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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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解读
法律法规: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文 号】
【内容分类】国家有关法规
【颁布单位】交通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密 级】0
【内 容】
第1部分: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1范围
标准规定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85汽车维修术语
JT/T27.18 ̄27.41-93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汽车维修
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3.2汽车大修
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3.3总成修理
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3.4汽车维护
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3.5汽车小修
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6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
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3.7开业条件
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流运资金等条件。
4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务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如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必须具务GB/T16739.3-1997规定的相应的汽车专项修理条件。
4.1清洗拆装作业设备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零件清洗设备;
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半轴套管拆装机(从事中型、重型汽车维修);
举升设备或地沟;
拆装起重、搬运设备。
4.2发动机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4.2.1专用设备
立式精镗床;
立式珩磨机
磨气门机
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连杆衬套加工设备
轴瓦加工设备(允许外协)
机油加注器
发动机冷、热磨合设备;
曲轴磨床
4.2.2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气缸体、气缸盖和散热器水压试验设备
燃烧室容积测量装置
气缸漏气量检测仪
曲轴箱窜气测量仪
工业纤维内窥镜
润滑油质量检测仪
润滑油分析仪
废气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
烟度计(从事柴油车维修)
声级计
油耗计
无损探伤设备(与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共用)
汽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汽油车维修)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允许外协)
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从事电控汽油喷射式轿车维修)。
4.3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4.3.1专用设备
制动鼓和制动盘修理设备
制动蹄摩擦片和制动块摩擦块修理设备;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离合器摩擦片修理设备
润滑油、脂加注器;
车架校正设备(从事轿车维修除外);
前轴校正设备(允许外协)
4.3.2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前轴检验装置
制动检测设备
四轮定位仪(从事轿车维修)或转向轮定位仪
转向盘转动量和扭矩检测仪;
车轮动平衡机;
车速表试验台(允许外协)
传动轴动平衡机(允许外协)
侧滑试验台(允许外协)
底盘测功设备(允许外协)
4.4电器修理作业设备
充电机
电器试验台
前照灯检测设备
4.5车身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车身校正设备
剪板面(从事货车维修允许外协)
CO2气体保护焊机(从事轿车、客车维修)
折弯机(从事轿车、客车维修)
喷烤漆房(从事轿车维修)或喷漆设备
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型材切割机(允许外协)
工业缝纫机
铆接设备
4.6通用设备
普通车床
钻床
电焊设备
氧-乙炔焊设备
钎焊设备;
液压或机械压力机
空气压缩机
砂轮机
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除锈设备
4.7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4.7.1量具
外径千分尺
游标卡尺
内径百分表、内径千分表
百分表
平尺
平板
前束尺
厚薄规
量杯
4.7.2计量仪器(仪表)
万用电表
电解液比重计
高频放电叉
转速表
轮胎气压表
气缸压力表
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
温度计
4.8主要手工具
千斤顶
扭力扳手
各种扳手
手电钻
各种拉压器
各种手动铰刀
5设施条件
5.1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设置
5.1.1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
5.1.2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5.2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
企业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5.2.1主要总成和零部件的修理、加工、装配、调整、磨合、试验、检测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
主要设备应设置在生产厂房内。
主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800m2
5.2.2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200m2
6人员条件
6.1技术管理人员
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技术人员数应不少于生产人员数的5%。
6.2技术工人
6.2.1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数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直接生产工人应不少于50人。
6.2.2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6.2.3各工种均由一名熟练掌握本工种技术的技术工人负责,其技术等级。
汽车发动机维修工、汽车底盘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钣金工为高级;
其他工种,不低于中级
6.3质量检验人员
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出厂检验必须由专人负责。
6.3.1专职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检验。
应有一名质量总检验员和至少二名质量检验员。
6.3.2应至少配备一名经正规培训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等级不低于中级汽车加强员。
试车员可由质量总检验员或质量检验员兼任。
6.4财务人员
应至少有二名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其中有一名经过行业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
7质量管理条件
7.1必须具备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
7.2必须具备所维修汽车的维修技术资料。
7.3应具有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合同文本和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7.4应具有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
8安全生产条件
8.1企业应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8.2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9环境保护条件
9.1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9.2应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产工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应齐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10流动资金条件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
11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
11.1中外合资(合作)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除应具备合资(合作)维修企业特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11.2特约维修中心(站)进行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生产范围内的维修作业时,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1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
12.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12.1.1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各项条件
12.1.2必须具备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危险货物的容器、管道、装置、总成、零部件的专用修理间。
专用修理间应远离其他生产、生活场所、独立设置,通风良好;专用修理间结构、建筑材料、设置的设施应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专用修理间使用面积不少于90M2;专用修理间周围应设置相适应的警戒区,警戒区内无火源、热源,并设置警示牌。
12.1.4必须具有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制度、设施。
12.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人员
12.2.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至少有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配备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专职的生产工人和测试分析人员。
12.2.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和测试分析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掌握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性能和防爆、防火、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蚀、维修知识以及维修操作技能,经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持证上岗管理作业。
13承担救援维修条件
企业承担车辆救援维修业务,还应配备牵引车辆或救援维修工程车和通讯工具。
第2部分: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1范围
标准规定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85汽车维修术语
JT/T27.18 ̄27.41-93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汽车维修
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3.2汽车大修
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3.3总成修理
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3.4汽车维护
