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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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沪工程成[2006]7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高等院校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规范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使我校非学历教育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合于全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包括继续教育、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及其他培训、进修、考前辅导、自考助学等。
第二条为了统筹全校非学历教育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负责,成人教育学院牵头,成员单位有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保卫处等部门。
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发展方向、方针政策以及协调处理非学历教育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条遵照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关于高等学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由学校成人教育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的要求,我校凡接收外国留学生对外汉语教学的非学历教育管理归口国际交流处;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管理归口成人教育学院。
第四条各学院(部、中心)要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工作的领导,应有一位院(部、中心)领导分管非学历教育工作。
各类培训办班应明确教学方向,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注重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应有别于学历教育和科研“四技服务”项目,要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原则,但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
尤其不能以损害学生正当权益来开展办学活动。
第六条各学院(部、中心)等教学部门需与国(境)外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的,应按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法规进行申报,申报工作归口国际交流处管理,申报通过并获办学许可证后,由成人教育学院协同各有关学院(部、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第七条各学院(部、中心)等教学部门开展非学历教育,必须按规定事前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报审表》,并附招生简章(含培训退款条款)、培训教学大纲、委托办班协议书等。
常规培训由主管校长授权,成教学院负责审批;新开项目或重大项目由成教学院审查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各学院(部、中心)等教学部门凡举办以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为对象的各类培训班,必须事前报告校教务处,由教务处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各类非学历教育的收费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凡原来无收费标准的要递交收费申请报告,阐明收费理由,由校财务处负责报批。
非学历教育收费必须使用校财务处盖有收费许可证章的收据,凭批准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报审表》到校财务处领取学校统一的学费发票。
第十条严格执行收支分开的原则。
所有收费必须上交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学校收取学费总额的20%作为管理费;其余80%作为非学历教育办学经费使用,结余经费归学院(部、中心)留用。
第十一条非学历教育需刊登招生广告的,必须填写上海市招生广告审查表和上海市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基本情况表,由成教学院负责报市教委审批。
批准后方可刊播,刊播的内容以审批的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严禁各学院(部、中心)及教职工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以学校或学院(部、中心)的名义自行招生办班。
严禁擅自将学校或学院(部、中心)名义转借给其他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使用。
凡事前未经批准而擅自收费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学院(部、中心)等教学部门不得举办以在校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类文化补习和复习辅导班。
第十四条培训部门要负责所办培训班的安全治安管理,对学员进行相关校纪校规的宣传教育。
在开班前应将办班的时间、地点、人数、负责人等情况报校保卫处备案,并根据需要到校保卫处办理学员“临时出入证”,作为学员进入校门的证件。
第十五条办学结束后两周内,办学单位须将非学历教育情况汇总表、财务处确认的收费入账单一并交到成人教育学院,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相关数据统计和办学材料的归档工作,其他办班资料由各院负责归档。
第十六条成人教育学院应负责对各部门非学历教育情况进行检查。
如发现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纠正。
对于严重违规的行为,由校监察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查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非学历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沪工程成[2004]2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夜大学教学管理原则与收益分配试行办法
沪工程成[2006]8号
第一条夜大学教学管理原则
(一)成人教育学院是夜大学主管部门,负责夜大学日常教学管理与各项教学任务的安排。
(二)成人教育学院可运用市场化运作的机制,利用校内外的优质教育资源,高质高效地完成学校赋予的任务。
(三)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夜大学上课教师的聘任工作,负责教学质量的监控,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
(四)承担夜大学教学任务的学院和部门,应有一名领导负责分管夜大教学工作,认真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教师授课金
为了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学校第三轮综合管理体制改革的的精神,适当提高任课教师的授课金。
教师授课金的标准按教师职务高低而异,具体标准如下:
(一)每学时授课金:
教授70元
副教授60元
讲师55元
助教45元
(二)以上标准授课金是按60人合班上课计算的。
不足60人的按60人计;超过60人的,则每增加10人(不足10人的按10人计)增加授课金5%。
(三)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费:
本科生600元/人,专科生350元/人。
(四)授课金发放办法
1.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成教学院根据本学期各学院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按照课程时数和任课教师的职称,计算教师授课金,并与各学院核实。
2.经主管校长批准,各学院所聘教师的授课金与相应的管理费同时划拨。
3.各学院应按照上述标准负责所聘教师授课金的发放。
4.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情况发生变化,教师授课金发放随之改变。
5.各学院和成教学院负责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考核。
对教学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扣发授课金。
第三条学院管理费
(一)从夜大学学费收入中向学院划拨管理费。
管理费用于学院在教学组织过程中的各种支出,如教师用教材、试卷印制等以及实验实习、采风、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各类费用。
积余的管理费学院可留用。
(二)学院承担的主要工作:
各学院承担相应专业的教学任务,包括课堂教学与实践环节,同时负责教学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工作。
学院承担的教学任务主要有:
