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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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引
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促进“三农”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村小额贷款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ⅩⅩ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辖内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农业生产、生活资金及其他非农生产经营需要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借款人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农户)。
而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不属于农户。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管理以农户信誉为基础,实行“差异授信、灵活定价、风险可控、流程简化、特色服务”的信贷支农服务政策。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调查、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确定等以集中调查、评定为主,以单独调查、评定为辅。
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应按照建档、评级、授信、用信的顺序进行管理,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用信管理方式。
第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组织的设立及职责
第九条县联社应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
评定领导小组由联社主任(行长)任组长、信贷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信贷、稽核、风险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联社农村业务拓展部门,农村业务拓展部门经理(或负责农村业务拓展的副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联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经营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落实有关工作措施;
(二)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三)定期组织开展辖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检查、指导;
(四)定期检查分析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和做法,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五)加强检查,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柜面放贷运行机制;
(六)收集并研究解决农户信用评级及小额信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基础,组织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组)创建的有关工作;
(八)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信用社应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评定工作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任组长、村委会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片区信贷员、乡(镇)驻村干部、农民代表等为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职责:
(一)组织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政策宣传工作;
(二)组织开展农户调查建档和信用评级、授信、年检,对农户评定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年检情况按要求进行公示;
(三)负责收集、总结农户信用评级工作中先进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向县联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汇报;
(四)按要求组织开展信用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五)其他职责。
第三章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与授信管理
第十三条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增强透明度的原则。
第十四条农户信用等级设定。
农户信用等级设定为特优、优秀、较好、一般、等外级五个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信用等级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确定,对应权重系数为:
(一)评分达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特优信用农户,信用等级权重系数为1;
(二)评分达85分(含85分)至95分的为优秀信用农户,信用等级权重系数为0.9;
(三)评分达70分(含70分)至85分的为较好信用农户,信用等级权重系数为0.8;
(四)评分达60分(含60分)至70分的为一般信用农户,信用等级权重系数为0.7;
(五)评分达60分(不含)以下的,为等外级,不得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十六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农户且在本地拥有自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在18周岁(含18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三)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评定信用等级时无不良贷款;
(五)思想品质好,无其他不良行为,家庭关系和睦;还款意愿强;
(六)本人无吸毒或家庭其他成员无吸毒行为;
(七)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评定条件。
第十七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一)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一般程序:
1.资信调查。
信贷员(下同)在村(组)干部(或支农联络员)的配合下对应建档农户逐户开展资信调查,填写《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资信调查表》(附件1),建立农户资信档案。
信贷员对资信调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审核推荐。
信贷员应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填写《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初始评级授信审批表》(附件2),根据评分情况提出信用等级和确定授信额度的推荐意见,报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审查、审批。
3.评审决议。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应以村(组)为单位召开评审会议,在信贷员初审推荐的基础上,讨论确定被调查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限额,形成评定小组集体意见;授信额度超过联社对基层社授权的,还须报联社有权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4.张榜公示。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和确定授信限额后,应将评定结果张榜公布到村,公示期限7天。
