其中(三)、(四)、(五)、(六)适用于人造奶油产品。
7
食用动物油脂
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用动物油脂。
(二)电炉(可调温式)。
8
酱油
酱油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
(一)酸度计;
(二)凯氏定氮装置;
(四)干燥箱;
(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六)微生物培养箱;
(七)生物显微镜;
(八)灭菌锅。
9
食醋
食醋产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
(二)蒸馏装置(仅以酒精为原料的液态发酵食醋不要求);
10
味精
味精的申证单元为1个。
(一)旋光仪;
(二)分光光度计;
(五)酸度计(仅生产含盐味精的企业可不要求);
(六)紫外分光光度计(生产特鲜(强力)味精的企业必备)。
11
鸡精调味料
鸡精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
(一)酸度计(pH0.01);
(二)天平(0.1g);
(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2.生产车间:
12
酱类
酱类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
1.化验室:
13
调味料产品
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一)固态调味料。
(二)半固态调味料。
(三)液体调味料。
(四)食用调味油。
一.化验室:
1.天平(0.1g);
2.分析天平(0.1mg);
3.干燥箱;
4.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
5.马弗炉(香辛料)。
4.索氏抽提装置(含油型);
5.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非含油型)。
4.酸度计(pH0.01)。
3.干燥箱。
即食类调味料(除调味油)生产企业还应具备:
二.生产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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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
(一)腌腊肉制品(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
(二)酱卤肉制品(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
(三)熏烧烤肉制品(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五)发酵肉制品(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一)腌腊肉制品。
1.分析天平(0.1mg);
2.干燥箱;
3.分光光度计(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应具备)。
(二)酱卤肉制品。
2.灭菌锅;
3.微生物培养箱;
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5.生物显微镜;
6.干燥箱(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
7.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
(三)熏烧烤肉制品。
6.干燥箱;
7.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脯产品应具备)。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5.生物显微镜。
(五)发酵肉制品。
6.分析天平(0.1mg)。
15
乳制品
乳制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
液体乳;
乳粉;
其他乳制品
(三)干热灭菌器;
(四)湿热灭菌器;
(五)符合检验标准的离心机;
(六)无菌操作室(或超净工作台);
(七)微生物培养箱;
(八)显微镜;
(九)蛋白质测定装置(生产奶油和干酪的企业可以不具备);
(十)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生产奶油和干酪的企业可以不具备)。
(十一)企业应具备检验三聚氰胺项目的相关检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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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单元为1个。
1分析天平精度为0.1mg
2干燥箱恒温干燥箱
3离心机符合GB/T5413脂肪和不溶度指数检验要求
4杂质度过滤机符合GB/T5413要求
5不溶度指数搅拌器符合GB/T5413要求
6蛋白质测定装置凯氏定氮仪或自动蛋白质测定仪
7干热灭菌器高温干燥箱温度控制范围可达到150-180℃
8湿热灭菌器高压杀菌釜
9水浴锅恒温水浴锅
10生物培养箱恒温培养箱
11分光光度计符合检验规范要求
12生物显微镜符合微生物检验要求
13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符合微生物检验要求
14荧光PCR仪符合SN/T1632.3方法要求
15高速离心机符合SN/T1632.3方法要求
16高温灰化炉符合检验规范要求
17企业应具备检验三聚氰胺项目的相关检验设备。
17
饮料产品
7个申证单元,即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二)灭菌锅;
(三)微生物培养箱;
(四)生物显微镜;
(五)浊度仪;
(六)计量容器;
(七)酸度计(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
(八)电导率仪(适用瓶、桶装纯净水);
(九)分析天平(0.1mg)(用铂钴比色法测浊度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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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酸饮料(汽水)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碳酸饮料(汽水)类产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饮料,包括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等具体品种,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碳酸饮料(汽水)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体积倍数)应符合相关规定。
(五)二氧化碳测定装置;
(七)折光仪;
(八)酸碱滴定装置;
(九)分析天平(0.1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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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饮料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茶饮料类产品包括所有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为原料,经加工、调配(或不调配)等工序制成的饮料。
不包括以茶作为调味料加工而成的各种茶味饮料。
(五)酸碱滴定装置(适用碳酸型茶饮料);
(六)二氧化碳测定装置(适用碳酸型茶饮料);
(七)定氮装置(适用奶味茶饮料);
(八)酸度计;
(九)计量容器;
(十)分光光度计;
(十一)分析天平(0.1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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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汁和蔬菜汁类饮料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产品包括所有以各种果(蔬)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经预处理、榨汁、调配、杀菌、无菌灌装或热灌装等主要工序而生产的各种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产品。
不包括原果汁低于5%的果味饮料。
(五)计量容器;
(六)酸度计(颜色较深的样品测定);
(二)添加剂计量控制秤或天平(需加添加剂时)及原辅料秤。
21
蛋白饮料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蛋白饮料类产品包括以乳或乳制品、或有一定蛋白质含量的植物的果实、种子或种仁等为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饮料。
包括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
(六)折光仪;
(七)定氮装置;
22
固体饮料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固体饮料产品是指以糖、乳或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植物提取物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制成的固体制品(不包括烧煮型咖啡)。
(五)定氮装置(适用蛋白型固体饮料);
(六)干燥箱;
(七)分析天平(0.1mg);
(八)天平(0.1g)。
二生产车间:
23
其他饮料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饮料类产品是指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且上述各单元未包括的其他类型软饮料产品。
主要包括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等。
(二)杀菌锅;
(三)培养箱;
(五)显微镜;
(六)分析天平(0.1mg);