1.指定专人负责夜大学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和修订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等;
3.选派教师承担夜大学教学任务;
4.选择和审查符合要求的教材;
5.组织实施实验、实习、采风、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
6.审查考试试卷,抽查试卷评卷质量;
7.组织开展相关课程的教研活动和课程建设;
8.协助夜大学解决教学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三)管理费发放办法
1.管理费发放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实际教学时数×单位课时管理费×教师职称系数
2.单位课时管理费标准如下:
(1)基础学院、社科部
合班上课人数单位课时管理费(元)
≧3020
≧6050
≧9080
(2)专业学院
合班上课人数单位课时管理费(元)
≧2050
≧3060
≧4575
≧6090
≧75100
≧90120
艺术类专业学院的管理费根据学费标准对应增加。
3.教师职称系数:
高级职称1
中级职称0.9
初级职称0.8
(四)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费:
本科生150元/人,专科生100元/人。
(五)若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聘请校内其他学院的教师上课,则其所得管理费为标准管理费的30%,并由成教学院另外支付20%的管理费给该教师所属部门。
(六)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推荐,经成教学院批准,聘请校内退休教师或非本校教师上课的,其管理费按40%发放。
(七)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计算核定各学院应得的管理费,报校长审核批准后,每学期分按两次划拨,期中期末各一次。
(八)学校对各学院所承担的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优良的学院予以奖励;对完成差的学院则扣发管理费。
第四条本办法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沪工程成[2003]5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夜大学收益分配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沪工程成[2006]9号
为规范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教委《关于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学)按文学、工学、管理学三大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通过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能以先进、科学的理论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初步具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学期间,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以及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等)实践环节成绩应达到以下要求:
1.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考查课程平均成绩达到中以上(含中);免修课程按学生取得免修资格的实际成绩计算平均成绩;
2.补考通过的规定考试课程门数不能超过3门;
3.参加上海市统一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其分数需达到上海市学位办统一发布的申请成人高校学士学位的资格线;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分数需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当年公布的六级报考资格线。
4.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中以上(含中)。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需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审批。
(一)外语课成绩在及格以上、毕业论文成绩为优者;
(二)毕业时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但在毕业后一年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要求者(若一年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仍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则不再补授)。
第四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二)因违纪违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
(一)夜大本科毕业生在修完全部课程并取得成绩后,二周内通过班主任向成教学院夜大学提出书面申请。
夜大学根据学生学业情况,提出名单并连同有关材料经成教学院审核后,报送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学位进行评审。
(三)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变化,调整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沪工程成[2006]10号
为规范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教委《关于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根据有关法规及各级学位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没有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二)英语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或通过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合格者;
(三)毕业论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者。
第三条有以下情况者申请学士学位,需经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审批,通过后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一)英语成绩在及格以上,毕业论文成绩为优者;
(二)英语成绩未达到申请学士学位要求,但在毕业一年内通过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合格者(若一年内仍未达到要求,则不再受理);
(三)2005年6月前已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毕业论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者。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考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或12月中旬。
(二)需要申请学士学位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请者在提出学士学位书面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课程成绩以及思想政治表现证明等学位资格审核材料。
(四)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初审合格后,连同有关材料统一上报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批。
(五)经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变化,调整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本办法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成人教育学院制度目录
1.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1
2.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夜大学教学管理原则与收益分配试行办法
……………………………………………………………………5
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
法………………………………………………………………10
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办法……13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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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工程技术 大学 学历教育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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