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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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务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经济法实务》课程考核要求
说明:
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提交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2003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能够下载,并且内容无误即为提交成功)。
一.作业要求
1.独立完成作业,发现提交的作业有相互抄袭、或从网页复制答案的,一律以零分计入成绩。
2.提交作业前,请务必检查是否是本课程的作业,如果提交的是其他课程的作业,一律以零分计入成绩。
3.仔细审题,准确回答问题,思路清晰,分析透彻,论证充分,语言流畅。
二.作业内容
1.论述题(共20分)
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2.论述题(共20分)
试述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3.案例分析题(共20分)
甲公司于2012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
(1)假设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
“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
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为什么?
(2)假设3月10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
“完全接受贵方条件”。
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电报后,于3月3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已经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
则甲公司是否需要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
4.案例分析题(共20分)
张某3月17日递交名为“除草剂”的发明申请,随后张某收到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但后经多次试验,发现该技术还存在重大缺陷,于是又递交了一份撤回申请书,专利局准予撤回。
10月21日,王某就同一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授予王某专利权。
张某以曾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丧失新颖性为由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试分析下列问题:
(1)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其认定标准有哪些?
(2)对张某的无效宣告请求,哪个机关有权受理?
该机关会做出何种裁定?
为什么?
(3)如果张某对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不服,应采取什么救济方式?
5.案例分析题(共20分)
4月10日,哈尔滨市新华饮料厂“南极”商标许可亚美保健品饮料有限公司使用,未备案。
10月10日哈尔滨市新华饮料厂将“南极”转让给兴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并办理手续。
后兴华公司发现亚美公司也在使用“南极”商标,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并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所涉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有效,亚美公司是否有权使用“南极”注册商标?
为什么?
(3)本案中兴华公司是否取得“南极”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为什么?
(4)如果本案中的商标许可合同与商标转让合同皆有效,且商标许可使用行为和商标转让行为皆完成了法律规定程序,在后的商标转让行为能否对抗在前的许可使用行为?
为什么?
答案:
1、一、出资人数不同
1、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应该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出资方式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注册资金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四、责任形式不同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内部治理结构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不舍专门机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每个合伙人对企业事务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
2、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公司设有严密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分别执行不同的职权,公司股东一般不直接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六、企业行为依据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
行为主要受《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约束。
2、有限责任公司:
行为主要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束。
七、企业权力机构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并未对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八、企业决策机构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其决策机构,
九、企业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
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2、有限责任公司。
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
在我国,根据现行的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在法定期间内往往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混在一起一并审查,然后再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笔者认为,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只需形式审查,即法院仅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破产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破产资格即是否具有破产能力以及申请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破产申请人(特指债务人)或指申请人(指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目的是否合法的审查。
关于破产申请的实质性审查应在审理程序中进行。
因为在受理阶段,法院在较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就应予以受理。
至于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能否被法院宣告破产,并不影响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债务人能否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应由申请人承担。
如果将实质性审查也作为受理破产申请的必要条件,那岂不等于民事诉讼中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同时就必须裁决了原告胜诉。
(二)破产申请有的驳回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申请人的破产申请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要求的应当以裁定形式驳回其申请。
法院对破产申请立案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1)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的审查;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查;(3)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审查;(4)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破产逃债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以上所列情况若在立案后才发现的,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对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
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
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
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
这势必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周全保护,笔者建议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
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法院或专门机构同意
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
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限制。
具体地讲自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
(2)根据法院、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3、对债权人的效力,所有债权视为到期
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中,债权不到清偿期,债务人不负有清偿义务,但破产程序则不然,其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效力,即使在破产开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之债权人也有权申报债权,只是在计算债权额时应扣除期限利息。
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无保持力。
破产程序一经开始,所有权人应服从破产程序而不得接受债务人的个别清偿,否则债权人接受的个别清偿无保持力.我国现行《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请求以破产程序满足其债权的意思表示,也是没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手段。
3、
(1)合同关系不成立,乙公司对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合同价款),所以其答复属于新的要约而非承诺。
(2)不成立,乙公司回复超过了承诺期限,应作为新要约。
(3)、需要承担责任,因为甲公司于2007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
“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
”这一行为是要约,而且是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9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的,要约不能撤消,这就表示甲的要约生效了,题目中乙是在承诺期限内直接去付款提货时(这一行为表示承诺)而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没有遵守要约所以要承担责任
4、
(1)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主要有以下三条客观标准。
(1)公开标准公开与否,是区别新旧发明、新旧实用新型,以及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重要根据。
所谓公开,主要是指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三种公开的方式,即用上述的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达到为人们所知晓。
在实际操作中,审查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往往靠文献检索。
查阅已批准的专利中是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查阅公开发表的文献中是否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2)时间标准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分别独立地创造出来,那么,判别谁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就有一个时间标准问题,这是认定发明或者实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第二标准。
目前,世界各国有两种时间标准:
一种是发明日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只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发明日之前未被公开(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另一种是申请日标准,凡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
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日时间标准,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地区标准主要指在法定地区内未被人们所公知公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均可被确认为具有新颖性。
目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所采用的地区标准,有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本国地区标准和相对世界性地区标准三种。
我国专利法在书面公开上采用了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而在使用公开或者其他公开上采取了本国地区标准。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科学研究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专利法关于丧失新颖性例外的规定是不同的。
我国专利法如上述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在多数国家是不承认的,况且在国内此宽限期也并非是给申请人的一种优先权,因此,为了万无一失,应尽可能在完成发明创造之后,尽早提出专利申请。
(2)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也就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就此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受理并审查,复审委内部根据不同技术领域设有不同的审查部门。
无效请求将按领域划分至各部门,各部门将成立合议组,并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进行审查。
由于各领域案件量不同,因此无效宣告的审查周期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最长约2-3年,实用新型次之约0.5-2年,外观审查周期较短,一般为0.5-1.5年。
另外,如果在无效审查过程中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则无效审查还可以被中止,进一步延长了无效审查的周期。
除特别简单的案件外,无效审查过程中一般都会有一个口审的程序,类似于法院的庭审程序,双方在合议组的主持下口头进行陈述,一般口审程序后的3-5个月左右会收到无效审查决定。
(3)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诉讼的法院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
需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某软件公司和某软件贸易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某软件贸易公司即可合法地使用该注册商标。
但是,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国家商标局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现行法律规定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均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
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共有两款,即: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正确理解上述规定,显然是正确适用该规定的前提。
(3)1、明确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未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作为商标权的受让方是受限的。
2、商标转让费应尽量约定为分期支付,如合同签订时支付部分费用,剩余部分则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
应避免约定为一次性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
(4)1、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方对于被转让的商标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专用权是有效的。
商标注册证书应作为合同附件。
需要提醒的是,受让方不能仅凭转让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还必须调查转让方是否为商标注册人。
另外,应了解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是否与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一致,若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与被转让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和地址不符合的,商标局将驳回转让申请。
3、2、为了防止出现在同一类商品或服务上存在不同生产者或服务者使用相同商标的混乱现象和消费者的误认。
应明确约定商标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当连同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起转让给同一受让人。
4、3、根据现行法规,发生在后的商标转让不能影响在先的使用许可的效力。
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仍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从而对转让商标的受让方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商标权使用许可状态应明确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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