(七)计量容器;
(八)酸度计(需检pH项目);
(九)相应检验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
注:
不同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应根据实际出厂检验项目来确定。
24
方便面
方便面的申证单元为1个。
(三)恒温水浴锅;
(四)分光光度计;
(五)灭菌锅;
(六)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八)生物显微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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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便食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方便食品是指部分或完全熟制,不经烹调或仅需简单加热、冲调就能食用的除方便面之外的食品。
该类食品包括主食类,如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等;
冲调类,如麦片、黑芝麻糊、红枣羹、油茶等。
4.灭菌锅;
5.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6.微生物培养箱;
7.生物显微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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饼干
饼干的申证单元为1个。
一.化验室:
(三)灭菌锅;
(四)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六)生物显微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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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食品
罐头食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
畜禽水产罐头;
果蔬罐头;
其他罐头。
(一)分析天平(0.1mg)及台称;
(二)圆筛(应符合相应要求);
(四)折光计(仪)(适用于含糖的罐头,如糖水罐头、八宝粥罐头);
(五)酸度计;
(六)恒温水浴锅;
(七)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八)微生物培养箱;
(九)生物显微镜;
(十)灭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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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饮品
冷冻饮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
(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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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冻食品
速冻食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和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速冻其他类制品)。
(一)天平(0.1g);
(三)灭菌设备;
(四)微生物培养箱;
申请速冻果蔬制品的企业还应有:
(七)分析天平(0.1mg)(八)高温电阻炉。
30
膨化食品
膨化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
(五)生物显微镜;
(六)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31
薯类食品
薯类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
(二)分析天平(0.1mg);
(七)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32
糖果制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果包括以白砂糖(或其他食糖)、淀粉糖浆或甜味剂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固态或半固态甜味食品。
(三)真空烘箱;
(四)滴定装置;
(六)杀菌锅;
(八)干燥箱。
33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包括巧克力、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和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一)天平(0.1g);
(二)刮板细度计或微米千分尺;
(四)真空烘箱。
34
果冻
申证单元为1个,即果冻。
2.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3.灭菌锅;
4.微生物培养箱;
5.干燥箱;
6.生物显微镜;
7.折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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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
茶叶的申证单元为2个,茶叶(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边销茶(黑砖茶、花砖茶、茯砖茶、康砖茶、金尖茶、青砖茶、米砖茶等)。
(一)感官品质检验:
应有独立的审评场所,其基本设施和环境条件应符合GB/T18797-2002《茶叶感官审评室基本条件》相关规定。
审评用具(干评台;
湿评台;
评茶盘;
审评杯碗;
汤匙;
叶底盘;
称茶器;
计时器等),应符合SB/T10157-1993《茶叶感官审评方法》相关规定。
(二)水分检验:
应有分析天平(1mg)、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干燥器等,或水分测定仪。
(三)净含量检验:
电子秤或天平。
(四)粉末、碎茶:
应有碎末茶测定装置(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此项目的不要求)。
(五)茶梗、非茶类夹杂物:
应有符合相应要求的电子秤或天平(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此项目要求的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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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销茶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边销茶产品包括所有以茶叶为原料,经过蒸压成型、干燥等工序加工制成的,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销售的茶叶产品。
1.感官品质检验:
2.水分检验:
应有分析天平(精度1/1000g以上)、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干燥器等,或水分测定仪。
3.总灰分检验:
应有分析天平(精度1/1000g以上)、高温电炉(温控:
525±
25℃)、瓷质坩埚、干燥器等,
4.净含量检验:
应有符合相关要求并经过计量鉴定的天平或秤。
5.茶梗、非茶类夹杂物:
应有符合相应要求的天平或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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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茶制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含茶制品是指以茶叶为原料加工的速溶茶类[含各类固态速溶茶和各类液态速溶茶以及(抹)茶粉等产品]和以茶叶为原料配以可食用的枸杞、红枣、菊花、食用香料等制成的调味茶类(如八宝茶、三泡台等)。
(一)独立的审评场所;
(二)天平(1mg);
(三)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
(四)台秤。
38
代用茶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代用茶是指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叶类产品有苦丁茶、绞股兰、银杏茶、桑叶茶、薄荷茶、罗布麻茶、枸杞叶茶等;
花类产品有菊花、茉莉花、桂花、玫瑰花、金银花、玳玳花等;
果(实)类(含根茎)产品有大麦茶、枸杞、苦瓜片、胖大海、罗汉果等;
混合类是指以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加工而成的产品。
(二)审评用具(干评台;
样盘;
称量器具;
计时器等);
(三)天平(1mg);
(四)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
(五)台秤;
(六)天平(0.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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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
白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
(二)分光光度计(或光电比色计);
(三)气相色谱仪(标准中不需检测单体物质可不要此仪器);
(四)恒温干燥箱;
(五)恒温水浴锅;
(六)比重瓶或酒精计;
(七)比色管。
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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