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海运危险品运输事故及违章行为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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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海运危险品运输事故及违章行为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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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海运危险品运输事故及违章行为案例
第二章海运危险品运输事故及违章行为案例
第一节海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导致的船舶燃烧、爆炸等事故案例
案例一:
“韩进宾夕法尼亚”轮爆炸事故
2002年11月,建造不到一年的第五代集装箱船“韩进宾夕法尼亚”轮在印度洋海域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因火势凶猛,船员不得不弃船逃生,船东从新加坡调来救助力量,经过数天抢救方将大火扑灭。
“韩进宾夕法尼亚”轮V005W航次由天津新港开出,前往欧洲。
船上共装有危险货物142TEU,其中烟花(1.4类)危险货物99TEU由上海港出运,主要积载于第一至第三货舱甲板。
据审核,所有危险货物积载和隔离未发现问题。
11月11日该轮在印度洋,左舷第四货舱起火并发生两次爆炸,一名船员严重灼伤后死亡,另有一名船员失踪,后证实死亡。
15日,燃烧已无法控制,当扩散到船员生活区前与舰桥之间六舱甲板处时,发生了剧烈爆炸,爆炸产生的火球直径达300米,伴随着浓密的灰色烟雾和刺眼的银光,将甲板舱盖板和甲板上积载的40英尺集装箱炸出船外,六舱余下集装箱和船员生活区、舰桥、机舱受损严重。
大火持续燃烧了三天后被扑灭,但被烧的集装箱仍在冒着烟。
由于灭火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水,导致“韩进宾夕法尼亚”轮半沉于海中。
火灾、爆炸造成船上四舱、五舱、六舱及三舱一半位置所载集装箱货物被毁,全船大约有50%集装箱受损,损失金额高达五千万到一亿美元,船舶严重受损报废。
在本次事故中,起火爆炸原因没有查明,但据推测,最有可能的因素是:
船上四舱载有未申报的5.1类危险货物“次氯酸钙”,在受赤道日照、高温影响下,产生发热氧化反应,导致货物燃烧。
海事部门提醒:
海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及代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海事部门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手续,如实申报相应货况、船况、积载等信息。
以避免由于瞒报危险货物等行为给承运船舶带来运输风险及燃烧、爆炸等事故,保障船舶安全。
案例二:
“华顶山”轮火灾事故
2003年5月25日,“华顶山”轮在上海龙华吴泾关港码头装载142个集装箱,开往厦门港。
在厦门港停靠后,驶往广州黄埔港航行途中,于5月28日发生燃烧事故,舱内所装载的货名为“氧化铁”的货物发生燃烧,实际所装的货物为危险货物“保险粉”。
“华顶山”轮最后沉没。
“华顶山”轮本航次航线为上海-厦门-广州,由上海龙华吴泾关港码头启程。
27日抵达厦门港,卸货后驶往广州黄埔。
此时,船上舱内载有已申报的危险货物过硫酸钠、甲基丙烯酸、过氧化氢,分装在3个20英尺的集装箱。
28日天开始亮,船员发现2号货舱前部10BAY处冒出像蒸汽一样的白烟,有一股难闻的味道。
船长命令船舶返厦门港,并向厦门海事局报告。
进港途中,“华顶山”轮货舱冒烟由白色转变为灰黑色并有火星出现。
1238时,“华顶山”轮1号舱内发生爆炸。
次日上午,“华顶山”轮抵达3号锚地。
经全力施救,火势基本得到控制。
经现场勘查、化验、调查,证实申报品名为“氧化铁”的集装箱实际装载货物是俗名“保险粉”,学名“连二亚硫酸钠”,属国内危规4.2类,易自燃物质。
该事故的起火原因是违规运输保险粉,在装箱运输过程中遇相对湿度大,包装箱体破损,吸入湿气,使保险粉吸水,分解聚热产生自燃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海事部门提醒: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禁止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禁止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案例三:
C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托运6.1类危险货物案件