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3.5汽车小修
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6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
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3.7开业条件
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流运资金等条件。
4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备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如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必须具务GB/T16739.3-1997规定的相应的汽车专项修理条件。
4.1清洗拆装作业设备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零件清洗设备;
4.2补给、润滑、紧固作业设备
举升设备或地沟
机油加注器
齿轮油加注器
润滑脂加注器
各种工作介质加注器
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4.3检查、调整作业设备
4.3.1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气缸漏气量检测仪
曲轴箱窜气测量仪
工业纤维内窥镜
润滑油质量检测仪
润滑油分析仪
废气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
烟度计(从事柴油车维修)
声级计
无损探伤设备(与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共用)
汽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汽油车维修)
喷油泵、喷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
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从事电控汽油喷射式轿车维修)。
转向盘转动量检测仪;
车轮动平衡机
转向轮定位仪
前照灯检测设备(允许外协)
制动检测设备(允许外协)
车速表试验台(允许外协)
4.3.2专用设备
磨气门机
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充电机
喷烤漆房(从事轿车维修)或喷漆设备
制动鼓和制动盘修理设备
制动蹄摩擦片和制动块摩擦块修理设备;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4.4通用设备
钻床
电焊设备
氧-乙炔焊设备
钎焊设备;
液压或机械压力机
空气压缩机
砂轮机
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4.5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4.5.1量具
外径千分尺
游标卡尺
内径百分表、内径千分表
百分表
平尺
平板
前束尺
厚薄规
量杯
4.5.2计量仪器(仪表)
万用电表
电解液比重计
高频放电叉
转速表
轮胎气压表
气缸压力表
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
温度计
4.6主要手工具
千斤顶
扭力扳手
各种扳手
手电钻
各种拉压器
各种手动铰刀
5设施条件
5.1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设置
5.1.1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
5.1.2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5.2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
企业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5.2.1主要总成和零部件的修理、加工、装配、调整、磨合、试验、检测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
主要设备应设置在生产厂房内。
主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800m2
5.2.2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150m2
6人员条件
6.1技术管理人员
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技术人员数应不少于生产人员数的5%。
6.2技术工人
6.2.1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数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直接生产工人应不少于50人。
6.2.2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6.2.3各工种均由一名熟练掌握本工种技术的技术工人负责,其技术等级:
a)汽车发动机维修工、汽车底盘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钣金工、汽车维修漆工,不低于中级
b)其他工种,不低于初级
6.3质量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
6.3.1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检验。
应至少有二名质量检验员.
6.3.2应至少配备一名经正规培训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等级不低于中级汽车驾驶员。
试车员可由质量检验员兼任。
6.4财务人员
应至少有二名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其中有一名经过行业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
7质量管理条件
7.1必须具备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
7.2必须具备所维修汽车的维修技术资料。
7.3应具有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合同文本和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7.4应具有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
8安全生产条件
8.1企业应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8.2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9环境保护条件
9.1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9.2应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产工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应齐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10流动资金条件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
11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
11.1中外合资(合作)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除应具备合资(合作)维修企业特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11.2特约维修中心(站)进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生产范围内的维护和小修作业时,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12承担救援维修条件
企业承担车辆救援维修业务,还应配备牵引车辆或救援维修工程车和通讯工具。
第3部分: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
1范围
标准规定了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85汽车维修术语
JT/T27.18 ̄27.41-93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三类汽车维修业户
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
专项修理(或维护)的主要项目为:
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座垫及内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等。
3.2车身清洁维护
进行车身清洗、除尘、除垢、打蜡、抛光等作业的专项维护。
4设备、设施、人员、流动资金条件
业户配备的设备的型号、规格和数量,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各工种技术工人的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
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
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专项修理(或维护)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
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专项修理9或维护)作业和停车。
技术工人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4.1车身修理
4.1.1设备
吊装、举升设备
剪板设备
钻床或手电钻;
除锈设备
砂轮机
空气压缩机
车身校正设备
CO2气体保护焊机
折弯机
其他常用工具
4.1.2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8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200m2
4.1.3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钣金工,中级,不少于1人
4.1.4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
4.2涂漆
4.2.1设备
除锈设备
砂轮机
空气压缩机
喷烤漆房(从事轿车维修)或喷漆设备
调漆设备
吸尘、通风设备
其他常用工具
4.2.2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10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40m2
4.2.3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漆工,中级,不少于1人
4.2.4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5万元
4.3篷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
4.3.1设备
缝纫机
锁边机
工作台或工作案
台钻或手电钻
熨斗
裁剪及其他专用工具
4.3.2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4.3.3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缝工,中级,不少于1人
4.3.4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万元
4.4电器、仪表修理
4.4.1设备
电器试验台或电器性能测试仪
绕线机
烘箱
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钎焊设备
仪表检修工作台
万用电表
拉压器
台钻或手电钻
其他常用工具
4.4.2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4.4.3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电工,中级,不少于1人
4.3.4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
4.5蓄电池修理
4.5.1设备
充电机
熔铅设备
焊极板设备
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电解液比重计
高频放电叉
电解液配置器具
废水处理和通风设备
万用电表
台钻或手电钻
其他专用、常用工具
4.5.2作业间
充电间与工作间分开,充电间的地、池由耐酸材料制做。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4.5.3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蓄电池维修工,中级,不少于1人
4.5.4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万元
4.6散热器、油箱修理
4.6.1设备
清洗及管道路疏通设备
氧-乙炔焊设备
钎焊设备
水压试验设备
空气压缩机
喷灯
工作台或作业架
其他专用工具
4.6.2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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