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增设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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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设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指标
附件四
增设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指标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全面、科学监测金融机构对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支持情况,为宏观经济金融决策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支持,2010年在继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大中小型企业贷款统计内容,增设部分统计指标。
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
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分类标准,增设“规模以上”、“规模以下”小型工业企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贷款的分布情况,以及“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小型商业企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贷款的分布情况;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分类的办法》(国统字[2005]79号)的分类标准,在大中小型企业分类基础上增设不同控股类型企业贷款的分布情况;表单A3302新增发生额属性,填报指标33101—33163、33206—33226、33342-33369在报告期内的发生额数据,其他指标仅填报余额数据,免报发生额数据。
一、具体指标调整
表单编码
指标编码
指标名称
频度
启用日期
终止日期
备注
A3302
33143
1.3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
月
2009
A3302
33145
1.3.2采矿业
月
2009
A3302
33342
1.3.2.1规模以上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43
1.3.2.2规模以下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146
1.3.3制造业
月
2009
A3302
33344
1.3.3.1规模以上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45
1.3.3.2规模以下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147
1.3.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月
2009
A3302
33346
1.3.4.1规模以上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47
1.3.4.2规模以下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151
1.3.8批发和零售业
月
2009
A3302
33348
1.3.8.1限额以上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49
1.3.8.1限额以下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152
1.3.9住宿和餐饮业
月
2009
A3302
33350
1.3.9.1限额以上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51
1.3.9.2限额以下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52
7.1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53
7.1.1国有控股企业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54
7.1.2集体控股企业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55
7.1.3私人控股企业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56
7.1.4港澳台商控股企业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57
7.1.5外商控股企业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58
7.2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59
7.2.1国有控股企业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60
7.2.2集体控股企业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61
7.2.3私人控股企业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62
7.2.4港澳台商控股企业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63
7.2.5外商控股企业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64
7.3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65
7.3.1国有控股企业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66
7.3.2集体控股企业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67
7.3.3私人控股企业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68
7.3.4港澳台商控股企业
月
2010
2010年新增
A3302
33369
7.3.5外商控股企业
月
2010
2010年新增
二、校验关系
校验关系A:
“1.3.2采矿业”(33145)=“1.3.2.1规模以上”(33342)+“1.3.2.2规模以下”(33343)
校验关系B:
“1.3.3制造业”(33146)=“1.3.3.1规模以上”(33344)+“1.3.3.2规模以下”(33345)
校验关系C:
“1.3.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147)=“1.3.4.1规模以上”(33346)+“1.3.4.2规模以下”(33347)
校验关系D:
“1.3.8批发和零售业”(33151)=“1.3.8.1限额以上”(33348)+“1.3.8.2限额以下”(33349)
校验关系E:
“1.3.9住宿和餐饮业”(33152)=“1.3.9.1限额以上”(33350)+“1.3.9.2限额以下”(33351)
校验关系F:
“7.1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33352)=“7.1.1国有控股企业”(33353)+“7.1.2集体控股企业”(33354)+“7.1.3私人控股企业”(33355)+“7.1.4港澳台商控股企业”(33356)+“7.1.5外商控股企业”(33357)
校验关系G:
“7.2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33358)=“7.2.1国有控股企业”(33359)+“7.2.2集体控股企业”(33360)+“7.2.3私人控股企业”(33361)+“7.2.4港澳台商控股企业”(33362)+“7.2.5外商控股企业”(33363)
校验关系H:
“7.3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364)=“7.3.1国有控股企业”(33365)+“7.3.2集体控股企业”(33366)+“7.3.3私人控股企业”(33367)+“7.3.4港澳台商控股企业”(33368)+“7.3.5外商控股企业”(33369)
发生额属性校验关系与余额属性校验关系相同。
三、主要概念解释
(一)规模以上:
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
(二)规模以下:
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
(三)限额以上:
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四)限额以下:
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零售业企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五)国有控股:
含国有绝对控股与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国有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特殊情况的处理: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六)集体控股:
含集体绝对控股与集体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集体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集体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特殊情况的处理:
集体经济作为投资的一方,与投资另一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投资另一方为国有经济的,则按国有控股处理;若投资另一方为除国有经济以外的经济类型,则按集体控股处理。
(七)私人控股:
含私人绝对控股与私人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私人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私人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八)港澳台商控股:
含港澳台商绝对控股与港澳台商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九)外商控股:
含外商绝对控股与外商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外商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外商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十)发生额属性:
填报在本报告期内(自上一报告期截止后一日至本报告期截止日)报数机构发放的贷款之和。
附1:
境内小型企业人民币贷款情况统计表
附2:
境内大中小型企业人民币贷款按企业控股情况统计表
附3:
境内大中小型企业人民币贷款累计发放情况统计表
附件四之附1:
境内小型企业人民币贷款情况统计表
年月日
单位:
小型企业
贷款
规模以上(限额以上)
规模以下(限额以下)
余额
累放额
余额
累放额
余额
累放额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注: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适用“规模以上”、“规模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适用“限额以上”、“限额以上”。
附件四之附2:
境内大中小型企业人民币贷款按企业控股情况统计表
年月日
单位: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余额
累放额
余额
累放额
余额
累放额
国有控股企业
集体控股企业
私人控股企业
港澳台商控股企业
外商控股企业
境内企业合计
附件四之附3:
境内大中小型企业人民币贷款累计发放情况统计表
年月日
单位:
大型企业
贷款
中型企业
贷款
小型企业
贷款
其中:
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贷款
一、境内企业贷款合计
1.农、林、牧、渔业
2.采矿业
3.制造业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批发和零售业
9.住宿和餐饮业
10.金融业
11.房地产业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6.教育业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0.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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