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治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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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治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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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治理协议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治理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为标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利用,甲乙两边在平等、志愿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方法》(以下简称《账户治理方法》)及其实施细那么和其他有关规定,就乙方在甲方处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事宜达本钱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要紧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第二条乙方志愿申请在甲方处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见下表);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前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效劳。
户名全称
户名简称
账号
第三条乙方申请开立、利用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治理方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并许诺对其所提交的开户资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天乙方依照《账户治理方法》、《进入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留治理方法》(以下简称《客户身份识别方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对乙方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核后为乙方办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
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客户身份识别方法》等法律监管规定,有权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开户手续时的被委托人的身份进行识别和通过、书面等方式向委托人查证。
甲方通过回访、实地查访等方式对乙方进行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从头识别等工作,乙方应予以踊跃配合。
第五条乙方应依照《账户治理方法》、《现金治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单据法》及《支付结算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保证所提交给甲方的各类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
乙方在开立和利用在甲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账户治理方法》、《支付结算方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收付、现金支取等情形进行监督,对乙方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乙方声明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并充分明白得其含义,乙方许诺关于其违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利用银行结算账户造成甲方的损失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开立结算账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指定两个(含)以上的账户联系人,以便于在结算账户发生规定金额以上(含)支付业务时,甲方通过等方式向账户联系人进行查证。
乙方应提供本单位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并踊跃配合甲方开展大额支付查对工作。
乙方查证联系人(甲):
职务:
联系:
乙方查证联系人(乙):
职务:
联系:
查证联系人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及时、主动书面通知甲方,不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以为必要时,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手腕要求乙方联系人对规定金额以上(含)支付业务进行确认。
乙方同意甲方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手腕进行确认。
第七条乙方开立结算账户时须同时预留单位公章和预留银行签章,乙方的预留银行签章应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盖章或签名。
乙方应妥帖保管开户银行交付留存的印鉴卡片。
预留银行签章时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后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甲方应凭预留银行签章办理结算业务。
甲乙两边对账户款项支付还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以此对抗合法第三方。
第八条乙方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乙方名称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维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治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利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维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名字。
第九条乙方申请变更预留单位公章或预留银行签章的,应向甲方出具公函,原印鉴卡片、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乙方无法提供原预留单位公章或预留印签章的,应护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乙方申请开立大体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类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必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必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遵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治理方法》、《关于进一步增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进程监控的通知》及其相关规章制度要求。
第十一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各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往后,方可购买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汇(本)票申请书、信/电汇凭证(以下简称“重要空白单据及结算凭证”),办理开通网上银行(专业版)及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大体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样存款账户除外。
第十二条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有责任增强对预留银行签章及各类重要空白单据及结算凭证的治理,预留签章和各类重要空白单据及结算凭证如发生遗失、被盗窃等情形应尽快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费用和对第三方的责任应由乙方负责补偿。
第十三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一样存款账户和单位银行卡、财政预算外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户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临时存款账户需支取现金的,依照国家现金治理的规定办理,并在开户申请书上注明。
专用存款账户需支取现金的,必需依照国家现金治理的规定办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乙方从其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在支付凭证用途栏(备注栏)注明事由,乙方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甲方有权依照需要要求乙方提供合法的付款依据(属于应纳税款项的,还应向甲方提供完税证明)。
第十五条
若是乙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支付密码不符的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甲方有权予以退票或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
对因上述事由的退票或拒绝执行支付指令而引发的一路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乙方申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或申请开通、变更各类业务功能(包括各类电子银行业务)时,均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本单位财务人员将结算凭证(支票、本汇票申请书、电汇凭证、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开户证明书、按期存单等)或相关业务申请表单及相关材料直接交至甲方营业网点柜台处,按甲方规定手续办理。
如甲乙两边对结算凭证、业务申请表单的交接另行签定正式协议的,从其约定。
乙方不按上述方式向甲方提交的,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乙方申请办理单据贴现或质押业务时,应将单据(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按期存单等)直接交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处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并留存由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出具的正式收据。
如甲乙两边单据交接另签定正式协议的,从其约定。
乙方不按上述方式与甲方办理单据交接的,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八条
乙方应依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利用支付结算工具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
乙方未主动交费的,甲方有权直接从本账户中主动扣收。
第十九条
乙方的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住址和其他规定的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在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文件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在银行的上述变更内容方能生效。