2007年6月18日,上海海事局发现拟由“B”轮某航次出口至印度的货名为“M-NITROCHLOROBENZENE”(中文名称为“间硝基氯化苯”)存在隐瞒危险货物性质运输的情况。
经过核对《国际危规》,查明“间硝基氯化苯”(UN编号1578),属于6.1类危险货物,为《国际危规》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名录》列明的危险货物,但该票货物并未向海事部门办理危险货物申报。
海事部门随即对上述集装箱实施了开箱查验,并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
开箱查验结果发现上述集装箱内所装为整箱货,货物为铁桶包装,包装显示货名为“M-NITROCHLOROBENZENE”,没有粘贴危险货物标志,共计80桶,总计20吨。
托运人“C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承运人说明托运货物危险性质,并以普通化工品名义,办理此单危险货物托运手续,应对危险货物瞒报事件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而相关的代理、承运人未根据品名对货物性质进行确认、审核,对此次事件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海事部门提醒:
托运人在托运前对所托运货物危险性质应进行核查和确认,并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货物的危险性质。
相关代理、承运人也应根据品名对货物性质加以审核,严防瞒报危险品装船运输,危害承运船舶安全。
第二节海运危险货物积载隔离违章行为案例
案例一:
“瑞克麦斯热那亚”轮载运危险品集装箱积载违反《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案
2005年3月5日,“瑞克麦斯热那亚”轮载运集装箱过境上海港,其中载有3箱联合国编号为3341的4.2类危险品“二氧化硫脲”,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该批货物应装载于甲板,而船方却错误地将之载于舱内。
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由于该货物为“强还原剂”,在100度以上强烈放热分解,释放大量的氧化硫、氮、等气体,通常认为,须储存在干躁洁净,通风条件良好,室温30度以下的空间内。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明确规定该货物只能积载在甲板上。
在上海海事局检查人员的要求下,船方进行了倒舱,将原来积载在1舱内的该三箱货物移到了甲板上。
后该轮离开上海港驶往青岛,在连云港附近海面与韩国籍船舶发生碰撞,导致船头及一舱着火,由于三箱4.2类危险品已移至甲板上,避免了这三箱危险品在船舱内遇热闷烧可能导致的船体爆炸等恶性后果。
经过调查了解,由于该轮危险货物适载证书表明1号舱内可装1-9类一般危险品,船方在本航次中将三箱4.2类危险品“二氧化硫脲”装载在船舱内,未发现该轮危险货物适载证书备注栏中说明对于一些特殊货物须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积载这一特别条款。
从而导致了此次违章行为的发生。
危险品集装箱的正确积载关系到承运船舶及货物的安全航运,其要求高,规定严,应严格执行。
本案中如不是在上海港及时纠正了该轮4.2类危险品集装箱的错误积载行为,在船舶发生碰撞后一号舱内着火可能引发的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正确的积载,对于保障船舶的运输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由于该轮船公司、船员对《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有关知识的学习和理解还存在欠缺,认为适载证书上规定4.2类危险品可装载舱内便是泛指所有的4.2类危险品,忽视了特别要求从而导致违章行为的发生。
海事部门提醒:
船公司、船员应加强对《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有关知识的学习和理解,船上的大副等负责货物的积载隔离事务管理的人员更应熟知不同类别货物的积载要求。
对于各种危险货物的积载要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根据每一种具体货物的不同特性,规定了不同的积载要求。
船方对危险品集装箱配载时应严格遵循特别规定优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进行危险品集装箱的配载。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相应的描述如下:
UNNo.
