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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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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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管理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行业诚信承诺书)内容
1.建立健全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并上墙,严格执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2.建立台账,严格执行索证、索票等制度。
3.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并经健康检查,取得合格健康证明。
4.经营场所和仓库(贮存区)的采光、照明、通风、防尘、防虫、防鼠等设施运转正常。
5.严格设立专用保健食品销售区域、标识,不与药品、普通食品、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日常用品混放。
6.不销售假劣、“三无”、过期变质、来路不明等保健食品。
7.不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不冒充药品宣传疗效,不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
8.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接受部门监督和消费者监督。
9.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维权事宜,不回避、不隐瞒过失,真诚负责,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经营管理内容
2011年,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由县卫生局划转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县局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工作,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抽验检验,查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有关违法行为。
工作要求:
“表彰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关闭一批”。
管理内容: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依法规范生产行为,严格执行保健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规定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查验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且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禁止内容:
禁止销售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保健食品,禁止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变质、受污染的保健食品,禁止销售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或冒用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禁止销售无“蓝帽”标志的保健食品,禁止销售未经批准备案和检验的进口保健食品。
3.化妆品经营单位:
严格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
进货时,索取和核查购进化妆品的合法证件正本或与原件核实无误的复印件并存档。
禁止内容:
禁止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禁止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禁止销售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的化妆品,禁止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禁止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禁止销售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化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09年6月1日施行。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食品安全保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一致。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的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公布并实施。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4年。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
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包括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
产品注册申请国产、进口。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包括《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
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国食健字G+4位年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国食健字J+4位年号+4位顺序号。
申请注册保健食品所需的样品,应当在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车间生产,其加工过程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
保健食品的原料,是指与保健食品功能相关的初始物料。
保健食品的辅料,是指生产保健食品时所用的赋形剂及其他附加物料。
原料和辅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应当对人体健康安全无害,有限量要求的物质,其用量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主要原(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经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通用名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品牌名可以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名称;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其表述应规范、准确。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共九条)
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人名、地名、汉语拼音。
除“”之外的符号。
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
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保健食品禁用语:
虚假性词意。
夸大性词意。
绝对化词意。
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人名,包括医学名人。
地名,包括中华、中国、华夏等。
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
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命名为补血或改善营养性贫血。
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按照BJ+G(或J)+年份+0000编制。
“BJ”表示“保健食品”。
“G(或J)”表示国产或进口,“年份+0000”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年份和顺序号。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
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芨、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葫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利、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菇、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化妆品经营管理(行业诚信承诺书)内容
1.认真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建立健全化妆品经营管理制度并上墙,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3.建立台账,严格执行索证索票等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查看复印件)。
4.不得夸大宣传化妆品功能,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标注有适应症。
其余内容同保健食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
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的应附有合格标记。
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得出厂。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和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标签、小包装和说明书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化妆品;
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
期满前4至6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刻不附资料。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按无批件处理。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购进货管理制度
为保证入库化妆品的质量,把好验收质量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验收员负责入库化妆品的验收及验收记录的整理归档工作。
2.验收员必须熟悉化妆品知识和理化性能,了解各项验收标准,
能准确处理验收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坚持原则。
3.验收时应对化妆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
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4.验收化妆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
、地址,是否在显着位置标有化妆品的标识、品名、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5.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6.验收进货品种,应有到货化妆品同批号的化妆品出厂质量检
验报告书。
7.对销售退回、配送后退回的化妆品,验收人员应按验收程序的
规定逐批验收,对质量有疑问的应拒收入库或抽样送检。
8.对验收中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标识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品种应拒收。
并按规定的程序做上报及退货等处理。
验收员要在《验收入库通知单》上详细写明验收情况,并签名。
9.验收员负责从微机上进行质量确认。
用自己的密码进入微机系统,输入相关信息。
并做好自己密码的保密工作。
10.验收记录及时、准确、完整、有效。
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验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卫生管理制度
1.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物品应摆放整齐,不得摆放于化妆品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蝇灯、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
办公室,办公室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1.化妆品应专区存放,所有入库产品应分区、分类摆放在规定的区
间,出入库账目应与货位卡相符。
2.调控好化妆品专区的温湿度,保证化妆品的质量。
3.合理使用化妆品专区,堆码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
库存化妆品先进先出,不同批号化妆品不得混垛。
4.化妆品专区内应保持干燥、整洁、通风,地面清洁,无积水,门窗玻璃洁净完好,墙壁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霉、防火设施配置齐全有效。
5.化妆品专区应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每日进行防蝇、防鼠、防虫等检查和打扫卫生。
6.非仓库员工不得进入仓库。
7.仓库内不得吸烟、进食,化妆品专区不得存放与化妆品无关的私人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建立化妆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
在购进商品时,重点查验商品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确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性;查验商品的质量检验、认证证明等,确定商品的真实性。
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在认真查验基础上建立“两本账”,即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进货台账要详细记录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检验检疫证明、质量认证、合格证、进货数量、进货时间以及供货商(厂家)相关资料;销售台账要详细记录销售商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批发销售流向等。
建立重点商品市场准入备案制度。
经营者要对备案商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商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生产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等进行详细记录。
储存制度
1.保管员入库时必须检查化妆外观质量,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与入库进货票相符后,方准入库。
2.保管员应根据化妆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化妆品;化妆品专区的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3.化妆品应离地、隔墙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
堆放化妆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化妆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4.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化妆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应定期检查化妆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
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6.仓库养护员应根据库存化妆品的理化性质及流转情况,定期检查化妆品的质量情况,做好化妆品养护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化妆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通知化妆品安全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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