如乙方未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不承担由此所致使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
乙方之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税务记录证、法人身份证件等)已过有效期限的,乙方未在三个月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依照反洗钱有关规定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乙方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或注销、被撤消营业执照,需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到甲方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
乙方尚未清偿甲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其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一条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需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并主动与甲方查对改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类重要空白单据及结算凭证和预留印鉴卡(撤销大体存款账户的,还需交回开户许可证),甲方查对后办理销户手续。
乙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类重要空白单据及结算凭证和预留印鉴卡的,需出具公函许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甲方得知乙方有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的,或注销、被撤消营业执照的情形,且乙方超过规按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时办理每一年的工商年检和账户年检,以维持乙方单位本身、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所开立账户的持续有效性。
甲方依照《账户治理方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乙方应踊跃予以配合,依照年检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如乙方未在甲方要求时刻内提供有效账户年检资料的,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利息收入及银行收取的相关费用除外),甲方将依照《账户治理协议》等相关规定,通知乙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来办理销户手续。
乙方超期以后办理销户手续的,视同乙方志愿销户,甲方有权将该账户的款项列入甲方久悬未取专户治理,乙方可凭原预留签章、公章向甲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为乙方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撤销和变更和银行结算账户利用中,应按《账户治理方法》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甲方许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依法保障乙方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平安;准确、及时地为乙方办理资金收、付业务;为乙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效劳。
第二十七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除国家法律、法规还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乙方在甲方的存款。
第二十八条甲方应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按两边约定的利率,计息方式及结息日期结计利息,并于结息日第二天将所计利息转入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两边未作约定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并结合银行同业老例。
第二十九条关于由以下缘故引发的乙方交易或效劳的指示或指令未能取得完整或部份实施,而使乙方蒙受的任何迟延、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责任:
(1)因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甲方能力操纵之外的情形而致使的乙方交易遭取消或临时中止(但甲方有过错的情形除外);
(2
)甲方的电脑和通信系统因任何机械、电子或其他故障,显现系统失灵、中断、失误等情形的;
(3)任何第三者(包括但不限于效劳提供商或设备供给商)致使的任何延误、中断或临时中止。
第三十条甲方向乙方提供账单效劳,所涉及的账户包括本协议所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与之相关的人民币存款、贷款和其他银行业务账户。
第三十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账单效劳内容包括:
(一)活期结算账户的交易明细对账单
甲方向乙方提供乙方活期结算账户交易明细情形的对账单,提供时点为账户发生交易数量满页时和每一个月月末(现在提供截止该月末的未出账单交易明细,交易数量未满页;账户该月无交易时,不提供)。
(二)各类账户的余额对账单及其回执
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涉及的各类账户的余额对账单及其回执,并要求乙方就某一时点的乙方账户余额情形和相关账务情形在甲乙两边处是不是维持一致进行查对和确认。
甲方每一年提供的次数和时点由甲方依照乙方账户的交易情形确信,每一年可至少提供一次。
为提高工作效率,甲方可将上述账户归并在一份账单上一并提供。
第三十二条甲方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向乙方提供账单效劳:
(一)乙方可从甲方营业场所的柜台领取相关账单;
(二)乙方可从甲方营业场所的回单柜领取相关账单;
(三)甲方通过邮局邮寄相关账单给乙方(邮寄时利用乙方预留在甲方的和邮政编码);
(四)甲方可通过其选择的专业外包物流效劳上传递相关账单给乙方;
(五)甲方工作人员可直接到乙方办公场地将相关账单当面递交给乙方。
第三十三条乙方应保证预留在甲方的联系人、联系、和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如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内容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使得甲方无法提供账单效劳或账单效劳提供不及时的,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账单发放后的送达日期按以下方式确信:
(一)乙方在甲方柜台处领取账单的,两边工作人员实际交接账单的日期即为相关账单的送达日期;
(二)乙方在甲方回单柜领取账单的,自甲方发放账单后,乙方第一次开柜取单的日期即为相关账单的送达日期;
(三)甲方通过邮寄方式发放账单的,以交寄日期后7天为相关账单的送达日期;
(四)甲方通过外包物流效劳商向乙方发放账单的,之外包物流效劳商与乙方交接账单并签收之日为相关账单的送达日期;
(五)甲方工作人员直接到乙方办公场地当面递交账单的,两边工作人员实际交接账单的日期即为相关账单的送达日期;
(六)由于乙方提供的错误或不准确,造成账单发出后被退回或在发放进程中灭失的,视为相关账单已送达,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甲乙两边同意送达日期默以为发出日期后7天。
第三十五条账单送达后,因乙方缘故灭失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补发;甲方在确认乙方申请属实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六条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余额对账单及其回执后,应在送达之日起30天内完成查对、在回执上填写查对结果和签章、将回执返还甲方;超期未返还的,那么视为乙方已默许账务信息查对无误,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乙方在填写对账结果前,应认真阅读余额对账单上的对账须知内容,并按对账须知的要求填写;如有未达账项,应逐笔填写并调剂平稳;乙方如未在回执上填写查对结果,那么视为乙方已默许账务查对无误;乙方在对账回执上填写内容有误的,甲方能够要求乙方更正,乙方拒绝更正的,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两边在对账进程中,发觉账务处置存在错误情形的,应由犯错方及时更正;拒绝更正或更正不及时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犯错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乙方在回执上的签章应利用以下第一项所规定的印章。
(一)乙方在甲方开立活期结算账户(账号信息见本协议第二条),在返回对账回执时点,预留在甲方处的印鉴;
(二)乙方公章。
第四十条甲方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和国家进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效劳价钱治理暂行方法》等相关规定,在规定的资费标准范围内向乙方收取账户治理、账单效劳等费用。
甲方在确信开始收费或资费标准调整时,提早10个工作日在营业网点或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四十一条甲乙两边因违背《账户治理方法》及《现金治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而造成对方的损失应承担补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专门行政区和台湾地域法律)。
第四十三条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居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自甲方加盖业务公章及乙方加盖公章并由两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于乙方在甲方正式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起生效,直至乙方在甲方依据本协议所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正式销户时终止。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治理方法》、《支付结算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如本协议的有关约定与国家主管部门随后发布的相关规定有抵触或不一致的,两边同意按新的规定执行。
在任何情形下,销户不该损害关闭账户之前甲乙两边直接已经发生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甲乙两边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劳相同。
第四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如有):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协议由下述甲、乙两边于年月日于(地址)签署。
两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两边已就全数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两边对协议的全数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明白得。
甲方(业务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居处地:
居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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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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