公示的内容包括:
被评级人姓名、评定小组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定的贷款限额、县(市)联社(合行)的举报监督电话等。
并将公示内容拍摄照片一张,作为信用工程创建资料归档保管。
经张榜公示后,社会公众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有异议的,信用社应重新安排信贷人员对相关农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有不实的,应重新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并予以公布。
(二)散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程序:
对于由于外出务工等原因没有给予建档、评级及授信的个别农户(以下简称散户),有贷款需求时,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可按照以下程序给予办理,但对于散户申请相对较为集中的村组,仍需要按照本条“
(一)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一般程序”办理。
1.村委推荐。
村委推荐主要包括而不限于以下内容:
⑴申请人的思想道德品质;⑵申请人的身体健康状况;⑶申请人技术专长及发展能力;⑷拟推荐的等级及额度。
具体模板格式及内容由各县联社(合行)统一设制。
2.资信调查。
信贷员(下同)在申请人的配合下,进村入户开展资信调查,填写《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资信调查表》(附件1),建立农户资信档案。
信贷员对资信调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3.审核推荐。
信贷员应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填写《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初始评级授信审批表》(附件2),根据评分情况提出信用等级和确定授信额度的推荐意见,报基层信用社负责人审查、审批。
4.签署意见。
基层信用社负责人在信贷员初审推荐的基础上,审查确定被调查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限额,并签署明确的意见;授信额度超过联社对基层社授权的,还须报联社有权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5.张榜公示。
散户的信用等级及额度可以年审的方式与其他集中年审农户一并进行张榜公示。
第十八条农户信用授信有效期限原则上为2年:
(一)农户贷款期限不受授信有效期限限制,在授信有效期限内发生的贷款应根据农户生产经营周期等合理确定。
(二)农户评级授信后与信用社发生信贷业务的,对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以年审的方式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级授信后,信用农户在授信有效期限内未与信用社发生信贷业务的,授信有效期满后,原评定的信用等级自动失效。
失效后申请贷款的,需重新开展评级及授信工作。
第十九条最高授信限额核定到社。
县联社应根据辖内信用社资金状况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信用环境等因素,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授信限额合理核定到信用社;
第二十条授信限额测算。
(一)一般情况授信额度计算公式。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限额原则上可参照下述公式计算:
授信额度=(农户上年度家庭收入-农户上年度家庭必要支出)×授信有效期×信用等级权重系数
农户上年度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农户上年度种养殖收入、外出务工收入、家庭加工业收入、批发或零售收入、家庭餐饮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农户上年度家庭必要支出包括上年度基本生活支出、教育支出、保险支出、需要当期偿还的负债支出(评级授信时,在贷款人处有贷款余额的,不包括在当期偿还的负债支出范围,但实际用信时,应给予扣除)、农户年度家庭其他必要支出,但不包括农户用自有资金购建固定资产、购置动产、发展项目等产生的支出。
(二)授信限额特殊情形的处理。
1.若通过本条“
(一)授信额度计算公式”计算的授信限额小于联社核定最高授信限额的,以公式计算授信限额为准;
2.若通过“
(一)授信额度计算公式”计算的授信限额大于联社核定最高授信限额的,以联社核定的最高授信限额为准;确需突破联社核定最高授信限额的,贷款发放社需事先报经联社批准后,方可适当提高授信限额,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式计算的授信额度;
3.若借款人实际信贷资金需求大于“
(一)授信额度计算公式”计算授信额度的,就下列情况可对“
(一)授信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同时事先报经县联社批准。
其他情形的,借款人实际信贷资金需求超过公式计算授信额度部分,需落实合法、有效的担保。
①在预计贷款期间借款人收入和支出水平与上年度收入支出水平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借款人实际贷款期限大于授信有效期限的,可以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其授信额度计算公式可以调整为:
授信额度=(农户上年度家庭收入-农户上年度家庭必要支出)×实际贷款期限×信用等级权重系数;
②在实际贷款期限与授信有效期限一致的情况下,确有充足依据证明,农户家庭近两年平均年度净收入有大幅度增加的,可以按照预计一定的净收入增长比例进行调整。
其计算公式可调整为:
授信额度=(农户上年度家庭收入-农户上年度家庭必要支出)×(1+预计年家庭净收入平均增长比例)×授信有效期×信用等级权重系数;
预计年家庭净收入平均增长比例=(预计本年度家庭净收入÷上年度家庭净收入+预计下年度家庭净收入÷预计本年度家庭净收入)÷2-1
③若预计家庭年均净收入、实际贷款期限均发生较大变化的,其计算公式可以调整为:
授信额度=(农户上年度家庭收入-农户上年度家庭必要支出)×(1+预计年家庭净收入平均增长比例)×实际贷款期限×信用等级权重系数。
4.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该措施对分散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有积极作用的,贷款社可以视分散风险作用大小,在规定的加分范围内给予一定的信用等级调整加分。
5.若借款人由于年度中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原授信额度不能满足其生产发展需求的,贷款社应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安排信贷人员认真对借款人项目的可行性、资金实际需求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的授信审查意见,确需提高授信额度的,须报联社有权部门批准。
借款人信用等级原则上通过年审方式调整,在年度中间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二十一条信用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限额调整,信用社应结合申请人自身的实际资金需求、信贷员贷后检查及年审情况综合确定。
年审后确需要调整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的,可参照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调整。
第四章贷款证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由省联社统一设计、各县联社(合行)统一印制。
信用社对信用农户实行一户一证。
贷款证记录的借还款情况应与信用社贷款分户账记录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贷款证发放程序:
(一)领取贷款证需要提交的资料。