(1)
正确运输
名称(PSN)
(2)
类别或
小类
(3)
积载与
隔离
(16)
特性与注意事项
(17)
3341
二氧化硫脲
4.2
积载类D
白色至淡黄色结晶粉末.几乎无味.强还原剂,100℃以上时强烈放热分解,释放大量的氧化硫、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和硫化氢气体。
50℃以上长时间的暴露以及潮湿的情况下明显分解。
粉尘刺激皮肤、眼睛和黏膜。
案例二:
“心明”轮载运危险品集装箱积载违反《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案
2008年1月11日,“心明”轮载运集装箱进上海港,其中载有1箱联合国编号为1830的8类危险品“硫酸”(含酸量超过51%),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该货物应装载在甲板上,而船方却将其装在船舱内。
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该危险品在船上的积载为C类积载,对于钢桶适用B类积载,而申报显示船方将这集装箱积载在了船舱内,并未说明其包装材料。
经调查,该箱货物的装货港比利时安特卫普港错误认为该货物的包装为金属桶,致使船长同意将其置于舱内,以致积载不符要求,
在时下航运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一些航运单位为了各自的经济效益,多装快运,有些港口的装货港人员即便知晓《国际危规》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积载隔离规定,也会置安全于不顾,唯恐因遵循有关隔离规定而不得已甩箱等。
同时他们也在潜意识中把集装箱当成保险箱,箱体看成舱壁。
认为即使积载不当,也不见得实际上真会出事故,或被监管机构查等,导致了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违章事例的出现。
海事部门提醒:
船公司及船岸有关人员应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意识教育,熟悉不同货物的积载要求,严格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积载。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相应的描述如下:
UNNo.
(1)
正确运输名称(PSN)
(2)
类别或小类
(3)
包装类
积载与隔离
(16)
特性与注意事项
(17)
1830
硫酸,含酸超过51%
8
Ⅱ
积载类C。
对于钢桶,适用积载类B。
无色,油性液体,混合物相对密度在1.41至1.84之间。
遇潮时,对大多数金属有强腐蚀性。
灼伤皮肤、眼睛和黏膜。
积载类B和C的要求参见上一案例。
案例三:
“高丽上海”轮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隔离违反《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案
2006年9月13日,“高丽上海”轮载运危险品集装箱进上海港,其中装有一箱联合国编号为2014的5.1类危险品“过氧化氢”,一箱联合国编号为2789的8类危险品“乙酸”,两类危险品之间隔离违反《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
上述二个集装箱在船上的积载位置相邻,而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5.1类危险品与8类危险品的集装箱应在船上至少隔开一个箱位,该轮的积载情况违反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
经过调查了解,由于装货港操作失误,导致上述危险品集装箱积载错误,从而造成了隔离违规。
从被查处的本案及近年来其他类似案件的查处,我们发现绝大部分隔离违章案件都与第5类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误载箱位有关。
船方往往对标以爆炸、易燃等字样类别的物品容易望文识危,比较重视。
而对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等则掉以轻心,对其随处搭配。
其实该类中许多物质具有与其它有关物质强烈的化学反应性或自发地分解性及助燃性。
事实上,查阅《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积载隔离表我们不难发现,除爆炸品外,国际危规对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与其它有关类别物质的隔离要求最多也最为严格,而很多船公司、船员都没有重视这一点。
因而要求船公司、船员加强第5类危险品与其他类危险品积载隔离的重视,才能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承运船舶的安全。
海事部门提醒:
在装货过程中,船舶应该严格按照危险货物积载要求进行积载,此外,船上负责积载的人员应该熟悉危险品集装箱的积载要求,加强对危险品积载的重视。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相应的描述如下:
案例四:
“MAGNAVIA”轮载运危险品集装箱未按规定加以隔离案件
2006年3月23日,“MAGNAVIA”轮上载有3个过境的8类危险品集装箱,其中两个集装箱装载于050886和050686贝位,装载的是8类危险品物质“固体氢氧化钠(烧碱)”,联合国编号为1823;另一个集装箱装载于030684贝位,装载的是8类危险品“丙烯酸”,联合国编号为2218。
“危险品一览表”中明确要求“固体氢氧化钠”必须与酸类物质“隔离”,而实际上该船所载的“固体氢氧化钠”与“丙烯酸”仅满足“远离”的隔离要求,与
国际危规的隔离要求不符。
在上海海事局执法人员的要求下,“MAGNAVIA”轮立即将2个装有“固体氢氧化钠”的集装箱从原来的5贝位移至13贝位。
海事部门提醒:
船舶负责积载隔离的人员不仅要检查危险品集装箱的隔离是否符合IMDG隔离总表的要求,而且要关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特殊载运要求,在编制集装箱配载方案时,要明确每种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应急措施与特殊载运要求,确保积载隔离符合公约要求。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相应的描述如下:
UNNo.