信用农户到信用社领取贷款证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2份(1份作农户信贷档案资料管理,1份作《ⅩⅩ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登记簿》附件)、户口簿原件、两寸免冠相片2张(一张贴《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初始评级授信审批表》(附件2)、另外一张贴《ⅩⅩ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登记簿》(附件3))到信用社办理领证手续;
(二)核发贷款证并送达《ⅩⅩ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
贷款证发放社核实贷款证领取人身份信息无误后,填写持证人姓名、有效期间、信用等级、最高授信额度等相关要素,同时给贷款证进行编号。
贷款证各要素填写完毕、核对无误后即向信用农户核发贷款证并让持证人签收《ⅩⅩ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一式两份)(见附件9)。
《ⅩⅩ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的初次授信等级及额度应与贷款证记载的初次等级、额度相符。
第二十四条贷款证管理:
(一)贷款证领用。
贷款证由县联社(合行)按照省联社规定的格式要求及物资采购规定程序进行印制,基层信用社到县联社领用贷款证时要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信用社对信用农户发放贷款证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编号并登记发放。
(二)贷款证使用。
贷款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核发,原则上借款人姓名应与持证人姓名一致。
若家庭其他成员使用贷款证借款的,需提供户口簿等相关有效证件(或村委证明),证明与贷款证上记载的持证人之间的家庭关系,并与《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见附件8)中约定的委托代理人相符。
信用农户的贷款证不得转借、转租非约定委托代理人之外的他人使用。
(三)贷款证收回管理。
对农户已取消信用等级、死亡、不具备贷款条件或无还款能力等情况的,原则上应收回贷款证,并在《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资信调查表》(附件1)、《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初始评级授信审批表》(附件2)上加盖“注销”戳记。
第二十五条对提升、降低信用等级的信用农户,贷款人应向农户送达《ⅩⅩ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其中一份作为原《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的附件,并在原贷款证上注明重新评定的信用等级及授信限额。
第二十六条信用农户贷款证遗失、毁损的,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挂失申请到信用社办理挂失手续。
经信用社查阅贷款证发放登记簿、持证人贷款分户账等相关记录,核实原记录信用等级、原核定授信额度、原发证日期、原核定授信期限、已使用授信额度、剩余授信额度等相关信息无误后,在《ⅩⅩ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登记簿》上注销原发放贷款证,重新编号(同时注明原编号),及时核发新贷款证。
第五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贷款对象。
信用等级在“一般”(含)以上的农户。
第二十八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贷款对象;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指引所规定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三)贷款用途不明确、不合法的;
(四)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
(五)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转移贷款用途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第六章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和还款方式
第三十条 贷款期限。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实际、偿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月确定。
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且申请贷款时贷款人的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
第三十一条 贷款利率。
贷款人原则上应区分农户信用等级、信用村(组)与非信用村(组)、信用乡(镇)与非信用乡(镇)的信用户与非信用农户,按照贷款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实行差别利率,具体利率执行标准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及贷款人利率定价机制确定,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违规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及贷款的停息、减息、免息和挂息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权限限制的,应严格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贷款用途。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为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建房、购房、日常生活等消费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及其他非农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第三十三条还本付息方式。
贷款人应结合借款人还本付息习惯,可按月、按季、按年进行结息或利随本清;还款方式根据借款额度、期限、还款能力、还款习惯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可采取整贷整还、整贷零还、分期偿还等灵活还款方式。
第七章贷款的申请、调查、审查及风险评价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贷款证;
(四)属于委托代理人作为借款主体的,还需要提供户口簿原件。
第三十五条贷款的调查与审查。
对农户建档、评级、授信过程视同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与审查前移。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申请后,认真对贷款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审核,及时与《ⅩⅩ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登记簿》(附件3)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第三十六条贷前风险评价。
由于评级、授信是由信用等级评定小组集体决策,视同贷前风险评价前移。
原则上在授信有效期限内不再单独进行贷前风险评价,若借款人申请借款时,确有充分依据证明借款人本身行为或其他因素可能对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信贷人员需对借款人重新进行贷前风险评价,出具贷前风险评价报告(必要时可建议取消借款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借款资格),并报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审查、审批。
信贷人员应将审查、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解释相关原因。
第八章贷款的发放
第三十七条贷款发放程序
(一)面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
在初次贷款时,信贷管理人员审查、核实信用农户真实身份后,与农户签订《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附件8),并在《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授权贷款人可根据约定的还款方式直接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具体贷款额度、贷款计息起止期间、贷款利率等以每次的借款借据为准。
(二)填写《ⅩⅩ农村信用社放款通知书》。
经信贷管理人员审核借款人借款符合规定用途、贷款证持证人与借款人一致、贷款证相关要素与农户登记簿相符后,即可填写《ⅩⅩ农村信用社放款通知书》(见附件5)(信贷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后,由信贷管理系统将ⅩⅩ农村信用社放款通知书发送至核心系统,柜面直接打印借款借据即可。
信贷管理系统没有正式上线运行前,不启用《ⅩⅩ农村信用社放款通知书》);
(三)填制借款借据。
经信贷管理人员审核借款人借款符合规定用途、贷款证持证人与借款人一致、贷款证相关要素与农户登记簿相符后(《ⅩⅩ农村信用社放款通知书》正式启用后,可根据《ⅩⅩ农村信用社放款通知书》填写借款借据),填写借款借据,并在借款借据相应栏次签字。
信贷管理人员对审核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发放贷款。
柜面人员审核借款借据与借款人身份证姓名一致后,将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同时在贷款证相关栏次据实进行登记。
第三十八条贷款支付。
贷款支付原则上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但并不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使用情况。
信贷管理人员通过《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检查表》(附件6)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贷后检查。
原则上贷款到期前每半年检查不低于一次。
检查情况填写《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检查表》,检查表一并归入信用农户信贷档案管理。
对于借款人能够正常还本付息的,信贷人员可通过非现场形式进行日常监测;若信贷人员通过非现场日常监测发现借款人还本付息不正常或者发现符合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信贷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条风险预警。
信贷人员在贷后检查过程中或通过其他渠道,若发现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信用社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1.借款人无故逃逸、隐匿、被司法机关关押、逮捕等;
2.借款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3.借款人生产经营不正常,资产明显减少,还款能力明显降低,影响贷款偿还的;
4.借款人死亡或家庭主要关系发生经济纠纷的;
5.拒绝接受贷款监督,挪用贷款或转移收入、资产,贷款逾期,拖欠利息等行为;
6.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四十一条贷款催收。
信贷员根据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监测表,对即将到期的贷款原则上提前10个工作日按村逐户抄列还款通知,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借款人,并收回回执归档管理;
第四十二条贷款展期管理。
(一)展期申请及审批。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确需要展期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展期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展期的金额、展期的期限、展期的理由、还款计划等内容,是否同意展期由贷款人决定。
贷款展期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贷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二)展期期限。
一年以内(含)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本联社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
(三)展期贷款利率。
展期贷款利率应实行按期限累计计算,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的,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贷款期限档次贷款利率计息。
第四十三条贷款重组。
贷款人应积极探索还旧借新、调整还款方式、减免部分或全部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等多种贷款重组措施,在缓解借款人暂时还款压力的同时,最大程度地盘活和保全信贷资产。
第十章年审及信用等级调整
第四十四条年审应坚持的原则
(一)动态管理原则。
通过日常监测发现借款人还本付息不正常或者发现符合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信贷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及时通过年审方式,对借款人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二)三统一原则。
年审信息来源于《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检查表》、《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授信额度调整调查表》(见附件10),年审结论是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调整的依据,信用等级调整、年审结论、贷后检查情况应做到三相符。
(三)业务发生原则。
年审对象原则是上年度与贷款社发生信贷业务的信用农户即上年初有贷款余额农户及上年度新发放贷款的农户。
对于本年度新增贷款农户,原则上不进行年审,但符合本条动态管理原则规定情形的,需进行年审和贷款风险评估。
第四十五条年审的程序。
年审由片区信贷员根据《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检查表》、《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授信额度调整调查表》(《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授信额度调整调查表》仅对于非信用等级晋升、降低等因素导致农户授信额度调整时才使用)相关内容,填写《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年审表》(附件7),同时根据四十七条有关规定,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报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审查、审定,超过贷款授信管理规定权限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对于经审查给予提升、降低乃至取消信用等级和调整授信额度的农户应及时张榜公示到对应村。
第四十六条年审的内容。
具体见《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年审表》(附件7)。
第四十七条年审结论与信用等级、授信额度调整。
年审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其中:
(一)年度审查中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为“合格”:
1.贷款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用途的;
2.贷款证没有转借、转租他人使用的;
3.借款人能够按期还本付息,无不良贷款的;
4.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年度审查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基本合格”:
1.年度中逾期贷款笔数达到2笔(含2笔)以下且年审时无不良贷款余额的;
2.年度中单笔借款逾期1个月以上(含1个月),但于90日内归还,未形成呆滞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除外);
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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