(1)
正确运输名称(PSN)
(2)
类别或小类
(3)
包装类
积载与隔离
(16)
特性与注意事项
(17)
1823
氢氧化钠,固体的
8
Ⅱ
积载类A。
与酸类“隔离”。
白色易潮解的丸、片、团或硬块状物质。
与氨盐类反应,放出氨气。
遇潮时,对铝、锌和锡有腐蚀性。
灼伤皮肤、眼睛和黏膜。
与酸类剧烈反应。
第三节海运危险货物未依法办理申报手续案例
案例一:
“以星阿特莫斯”轮违反危险品申报规定案
2008年5月30日,“以星阿特莫斯”轮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进上海港,由于船公司信息传递问题,未办理两箱2.1类未经清洗的危险货物罐柜的进港申报。
经过调查了解,由于装货港某代理的工作疏漏,在发送给其他港口代理的船图上没有标明上述集装箱为危险品集装箱。
曾经装运过危险货物而未经彻底清洗的可移动罐柜等船用载货容器应按照装有危险货物的船用载货容器运输,这是《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
多起类似事故表明,船方往往对此类危险货物罐柜缺乏足够重视,在船上随意摆放,造成积载隔离不符要求,按照普通货物要求运输,造成未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等违规行为。
海事部门提醒:
未经彻底清洗的可移动罐柜柜等船用载货容器应按照装有危险货物的船用载货容器运输,这是《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船方对此类危险货物罐柜应该足够重视。
另外,货运代理应加强责任心,确保信息传递准确无误。
案例二:
“伊朗KM”轮载运危险品集装箱隔离违反国际危规且未如实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2005年5月19日,“伊朗KM”轮第578W航次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拟进上海港。
当天上午,该轮上海港代理--上海XH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向海事部门发送了该轮进港的危险品申报电子报文,海事申报审核人员发现船上有一箱8类危险品“过氧化氢水溶液”(箱号为TGHU4046305)未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进行积载,未装于甲板上,遂未批准该轮进港。
下午该轮代理又来办理危险品进港申报,并说明在其与该轮上一港代理联系后证实上午申报的情况有误:
箱号为MLCU4769152的集装箱内是未装过危险品的空罐,是由于装货港工作人员的疏忽,误算作危险品,在船代提供了有关船公司的书面确认说明的情况下海事部门为其办理了申报手续,并通知该船拟靠泊的辖区海事处上船核实该箱危险货物的实际情况。
5月19日深夜,该船靠外高桥二期码头,海事处的执法人员立即上船检查了这箱货物的实际情况,发现箱号为MLCU4769152的集装箱内装有5个曾装运过联合国编号1838的8类危险品的钢瓶,总计重量8.76吨,但船方无法提供清洗证明,根据船方提供的集装箱清单及装货港发货人提供的危险货物申报单显示该集装箱内所装货物应按8类危险品运输。
执法人员当即告知船方,要求在开航前调整涉案集装箱货物的积载位置,以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
后经调查了解,由于船公司伊朗装货港代理及船方存在疏忽,导致该集装箱装在了甲板以下。
被我局发现积载违章后,该轮船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此箱货物的大连收货人进行了联系,得知箱内装有5个新的未装运过危险品的空罐,在未得到伊朗装货港和公司总部确认的情况下,据此信息向海事部门提供了该箱货物为非危险品的书面声明。
后经检查,确认该箱货物实为危险品。
由于该轮有关方对装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信息流通不畅,对危险货物申报缺乏足够重视,从而导致了该船最终申报的信息与实际装载情况不符,且有关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规定积载。
海事部门提醒:
船公司、船员应加强对《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有关知识的学习和理解,船上的大副等负责货物的积载隔离事务管理的人员更应熟知不同类别货物的积载隔离要求。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申报、制单、传递、配载、审图、查询、确认、装船、积载等诸相关环节上有关人员要按规定、时限等全面、仔细、严格地运作、把关,确保货物信息与实际状况相符,从而保障集装箱船危险品箱柜的安全、顺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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